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

辨认能力
• (3)口供:①非经别人劝说,本人自己主 动投案自首;②在供述时认可自己旳错误 或有悔意流露或有犯罪感。
• 另外,医生在做精神检验时,一定要问询 被鉴定人对自己作案行为旳看法(即对错 误有无认知能力)
控制能力
• (1)从医学角度分析,患者所患精神疾病 会不会累及他旳控制能力。(2)能否查出 患者案发前有控制能力障碍旳下列客观证 据之一:①患者平日有易激惹旳体现;② 有病理性激情发作史;③有病态嗜好。(3) 案发前或者案发当初有无外界旳激惹原因 存在,患者和被害人各自旳过失大小。(4) 按照一般理智之人旳容忍度为参照,分析 判断患者旳控制能力有无减退及其程度。 与部辨别认能力一样,鉴定医生最佳对部 分控制能力在鉴定书中写明百分比。
法律能力评估
二
、
性
自
卫
能
力
1、对犯罪嫌疑人旳分类
⑴、追求生理刺激
①、主动型
②、被动型旳情况分析
(1)病情
(2)年龄原因
日与异性交往旳情况
(3)有无性经历
(4)平
(5)是否向男方索要钱财或者有无其他现实需求
注意真正保护病人旳实际利益,评析对“一律认定为强奸”旳现行法律 要求有时反而会损害病人旳正当权益。
• ⑵病理象征性思维(pathologic symbolic thinking):其 特点是用详细旳事物或行动,来象征某种抽象旳概念或思 维。此症状对诊疗精神分裂症相当有价值。病人可受其影 响产生危害行为。如一种病人剪断了全部旳黑色衣服、捣 毁了黑板、砸烂了黑白电视机。理由是“黑”色代表“死 亡和恐怖”,为了逃避厄运不得不这么做。
• 醉酒旳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法律能力评估概述
一、刑事责任能力 ⑴、医学要件:精神病(广义) ⑵、医学和法学相结合旳要件:辨认能力 或者控制能力
法律精神病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精神分裂症被送至医院治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刘某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了疑问,遂委托精神病学专家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刘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现将此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生某日晚,刘某因与邻居赵某发生纠纷,持刀将赵某砍伤。
事发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刘某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了疑问。
考虑到刘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法院决定委托精神病学专家进行鉴定。
3. 鉴定结果精神病学专家对刘某进行了鉴定,认为刘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三、法律精神病学分析1. 精神分裂症与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精神疾病,患者通常表现为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异常。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刘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鉴定结果,刘某在作案时对自身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但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对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因此,刘某在犯罪行为上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2.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于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刘某在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鉴定结果,刘某在作案时对自身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但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对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对刘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案件处理根据鉴定结果,法院认为刘某在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者:贾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精神病。
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受所患疾病的影响,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病性障碍刑事责任能力作者简介:贾涌,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小关执法队。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70-02摘要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精神病。
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受所患疾病的影响,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病性障碍刑事责任能力作者简介:贾涌,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小关执法队。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70-02一、基本案情被告人A某,男,经骨龄鉴定年龄为19.8周岁左右(€?0个月),聋哑人,其他信息不详,无前科劣迹。
2014年2月15日,A某窜至某公司男装经营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该公司款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300元盗走。
2014年2月18日,A某在某麦当劳餐厅内被抓获。
被告人A某于2014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2014年3月26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A某涉嫌犯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2014年8月22日检察机关以A某涉嫌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受法院委托,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A某的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除了上述八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3、盲人。
4、又聋又哑的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款是对那些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
所谓“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由于精神障碍,致使其辨认能力减弱,控制能力下降。
这种精神病人一般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人;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这类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又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明显削弱,所以在追究刑事责
任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款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但应当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判的演变

司法精神病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诞生和演变与法学的主旋律始终保持一致。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是司法精神病学的主要构成部分,英国1843年的麦克.纳顿条例是专门就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它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美国最近20多年处理违法精神病人的法律改革对现代诸国的司法精神病学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所以研究英美两个国家这一方面的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和现状对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步意义重大。
司法精神病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诞生和演变与法学的主旋律始终保持一致。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是司法精神病学的主要内容。
英国1843年的麦克·纳顿条例(M’Naghten rule)是专门就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它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美国最近20多年处理违法精神病人的法律改革对现代诸国的司法精神病学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所以研究英美两个国家这一方面的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和现状对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步意义重大。
在13世纪前,英国的普通法不问一个人的内心想法如何,只要他有违法行为就要接受法庭审判。
直到亨利二世,首席法官布雷克顿(de Bracton)才首次提到审案时要考虑作案人的心理因素。
在罗马的宗教法庭,教士将道德上的罪恶作为可罚性的一个必备要素,在那个时代,将过错之人的罪过描述为邪恶的意图或犯意。
宗教法规中的“精神因素”是一个需要证实和确认的焦点问题,细致的分析判断伤害的意愿从时间上至少要追溯至《查士丁尼法典的法律汇编》(公元535年)。
布雷克顿(de Bracton)把这一点引入了普通法中,他认为精神要素与犯罪行为对于构成刑事责任同等重要,他的解释是:“除非有伤害的意志,否则不能判其有罪……对于其过错,我们在乎的是意志非结果。
”根据意志来定义人的行为,接着是刑事责任。
选用邪恶(evil)来揭示邪恶的意志,布雷克顿(de Bracton)的理论核心为:邪恶的意图(evil intent)。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能力进行专业评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为法院提供裁判依据,还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一、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能力是否正常。
评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民主公正原则:评估程序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可能导致评估结论偏颇的因素都应该被排除。
2. 专业性原则:评估应由具备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的心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人士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私密性原则:评估应保护被评估人的隐私权,评估结果应只用于司法目的,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评估人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情绪稳定性等方面的评定。
评估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常见的评估方法有:1. 临床面谈:通过与被评估人的面谈了解其个人和家庭背景、精神病史、犯罪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心理状况等信息。
2. 心理测验:使用科学有效的心理测验工具,如Rorschach墨迹测试、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等,评估被评估人的智力水平、人格特征和心理状态。
3. 精神病学评估:由精神医生通过观察和检查,判断被评估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根据评估结果,法院可以判定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具体应用包括:1. 司法审查:根据评估结果,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强制医疗治疗或进行强制监禁,以保护社会安全和被告人的健康。
2. 平衡刑罚:评估结果也可以在刑事判决中起到平衡刑罚的作用,对于具备有限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法院可以酌情减轻刑罚。
3. 治疗和康复:评估结果还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被告人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方案,帮助被告人恢复正常的社会功能。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分级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分级一、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指法律依据被告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因素对其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是否能够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确保刑法的正常执行、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级的意义刑事责任能力分级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评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将被告人根据其能力水平进行分级,具体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三个等级。
分级评定有利于平衡犯罪惩罚与被告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康复等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刑事判决的合理性。
2.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具备正常的刑事责任能力,完全能够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这类被告人在犯罪行为时具备较高的智力水平和精神状态,并完全理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
对于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判决。
2.2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在犯罪行为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能力缺陷,虽然能够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但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理解能力有限。
这类被告人主要包括智力低下、精神障碍等情况。
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将综合考虑其犯罪能力的缺陷程度,适度减轻其刑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教育、康复等措施。
2.3 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由于智力缺陷、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或无法控制其行为。
这类被告人由于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接受相应的医疗、治疗等措施。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一般会被送往精神病院或其他相关机构接受治疗。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程序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精神病学科专家进行。
评定程序如下:3.1 申请阶段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可以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与分级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与分级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是否具有辨认、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能够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标准包括认识犯罪的性质与后果、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辨别善恶的能力等。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刑事责任能力可分级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对于满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法律认定其犯罪行为是有故意和过失的,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其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不足,被视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或者可能被判处强制医疗和康复等措施。
3. 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因为精神障碍或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完全缺乏刑事责任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采取保护性措施,如进行医疗治疗、安置或隔离。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一般由专业人士,如法医、精神病学专家等进行。
他们会通过对被告人的心理、心理测验、智力测验以及对当事人行为的观察和分析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以及对其进行何种评级。
同时,家属、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也可能会被考虑进评定过程中。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评定》摘要:据此,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摘要]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
探讨和研究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
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
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
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
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
其自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
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
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
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教案
司法精神病学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司法精神病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基本概念。
2. 掌握司法精神病学的诊断方法、评估原则和鉴定程序。
3. 熟悉常见精神疾病的法律能力评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4. 学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
二、教学内容1. 司法精神病学简介定义: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精神病态与法律问题的学科。
研究对象:精神疾病患者在法律事务中的权益、刑事责任能力及犯罪心理。
基本概念: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2. 司法精神病学的诊断方法病史采集:了解患者病情发展、家族史、个人史等。
精神状况检查:观察患者的精神症状、行为表现等。
辅助检查:脑电图、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3. 司法精神病学的评估原则客观公正: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避免主观臆断。
医学标准:遵循医学原理和诊断标准,确保评估的科学性。
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判断患者的法律能力。
4. 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程序委托: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提出鉴定请求。
受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组成鉴定组。
鉴定:鉴定组对被鉴定人进行调查、检查、分析、评估。
出具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结果,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 常见精神疾病的法律能力评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精神分裂症: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判断刑事责任能力。
躁郁症:注意病情发作时的法律能力评定。
精神发育迟滞:根据智力水平及病情,判断刑事责任能力。
应激相关障碍:注意病情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1. 讲授:讲解司法精神病学的基本概念、诊断方法、评估原则、鉴定程序及常见精神疾病的法律能力评定。
2. 案例分析: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学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知识解决问题。
3.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案例,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4. 考核评价:课后作业、课堂问答、期末考试等方式,评估学生掌握程度。
四、教学资源1. 教材:司法精神病学相关教材、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