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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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重婚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禁止,但现实中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探讨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重婚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因素,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将以一起重婚案例为切入点,对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重婚案例简介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

被告人李某,已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一名女子张某登记结婚。

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重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一)重婚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案例法律分析(一)重婚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三条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两人均具备重婚的构成要件。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张某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由于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因此,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重婚案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重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重婚行为的发生。

婚姻中重婚罪的案例分析与法律后果剖析

婚姻中重婚罪的案例分析与法律后果剖析

婚姻中重婚罪的案例分析与法律后果剖析婚姻是社会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参与其中的夫妻双方而言,忠诚和专注是构建家庭幸福的基石。

然而,有时候会有一些人违背婚姻诺言,选择重婚,这是一项违法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婚姻中重婚罪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重婚罪的实质。

在中国,有一名男子在与妻子结婚多年后,他遇到了一个年轻女孩并陷入了另一段感情。

他没有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而是偷偷地与这个女孩结婚。

过了一段时间,这个男子的妻子发现了他的另一段婚姻,她报了警。

经过调查,男子被指控犯有重婚罪,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国刑法,重婚罪是指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或者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与多个伴侣保持婚姻关系时,就构成了重婚罪。

根据该刑法,轻重婚罪的严重程度将根据婚姻关系数目和重婚时间的长短进行判断。

轻微的重婚罪可能仅仅导致判处拘役,并处以罚款。

然而,严重的重婚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这包括数年监禁。

此外,重婚一旦成立,还会导致其婚姻关系无效。

另外,对于婚姻中的另一方,他们也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同居行为被指控犯有通奸罪。

除了刑事行为的处罚,重婚罪也会对婚姻关系产生严重的后果。

首先,既有的婚姻将会被宣告无效,这意味着婚姻关系将被法律认定为从未存在过。

因此,涉及的各种权益和义务将被追溯到婚姻关系成立前。

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财产继承等,都将重新进行处理。

其次,重婚行为会对被害方和家庭成员产生重大的心理和情感伤害。

被夫妻中的一方以及子女们可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毕竟他们可能意识到自己曾经生活在一个不被尊重的婚姻关系中。

这种欺骗和背叛会对家庭稳定产生长期的消极影响。

要避免重婚罪带来的法律和伦理后果,社会应当重视婚姻教育和法律宣传。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婚姻的重要性,人们将更加理解重婚罪的危害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此外,对于已经发生重婚的案件,司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婚姻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3篇)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重婚现象仍然存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重婚罪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重婚罪的法律适用和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已婚。

2019年,李某结识了年轻女子张某,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张某登记结婚。

婚后,李某将张某带回家中居住,并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

同年年底,李某的妻子发现李某出轨并与其离婚。

此时,李某和张某才公开承认他们已经结婚。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李某被起诉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李某的重婚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李某和张某的结婚证、居住证明等证据。

同时,法院还听取了李某和张某的陈述。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法律分析(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 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故意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

(三)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原因1. 李某有配偶,却隐瞒已婚事实,与张某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

2. 李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却故意与张某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重婚现象时有发生。

本报告以一起重婚案件为背景,对重婚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原告甲与第三人丙(女)相识并同居,期间育有一女。

2019年,原告甲与被告乙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原告甲在与被告乙离婚后不久,与第三人丙登记结婚。

被告乙发现原告甲重婚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甲与第三人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法律问题分析1. 重婚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甲在与被告乙离婚后不久,又与第三人丙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2. 重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重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重婚案件的法律程序在本案中,被告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甲与第三人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首先,法院对原告甲与第三人丙的婚姻登记进行审查,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

其次,法院对原告甲与被告乙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性。

最后,法院对原告甲与第三人丙的婚姻关系进行判决,依法认定其婚姻关系无效。

4. 重婚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如下:(1)重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2)重婚案件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3)重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重婚罪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犯重婚罪的法律规定(3篇)

犯重婚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罪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重婚罪有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重婚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法律后果等方面对犯重婚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重婚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三、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 主观要件犯重婚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已婚,仍然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结婚时明知对方有配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已婚者与他人结婚,明知对方无配偶;(2)已婚者与他人结婚,明知对方有配偶;(3)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明知对方有配偶。

2. 客观要件犯重婚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结婚时明知对方有配偶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3)与他人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四、重婚罪的刑事责任1. 刑罚种类犯重婚罪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刑罚幅度犯重婚罪的刑罚幅度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刑罚应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五、重婚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犯重婚罪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后果(1)解除重婚者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2)重婚者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无效;(3)重婚者与他人所生子女的抚养、继承等问题,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3. 行政后果(1)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2)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相关证件。

六、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重婚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甲,已婚,与妻子乙结婚多年。

2019年,甲与乙离婚。

同年,甲与未婚女子丙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重婚罪的认定先要认定是否是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尽管我国早已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度,但在实践中,还是免不了有些人故意为之。

那么,从刑法角度来讲,我们应当如何认定重婚罪呢?重婚罪的定义的是什么?下面,马上随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下吧。

一、重婚罪的定义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二、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

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

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重婚罪的认定与完善

重婚罪的认定与完善
相关的调查显示,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形式多样、情况复杂隐蔽等特点,但是对于重婚罪的定罪一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和不同的执法部门对“婚姻”、“事实重婚”、“同居”都有着不同的界定和理解,由于法律概念界定、理解上的分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等种种问题。

因此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与完善的研究有着非凡的意义。

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重婚罪概述。

此部分主要内容是重婚罪在法律上和学理上的概念、理论争议以及重婚罪的四部分构成要件。

第二章:重婚罪的具体认定。

此部分重点说明司法实践中重婚罪在认定中存在的疑点难点,主要内容包括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效力,重婚罪的认定存在争议的几种表现类型,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重婚行为的认定、夫妻名义的认定以及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区别。

第三章:重婚罪的比较法考察。

该章介绍了四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和三个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地区——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地区对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比较。

第四章:重婚罪的法制完善。

主要根据前文提及到的重婚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包括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增设新的有关重婚罪法律规定。

重婚罪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被告人王某,男,45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王某已婚,配偶李某,女,40岁,育有一子。

王某在2008年与李某结婚后,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年轻女子张某,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2010年,王某与张某在外地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

2015年,李某发现王某的重婚行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 如果构成重婚罪,王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三、法律分析(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构成重婚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行为人有配偶;2. 行为人与他人结婚;3. 结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在本案中,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张某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1. 王某有配偶,即李某;2. 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形成了婚姻关系;3.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三)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因此,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判决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解除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因个人私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重婚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重婚罪心得体会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重婚罪心得体会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面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面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

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

据此,事实婚姻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

若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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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义
见 》 以下称《 ( 意见》 中第 1条规定 : 18 ) “ 9 6年 3月 1 日《 5 婚
姻 登 记 办 法 》 行 之 前 , 办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即 以 夫 妻 关 系 的 , 方 向人 民法 院 起诉 群 一
维普资讯
第 4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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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6月
我 国《 刑法 》 2 8条规 定 , 婚 是 指 “ 配偶 而重 婚 第 5 重 有 的, 或者 明知他人有 配偶 而 与之结婚 ” 的行 为。配偶是 指婚
姻 关 系存 续 中的 男 女 双 方 。 … ’ 里 所 称 “ 姻 关 系 ” 是 这 婚 , 指 法律 上 予 以 承 认 的 、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婚 姻 关 系 。对 于 “ 具 具
关键词 : 重婚罪 ; 配偶 ; 实婚姻 ; 事 非法同居 中 图分类 号 : F 1 D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2—2 6 (0 6 0 —0 5 0 17 6 3 2 0 ) 2 0 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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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
年 3月 1 5日《 婚姻登记办 法》 实施之 前 , 取 的是有条 件 的 采 承认 态度。18 9 9年 1 1月 2 1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人 民法 关 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 名义 同居生 活案件 的若 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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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法律 效力 的婚姻 关 系” “ 配偶 ” “ 、有 、 重婚 ”、 结 婚 ” 概 “ 等 念《 刑法》 中没 有 明确界定 , 学界 存 在不 同认 识。要 正确 理 解这些 概 念 的 含义 , 须 结 合 相 关 立 法 及 其立 法 精 神来 必
在我 国 , 重婚 是 一种 严 重 破 坏 一 夫 一 妻制 的犯 罪行 为 。随着 有关 立 法 的不 断衍 变 , 界对 重婚 罪 学
1 关 于 事 实 婚 姻 的法 律 效 力 . 事 实 婚 姻 , 指 没 有 配偶 的 男 女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是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 众 也 认 为 是 夫 妻 关 系 的 行 为 。 由 于 历 群
实 行 同居 者 , 论 登 记 与 否 , 以结 婚 论 。 “ 婚 登 记 ( 不 均 ”结 向所

在地 区公所 ) 是为 了取 得 法律 保 障 。这 种 手续 的履 行 不是 强迫 的, 只要事实上婚姻存 在 , 并不 因其未 曾履行 规定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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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风俗等原 因, 事实婚姻在现实 中大量存在 , 但并非所 有的
事 实婚 姻 均 具有 法 律 效 力 。 我 国对 事 实 婚 姻 的 立 法 随 着 社 会 条 件 的变 化 和 婚 姻 法 制 的 强 化 不 断 衍 变 , 要 经 历 了 四 个 主 阶段 : [ 。
偶” “ 、 重婚 ” “ 、结婚 ” 概念 , 等 以及事 实婚 姻 、 法 同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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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1 4 N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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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卫 英
( 北京科技 大学 法律 系, 北京 10 8 ) 0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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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婚 罪 中“ 具有 法律 效 力 的婚 姻 关 系” “ 配偶 ” “ 、有 、 重婚 ” “ 、 结婚 ” 概 念 的理 解 , 结 等 应
合 有 关立 法及 其相 关立 法精 神 来进 行 。前婚 是 非法 同居 关 系的 , 由于 欠缺重婚 罪的犯 罪要 件 , 不构
成重婚 罪 。
居、 无效 婚姻 、 可撤 销 婚姻对 重 婚 罪构成 的影 响等 问 题, 进行 较为 深入 的研 究 和探讨 。 重 婚罪 认定 中相 关概 念 的理解

() 1 承认 阶段 。15 9 3年 3月 1 9日最高 人 民法院 《 有关 婚姻 问题 的解 答》 实施 之前 , 取 的是 承认 态度 。“ 男妇 采 凡
相 关 概念存 在 不 同理 解 , 致 实 践 中重 婚 罪 的认 定 导 存 在许 多分 歧 。 因而 , 必要从 我 国现 有立 法 出发 , 有 针 对 司法实 践 中 出现 的 主 要争 议 , 重婚 罪 认 定 过 对
程 中所 涉及 的 “ 有 法 律 效 力 的婚 姻 关 系 ” “ 配 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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