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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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日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以及相关产业。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文稿)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文稿)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七)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持证排污)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控制指标)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省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还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海地级城市还对总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还对铅、汞、铬、镉、砷5类重金属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实施机制第七条(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浅析昆明市排污权交易问题

浅析昆明市排污权交易问题

浅析昆明市排污权交易问题摘要:“十二五”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是经济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协调发展。

而排污权交易的建设是实现这个发展的重要助力之一。

在水资源先天短缺、连续大旱4年的昆明市尝试通过经济手段控制污染排放,意义显著,同时也面临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昆明市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的实际出发,利用一些资料分析了目前昆明市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并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公民参与滇池位于昆明市西南,对于昆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20年来,滇池流域内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急剧增长,流域污染物产生量呈上升趋势。

昆明市面临着水环境污染与水资源短缺的双重困境。

滇池污染问题得到了国家及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九五”期间滇池被列为中国湖泊环境治理的重点。

而加强排放水污染物的源头环节的管理,是实现滇池生态环境与经济效益和谐发展重要途径。

一、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及其应用的客观必然性(一)排污权交易(pollutionrightstrading)是指政府对一定区域内排污主体的排放量进行限定,并派发排污许可,各排污主体可在特定市场上相互交易调剂排污许可,从而做到缩减排污量、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

例如,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q1,政府对企业污染物的预期排放量为q2,那么该企业拥有的可卖出的排污权数量为qs=q2-q1,当然,如果为负数是,该企业就必须向政府或者其他企业购买排污权。

(二)昆明市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的客观必然性1.在昆明市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适应了当今国际国内的新趋势。

早在1968年,排污权的概念就被美国经济学家dales提出了。

之后的1977年,美国通过《清洁空气法》,将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写入其中。

上世纪末,通过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美国的减排成本仅为预测成本的1/3。

我国于1988年开始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动。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德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21〕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附件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建设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的美丽德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补偿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资金来源渠道基本稳定,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我市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重大项目取得更大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不同周期排放限值转换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不同周期排放限值转换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3.1 欧洲研究进展 ................................................................................................................................. 6
3.2 美国研究进展 ................................................................................................................................. 7
4.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不同周期排污许可限值的转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限值提供科学的依据。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也是基于排放标准确定许可限值,
即体现的是“日均值”的允许排放量。
4
T/CSES XXX—202X
研究表明,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具有明显的波动性。排污许可管理是面向企业的,
由于市场因素、企业的生产周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等因素影响,企业的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始终
3.3 国内研究进展 ............................................................................................................................... 11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流域、区域、矿山开采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六条【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有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排污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广,全省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金昌经济开发区等8个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引导27个省级园区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废”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排污总量,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

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集中供热等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统一编号:2017-4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编制组二○一七年七月目次1 项目背景 (77)1.1 任务来源 (77)1.2 工作过程 (77)2 制药工业概况 (78)2.1 制药工业现状 (78)2.2 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实施特点 (80)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80)3.1 环境形势的变化对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80)3.2 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的需要 (80)4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81)4.1 国外相关标准情况 (81)4.2 国内相关标准情况 (81)5 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82)5.1 基本原则 (82)5.2 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 (82)6 标准内容结构 (84)7 标准主要条文说明 (84)7.1 适用范围 (84)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84)7.3 术语和定义 (84)7.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85)7.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87)7.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90)7.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90)7.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1)7.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7.10 合规判定方法 (93)8 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对比和分析 (94)8.1 主要申请材料 (94)8.2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 (94)8.3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95)8.4 污染控制技术 (95)8.5 挥发性有机物管控 (95)8.6 自行监测 (96)8.7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96)9 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 (96)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2016年6月环境保护部标准司发布了《关于征集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6〕1103 号),将《制药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列入《2017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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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规范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利用市场配置生态环境资源,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政府储备、有偿使用、市场交易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促进减排、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有效衔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以及以工业固废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排污权政府储备,是指省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闲置、放弃使用、富余等排污权,采取无偿收回或财政资金回购等方式进行储备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现有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取得排污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已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但未投入正式生产或者运行的建设项目,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确权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与省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或者排污单位之间在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指标购买或者出让的市场活动。

第五条【污染物种类】排污权种类包括铅、汞、镉、格和类金属种等5项重点污染物,适时增加钱、镯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建立排污权确权和政府储备管理制度,统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交易市场运行,指导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评估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和交易基准价格、管理排污权出让价格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政府回购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保障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监督排污权交易活动等工作。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承担机构】省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排污权确权、建立政府储备,交易申请审核、政府储备管理和使用等工作;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承担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和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承担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单位间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平台要求】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运行维护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交易供需、价格等信息,提供交易场所、设施等服务,接受省生态环境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有偿使用和交易】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条【排污单位权利和义务】排污单位对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通过提标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污染治理措施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省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扣除减排义务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进行交易、租赁或者申请政府回购。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税等相关税费、污染减排的义务。

第二章排污权确权和政府储备第十一条【确权期限和数量要求】排污权有效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每5年确权一次。

排污权为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的废水、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公斤/年为单位。

第十二条【确权程序和凭证】依照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相关规定,排污权确权实行企业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核定机制。

排污权经公示、核定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权确权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技术资料,对主要生产工艺、设施规模、产排污节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等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确权原则】排污权确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产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已核发并载明重点重金属许可排放量的,采用排污许可证确定的许可排放量作为重金属排污权确权量。

(二)在产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未核发或者排污许可证未载全重点重金属许可排放量的,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放量,与全口径统计排放量进行校核,确认重金属排污权确权量。

(三)不适用以上方法的重点行业企业,采用产排污系数与对应的产品产能核算,与全口径统计排放量进行校核,确认重金属排污权确权量。

(四)2020年底前投产,未纳入全口径清单的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进行确权。

2021年1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件的,未纳入全口径清单的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落实总量替代要求后进行确权。

(五)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生产工艺提升改造、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减排工程的,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技术指南(试行)》规定的核算方法核算基础排放量、工程削减量,并与全口径统计排放量进行校核,扣除工程削减量后,确认重金属排污权确权量。

(六)已进行重金属等量削减替代尚未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以等量削减替代指标进行确权。

第十五条【暂不确权】永久停产或已经关停项目,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中工程削减量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与全口径统计排放量进行校核,纳入统计,但不予确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但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采用本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暂不确权。

第十六条【确权处置】排污权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全部予以确权;无偿取得的超过应确权部分不予确权,按照本省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相关规定,由政府无偿收回扣除减排任务后纳入省级政府储备。

第十七条【储备来源】以下排污权可扣除减排任务后纳入省级政府储备:(一)已关停或永久关停的等原因形成的闲置排污权;(二)建设项目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三)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等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四)政府预留和其他可纳入政府储备的排污权。

第十八条【储备方式】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排污权,采用无偿收回或有偿回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无偿取得应当纳入省级政府储备的,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无偿收回;有偿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排污权出让时,省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以利用财政资金,按照本省排污权回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回购,纳入省级政府储备。

第十九条【确权凭证变更】排污权无偿收回、有偿回购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及时变更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凭证。

第二十条【储备使用】省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权交易市场供需情况,适时投放政府储备排污权,通过电子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

政府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统筹支持带动作用强、就业人数多、事关国计民生等项目建设。

第三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二十一条【有偿使用出让标准】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核定重金属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和交易基准价格。

第二十二条【定额出让】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采取政府定额出让方式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现有排污单位重金属排污权有偿使用具体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补缴规定】已经排污权确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抵押等的,应按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补缴交易、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排污权出让方包括管理政府储备排污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和其他对排污权有处分权的单位。

排污权受让方包括需要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回购排污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交易方式和成交价格】排污权交易主体可以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挂牌点选等交易方式。

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本省制定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

第二十六条【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减少排放所形成的排污权,或者采取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包括破产、关停)等减排措施后不再排放所形成的排污权,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依照重金属污染物削减核算评估后,可申请为可交易排污权。

排污单位可将可交易排污权投放排污权交易市场,自由交易;可也申请政府有偿回购,纳入省级政府储备第二十七条【交易规定】排污权交易活动应符合本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和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市场交易细则、电子竞价等相关要求,在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变更】排污权发生变更后,排污权交易主体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排污权出让或受让情况,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

市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及时变更排污权确权凭证,动态更新排污权确权台账。

第四章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第二十九条【资金属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政府出让分配】根据储备来源,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2:8比例进行省市分配。

第三十一条【资金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确权、回购、监管、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接受审计】各级财政、税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核定、征缴和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权使用监管,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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