物上请求权的行使问题
司法考试《物权法》20问

1.问题:请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答:(1)具体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诸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容易混淆的债权请求权,则主要是因侵权、不当得利⽽产⽣的各种请求权。
(2)发⽣前提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发⽣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权利⼈对物的圆满使⽤受到侵害,就可以主张各种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要满⾜各种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往往要求实际损害。
(3)物上请求权,除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争议外,其他物上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影响,⽽债权请求权则适⽤诉讼时效。
2.问题: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买楼花时防⽌ “⼀物两卖”⽽设⽴的吗? 答: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防⽌开发商在卖楼花的时候“⼀物⼆卖”,但这不是这项制度的⽬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的效⼒。
可见:预告登记的⽬的就在于在债权阶段就能实现某些物权法上的排他效果,对于保障不动产买受⼈的利益很有益处。
因为,经过预告登记,出卖⼈⼜处分该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
3.问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哪些情形下会导致真实的权利⼈与登记的权利⼈不⼀致的情形?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的范围问题,请⽼师解答。
答:现实⽣活中,善意取得适⽤于不动产的情形主要有三个: (1)基于权利⼈的委托登记在另⼀个⼈的名下,从⽽发⽣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2)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名下; (3)基于⽆效交易⽽发⽣的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如,甲出卖房屋于⼄,并办理了房屋登记,后来⼄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也办理了房屋登记,但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效或者被撤销。
4.问题:关于⼈保和物保并存时,如何处理各⽅主体的关系,请⽼师系统总结⼀下。
答:根据《物权法》第⼀百七⼗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李冬梅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
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
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
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
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
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物权请求权,⼜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的可能性时,物权⼈为恢复到原来状态⽽让对⽅当事⼈做⼀定⾏为或不做⼀定⾏为的权利。
那么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内容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五条 ⽆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百三⼗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百三⼗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百三⼗⼋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的物上请求权2400字

物权的物上请求权2400字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在本文中,详细介绍物权的保护方法之物上请求权。
/3/view-13037351.htm物权;民法;物上请求权一、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可以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这一概念最初由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创设,在此之前,对所有权及占有的保护是以诉权的方式进行的,罗马法和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形成了物上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物上请求权之所以成为物权的一项重要效力,主要是由物权的本质特性决定的。
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物权人对其标的物支配的义务。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对侵害人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
由此可见,物上请求权是直接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其宗旨是为了确保物权人对其标的物支配处于圆满状态。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分析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的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如稍作分析,各国学者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的认识大抵可归并为以下七种:(一)债权说,又称纯债权说。
认为物权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排除妨害)的独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因而为纯粹之债权。
(二)物权作用说,又称物权说。
认为物权请求权乃物权之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
它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
此说为日本判例所采。
(三)准债权说。
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但又类似于债权,即为一种准债权之特殊请求权。
所谓类似于债权即物上请求权系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独立权利。
所谓不同于债权,是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从属于物权,因而又不同于债权。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摘要: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效力之一,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会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其权利先于债权而适用,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关键词:物权;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一、物上请求权的概述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享有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广义的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1]日本学者认为,由于物权对物有直接的支配权,因此它必须具有在实现权利内容中因他人的支配而受妨害时,在法律上请求去除这种妨害的能力。
但原则上不允许物权人以自己的实力去排除他人的支配以谋求实现自己的权利内容(禁止自救行为)。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其目的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虽然与债权请求权一样,也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请求权。
但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也是物权效力的体现。
2、物权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并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都是在物权人所有或占有的物受到他人侵害时产生的保护方法,它们主要是针对实物的保护方法。
3、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原则上,当自己的物权遭受侵害时,只需证明相对人已经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
试论物上请求权

试论物上请求权摘要: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性质上讲,物上请求权属于附从权利,其范围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和占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
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字:物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特有的物权法律制度,是物权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具体规定了物上请求权。
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物上请求权制度,只是对物上请求权的内容有所涉及,学术界也缺乏对物上请求权问题的深入研究。
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制定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因此,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制定我国的物权法有所裨益。
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而产生的请求权。
所以,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意义,尽管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其目的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基本问题。
探讨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不仅有理论价值,而且有实务上的意义,涉及到物上请求权的地位以及对物权的保护问题。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国外学者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物权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物权所发生的独立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这种学说曾一度成为日本学术界的通说,日本判例也采用这种学说;二是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独立的权利,为纯粹之债权,应适用债权的规定;三是准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权利,唯这种权利的命运从属于基础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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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的行使问题
(一)案情
被告(N市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N市新华印刷厂)相邻30余m处建造一座大厦。
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
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
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因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
原告曾邀请德国专家对三台印刷机进行了反复的调整、校测,仍未能消除故障。
原告因印刷机受损造成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
在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由此造成邻人损害,应依相邻关系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施工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而大量抽取地下水,致使原告厂房的地面下沉,并造成各种损害。
可见,在本案中,被告因其过错而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因此,被告应负侵权行为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
讨论本案,首先要考虑原告是否可以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而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实质上说,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
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其权利,但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这样,对于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对于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
在相邻一方违背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相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依相邻关系的规定而提出请求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据此,我国民法学说与司法实践大都认为:在相邻一方损害另一方不动产权利时,另一方可直接依相邻关系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害。
我国司法实务中也通常将此种纠纷作为相邻关系案件对待。
也有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相邻权。
我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我认为: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邻各方就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纠纷,但是在一方因其过错而侵犯另一方不动产权利时,从相邻关系角度,是很难确定受害人请求权的根据的,因为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即使发生了相邻权的侵害,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侵害不动产所有权的范畴。
更何况在本案中,被告的过错行为已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不动产权,因此在性质上,双方的纠纷。
不是因权利的限制或延伸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而是因为侵害他人物权而发生的纠纷。
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只能根
据物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受害人利益,而依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很难对受害人的保护方法提供依据的。
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权角度来看,在受害人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两项请求权来保护其物权:一是行使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指在物权的内容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请求侵害人除去侵害的请求权,其内容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
物上请求权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都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并且是作为对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在民法中加以规定的。
二是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相邻一方因其过错侵害他人物权,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而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问题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了在相邻一方给相邻另一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是否意味着侵害相邻权或相邻关系也会产生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呢?我认为,既然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因此侵害相邻权是不能产生独立的请求权的,相邻关系只是指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因为权利的限制或延伸而发生纠纷,可以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而在相邻一方的物权受到另一方侵害的情况下,就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而《民法通则》第83条尽管规定了赔偿问题,但并不意味着立法者认为相邻权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时,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只是意味着法律允许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根据乃是其物权受到侵害,其享有和可以行使的请求权是物上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如前所述,物上请求权是对物权保护的最佳方法,然而由于我国物权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没有将物上请求权视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
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一节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并没有规定物权的保护方法,尽管在有关条文中涉及到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如前引第83条提到了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并未明确系统地规定物上请求权制度。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在第六章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采纳了广义的债权的概念,将各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或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等行为都视为侵权,并适用侵权的请求权,而排除了物上请求权的适用。
例如《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并应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尽管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但原告行使物上请求权对其是最为有利的,这主要具有两方面理由:一方面,原告须证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无须证明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
事实上在本案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抽取地下水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很困难的。
因为施工过程置于被告控制之下,原告根本无法了解其中的情况,更何况其中涉及到许多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这对于原告来说是很难判定的,即使原告能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亦能举证证明自己在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完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
而行使物上请求权,则只需证明其物权受到了被告的侵害,不必证明被告是否具有过错。
另一方面,从被告施工开始到原告发现损害,前后经两年多时间,这就涉及到是否应受《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制问题。
在本案的讨论中,对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问题,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意见。
实际上,本案中的侵害行为,属于一种继续性的侵害性行为,对此种侵害行为是很难确定时效的起算点的。
如果受害人行使物上请求权,则意味着只要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到妨碍,权利人就有权行使物上
请求权,而不应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开始计算时效,适用一年或二年的诉讼时效。
所以,原告行使物上请求权,从时效的角度来看,对其是有利的。
尽管本案中原告行使物上请求权对其更为有利,但我主张,本案仍然属于请求权竞合的案件,即被告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原告产生两项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和基于侵权的请求权,由于它们是相互冲突,不能并存的,因此,原告应该在二者中选择对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