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物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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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物权法名词解释

法大物权法名词解释

1.☆占有: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体素:占有的要素之一,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3.☆心素:占有的要素之一,即占有的意思。

4.☆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5.☆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6.☆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指占有人不知道爱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相反,无权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

7.☆而已占有:无权占有之一,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力,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8.☆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9.☆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和控制该物。

10.☆自主占有:指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的,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11.☆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12.☆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13.☆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从属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

14.☆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15.☆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

分为重复共同占有和统一共同占有。

16.☆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其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况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某物。

17.☆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

18.☆占有状态的变更: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使得占有的状态由A种状态变更为B种状态。

19.☆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

20.☆有益费用:指因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如房屋装修费。

21.☆奢侈费用,指并非管理或保存占有物所必须支出,亦不能增加占有物价值而支出的费用,如给占有的狗割双眼皮的费用。

22.☆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为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物权部分的名词解释

民法物权部分的名词解释

民法物权部分的名词解释民法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支配和支配他物的权利。

它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涉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对民法物权部分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一、物权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以物体为客体的一种权利,涉及到人与物之间的权力关系。

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完全权利,没有任何限制,并能直接制约他人对物体的行为。

例如,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绝对物权。

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对物体进行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而他人无法干涉。

相对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对特定物体享有的一种受限制的权利。

相对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考虑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使用权、担保物权等都属于相对物权。

使用权人对物体的支配是有限制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到他人的使用权。

二、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拥有的绝对权利。

在民法物权中,所有权是最重要的绝对物权。

所有权人享有对物体进行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并能够排除他人对物体的干涉。

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所有权是抽象的权利,与特定物体没有直接的联系;其次,所有权是独占的权利,只有一个人可以拥有;最后,所有权是永久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否则不能剥夺。

三、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并表现出对这种控制力的意图。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最基本条件。

占有者可以通过实际控制物体来享受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占有具有以下要件:首先,占有必须是直接控制和实际支配特定物体,而不是间接控制或虚拟支配;其次,占有必须是持续和稳定的,而不是一时的或暂时的;最后,占有必须是具有意图的,即占有者必须有意识地控制该物体而不是出于意外或错误。

四、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所有的物体享有的特定权利。

用益物权是相对物权的一种,其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并需要考虑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法重点法条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法重点法条分析

物权法重点法条分析目录第二条第二款【物的定义】 (1)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5)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 第九条【登记生效主义】 (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第十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6)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6)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7)第十四条【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一)】 (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8)第十五条【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二)】 (8)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 (10)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10)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10)第十七条【权属证书的证据资格及证据力】 (10)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0)【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 (12)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1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汇总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无伦物权标的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来行使其支配权的效力。

4.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相容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同一标的物上有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6.一物一权主义:也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指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标的物上。

7.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等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8.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9.交付:指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

10.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1.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来保护其权利。

12.预告登记: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13.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孳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将自有房屋转让;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在自家庭院里种花。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的支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只能占有、使用和收益,而无权处分。

第二,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必然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称绝对权。

其二,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

第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此,物权的目的也就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

物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权的内容,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法条分析】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法条分析】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

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这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一共22条,对于《物权法》有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等六大方面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与共性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体现了物权法与丰富无限的动态司法实践之间的契合。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1、不动产物权的立案问题《物权法》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时间,登记是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物权法规定了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但不动产物权涉及登记的纠纷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实践中处理存在争议性。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原来有观点认为是国家对不动产关系的干预,干预目的旨在明晰各种不动产,是一种行政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读时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推动的结果,不能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进行的干预或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

”虽然不动产登记是否属于公法范畴值得商榷,但不动产登记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关系而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关系实质上是民事关系,属于民事审判范畴。

为避免民事、行政部门相互推诿,《解释》明确了在案件受理上,因不动产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买卖、赠与和抵押等产生的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而不是一涉及不动产登记就归为行政诉讼。

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不动产登记本身的合法性,不同于不动产权属的民事争议。

2、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判断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对其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

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物权

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物权

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物权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要科目,华图教育对民法学各章节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提炼汇总,希望能够帮助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更好的复习。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

其特征是:(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

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

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

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法律行为。

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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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物权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3.物权的特征: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5.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包括:(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33.土地所有权: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一般指耕作、建筑的陆地34.空间权:指以土地地表之上的一定空间或者地表之下的一定地身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一种不动产权利35.房屋所有权:建筑所有权的一种,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独占性的支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3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公寓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或区分权,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总称37.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8.共有:共同所有,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39.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物分享其所有权并分担义务的共有40.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一定原因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一物所有权的共有41.共有关系:指因财产的共有二发生的共有人内部之间以及共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2.共有物的管理:指为维持共有物的物理机能、效用而对其所为的一切维护和管理行为43.准共有:指共有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44.先占: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4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事实状态,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4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某种新物47.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通常由气体、液体或粉末状结合成,难以识别和分离)48.加工: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49.拾得遗失物:又称遗失物之拾得,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50.发现埋藏物:指发现埋藏物的所有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5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52.国家征收:国家以行政力强制性地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的行为53.取得实效:又称时效取得或占有实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54.货币所有权:以货币为标的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予以自由使用、受益及处分55.用益物权:指一定范围内的使用、受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56.用益权:对他人所有之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5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并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58.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地承包权,又称农地使用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59.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作居住等使用,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60.地役权: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61.典权:指一方依典契支付典价,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62.居住权:指设定于住房及其附属物之上,供特定人长期或永久居住的权利63.空间利用权:指土地地表之上的一定空间或地表之下的一定地身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64.海域使用权: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65.矿业权:探矿权与采矿权,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66.水权: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为使用、收益的权利67.渔业权:养殖权和捕捞权,指在一定的水域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68.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69.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70.抵押登记:指经当事人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登记薄上就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71.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位序,指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债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扥先后顺序。

72.抵押权实行:指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其他行为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73.抵押权实行: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74.最高额抵押:又称高限额抵押,指当事人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性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之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7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连带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所设定的抵押权76.浮动抵押:又称浮动式财团抵押,指以企业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77.证券抵押:指以抵押权予以担保的债权的有价证券78.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79.动产质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债权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8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81.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于该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82.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或优先受偿权,其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而非指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83.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清偿,将供作担保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应当将该财产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得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84.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买受人虽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特定条件成就(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之前,出卖人仍保留出卖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担保方式85.占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之管领力的事实状态86.自力救济权:又称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力收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以自我保护力排除妨害,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87.自力防御权:又称占有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予以防卫、抵御的权利88.自力取回权:又称占有物取回权,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其占有的权利89.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求请侵害人返还占有物,或者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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