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会计处理论文

排污权会计处理论文
排污权会计处理论文

排污权的会计处理探讨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研究排污权会计处理问题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现实,提出排污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视市场的活跃程度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排污权的使用期内,依据企业实际排污量对取得的排污权摊销;并视排污权的取得方式确定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的内容。

关键词:排污权会计处理确认计量记录报告

目前,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涉及到排污权交易行为,而管理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采取行政与法律手段。但由于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无法从根本上降低全社会污染物总量的排放。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建议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难题。然而,我国排污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当前排污权会计处理仍存在缺陷,因此对排污权会计的研究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企业若没有用完分配给他们的排污权,可把剩下的排污权出售给需要更多排污权的企业。即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排污权,买方将购得的排污权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减排目标。

一、排污权的确认和计量

1.排污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及其资产归属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及通过将排污权的特征与资产特征比较分析,可看到排污权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排污权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市场主体经许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我国期货交易的前景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c15776467.html, 我国期货交易的前景分析 作者:陈伊高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5期 摘要:立足国际期货市场分析,期货市场、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是全球金融交易体系的三个支撑点,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已遍及全世界。基于此,本文就我国期货的交易及其前景进行了分析论述,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为我国期货交易市场发展的前景做些有益的研究尝试。 关键词:期货交易;市场交易;前景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所谓期货市场,既是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也是多种期货交易关系的总和。期货交易因为其特殊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则进行,期货市场的形式是依据现货市场的基础上,并进深发展起来的,具有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特性。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从最初的研究试点阶段,步入国际期货市场的正规。历经了23年的发展过程,按发展历程划分,可分为三个阶段性进步,自1987年至1993 年为理论准备期与试办阶段,此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由1993年到2000年,历经七年时间,为治理与整顿阶段;第三阶段,自2000年起至今,为过渡成熟发展期。2007年3月国家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四个管理办法,我国的期货市场自此由治理整顿期步入过渡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期货市场的最高法规,为2012年国务院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二、我国期货市场功能和作用 期货市场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规避风险功能。简言之,就是无论是现货生产者,还是期货交易者,在交易未完成的时间内,作为期货商品可以有效地防止由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二是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上的价格,可以是未来时间内,同一品种价格的参考。 期货市场的作用:其一,短时间内锁定生产成本,并实现预期的利润目的;其二,利用期货价格发现功能,安排下一步的生产或期货经营活动;其三,作为提供分散价格风险的工具,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其四,为政府制定宏观的政策,提供可靠地参考数据;其五,有助于国际现货市场的平衡和发展;其六,拥有国际价格形成的话语权。 三、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品单一化,市场交易品种不足

评估的采矿权如何入账

评估的采矿权如何入账 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账,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

碳排放会计处理

目录 内容提要 (1) 关键词 (1)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论进展与分析 (1) (一)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理论进展 (1) (二)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分析 (1) (三)对两种减排机制会计模式差异的评价 (2) 二、碳排放会计处理及优化选择 (2) (一)权威准则的缺乏和实务处理的多样化 (2) (二)碳排放会计处理的优化选择 (4) 1.碳排放权的确认 (4) 2.碳排放权的计量 (4) 3.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实例 (4) 三、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分析 (6)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分析 (6) 1.排放配额的不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6) 2.IASB关于可交易抵消工具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6) (二)碳排放信息披露差异引发的经济后果 (7) 四、提升碳排放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7)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7) (二)科学划分报告边界与营运边界 (7) (三)将主流财务报告中融入碳排放的信息披露 (8)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英文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碳排放会计处理的优化选择及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内容提要】由于CO2大量排放,不仅使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更加严峻,而且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影响及会计处理难题。近年来,国际会计学界、相关机构及协会纷纷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问题展开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并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本文介绍了当前国际研究机构及相关研究者就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处理、规范所作的努力和最新研究成就,同时对国外实务中存在的主要处理方式做了归纳评价,从而为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排放权总量模式基准模式会计处理经济后果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国际机构与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1997年12月通过的《京 都议定书》则是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里程碑,针对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 的排放,即“后京都”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 到期后的后续方案,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其中,我 国第一次以约束性指标的方式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CO2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除此之外,其他国家也纷纷公开发布了其减排承诺或方案。 由上可见,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自然灾害的频发,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 注的核心。逐渐引起了会计学界对京都协定书框架下排污权交易制度、企业碳排放与交易等特定 环境问题的会计处理规范的重视。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4次会议公报的发布和哥 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使得碳会计问题的研究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论进展与分析 (一)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理论进展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国际上认为,虽然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5年。其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 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 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分析 以碳减排为目的的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cap-and-trade trading scheme)和基线与信用额模式(baseline-and-credit trading system)。在总量管 制与交易模式下,监管者(通常是政府)制定一个履约年度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通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排污权的会计处理探讨

排污权的会计处理探讨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研究排污权会计处理问题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现实,提出排污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视市场的活跃程度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排污权的使用期内,依据企业实际排污量对取得的排污权摊销;并视排污权的取得方式确定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的内容。 关键词:排污权会计处理确认计量记录报告 目前,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涉及到排污权交易行为,而管理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采取行政与法律手段。但由于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无法从根本上降低全社会污染物总量的排放。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建议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难题。然而,我国排污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当前排污权会计处理仍存在缺陷,因此对排污权会计的研究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企业若没有用完分配给他们的排污权,可把剩下的排污权出售给需要更多排污权的企业。即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排污权,买方将购得的排污权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减排目标。 一、排污权的确认和计量 1.排污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及其资产归属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及通过将排污权的特征与资产特征比较分析,可看到排污权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排污权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市场主体经许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权利。排污权的交易对象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排污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一定的环境资源,企业在有效期内能够自由地使用、购买及出售排污权,所以,排污权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 此外,排污权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同企业的其他资源一样共同为企业使用而获得预期的未来赢利。如果企业没有用完分配给它的排污权,即企业将剩余的排污权用以出售,那么这时的排污权与企业持有的以供出售的存货就没有区别了。因此,排污权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与该资源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最后,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可自由买卖,如果交易市场是活跃的,排污权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取得的;如果交易市场不活跃,那可以用历史成本来计量。因此,排污权的成本能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排污权应确认为资产。再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我国的排污权大部分用于污染物排放,在交易市场上的流动性较小,所以,应视为无形资产处理。 2.排污权的计量

京都议定书 碳排放

《京都议定书》又称《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补充条框,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中具体指标是“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条约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目前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而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京都议定书》约定的目标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1.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 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3. 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 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什么是CDM?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3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基于项目的机制。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但发达国家减排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根据经济学外部性和经济最优化理论,CDM在减排目标最大化与全球经济最优化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即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并减少减排义务对国内经济的上海;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简单点说,发达国家为了承担减排目标,必将对现有工业化项目进行节能减排改造,这不仅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对通货膨胀水平、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目前的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已经较为广泛,进一步实现减排成本极高,从而出现了减排不经济的现象,减排义务承担受到了较大的挑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工业化程度比发达国家低出许多,因此在进行节能减排工作方面,转移成本要比发达国家低了许多,因此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多减排一些,发达国家少减排一些,来实现全球减排总量不变的目标。 CDM项目就是为了实现这一全球减排工作设计的,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和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大减排力度,从而抵减本国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部分指标。目前CDM项目最为落实的实现方式为“碳交易”。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案例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购买的用以开发的土地在账务上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该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购买的土地迟迟未开发的情况下,会带来相应的税收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A房地产企业2006年1月购入一块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50年),价款8000万元。由于政府拆迁不到位等原因,该土地直到

2009年1月才开发,A公司在购入土地时,直接将购入的土地记入“开发成本”科目。3年间,A公司税前利润均为2000万元。A企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准则指南第六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解释,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本准则发布以前,较多的企业是区分开发的房地产属于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来进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如为自用,则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土地开发后也不结转;如为商品房开发,则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在取得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本准则改变了以上做法,统一规定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实际开发时一次性地将账面价值结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案例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基于以上规定,A企业2006年1月购入土地时,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将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土地未开发期间,每年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160万元(8000÷50),该摊销额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3年间累计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80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45.6万元(160×0.33+160×0.33+160×0.25)。2009年1月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科目时,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20万元(8000-160×3)。 案例分析 原账务处理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开发成本,3年间未进行无

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 处理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转载]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目前,全球所有的会计准则都是结合制造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的。随着非制造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规范非制造业不同于制造业的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成为制订会计准则必须面对的问题。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农业企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建筑业的特殊业务分别制订了专门的会计准则(CAS6生物资产、CAS26原保险合同、CAS27再保险合同、CAS28石油天然气开采、CAS16建造合同);而CAS23-25及CAS38四项关于金融资产的准则,虽然适用于所有行业,但主要是针对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 采矿业企业的业务大部分与制造业一致,因此中国没有对其制订专门准则,但它也确实存在一些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业务,目前实务中主要依赖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进行处理。 1、探矿权及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前,为了初步识别一个区域是否有勘探价值,会发生勘探支出;企业取得探矿权后,为了详细探明资源储量,也会发生勘探支出。如果勘

探表明该区域存在经济可采储量,则企业将申请采矿权,在该区域开展采矿活动。采矿活动的会计处理与制造业基本一致,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探矿权取得支出和勘探支出都暂时资本化,确认为油气资产。如果勘探确定油井或气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那就确定资本化;而如果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似乎为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其他采掘业企业不可能使用“油气资产”这个科目来归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因此实务中如何“参照执行”就存在不同的理解:对于探矿权,大部分企业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通常意义上的无形资产,比如采矿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在确认时就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而探矿权要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必须经历一个勘探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探矿权类似于制造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支出,是需要继续投入才可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在制造业中,在建工程最终会转为固定资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

Management 经管空间 https://www.360docs.net/doc/fc15776467.html, 2012年12月 061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 天津财经大学 于潇健 摘 要:温室气体减排是世界范围内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企业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参与温室气体减排。2011年在全国五市两省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路。尽管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参与到CDM项目中,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也在探索中,但是对于企业在减排活动中产生的碳排放权的会计角度研究却并未跟上步伐。本文分CDM机制下和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两种情况,探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问题。 关键词:企业碳排放权 会计确认与计量 碳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2(c)-061-02 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划分原则。为帮助发达国家企业实现减排,1997年《京都议定书》建立起三种灵活履约机制: 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并非议定书规定的具有强制减排责任的国家,但是我国通过三大履约机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积极参与到了温室气体减排。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企业向发展中国家企业提供减排技术或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实现减排,该减排量经过联合国下设机构核证可以转让给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企业,以帮助其完成减排义务。 1 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受发展阶段的制约,不同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三种履约机制并行的运行体系,目前我国企业参与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CDM 项目市场,该市场实际上是欧盟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附属市场。2011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从政策层面来看,政府着力推进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我国目前所处的CDM 交易时期只是一个过渡时期,本文分别就目前CDM 机制时期和全国性减排市场建立后的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论述。1.1 CDM机制下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在CDM 项目中,我国企业只从事单向交易,即将经核证的碳排放量出售给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的企业。 CDM 项目中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比较合适,一方面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满足: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碳排放权是企业通过减排产生的一种资源;没有实物形态;为企业拥有并控制;能够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或者交换,具有可辨认性;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取得成本能够可靠获得。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另一方面,一个CDM 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取得经核证的碳排放权共 需7个步骤:项目设计与描述、审批、审查登记、融资、监测、核证、签发。项目是否能获得经核证的碳排放权是不确定的,这就与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十分相似--前期投入的成本最终能否转化为资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从无形资产的定义,还是从碳排放权的的产生过程来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都是合理的。 根据前述,CDM 机制下企业碳排放权具有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特点,其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也应按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按照前述完成CDM 项目的7个步骤,对于前期不能资本化的费用应计入“研发支出—费用性支出—碳排放权”中,待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将能予以资本化的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碳排放权”中。项目得到核证后,将“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碳排放权”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后续计量中,由于该无形资产在我国企业中停留很短时间便出售给发达国家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因此其减值的可能性不大,一般不需要确认减值。最终出售时,根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出售CERs 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国家和企业,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分成比例。另外,企业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国际税费”;即2%~3%的减排量作为执行理事会的行政费用,2%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合约》下的适应性基金,所以出售时按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和其他应付款等。 1.2 全国性交易市场建立后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随着全球低碳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或早或晚都将担负起强制减排责任,因此建立起全国性交易市场是必然趋势。全国性市场成立后,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将不同于CDM 机制下,我们必须理论先行,研究全国性交易市场建立后的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 国际上对区域市场条件下的排放权会计确认做了探索性的研究。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于1993年针对二氧化硫排放发布排污权会计规范文件,建议将排放权确认为存货;2003年FASB 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发布了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的排放权会计处理基准草案(EITF03-14),也认为排放权应确认为存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4年基于欧盟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排污权交易制定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

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

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 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 内容简介: 以下为论文网为您编辑的: 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敬请关注!!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在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和能源过度消耗等重大问题日益突出情况下,地球低碳经济被认为是继蒸汽机、电子、原子能空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以下为论文网为您编辑的: “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敬请关注!!碳排放权衍生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析在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和能源过度消耗等重大问题日益突出情况下,地球低碳经济被认为是继蒸汽机、电子、原子能空间技术和互联网浪潮后的又一次产业革命,即低碳化浪潮。为了降低碳的排放,低碳技术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低碳经济是现今逐渐兴起并被推崇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融资、投资、运营和分配四个过程,这些过程又需要低碳金融为其提供资金保障和增长动力。低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在资本市场中,很快就会衍生出各种金融产品。主要探讨碳排放权配额成为金融产品的同时,为了规避碳排放权价格变动的风险,

碳期货的推出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碳期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成为探讨的热点。 一、碳排放权期货概述 (一)碳排放机制减排机制主要两种: 第一种是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监管者(通常政府)通常会制定一个履约年度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通常一个排放配额等同于一吨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的排放量),然后在期初向主体发放一定量的配额,主体会在年度结束前向监管者上缴与其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如果主体主体排放量低于年初发放的配额,则可以将节余的配额在市场上出售获利或用以抵补以后年度的排放,反之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不足的差额;第二种是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监管者在期初会为主体设定一个排放配额,在该基准内,主体就不需为其排放行为支付额外的成本,与第一种不同的是,当主体排放量低于其基准额的差额时,主体只能在期末获得与其相等的信用配额,然后才可以用于在市场上出售获利或用以递减未来的排放。主要针对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的排放机制展开讨论的。 (二)碳期货的定义碳排放权期货,指的是以碳排放权的配额为标的物的合约,是一种承诺,而不是有价证券,是商户(投机者)购买合约,承诺在交割日以特定价格买入碳排放权的合约;排放权拥有者(套期保值者)出售合约,承诺在特定日期在特定地点交割的合约,买卖双方报出的价格是一定时期后的碳排放权的价格水平,在合约到期后,碳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进行交割,即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出售购买合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最终卖出买入碳排放权,而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 税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哪些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现举例说明,A企业是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1万平方米,金额为300万元,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月A企业开始利用该土地上开发建造厂房,则应将土地价值300万元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12月A企业开发建造的厂房竣工决算,则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土地价值300万元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 涉税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前面的例子,A企业应从2009年4月依规定税额标准按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A企业新购土地适用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则A企业2009年新购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万元(16×1÷12×9)。 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由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因此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房屋原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16 【业务分类】: 地矿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 1999-3-30 【施行日期】: 1999-3-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

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 (二)委托评估; (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 (四)申请转让审批; (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

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探析

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探析[摘要]近年来,我国一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GDM)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权市 场交易活动。中国的实体经济企业为碳市场创造了众多碳减排额,从而获得了额外的收入。但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并未作详细说明。文章初步探讨了基于CDM项目的原始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会计;CDM项目 一、基于CDM项目的原始碳排放权概述 (一)碳排放权交易 因为有了《京都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碳排放权交易也就是碳减排购买协议,合同一方通过支付获得二氧化碳减排额,用于减缓二氧化碳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且标。通常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分为两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我国由于主体交易市场尚不具备而进展缓慢: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排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此类典型的交易为CDM项目交易。执行CDM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核证减排量(即CERs),其可在碳交易一级市场进行交易,即原始碳排放权交易。随后与核证碳减排量挂钩的碳期货、碳期权等碳排放权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也相继面市,形成了与碳一级交易市场挂钩的相关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本文仅就前者进行探讨。 (二)CDM项目 《京都协议书》构架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碳减排”贸易机制(ET)。其中CDM机制建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CDM项目的碳减排交易。据统计,截至2009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2 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 1.9亿吨,约占全球的58%以上,居世界首位。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能够成功注册一个CDM项目,就意味着能够通过出售减排量而获得额外的收入。根据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一个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并且最终产生有效减排量,需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监测预报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的签发等主要步骤。由此可见,CDM项目通常投资回收期较长、初始投资额大、交易成本难估计、风险较高等特点,这都给参与CDM项目的中国企业带来了诸多的会计核算难题。 二、基于CIB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确以与初始计量

土地使用权是否转入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注:什么时候转不确定,理论上确定为该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及验收合格时。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为建造厂房征用的土地,在建造固定资产(如厂房)期间,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摊销?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推销,必须等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才能够与固定资产一起以折旧的形式推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摊销。《企业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就说明了会计上是可以摊销的,而且如果不摊销,就会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差异,不仅固定资产筹建期间要调减计税所得额,而且固定资产筹建结束,开始正常摊销后,又要调增计税所得额,而且这种调整要一直持续到固定资产寿终正寝。此外,《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说明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摊销。 为了能够更为清楚地说明本期话题,笔者先举一案例,然后以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观点。 案例 2004年1月,A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 年,对支付的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了无形资产。2008年1月初,A公司在该土地上建一厂房,同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全部转入了在建工程。至2009年12月末,厂房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建造成本500万元,A公司将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在建工程余额全部结转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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