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用社(银行以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收到法院裁定或仲裁裁决,对债务人名下的抵押、质押、留置等财产进行收回、清算、变现等管理操作,以维护银行的债权利益而开展的一项业务。
该业务涉及到各种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如不动产、股权、债权、动产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人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1、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相关职业背景;2、了解不动产、股权、债权、动产等各类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法,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3、具有协调沟通、团队合作和业务创新的能力;4、对保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三、资产管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秉持公正、公平、透明原则,做到公开招标、公正评标,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2、根据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风险的资产,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处置方式,确保资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值增值;3、科学综合评估资产的价值、质量和风险程度,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管理和处置方案;4、严格执行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对资产的风险控制和受理程序实行日常监督和风险评估;5、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以确保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资产处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的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市场化、公正、公平、透明等原则,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2、选择合适的时间、场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确保资产能够获得较好的处置价值;3、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4、对于不合适、不适用于资产处置的方法,应当及时放弃。
五、保密与纪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的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保守客户和银行的商业机密,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信用社(银行)以物抵债资产管理操作流程

岗位
38.1 抵债资产接收操作管理流程
风险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禁止作为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2、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3、接收抵债资产,必须依法依规办妥相关产权证书手续,避免风险隐患,4、只有当拍卖、变卖确有困难,或者债权面临损失所急需时,才能办理以物抵债。
5、对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补偿全部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应依法继续追索,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6、遵循现金清收原则。
7、确定好抵债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8、合理确定抵债价格,防止债务人抬高抵债财产价格,损害银行利益、逃废银行债务。
9、必须对产权进行变更登记。
流程管理要素
业务概述:抵债资产接收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债权人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以其抵偿所欠债务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移交过程。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强化责任约束,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以物抵债管理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范操作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收取、处置的价格要真实反映市场状况。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五)规范操作原则。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关授权规定,严格操作程序,严禁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条抵债资产收取、管理、处置过程中,我行有关工作人员与抵债人、抵债资产买受人、有关中介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取、管理、处置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审查其行业资质,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引入市场机制,控制成本费用。
农村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财政部、银监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省联社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
本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无法实现时,才可以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金的有效转化。
第四条各支行(部)、总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二种方式:(1)协议抵债。
对符合以物抵债条件的,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本行债权;(2)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维护本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所欠本行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审慎接收原则。
即抵债资产的接受必须符合本行有关管理要求;(二)妥善保管原则。
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保证其安全,防止出现毁损、灭失;(三)有效经营原则。
即对本行暂未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采取各种有效经营手段,实现收益;(四)及时处置原则。
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当按照本行管理要求及时处置变现。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总行资产保全部为全行抵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二)根据制度要求和授权情况,审批或上报行领导审批决定各经营单位拟接受的抵债资产;(三)负责对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的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四)负责检查、监督异地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接受、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条件第五条拟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具备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等基本条件。
如:(一)以房地产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缴纳情况的资料;(二)以车辆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行车证照、保险费及可依法转让过户的资料;(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必须验证股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四)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相关资产权属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拟抵债资产若不具备前条基本条件,但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抵债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决策。
第七条下列资产不得用以抵债:(一)法律规定禁止转让或流通的资产;(二)抵债资产欠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的价值;(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集体土地使用权。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合同:1、合同主体11 甲方(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接收抵债资产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因债务关系而获得的抵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存货等各类资产。
22 抵债资产的详细清单、评估价值、状况等相关信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为准。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和管理。
31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抵债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1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债资产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但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除外。
314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抵债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和使用抵债资产。
32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完成抵债资产的交接工作。
323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债资产,不得擅自损坏、变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
324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抵债资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抵债资产的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抵债资产,导致抵债资产价值减损或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43 若乙方擅自处置抵债资产,乙方应立即返还处置所得,并按照处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减少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分支机构简称“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行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接收抵债资产不垫款。借款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各支行(营业部,下同)接收时可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定协议,抵债资产变现所得价款支付抵债资产保管费、处置费和收取贷款本息后多余款项退还给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五条抵债资产由基层支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稽核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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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六章附则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ⅩⅩ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引言在金融领域,抵债资产管理是一项关键的业务活动,旨在帮助债务人管理其不良资产,解决债务问题,并确保债权人能够合理回收各种欠款。
本文旨在介绍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实施细节,以确保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背景1.1 抵债资产管理的定义与目的抵债资产管理是一种金融手段,旨在通过销售、转让或重组不良资产的方式,使债务人能够合理偿还债务。
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2 相关法律与法规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与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抵债资产管理规定2.1 抵债资产管理的程序抵债资产管理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确定不良资产: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协商,共同确定待处理的不良资产;b.评估价值: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c.制定管理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抵债资产管理方案;d.实施管理方案:按照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或重组;e.回收款项分配:根据管理方案,将回收到的款项按照约定分配给债权人。
2.2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a.披露信息: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披露不良资产的相关信息,以便债权人做出正确的决策;b.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回收款项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司法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程序行使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2.3 债务人的责任与义务债务人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a.提供真实信息: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与不良资产相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b.合作配合:债务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开展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c.保密义务:债务人应对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抵债资产管理的风险控制为保证抵债资产管理过程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应制定相应的规定:a.风险分析: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b.合规要求: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规性;c.信息安全:保障抵债资产管理相关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外部攻击和泄漏;d.专业能力: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降低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业务。
三、主要内容1. 抵债资产管理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单独的抵债资产管理部门,来实施抵债资产管理业务。
2. 抵债资产管理方式(1)债权转让方式:以折价或溢价的方式,将贷款或票据等债权出售给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承担相应风险并向原债务人追偿。
(2)委托管理方式:农村合作银行将自己拥有的贷款、票据等债权委托给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管理,由该委托方负责实施催收、追偿等相关业务,并按约定分配管理费用等收益。
3.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条件(1)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成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集中管理抵债资产、法律服务、催收追偿、市场化运营等能力和经验,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独立决策能力,能够独立承担风险,并在风险管理、定价、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4)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和从业人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4.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1)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约定的风险控制标准,对委托管理的债权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流动性。
(2)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和验收,及时监测信用风险,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减少风险损失。
(3)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进行债权转让或委托管理前,对债权人和现金流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分配(1)债权转让方式: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格和利率,向原债权人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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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以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上级行关于以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使各信用社、营业部、联社分社以资抵债帐务划转、保管、评估、变现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以资抵债资产是指在清收贷款过程中,债务人或担保人确无货币资产,或货币资产不足以偿还贷款,银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规定,依法取得的用以抵偿债务人贷款本息的各种有效资产。
以资抵债资产的取得应本着“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的原则,严禁通过以资抵债逃避贷款责任,严禁通过以资抵债接受无效资产。
二、以资抵债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是各信用社、营业部、联社分社发放的各类贷款,在采取各种清收措施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无货币资金回流,在特定条件下方可实施以资抵债。
实施以资抵债是在信贷资产受到损失时,主动采取的保全信贷资产的行为,是防止信贷资产流失的最后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质押、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时,根据借款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抵(质)押物。
2、信用借款和保证贷款到期,借款人和保证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按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合法资
产。
3、借款人严重资不抵债,倒闭、关停、宣告破产,依法清算后,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以资抵债资产的审查要求、内容和价格确定。
1、借款人抵贷物资必须具有处理分配能力,是法律不禁止流通的财产。
2、坚持合法取得,所得资产有价值,易变现,价格与价值基本一致。
3、不得对企业整体接收。
(倒闭、关停、破产除外)
4、以资抵债协议要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用词确切规范,有利于保护信用社利益,以免产生新的诉讼争议。
5、应加强对以资抵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有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有价证券、存单、债券、股票、仓库、房屋、机器设备、汽车、原辅材料、成品、土地权使用等。
6、资产评估作价应本着合理合法公平的原则,由借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评估书,按人民法院裁定书的裁定价格确定抵债资产价值。
四、以资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1、以资抵债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审批,各信用社、营业部、联社分社对依法取得的以资抵债资产应及时组织材料上报联社资产保全经营部审核。
上报资料的内容包括:(1)书面报告(要反映企业运行状态,是破产、关停、改制悬空还是仍在经营以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分清划转理由)。
(2)明确债权关系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产权证书、资产抵债协议书)、(3)价格评估报告。
(4)原贷款合同、借据、抵押物财产保管责任书。
(5)抵债贷款帐务划转表。
(6)抵债资产清单。
(7)呈报审批表一式三联并注明拟处理方式。
2、以资抵债处理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经理决定处理,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应同时报联社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应同时报联社主任审批。
3、审批同意后各基层单位按审批同意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采取代销和出租方式的,采用资产管理部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式协议。
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拍卖协议应报资产保全部备案。
4、抵贷资产处理后的变现收入在扣除处理过程中的税金、佣金、清理、运输等费用后,按先本后息的顺序清偿,不足部分仍在“1292”科目核算,形成呆帐损失的,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5、除起诉和处理抵贷资产之外的其它资产保全措施,各基层单位首先填写上报申请书及相关情况说明,经资产管理部审核后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方式,如转移债务、追加担保、宣布提前到期等,由此产生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催收通知书应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五、以资抵债物资的保管。
凡经批准进入“1290”科目核算,或虽未进入“1290”科目核算但已实际占管的资产、物资、各社信贷员应建立以资抵债资产管理台帐,具体分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之类,详细记录以资抵债资产名称、价值、数量、质量、所在地、取得时间、处理情况等。
会计要按管理
需要分类设置专户进行核算,每月帐表和信贷人员台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各基层社对以资抵债资产,物资要落实具体的保管责任人,并要根据合同的资产落实具体的保管措施。
要定期进行实物盘点清查,确保帐实相符不流失。
六、以资抵债资产的处理变现。
以资抵债资产取得后,各基层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变卖与出租的原则,积极制定变现计划、多渠道,想办法,出主意,加速抵押物资的处置变现,以防信贷资产的二次流失,具体变现的方法有:
(1)委托商业部门代销,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变现收入及时归行。
(2)积极和拍卖行联系,参加拍卖。
(3)通过信贷方式,促使资产重组,盘活资产,在具体的操作时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重组的资产估价做到公开、公平、市场公充,根据当时市场行情由双方确定并重新签订合法有效的资产转让协议。
(4)通过各途径招租,要签订合法合规的财产租赁合同,要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用途、日常维修、保养、损坏赔偿、租金缴付方式,租赁物返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租金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同额贷款利息,并应按季预缴,对城市的房屋出租,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信用社内部消化,必须从严控制,先报批后使用。
以资抵债
资产处置变现必须报资产保全经营部审批,变现收入在扣除资产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按先本后息的顺序清偿,不足部门仍放在“1290”科目核算,信用社保留追索权,形成呆帐、坏帐损失,按呆帐、坏帐核销有关规定办理。
七、以资抵债资产的监测考核。
(一)以资抵债资产应严格按照不良贷款进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统一考核。
(二)建立监测指标。
为力促抵债资产尽快变现,尽可能减少非盈利资产占用和贷款损失,设置如下三个指标进行监测:
1、抵贷物资变现速率=(上年已进1290科目已变现抵贷物原值+当年新进1290科目的并变现的物资原值/上年已进1290科目的抵贷物资原值+当年新进1290科目的物资原值)*100%
2、物资变现收回贷款本息率=物资变现收回贷款本息(含经批准的合理费用)/以资抵债贷款本息*100%
3、抵贷物资出租租金收回率=出租物资租金收入/合同规定租金收入*100%
(三)各基层社要在每月5号前发实向联社资产保全部上报如下报表资料:
(1)经济纠纷案件月报统计表。
(2)经济案件诉讼变现进度季度表。
(3)抵贷物资情况统计表(年报)。
(4)以资抵债资产台帐。
八、奖惩措施。
为充分调动各基层社盘活以资抵债资产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降低资产损失,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对处置变现以资抵债资产奖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抵债资产、物资处理变现能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按变现额的3%奖励(主要操作人)。
2、抵债资产、物资出租的,按实际租金的1%奖励。
3、上述资金除少部分奖励有功人员外,其余只能用于依法起诉发生的协调费用和资产物资变现的费用,不能分配给个人。
4、属于违章违规贷款,责任人贷款能依法取得的资产,物资处置变现不列入奖励范围。
同时对在以资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处置、变现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或损公利已和造成资产流失行为,将严肃查处。
1、不负责任,丧失原则,以无效资产抵偿贷款或人为地抬高资产价值充抵贷款,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2、措施乏力,疏于管理,造成以资抵资产被盗、被抢、被骗,将按损失额1%处罚有关当事人。
3、不负责任,丧失原则,人为地压级、压价处置变现以资抵债资产的,将按损失的3%处罚当事人,对中饱私囊者,除追究非法所得外,将视情节,分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4、挤占挪用以资抵债实物或变现收入或租金,一律按贪污论处,严惩不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