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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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公司在税务部门领购的税务发票及用于往来结算的收款收据。

第三条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票据的统一管理,包括购、领、使用、核销、保管、存档等工作。财务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按程序到税务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并做好领用登记,按月登记票据的购、发、用、作废、结存账目。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四条公司所有需使用票据的部门或项目,都在财务审计部开出票据。财务审计部对票据实行缴验与领用挂钩的办法,即“缴验几本,领购几本”。票据使用人和保管人分离,使用人按领用先后顺序使用完后,将票据存根上交保管人,由会计及票证管理员审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再领新票据。

第五条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出卖收费票据;不得利用票据进行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六条各类收款必须及时入帐,各项收入必须开具收据或

发票,作为会计核算的记账依据,原则上是收到款项后再出具发票。开具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拆本跳页,不准涂改撕毁,如有作废,应整份保存。

第七条使用人在启用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审计部报告,由财务审计部上报税务部门。对有印刷质量问题的票据不得自行销毁。

第八条发票管理员应按规定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各类收费票据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若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已使用的收费票据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联”由财务审计部完好保存,到期后呈报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条如收费票据发生遗失,责任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审计部,由财务审计部上报票据发放部门,并办理挂失,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开出的收费票据发生错误或款项收错,要求重新补开时,必须收回原开出的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方可办理;交款人不慎丢失票据要求补办交款发票时,凭本人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司财务审计部查证(证明中必须注明丢失事实),先查明原开出票据相应联,确认无误后予以证明,不得重新补开票据。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的人为收款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按要求及时办理各项业务。

第十三条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收据,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全额没收所收款项,并上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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