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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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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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

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

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

“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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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5= 15分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 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新律四部法典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并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释,并以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编排,分类编纂成册,更系统、明确地反映出美国普通法的规则.17.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众议员克莱顿提出而得名.18.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因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19.魏玛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20.“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21.教会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宗规法大全、寺院法大全 ,它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22.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全部内容按颁布时间的先后可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在任时组织权威学者核准校订,正式定本,这就是世界通行的“奥氏本”.23.人权宣言: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24.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德川幕府仿照中国的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共103条,俗称“御定书百个条”,是幕府统治刑事法律的基础,一直沿用至德川幕府末年,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25.500人议事会:是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由克里斯提尼建立、伯里克利完善.26.宗教裁判所:是指公元1198年由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罗马教廷内设立特别宗教法庭,这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因此又称异端裁判所.27.卡迪:即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28.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要素,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或损失,或承担某种责任.又译“约因”.按照英美契约法,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可以说,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29.日本“劳动三法”:即二战后日本制定的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标准法,三法构成了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基本体制.30.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31.种姓制/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有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是首陀罗. 32.撒利克法典: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原文用拉丁文写成,编于克洛维统治时期,其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33.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34.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35.菲尔德法典:1847年,美国法学家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出政治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法典,被称为“菲尔德法典”.纽约州采用了其中的民诉、刑法典和刑诉,其他各州,尤其是新加入联邦的西部各州分别采用了其中的一部或多部法典.36.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37.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往往较轻微,包括吃禁食之物、毁约、侵吞孤儿财产、欺诈、吃重利等.常用刑罚包括训诫、鞭笞、罚款、放逐等.38.独立宣言:是1776年由杰斐逊等人起草的宣布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宪法性文件;宣言确立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39.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适用于日耳曼各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40.城市法: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西欧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而逐渐产生的.城市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内容与城市自治、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城市商业、贸易、税收等有关.41.衡平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称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4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权=美国违宪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利.43.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44.城市宪章:也称城市特许状,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诸多法律渊源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内的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得与城市宪章相违背.城市宪章往往不是由城市立法机构自行制定的法律文件,一般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用以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利,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45.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46.法国封建制法:指9世纪至18世纪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47.城市立法:是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用于管理城市和城市居民的具体法令,其内容主要涉及市政建设、城市发展、社会教育、居民福利、商业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也涉及犯罪与刑法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48.委托立法:又称附属立法,即国会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委托给本不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地方政权或其他团体,从而由这些机构制定成法令、条例、章程、细则等.49.“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中世纪的海商法对海上风险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作出的规定,如果船舶遭遇海难,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有权未经货主同意抛弃船舶装载的货物,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船主及货主共同承担.50.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让、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以罗马法为基础,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背景下,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并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2.米兰敕令:是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发布的,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53.大宝律令:颁布于701年,以中国唐朝永徽律为蓝本,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这部法典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者,使革新以来巩固封建制度的措施以法典形式确定下来. 54.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55.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也是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至17世纪,侵权行为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正式形成.56.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明治宪法依照资产阶级近代宪法原则,在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是其根本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57.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58.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的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诉讼方式,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对违反命令者以“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法官不主动调查,一般也不参与提问,在法庭上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59.1946年日本国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日本战后重建法制社会,实现政治民主化和非军事化,肃清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残余,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并保持高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60.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61.制定法和上面的可能不出自同一单元,不是一个概念: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62.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63.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进行调解等,也可在低级法院如郡法院、治安法院出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他们不能在高级法庭出庭辩护.64.罗斯真理:又译罗斯法典产生于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是俄罗斯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律文献,是一部集习惯、王公法令和司法判例的,其内容和形式都受到拜占庭法的影响,是古罗斯时期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它反映且促进了氏族制的最终解体和封建主义形成的进程,标志着俄罗斯封建国家制度和封建法制已初步形成,为其后俄罗斯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立法模式.——明显特征是:编纂体例上的诸法合体;其简单的内容反映了封建制早期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社会制度;其具体规定体现了不平等的阶级地位和封建特权及对封建社会关系的维护;法律所适用的范围是地域性的.65.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66.瓦克夫:即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包括清真寺、神学院、墓地、医院等占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不得转让. 67.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体现了英国法对世界法制文明的深远影响.现在世界上有近1/ 3的人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受到过普通法影响的地区.68.基础条约:是成员国为建立欧洲联盟而签订的一系列基本条约,以及对基本条约作出各种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文件,包括附件与议定书.69.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70.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71.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72.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73.概括继承:是指既继承死者的人格,也继承死者的财产,从而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的继承原则.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概括继承”.74.1900年德国民法典:草案于1896年7月1日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公布,于1900年1月1日施行.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加以编纂,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妥协的产物.75.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是日耳曼法时期两种土地所有权之一,是日耳曼法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其基本内容有: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河流等属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76.公议:意为权威法学家对新产生的法律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由于地域所限,加上法学派别的存在,要在全帝国内真正取得一致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谓的一致意见往往带有地域或教派色彩.77.“明治维新”:是指1867年,日本明治天皇在“倒幕派”的支持下,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建立天皇政府,并以西方国家为模式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多方面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是指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六部主要法典,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机构组织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
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基本法律,规
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
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保护、财产权的归属、合同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等方
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是管理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市场经济秩序、竞争机制、合同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机构组织法》是规范民族自治地
方机构组织和运行的法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和处理民
族事务的权力。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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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代产生的首部不公开的刑书,夏代法律泛称。

九刑:(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五刑+流、赎、鞭、扑
“八议”:八中权贵,犯法可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九章律。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构。

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

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大理寺:由秦朝廷尉演化而来,北齐时正式设立,作为审判机关。

明清管复核,改名为大理院。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三年修成,篇幅由12变为18,一半条文改为从轻,删去原律十恶,意在欺世盗名。

《大明律》:明代基本法典,分为《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30门,30卷,便于查找,文字通俗,用词精密,覆盖面超过唐律。

三司会审: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大理院:清代将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行政兼理司法”结束,民刑厅分立,合议庭审判。

可统一解释法令,全国有效。

“天讨”与“天罚”:夏商时期统治者奉行神权思想,借用天上的神权,维护地上的王权。

目的是为证明其征伐活动的合理性,掩盖残酷的刑事镇压,强化法律威慑力。

以德配天:周人的理论,认为天是公正的,天命可转移,即“天命靡常”,条件是德,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提倡德治,适用刑罚时审慎、宽缓,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

官府受理。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对自己施加私刑的行为。

官府不受理。

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即使他人接替告发也不受理。

见知故纵:汉代,无论民众还是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报,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化外人有犯: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按唐律处理。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平民与贵族官僚的不平等,强调对统治阶级特权的维护。

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犯罪会享有减免的特权。

汤刑:商朝法律总称。

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吕刑:周穆王时期制定,规定刑罚种类以及原则“明德慎罚”,核心内容是赎刑。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所定,指在直系三代血亲(父母、子、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且减免刑罚。

圜土:西周时期的监狱,又称囹圄。

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事的变化、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竹刑: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

原为邓析所创,后被国家认可,成为正式法律。

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廷尉:秦代九卿之一,专理司法,秦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

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及审核平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廷行事:秦代法律形式的一种,即判案成例。

存留养亲: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晋律:汉、魏律为基础修定,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又称张杜律,开律疏并行的先河。

官当:因犯罪者(及其一定亲等关系的亲属)的官职爵位而依法律规定减免刑罚。

《北魏律》首次将其列入法典。

死刑复核:《北魏律》确立,“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将死刑决定权归于皇帝。

明《大诰》:朱元璋仿周《大诰》之制编成的特别刑法,表达了重典治国的思想,比《大明律》处罚重,重点治吏。

空前普及,家藏一本免罪一等。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律较唐律明显偏轻,对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奸党罪:明代创立,禁止臣下结党。

廷杖: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自朱元璋始。

《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布的封建法典。

直诉:制度成于西晋。

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特别上诉程序。

连坐: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秋审:每年一度,是对在押刑犯进行的特别复核的制度。

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称秋审。

春秋决狱: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其事而原其志。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诬告反坐:诬告他人者,当以所告之罪罪之。

一般情况下,故意陷害的才构成诬告罪,过失的不算,除诬告他人杀人外。

凌迟:“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宋仁宗天圣六年首开使用的先例。

南宋成为法定刑种。

折杖法:宋太祖定折杖之制,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刺配: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

鬼薪白粲:劳役刑的一种,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动绝不止这些。

铸刑鼎: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朝审:秋审大典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在监死囚进行复核。

热审:又称小三司会审。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

举行在热季。

翻异别勘:录问或行刑时,犯人推翻原口供或申诉冤情而另行安排勘问、推輷的重申制度。

改法为律:商鞅改李悝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商鞅变法:孝公三年第一次变法,重点是打击奴隶制旧贵族的政治势力;孝公十二年第二次变法,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顺应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秦国的强大奠定基础。

领事裁判权: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称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本国法律裁判。

群饮群盗:聚众喝酒有组织的盗窃团体,一般为5人以上。

魏《新律》:对汉旧制加以改革,表现在增加篇目,刑事条款尽入于律,“律以正罪名”。

体例上调整,将《具律》改名《刑名》列于律首。

成为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晋律的直接渊源。

夷三族:族刑,有人认为指父母、兄弟、妻子,有人认为指父族、母族、妻族。

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具五刑:秦朝,“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诅
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阿党:汉代“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事国人过律:汉律中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服制定罪:晋律首创,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城旦: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重其轻者: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嫡长子继承制:天子、诸侯、各级领主乃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地位以及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

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

所继承的是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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