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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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3.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立法4.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5.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衡平法其原意是指在14世纪时,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英国的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判例法。

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的不同。

7.英美法系的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这也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8.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对国际商法统一化运动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确立的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一些重要国际商事公约所吸收和采纳,从而转化为统一的国际商事法。

2)在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和惯例尚未涉及的许多领域,目前仍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加以调整,而两大法系对各国法律制度影响甚大,以至于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均可纳入这两大法系之内。

9.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三、契约自由10.WTO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跨国性)、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国际商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3)契约自由商事组织: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的权利: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合伙人直接相互代理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监督和检查合伙企业账目的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缴纳出资的义务;忠实义务(没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也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的营业相竞争的行业。

)合伙的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国际商法定义

国际商法定义

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业交易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定义、发展历程、重要原则以及对国际商务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范了跨国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广义上的国际商法则是指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海商法时期,当时不同国家的商人通过海上贸易进行商业活动,为了解决跨国商业纠纷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加深,国际商法也逐渐发展完善。

特别是在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使得国际商法面临了更多的挑战,各国纷纷通过国际协议和组织来加强对国际商法的管理和规范。

国际商法的重要原则有多个,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契约精神原则、公平原则等。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自主权,即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达成合同并约定条款。

契约精神原则则要求各方在履行合同时诚实守信,遵守已经约定的条款。

公平原则强调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当平等互利,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的压榨。

国际商法对国际商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国际商法为各国商人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框架,增强了各方的信心和合作意愿。

其次,国际商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通过消除贸易壁垒和减少行政手续,降低了跨国贸易的成本和风险。

此外,国际商法还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高效和便捷的途径。

国际商法在促进国际商务发展、维护各方权益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因此,各国应加强对国际商法的研究和理解,积极参与国际商事活动,推动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衡平法:出现于十四世纪。

它是在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出现了许多以前所没有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味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是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审理这类案件。

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

第二章合同法3.邀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5.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6.禁治产:指的是因精神病或因有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7.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8.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9.给付迟延: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10.英美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11.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12.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13.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以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两个方面。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国际公法是指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二、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

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国际货运关系等。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议。

国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

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法律制度。

国际惯例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运惯例等。

3.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国际私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等。

四、国际商法的争议解决机制1.仲裁仲裁是指由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国际商法中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仲裁的优点是快速、灵活、保密。

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裁决结果不一定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2.诉讼诉讼是指由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诉讼是国际商法中较少使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诉讼的缺点是费用较高、程序较为繁琐。

3.调解调解是指由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四、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计20分。

1、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2、中止合同是指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无合同无责任原则(指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其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为前提。

4、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使用有关专利的一种专利实施方式,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例外。

5、国际商事和解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约定在自愿谅解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充分协商,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由于其在诉讼法上的意义的不同,和解可分为诉讼外的和解和诉讼中的和解。

五、问答题:简述题2个,共计10分;论述题1个,计10分。

共计20分。

(一)简述题1、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要有过错;(2)行为人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要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

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论述题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对减低价金和计算损害赔偿额做出了如何规定?减低价金是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自学考试法学类考点复习:国际商法 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不是指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包括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商事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等。

2、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国际商法中的“商事关系”: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因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关系。

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非国家。

商事行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人所从事的营业性行为。

代理业、运输业、仓储业、制造业、加工业、农林业、建筑业、金融业、保险业、出版业、广告业、旅馆业、娱乐业、饮食业、咨询业等。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合作生产、国际租赁等。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商标、国际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为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国际商法的特点之一是其适用范围广泛。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业交流日益频繁,各国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

而国际商法就是为了处理这些涉及多国交易的商业活动而设立的。

无论是跨境合同纠纷、国际仲裁还是国际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商法的框架下都有相应的规则和机制。

其次,国际商法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

国际商法作为国际贸易的法律保障,其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紧密相连。

随着贸易模式的多样化和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商法也在不断演化和完善。

例如,国际贸易合同的标准化和国际仲裁的普及,一方面减少了跨国贸易的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再次,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合理和互惠。

在国际商法的规范下,各国主体在跨国贸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各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同;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了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了市场的公正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这些原则的贯彻使得国际商法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国际商法还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国际商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跨国商业活动往往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当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和仲裁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国际商法的司法管辖和执行问题。

由于跨国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涉及到的司法管辖和法院执行问题也常常引发纠纷。

因此,建立有效的国际仲裁机制和加强司法协助合作至关重要。

总之,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贸易和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由于国际商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其深入研究和完善仍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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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救济: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最早是法官选择适用于各地的习惯法来审理案件而形成的判例所确立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由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的约束,按公平和正义原则加以审理和裁判,以补充和匡正普通法不足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上诉法院:有权复审案件的法院。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或者法律保护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

商事组织法: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事组织设立、营运、解散、清算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当事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时,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的特殊有限合伙企业。

人格:个体在法律上行事的资格。

公司: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资本组合公司:指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而成立的公司。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股份既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又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其有价证券形式为股票。

公司机关:是指表达公司法人组织意志,管理公司内外事务的机构。

公司经理: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执行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公积金(储备基金):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或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将本期净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从而形成公司的留存收入。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收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保全: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遭到损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益人知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让与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移转于受让人的行为。

提存: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使其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

违约金: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他方给付的金钱。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其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按照既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航期表、费率,接受多个货主的货物而进行运输的方式。

租船运输:则是指不定期、不定航线,由一个或几个货主租用整条船所进行的运输,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

航次租船(定程租船)合同:租船人向船舶出租人租赁船舶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进行货物运输。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

光船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委付:是指推定全损状态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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