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预算﹝2014﹞23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以下简称支出后评价)是指市国资委根据设定的支出目标或要求,应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支出的规范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客观、综合的评价。
第三条支出后评价的对象为在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所有支出事项,重点是具有明显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资本性支出项目等。
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支出事项,如有关部门已实施过评价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价。
第四条支出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采用科学的评价手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二)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收集可靠详实的资料,为评价结果提供合理有力的支撑。
(三)细化分类。
综合考虑支出的方式、对象、目标、金额等因素,区分不同的支出情况,细化评价。
(四)突出绩效。
针对支出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重点体现支出与效益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支出后评价原则上在资金下拨后的下一年度进行。
其中,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一般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资本性支出项目一般在主要投资完成或项目达纲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
第六条支出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四)评价支出涉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及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财务会计资料等;(五)申请资金时提出的项目或支出目标及相关材料;(六)相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支出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二)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情况;(三)支出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用于弥补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三章预算职责分工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三)定期或按市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四)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五)会同预算单位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六)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直部门及国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及其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省属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根据《XXXX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XXXX《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范围内的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和XXXXXXXX明确规定由公司托管的企业(以下统称“相关企业”)。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部是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编报、资金申领、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报表申报等工作;相关企业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具体编报和执行工作;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第四条公司按照财政部、XXXX下达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使用的方向与重点,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支出项目需要,下达公司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报通知。
第五条相关企业应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申请,申请包括资本性预算支出申请与费用性预算支出申请,具体内容如下:(一)本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与主要内容;(三)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四)资本性支出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五)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六)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七)XXXX、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公司在相关企业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审核、汇总编制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并按规定要求上报XXXX、抄报财政部。
上海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
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预算单位1根据市政府对本市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对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支出项目,或因收入规模限制,上一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足额安排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在安排当年国有资本预算支出时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筹当年可安排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形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安排.第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所监管企业具体实施。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歹0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届)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活算收入(扣除活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活算收入(扣除活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渝府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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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1. 引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促进国有资本的有
效配置和增值,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方面,介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2. 预算编制
2.1 预算编制的目的
预算编制的目的是为国有资本经营活动提供经费保障,明确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预算编制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规划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预算指标。
2.2 预算编制的要求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 合理性:预算指标应该符合企业经
营计划和国家政策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 稳定性:预算指标不应频繁变动,以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 弹性:预算指标应具备一定的适应能力,能
够应对外部环境和经济变化的影响。
2.3 预算编制的程序
预算编制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预算编制计划:明确预算编制的时间
表和责任人,确定编制预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 收集数据和信息:收集相关的
经济、社会和企业运营数据,了解现有的资源和资金状况。
3. 制定预算指标:根
据企业的经营计划,制定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指标。
4. 审议和修改:将编制好的预
算指标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和修改,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最终确定:经过反复审议和修改,最终确定预算指标,并进行公示和发布。
3. 预算执行
3.1 预算执行的原则
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公开透明:预算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向企业内
部和外部进行公开和透明。
- 依法依规:预算执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
理制度。
- 紧密结合:预算执行应与企业经营活动紧密结合,确保预算的实施效果。
3.2 预算执行的程序
预算执行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 1. 预算执行计划制定:根据预算指标和企业
经营计划,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
2. 预算执行控制:通过制定预算执行控制措施,监控和控制预算的执行情况。
3. 预算执行过程监督:建立健全的预算执行监
督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 预算执行结果分析:对预算执行结
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4. 预算监督
4.1 预算监督的对象
预算监督的对象包括企业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和企业外部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4.2 预算监督的内容
预算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包括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的效果和实施情况等。
4.3 预算监督的形式
预算监督可以通过财务审计、经济审计、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舆
情监控和媒体监督等渠道进行。
5. 结论
通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介绍,可以看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
于保障国有资本的有效运作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强化预算的技术性和科学性,提高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为国有资本的增值和增效提供保障。
(Word count: 1285 w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