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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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 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本资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本资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 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及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相关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各地方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基本有:(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

(四)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

(五)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的性质及缴纳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建设单位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主体。

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应当反映在商品房售价内。

【最新精选】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最新精选】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投资渠道、何种开发形式,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根据不同地域,市区城市配套费分三类标准收取一类地区范围包括1、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2、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3、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二类地区范围包括1、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2、藤桥镇建设规划范围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三类地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单位:元/平方米注:1、金融用房营业大厅为商业,其余为办公2、建筑底层架空车库归入仓库类3、工业项目中居住功能面积按住宅标准,其余按厂房及仓库标准第四条、下列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2、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3、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邮政、电讯、广播、电视设施4、建设项目中政府财政投资部分(由市财政核准)5、拆、扩建工程中的原拆除建筑面积(房产证或由市拆迁办核准)6、水库等重点工程移民项目7、政府开发项目中的安置房8、由房开建设,产权归政府的代建项目如居委会、幼儿园、公厕等9、城市内外交通设施10、环境卫生、消防、防洪设施11、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12、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13、临时施工用房第五条、下列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2、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村经济适用房和由镇、街道牵头建设的农村公寓式联建房3、山区脱贫移民建设项目4、医院的医疗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5、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6、除施工用房外的临时建筑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施工图建筑面积计收。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探析村干部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骨干力量,承担着扶贫致富、农村稳定、社会管理等重要职责。

村干部选拔培养成为影响村级组织和农村治理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构建有效的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本文将探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村干部选拔培养的现状1.选拔标准不明确当前,一些村干部的选拔标准不明确,有的是靠关系、有的是靠个人能力,导致选拔结果不尽人意,难以保证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2.培训不够及时村干部的培训重点偏向于政策法规等方面,缺乏实际工作中需要的技能培训,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有所欠缺。

3.选拔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的村干部选拔程序不够规范,存在着程序操作、程序岐视等情况,导致村干部选拔结果不符合实际需要。

4.培养机制不健全目前,一些地方村干部的培养机制存在着缺乏周期性、缺乏系统性、缺乏跟踪性等问题,难以保证村干部培养的长效性。

二、构建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的对策1.明确选拔标准建立村干部的选拔标准,突出问题导向,注重能力与潜质的培养,健全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2.加强培训力度完善培训体系,结合村干部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实操能力的训练,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3.规范选拔程序建立规范的村干部选拔程序,包括推荐、考核、公示、任免等环节,确保选拔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4.健全培养机制建立健全的村干部培养机制,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定期考核、激励机制等,保证村干部的长效培养。

三、推动机制构建的途径1.加强组织领导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构建需要加强乡村组织的领导力度,包括设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推进等。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村干部选拔培养机制构建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村干部和群众对于机制构建的认知度和期待,增强机制构建的主体意识。

3.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农民、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的作用,共同推动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的构建,实现资源共享,效益最大化。

4.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村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增强机制的执行力度和有效性。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湘价函[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批准我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潭政函〔2010〕14号)收悉。

为促进长株潭一体化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一化三基”的工作要求,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9〕169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函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当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

用于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地下排污管网,举办义务教育和进行环卫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1、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2、除本函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一)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见附件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精选文档】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精选文档】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

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69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69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与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由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滨城区财政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分别为同级执收单位设置执收编码,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过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要求,征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其中,供水、供热、供气等专项配套费由供水、供热、供气专营单位代为征收。

二、征收程序及部门职责1.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通知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执收单位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核确定缴费面积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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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是一项重要的,旨在缓解企业及其他单位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应付方式中所面临的可能负担。

这项对有助于支持复兴城市经济以及改善城市水、电、气、煤气供应等社会公共服务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具体实施通常分为形式上的减免和税务优惠两个维度。

首先,形式上的减免是一种明晰的减免,根据县级及其以上地方领导的许可,那些有积极效果而被采纳的企业及其他机构或单位可以部分或完全减免城市配套费。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减免的程度取决于企业及其他机构或单位的能力及其办事的精细度,也取决于相关地方领导的及其执行体制。

其次,税务优惠是典型的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和单位发展的有效,促进投资和就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及其他机构和单位在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上的经济负担。

针对各行各业,可以分别设定税务优惠,包括汇算清缴,即减免税,贷款利息减免,降低所得税率,以及对中小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商业利润税减免等多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实施有利于维护企业及其他机构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及其他机构和单位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经济负担,从而带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保障服务水平,有利于城市社会文明、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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