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 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 提供农业 生 产 资料的购买 、 农 产品 的销售 、 加工 、 运输、 贮 藏以及农业 生产 经 营有关 的技术 、 信息等服务 。农 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 收、 繁荣农村 经济 、 建设社会 主义新农村 中具 有重要 的地位 和 作用 。伴 随着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迅猛发展 , 也暴露出 了一系列 问题 , 制约着合作社 的健康发展。因此 , 加强农 民专业合作社相
【 财税会计】 F i n a n c i a l A c c o u n t i n g
2 0 1 3 年第4 期 ( 总第 4 2 0 期) 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龙 飞扬 , 王福英
( 沈阳化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 沈阳 1 1 0 1 4 2 ) 摘 要: 近几年 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 了快速发展 、 规 范发展 、 健康发展 的新 时期 , 成为发展 现代 农业、 促进农 民增
收、 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 力量。在各地政府的 引导下 , 农 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了显著的成果。同时, 农 民专业合作社财务 管
理方面的问题也 日益 突出, 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基 于此 , 就农 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中存在 的问题及 解决的对 策作以分析探讨 , 以期使财务管理成为农 民专业合作社经营 中的稳 固后方。 关键 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财务 管理 ;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 : F 2 3 5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0 ~ 8 7 7 2 ( 2 0 1 3 ) 0 9 — 0 0 6 8 — 0 2
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 , 财务管理开始走 向信息化和网络化 的道路 ,合作社急需充实进来 一批具有 良好 的财会职业素养 、 业务能力强的财务管理人员 , 以适应新形势下 的财务管理工作 。
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有效举措

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有效举措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力度,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率,保障市场投资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还可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运行监督工作,有效预防潜在的财务风险,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性健康发展。
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管理制度问题、财务人员问题、财务核算问题、融资活动问题等,严重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
基于此,需要明确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工作的可靠性运行。
本文主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探究其应对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性发展壮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策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这,在自愿、民主基础上形成的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也是政府实现助农攻坚扶贫的主要途径,并且在金融贷款、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涉及到资金筹集、投资管理、资金运营管理、盈余分配管理等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逐渐向更加专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其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收益群体逐渐增多。
但是其财务管理效益水平不高,严重危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实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分配的合理性、有效性、规范性,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一)资金来源截止2019年底,我国将近一半左右的农户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合作社注册数量高达两百万家[1]。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安排现状分析——基于湖北省20家合作社的调查

查 资料 , 对合作社 的产权安排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 。
2 湖北 2 0家 农专 业合作社 产权 安排 现状分 析
2 . 1 所 有 权 结构
种组织形式 。 但 其 主 要 特 性 仍 然 体 现 为 劳 动 主权 型 。 近些年 来 , 中 国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快 速 发 展 表 明 , 广 大 农 民
状 主要 表 现 为 : 在所有权结构方 面, 合 作 社 领 办主 体 呈 现 多元 化 , 大 部 分 股 权 高度 集 中 ; 在控制权 结构方面, 合 作 社 理
事 会 成 员都 为 核 心 成 员 ,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权 一般 集 中在 理 事 长 或 理 事 会 ; 在盈余 分配方 面, 合 作 社 盈 余 分 配 方 式 不 合
1 引言
金列文 ( 2 0 1 2 ) 认为产权定义具 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 。 所 谓 狭
员加 入合作社 的积 极性 普遍 不高 , 合作社健 康发 展受到一定影
响 。究 其 原 因有 多 方 面 的 , 但 合 作 社 产 权 安 排 不 合 理 是 其 中一 个 非 常重 要 的 因素 。那 么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产 权 安 排 的 不合 理 表
2 . 1 . 1 合 作 社 领 办 主 体 呈 现 多 元 化 。从 表 1 可知. 合 作 社 的 领 办主体呈现 多元化 , 其 中 由企 业 领 办 的 占 1 0%, 由种 养 大 户 领
表1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主体构成
在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基础 上 的 自主 合 作 经 营 , 将 成 为新 时 期 提 高 农
法, 普 通 成 员很 少受 益 。 为此 , 应该规范合作社股权结构设置 、 加 强 合 作 社 产 权 监 管 机 制 和 建 立 公 平 富有 激 励 性 的 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企 业法 人,在 充满竞 争 的市场经 济环 境 中,要得 到可持 续发展 , 明晰产权 关系 是关键 。当 前,合作 社 内部 产 权不 明晰 、权 责不 明确是 导致很 多农 民专业 合作 社不 断萎缩 的主要 原 因。产权 制度不 完善 已经 成为 制约
一
的制度 ,其基 本特 征是 归属清 晰、权 责 明确 、保护 严格 、流转 顺畅 。产权 主体 归属 明确 和产权 收 益 归属 明确 是现代 产权 制度 的基础 ;权 责 明确 、保护 严格是 现代 产权 制度基本 要求 ;流转 顺畅 、财产权 利和 利益
对称 是现代产权制 度健全 的重要标志 。
理 的角度 来分 析产权 概念 ,产权应 该 是人与人 之 间财产 所有关 系 的法律表 现形 式 。它包 括狭 义 的所 有权 、
占有 权 、支配权 、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置 权 。 产 权制度 是指 由一 系列对产 权关 系进 行规 范、约束 和保护 的规 则结合 而成 的制度 安排 。现 代产权 制度 是 市场经 济存 在和发 展 的基 础 ,是 建设 社会主 义 市场 经济 体制 的 内在 要求 。现代产 权制度 是权 责利 高度 统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有 了长足 的发 展 ,并在农 村经 济社 会 发展 中发挥 了很 大作 用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法 》的颁 布和 实施 ,第一 次 以单行 法 的形式 明确 了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的法 人地位 。农 民专业 合作 社要
得 到可 持续 发展 ,必须 具 备规 范而 完善 的产权 制度 。但 是 ,当前产 权制 度不 完善 已经严 重制 约 了我 国农 民 专 业合 作社 的进 一步 发展 。本文 拟通 过分 析 当前我 国农 民专 业合 作社产 权制 度 的立法现 状及 不足 之处 ,对 农 民专业合 作社产 权制度 的立法 完善进 行初步 的探索 。 农 民专 业合作社 产权制 度概述
农民合作社的特殊产权制度及其影响

o t )意指在企业合约中所未明确 的状态 出现 时的相机处 o 系列规则。所谓 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 C nr1,
关系的制度化 , 是划分 、 定 、 确 界定 、 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 系列 理权和决策权 。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 制权 的存 在是因为契约 规则。 对产权的规则或制度可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类 。 马 的不完全性。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 4 — 0 6” 1 9 2O )的阶阻挫成果( 9 批准号:7 J0 9 0s L 3 )
影响。
关键 词 : 民合 作社 农
制度
产权
国外农民合作社的实践表明 , 合作社在发展中不仅受到外 克思认为所有制是制度的核心 ,产权制度 即是所有制的具体 任何产权关系都是在特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展开的。 相 部环境的影响 , 也受到 自身制度 安排的影响 , 特别是农 民合作 化 , 社特殊 的产权制度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 困难和 问题。 对于经济运行和资源 配置而言 ,产权制度在经济制度体系 中
性 、 分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为性等特征。 可 行
经济学上对企业所有权的定义则有所不 同 ,经济 学家认 为企业所有权不 同于财产所有权 ,企 业所 有权是指 对企 业的
( ) 三 产权制度
剩 余索取权 和剩余控 制权 。所谓企 业剩余 索取权 ( e iu l R s a d
lis 既然制度指 的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 则 ,产权界定 Cam )是指对企 业总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约所要 求的支付 了人们 之间的行 为关系 ,那么产权制度就是有关产 权关系的 后 的剩余 额的 要 求权 ,而剩 余 控制 权 ( e iu l ihs f R s a g t o d E
1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9课农民专业合作社学习提示: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后,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地位,农户成为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私有生产资料财产的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等农业生产经营问题由自己独自决定,农户成为了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自负盈亏权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广大农户在发展市场经济中,为了解决生产技术缺乏、市场信息不畅、生产经营规模过小、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一些从事相同农作物、畜禽产品生产的农户在专业大户、科技能手等带动下,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和创造,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又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达到11万个,其中山西省达1.2万个。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象雨后春笋般一样遍布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服务业等各个产业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一般都比当地同类农民收入高20%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本课将主要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设立和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它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既不是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市场经济形态下全新的经济组织。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利探讨
农业经济
2 o l 3 刀
皲 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 成 员权 利探讨
◎武光 太
摘 要 :发展农 民专业合作社 是实现我 国农业现代化 的必然要 求,2 0 1 3 年 中央一号 文件提 出创新农 业生产经营体制 ,大
力 支持发展 多种形 式的新型农 民合作组织。农 民合作社 的发展 离不开 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合作社成 员权利是合作社制度 的
有权 ,而仅仅是退社时请求返还的权利。 2 、盈余分配权 合作社并非盈 利性企业 ,盈 余主要是在与社 员交易中产 金继 续发 挥作用 。这种形 式的推广将有利于合 作社 资金的积
累。
3 . 获取服 务权 获取服务权并没有 受到足够的重视 ,有些 学者 在归纳社
生的 ,因此来源于社 员 ,这不 同于企 业的利润来 自投 资人以
合作 不同看法 ,有学者 认为社 员拥 有所有权 ,…原 因有两 点 :首 要是按交易额 进行 分配 ,而不是按 出资额分配 。根据 《 领 )比例返还 的可 先是 《 合作社法》第 3 6 条规定 ,农 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为每个 社法》的规定 ,按 成员与本社 的交 易量 ( 成员设立成 员账户 , 该成 员的出资额与量化为该成 员的公积 金 分配盈余 的不 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剩 余的才可以按出资 比例 合作社法 》规 定盈余的分配原则 ,以 份额被 记载在 成员账户 中 。其 次 《 合作 社法》 第 2 l 条规定 , 进行分配 。因此我国 《 交易额为主 ,兼顾 了出资额。 成员资格终止 的 ,农 民专业 合作社应当按照 章程规定 的方式 和期 限 ,退还 记载在该成 员账户 内的 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 我国 《 合 作社 法》规定 的分 配方 式也有缺陷 ,首先是无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在盈余分配制度上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
合作社盈余在性质上属于向社员“多收”或“少付”的款项,需遵循合理的分配顺序。
同时,可分配盈余需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
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又一个重要内容。
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资格终止时以及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宜采取不同的做法。
总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公共积累【英文摘要】As a special business subject,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has some characteristics about the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comparing to profitable firms.Surplus of cooperatives which belongs to cooperatives’“excessive collection”or“underpayment”from members should be distributed according to reasonable orders.At the same time,the principles of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of cooperatives are principle of returning surplus to members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transaction volume(amount)and principle of limited capital reward.Whether public accumulation of cooperatives can be divided is another important issue.whether cooperatives Can divide public accumulation or not depends on the different situations.There should exist different rules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ves’existence and after the ending of cooperatives.Our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Law needs to be perfected.【英文关键词】agricultural cooperative;distribution of surplus;public accumulation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出资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一员,其主要动因是实现自我服务、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创新与规范——以浙江省为例
系经历 了一个从无到有 的过程 。专业合作社 建立 初期 , 很多合 作社 只是 向农 民社员 收取 押金或者社员 费 , 社员与合作社之 间 没有建立 紧密的经济联 系 , 社员 的产 品也不一定都销售 给合作 社, 社员与合作 社间经常发生违 约情 况。 由于没有构建起产权 纽带 , 作社与社 员之间无 法真正形 成 “ 险共 担 、 合 风 利益共 享” 的产权 责任机制 , 两者 间没有形 成利益共 同体 , 而造 成 了合 从 作社缺 乏生机与活力 。浙 江台州等地 的农 民专业 大户 、 经营能 人在牵 头组 建专业合作社 时就注意到 了这一点 , 在合作社创办 初期 即着 手明晰合作社 的产权 ,要求人社社员必 须认 购股份 , 要求社 员认 购股份 的比例 与生 产规模或交货量相 一致 , 社员对 合作社 享有 所有权 , 合作社社员 以其 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 民事责任 , 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 民事责任。 通 过产权关 系使 合作社 与社员之 间形成 了 比较 紧密的契 约连结 。特 别是规定 了出资额要与交易额相 匹配 , 保证 了合作 社 的持续经 营与相应 的盈利 能力 ,对于不遵守契约 的社员 , 合 作社要 制定 相应 的惩 戒措施 ,比如要 承担 相应 的罚款 或赔偿 金 。合作社 将生产者 的交货额 、 销售者 的销售额与其拥有 的股 权 比例 相联系 , 种契约形 式 的优 势在于 : 是将股权 的受益 这 一 权与风 险权结合 在一起 , 利与义 务对等起 来 ; 权 二是有 利于合 作社安排年 度计划 ; 三是有利于降低合作社 的经营风险 。以前 由于没有将认 购股份与交易额结合 起来 , 合作 社在销售环节上 常常痛 失商机 、 增大 风险 。有客户 时没货源 , 客户 时货源 囤 无 积 。当然 , 员的交易额与股权 的联系也采取了灵活的方式 , 社 可 以组为单位设 置 , 内的配额可 以适 当调剂 。配额应 当留有余 组 地 , 以一 年一变 , 可 特殊情 况下 可 以通 过必要程 序进行 临时增 减。这一做法 , 使合作社 与社 员之间构筑起 “ 风险共担 、 利益共 享” 的利益共 同体关 系。 在合作 社 的发 展过程 中 , 一些 由地方政 府扶持 , 托农 技 依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概论(一)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业●1、什么是合作社?●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重新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需求的自治组织。
●其特点是:(1)合作社是企业化动作。
(2)合作社是社员之间的联合。
(3)合作的目标是谋求满足社员群众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
●合作社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组织:农户自主生产,生产的产品委托合作社加工、销售,加工、销售产生的利润按社员出售额公平地返还给社员。
●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二)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是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
●从国外的实践情况看,目前,农业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分别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
有些发展中国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的1/3甚至1/2。
●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
法国农业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猪肉生产占89%,饮用葡萄酒占60%。
荷兰农业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3%,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
哪个国家农业合作社发达,哪个国家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
●从国内的情况看,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可以享受到合作社为他们带来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上得到明显好处。
从一些办得好的合作社看,仅出卖农产品,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就比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增收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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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 作者:彦晶 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汉默拉比大帝时期(公元前2067—前2025年),汉默拉比法典就允许获得了经济自由和独立的农民在合作的基础上管理土地。但是真正被称作合作制之父的是威尔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我国的合作社逐渐发生了异化。合作社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让现在的人们一提起合作社就想到那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年代。本文所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业生产者或者同类农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助性组织,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所说的合作社不具同质性。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吸纳的农户数量也占据了可观的比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的数量达到2363.5万,占全国农业总户的9.8%,占农户总数的23.3%,接近1/4。如此众多的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的一股全新力量。然而,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并没有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甚至连部门规章都没有,有的只是《农业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多登记为开展活动。但是,农民合作社是不同于商事公司的一类组织,在登记、税收、反垄断的豁免方面都应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对待方法,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主体需要特别的对待。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省2004年出台了《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该条例的出台使得省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全国人大农委从2004年9月开始在《农村经济管理》上发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系列立法专题研究报告。2005年8月4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出炉,2006年6月,初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可以行使权利的客体,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对这些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规定方式回避了对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的概括性规定,没能给合作社的财产权以适当的空间,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以期在理论上完善合作社的主体地位,避免实践中因理论不清而出现无谓的争论。
一、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 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已为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明定,此即意味着合作社应当具有法人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围是一致的,即它不仅可以作为财产权的享有者,即权利主体,而且也可以作为承担着,即法律义务的归属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它以属其所有的财产,而且仅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在财产权层面一种当然的状态。然而,仅此并不足以回应本文的题目,也没能对我国理论上一个特别的概念——法人财产权进行准确的解读。在德国和我国地区理论上十分明确的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概念因我们将其合并成了一个词而有了别样的涵。
(一)法人财产权的解读 法人财产权的涵和性质的争论是随着我国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而展开的。与该概念相伴相随的则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面对“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属于国家”的政治性前提下,理论界曾就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涵和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用益权说、经营权说、结合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等等观点。可以说,过去这一争论在理论上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已经将其蒙上了历史的尘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删除了原有的《公司法》第四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使法人的财产权利得到了回归,对法人财产权的涵和性质的认识不必再受国有资产归属的掣肘,解释法人财产权的涵和性质有了更加自由的空间。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就财产权而言,除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外,法人均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因此,法人自可享有财产权无疑。而法人财产权,即为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这种理解,即避免了解释的随意性,保障对法人财产权的解读在法律框架进行,不致出现学者所批评的“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法律概念”;又保证了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认识的一致性,不致出现理论逻辑上的混乱,使“法人财产权”制度成为一种“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制度”。至此,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明了了:“它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具体法律权利的上位概念。”它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就外延上法人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指的是具有财产的性质而又无法归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畴的利益容,例如的股权、股份的股份、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等。
(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的涵与外延 合作社作为法人,当然应当享有法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的全部容,即合作社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此法人财产权的涵应当符合前述法人财产权的涵。有学者尽管也认为,“随着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确定,合作社当然拥有法人财产权”,但是理由却是“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且由合作经济组织直接支配”。该观点与本文就法人财产权的涵的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论者认为,“从涵来讲,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的经营权(经营管理权)是一致的”。首先,作者的论述有自相矛盾之处。两个概念的涵一致意味着这两个概念具有等同性,按论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即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物权”。此种说法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一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切不可轻易违背。无论如何进行物权的分类及细化,我们都无法找到企业经营管理权这一容,因其从本质上即不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次,认为法人财产权即为企业经营权过于武断。最后,若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则物权成为财产权的上位概念,理论上的困境无法摆脱。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易言之,凡是法人财产权所包括的容,都应当为合作社所具有,从抽象意义上应当这样认识,也只有这样认识,才能让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不致让该项规定成为一纸具文。但是,合作社作为法人,总是无法避免权利能力的限制,并由此导致有些权利不能被合作社所享有,后文将予详述。 二、合作社的财产归属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作为权利的组合,包括了物权的容,其中最重要的非所有权莫属,而就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中的所有权部分,立法及理论都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一)立法上的认识与评价 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发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业研究报告(五)》中,就合作社财产归属的认识十分混乱。该报告中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仅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不能任意支配与转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才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和银行贷款,也有少部分其他资金,这些财产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现在来理清一下这份报告的逻辑,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来自于社员的股金等。既然称为组织的财产,就应当说承认了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组织。因此,说“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社员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是正确的。但是,“社员对自己投入的财产还享有所有权”,则纯粹是将法律关系变得飘忽不定,社员既然将财产投入合作社,就意味作为出资,该财产属于合作社了,社员如何还会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果然如此,那样就出现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局面,这与我们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在阐述了社员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后,使用了“而且”这样的词汇。“而且”一词表示递进的意味,后句的程度应该比前句更加严重,既然享有所有权就应该可以任意支配和转让,这是所有权制度应有之意,“不得支配和转让”是对所有权制度的限制或者说违反,此处绝非递进的关系,而应当是转折的关系。如此显见的语法错误出现在这份报告中,只能说反映了报告撰写人对于民法上所有权理论的认识尚待加强。另外,如果出资的形式是货币出资,货币的所有权是完全以占有为判断依据,怎可说他人控制下的货币为自己所有。
原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中的表述,与上述全国人大农委的报告有着一脉相承的默契。该草稿中既承认了社员对出资的所有权,又认为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终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这种错误的认识被纠正过来。法律中没有了一个物上两个所有权的表述。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社员对出资所享有的权利已经被删除了。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避免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窘境,但是还是未能彻底的将合作社的财产归属厘清。就上述所列财产,恐怕不是无主物,那么它们究竟属于哪一主体所有,合作社、社员、还是其他?该法中回避了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也没有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规定,而仅仅列举了合作社对财产所享有的三项权利。可这三项权利正是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中的三项,最能体现所有权特点的处分权也被包括进来,既然如此,三项权利的列举又和《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没有列举收益权,是不是合作社对于这些财产没有收益权?显然不能这样认为。收益,指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而言。尽管法律上没有认可第4条第2款的各项财产为合作社所有,但是对于这些财产的收益恐怕很难认为不属于合作社。因此,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能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各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实际上所规定的恰恰是所有权的容。其实,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各项财产具有所有权,退一步讲,如果实在不愿意如此,也可以如《公司法》那样,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不必采用如此迂回的方式。也许法律起草者们担心如果写成合作社对这些财产具有所有权,就是剥夺了农民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会引起农民的疑虑和抵制。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时代发展到今天,能够团结起来组织或者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思想观念上早已经不再停留在法律起草者们所设想的那种不肯放弃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