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罪轻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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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江涛 辩护 词(修改稿)20130304

韦江涛 辩护 词(修改稿)20130304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韦江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经过会见当事人和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就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如下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一、巴马瑶族自治县新兴街发生此次聚众斗殴事件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死者韦胜有重大过错经过庭审查明,2012年8月30日晚,死者韦胜在吃宵夜时,被新兴街青年掀翻了桌子,当晚韦胜便带领二、三十人拿工具欲打架泄愤,被新兴街群众及时发现,也自发聚集了二、三十人拿工具做准备,后来在巡警制止下将双方驱散。

2012年8月31日晚,韦胜又组织一百多下属成员在县城东聚集,并扬言当晚要血洗新兴街。

新兴街群众收到消息后,自发组织起来准备与之对抗。

另查明,死者韦胜乃县城一霸,日常干着放高利贷,收保护费的不法勾当。

因此,我们认为发生在2012年8月31日晚的聚众斗殴事件,起因完全是因为死者韦胜个人先组织、领导其下属斧头帮100多人聚众准备斗殴,死者韦胜对于造成自身死亡的结果是具有重大过错的。

二、犯罪嫌疑人韦江涛在此次聚众斗殴中既不是首犯,也不是积极分子,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过庭审查明,2012年8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韦江涛在事发当晚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其得知韦胜要攻打新兴街消息时正在喝酒,对于聚众斗殴是消极的),也没有串联、组织、领导和准备作案工具的客观行为,只是尾随聚集起来的群众拿起一支木棒做防身武器。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刘子豪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子豪具备应当从轻、减轻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1.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刘子豪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早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聚众斗殴罪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但一审在量刑上还有待商榷,恳请二审法官予以考量。

3.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二、被告人具有很大教育挽救的空间1.未受“圈子”沾染,止于聚众斗殴一罪根据一审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子豪为李阳所收拢,且与胡中华、李培岸、吕嘉诚、张浩、姜维亿、魏子豪等人为同门。

辩护词范文大全

辩护词范文大全

辩护词范文大全辩护词范文大全范文一:抢劫罪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申请加入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第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不为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一个还不满2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许某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控诉道歉。

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期望法院能够曾一度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犯罪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编出中可以看到,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深切的错误。

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

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小庄的良好愿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罚检察机关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圣戈当县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地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被害人的被害者伤亡,案件的道德危害性较小。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会,被告人曾某等总计劫得现金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愈发淡薄。

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另,本案中起意犯罪活动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

辩护意见书 - 法律文书

辩护意见书 - 法律文书

辩护意见书-法律文书XX涉嫌犯罪辩护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父亲XXX的委托,指派苏勇律师作为XX涉嫌犯罪一案一审的法庭辩护人。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档,参与本次庭审,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提起公诉,持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参与了聚众斗殴事件,但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参与的索要钱财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告人XX构成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

具体意见如下:一、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201X年X月XX日晚上至19日凌晨聚众斗殴事件的事实是,因本案其中一被告人所谓的“约架”(电话通知约定特定场所斗殴),另一被告人的通知,XX参与了此次事件,当时,XX与本案的其他两名被告人在一起上网,二人也就随XX一起去了现场。

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XX 一直是被动的,是被支配的,很显然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

在斗殴过程中,XX自始至终没有使用任何对人身可造成较大伤害性的工具,只是参与斗殴。

其中,有一个所谓的“单挑”(两个人单独打斗)环节,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XX也是受他人指使。

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XX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而是被动参加者。

依据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重要条件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XX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201X年X月XX日晚发生的索要钱财的行为,被告人XX等人编造事实,以为他人报复的借口,索取受害人潘某等人钱财。

这样的一种行为,并不是以暴力直接相威胁,索要钱财。

辩护人提请法庭关注的是以下两个问题:之一,XX在其他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肢体接触之后,也对受害人有过轻微的过激行为,但XX此时的行为并不是对方不给财物而施加的,而是对方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不便于他们编造虚构情节而施加的;之二,XX在事件发生后,也就是索要钱财得手后,提出要给受害人一部分钱财,也提出了让其开房间休息,还提出了可以一起去唱歌,当然都被对方拒绝了。

轻罪辩护词(模板)

轻罪辩护词(模板)

轻罪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阁下: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此就被告人涉嫌的轻罪案件,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案件概述被告人因涉嫌【罪名】,于【案发时间】在【案发地点】被【警方单位】抓获。

案件经过【简要描述案件经过,如:被告人被指控的具体行为、涉及的人员、造成的后果等】。

现被告人被控【罪名】,面临【具体刑罚】的处罚。

二、辩护观点1. 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列举构成要件,如: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等】。

在本案中,被告人行为不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主观方面:被告人无【罪名】所要求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具体描述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如:不知情、误解、善意等】,不具备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2)客观方面:被告人行为未达到【罪名】所要求的客观标准。

被告人【具体描述被告人的行为】,未对【受害方】造成【具体后果】,不符合【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

2. 被告人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即便被告人行为不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具体如下:(1)被告人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具体描述被告人的行为】,未对【受害方】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具体描述被告人的悔罪行为,如:主动投案、赔偿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等】。

3.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具体描述被告人的自首行为】,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具体描述被告人的立功行为】,协助警方查处其他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具体描述被告人的悔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Jiang Su Co-Far Law Firm中国·南京·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编:210013building 05,6 shitoucheng Rd,gulou district,Nanjing, 210013 PRC电话Tel:(86)-25-6851 5999 传真Fax:(86)-25-6815 6199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召集的庭前会议,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检诉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早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07年,2007年脱离组织),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第一、《起诉书》中指控黄某某的内容多处自相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9页第11行至第15行:“2003年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为争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地下赌博市场,被告人陈志相组织、领导被告人陈伟……及黄某某等人,分别与以刘红夫……为首的赌博团伙3次持械斗殴。

其中,被告人陈伟……黄某某、陈玉建各参与1起”;同一页第21行“(2003年下半年间)……至2004年11月间,黄某某组织人员与刘红夫一方多次持械斗殴……”。

那么,在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2003年至2007年),黄某某到底参与了几次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2005年5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认定黄某某参与1次聚众斗殴!即2003年12月23日下午与刘红夫等人的聚众斗殴。

周泽: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

周泽: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

周泽: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案辩护词周泽律师【周泽按语】7月17日,我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在全案八十余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之后,作了三个多小时的总结性辩护。

事后,朱明勇律师、栾少湖律师等出庭律师及旁听律师,都给了我极大的鼓励,说讲得还不错。

就此,朱明勇律师还发了条微博://@朱明勇律师:贵阳大审判今天下午辩论结束,@周泽律师发表三个多小时的总结辩护,严谨而宏大,理性而激情,讲到黑打、构陷时期间数度哽咽,全场静穆,我坐在后排看到现场多人拭泪。

休庭出门,苍天落泪,大地无语。

经过一天的整理、修正,现将我的辩护词予以发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为保障本案庭审顺利进行而辛勤工作的法警;贵州的律师同仁,以及专程到贵阳督导本案审理的各位领导:大家辛苦了!本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

感谢大家在本案开庭以来,对包括本人在内的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特别是合议庭三位法官,在三十多天的庭审中,对辩护人的不同辩护方式,都给予了充分的包容。

在我下面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或许还需要得到一些包容。

在本案庭审进入辩论阶段之前,我就在想,就本案这样一个检察机关指控众多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案件中,我作为所谓“黑老大”的辩护人,要是在全面听取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之后,再由我来发表总结性的辩护意见,是不是会更好。

真是巧得很,我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正好被安排最后一个发表辩护意见。

作为辩护人,有机会为黎庆洪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一个著名赛车手、一个布善于乡里,造福于国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为他的家庭提供法律帮助,并让他们在被审判中得以澄清欲加之罪,我感到十分荣幸。

今天还能出现在小河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我又感到十分庆幸:在公安机关对我作了大量调查的情况下,没有把我抓起来,没让我成为律师界的第二个“李庄”,我真的要感谢八辈祖宗,积了大德。

刑事罪轻辩护词范文

刑事罪轻辩护词范文

刑事罪轻辩护词范文# 罪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下面我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一)主观恶性较小。

1. 犯罪动机单纯。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之所以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出于恶意伤害他人或者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目的。

他的犯罪动机其实很单纯,只是在[具体情境]下,一时冲动或者由于缺乏正确的判断才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比如说,他看到[被害人相关行为],脑子一热就做出了[犯罪行为],这和那些精心策划、蓄意犯罪的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他当时就像是被情绪的潮水一下子冲昏了头脑,而不是那种从心底里就想着要去做坏事的人。

2. 事后表现出悔罪态度。

从被告人的行为来看,他在犯罪后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他当时就非常害怕和后悔,没有试图逃避责任,而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在被羁押期间,他也多次向管教人员表达自己的悔罪之情,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感到深深的愧疚。

这种悔罪态度是非常真实的,就像一个做错了事的孩子,知道自己错了之后,满心都是愧疚和想要弥补的想法。

这说明他的主观恶性并不是根深蒂固的,是有很大的改造空间的。

# (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1. 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如果适用)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他的犯罪手段相对来说比较温和,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危险的手段。

比如说,他是通过[具体非暴力手段]来实施犯罪行为的,与那些使用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的犯罪相比,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身体伤害和心理恐惧要小得多。

这就好比一个人是轻轻推了别人一下,虽然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和那种拳打脚踢的伤害相比,程度上明显是有差别的。

2. 犯罪后果并非特别严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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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福建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平潭综合实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庭审的情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控诉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现辩护人就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聚众斗殴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在该起斗殴事件中,被告人凌某某虽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但根据被告人凌某某当庭的供述,对方人员郭某某自始自终并未表示同意与之斗殴。

而被告人凌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等人到达莲花山公园附近集中仅仅是为了客观上不可能发生斗殴事件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各被告人均尚未着手实施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即于对方人员发生追赶、殴打等。

因此,该起斗殴事件符合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依法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起聚众斗殴中属预备犯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聚众斗殴依法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在该起斗殴事件中,武某召集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冲向对方时,追到并围住了对方的一名小男孩,王某某等各被告人在具备实行殴打的条件下,出于各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

因此该起斗殴依法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2002年X月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对侦查机关查清本案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且已自愿认罪认罚。

另从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某不仅交待了自己所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还将同案人的其他情况作了详实的供述,为迅速、全面的查清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帮助,恳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某均非案涉斗殴事件的策划者、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涉相关斗殴事件的起因均非由被告人王某某所引发,参与打架斗殴完全系出于朋友义气帮朋友撑场面,其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对方严重伤害的结果,客观上亦未给对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反而被对方人员抓单追打。

因此,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王某某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现其已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除了家庭教育的缺少和法律意识淡薄外,还与交友不慎,文化教育水平低等有关,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在辩护人会见他时,其除了深刻悔罪外,对家中父母感到尤为愧疚和惦念,多次表示一定要好好接受改造,痛改前非,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可见,其本性还是善良的,可改造性较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甄别是非能力相对较差,出于朋友义气,偶然参与犯罪,无策划、召集情节,在犯罪活动中,一直处于被纠集、被指使的附属地位,主观恶性不大。

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情节,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福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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