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
法院审判“以人民为中心”心得体会

法院审判“以人民为中心”心得体会在中国,法院审判的理念被确定为“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理念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法院审判中的常见体现,并就其意义与不足提出个人看法。
首先,就理论层面而言,“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法院审判中体现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不仅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还要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聆听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对他们的合法请求进行仔细权衡和认真审查,确保审判决定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从实践层面上看,法院审判的“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公开化上。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倡导公正公平的审判理念。
为了实现“以人民为中心”,各级法院积极推行电子诉讼系统,提高诉讼便利度,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此外,法院还开展公正公开的庭审活动,通过庭审直播和庭审公告等方式,向公众展示审判过程和结果,增加社会信任度。
这些措施有助于增进人民对法院审判公正性和透明度的信任,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然而,尽管“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我国法院审判中有所体现,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尽管电子诉讼和公开庭审等措施的推行有利于增强法院的透明度,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庭审直播可能因技术故障而中断,无法保证全过程的直播,公示系统的数据可能出现错误。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人们对法院审判公正性的评价,对于建设公正司法体系产生一定影响。
其次,法院审判“以人民为中心”还需要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和独立。
尽管法院在审判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但不可否认,法官的个人意志和认识对审判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应当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公正,以免因个人主观因素而影响公正判决的结果。
庭审分析心得(精品5篇)

庭审分析心得(精品5篇)庭审分析心得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庭审分析心得样本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庭审分析心得(精品5篇)】相关方法经验,供你参考借鉴。
庭审分析心得篇1庭审分析心得本次庭审分析是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的深入探讨和反思。
作为参与者,我深感这次庭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通过这次经历,我对法律程序、案件审理以及庭审技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案件涉及的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一位房东,被告是一位租户。
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被告是否应该支付拖欠的房租和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官在庭上也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最终,法官判决被告需要支付拖欠的房租和违约金。
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庭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法官在庭上始终保持中立,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对案件进行了客观的分析。
同时,我也认识到庭审技巧的重要性,如如何有效地陈述事实,如何提出有力的证据,如何进行有效的辩论等。
在分析这次庭审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在理解法律条文和运用法律条文方面,我意识到自己还需要更深入的学习和掌握。
同时,在庭审中,我也发现自己的表达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更加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总的来说,这次庭审分析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认识到庭审不仅是一个法律程序,更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同时也需要尊重法律,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地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庭审参与能力。
庭审分析心得篇2庭审分析心得时间荏苒,岁月如梭,短暂的实习生活已经过去。
在这期间,我有幸参与了众多案件的审理,见证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
以下是我在实习期间对庭审的一些心得和感悟。
庭审是法律的舞台,也是智慧的较量。
从法官到律师,从原告到被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和职责。
庭审分析心得

庭审分析心得庭审分析心得篇1庭审分析心得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庭审分析的培训活动,这次活动让我对法律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这次活动的心得体会。
首先,庭审分析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的任务。
参与者需要仔细研究案件的背景和证据,理解法律条款和案例,才能有效地分析和提出意见。
这需要我们对法律条文、案例判例以及证据分析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其次,庭审分析需要全面而深入的参与。
我们不仅需要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需要评估法律适用的情况,提出可能的判决结果和建议。
这需要我们积极参与到活动中,不断思考和提问,才能为案件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此外,庭审分析也要求我们保持公正和客观。
尽管我们的意见可能会对结果产生影响,但我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分析和提出意见。
最后,庭审分析也让我深刻理解到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法律是复杂而深奥的学问,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研究。
同时,法律实践也充满了未知和不确定性,需要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去接受和应对。
总的来说,这次庭审分析活动让我受益匪浅。
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同时也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程序和法律实践。
我相信,这次经历将对我未来的法律学习和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庭审分析心得篇2庭审分析心得我在这次的庭审观察中,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见解。
我想分享一些主要的收获和心得。
首先,庭审不仅仅是一次法律程序,也是社会冲突和利益争斗的舞台。
每一个庭审都代表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他们自己的故事和观点。
这次的观察让我意识到,庭审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我们需要更深入地理解案情,同时也需要理解背后的社会现象。
其次,庭审过程中的法律语言和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我注意到,即使是最简单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对法律术语和程序有深入的理解。
这使我认识到,法律不仅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文化和社会秩序。
再次,庭审中的法官角色至关重要。
庭审心得体会

庭审心得体会庭审心得体会篇一:法院庭审心得庭审心得201X年10月15日 ,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
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
双方于201X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
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
201X年2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
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1X年7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
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 201X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
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 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2.201X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
关于庭审的观后感

关于庭审的观后感【关于庭审的观后感】在最近亲身体验了一次庭审的过程后,我深深地被庭审的严肃与庄重所震撼。
庭审是司法公正体系中的一环,其重要性无可置疑。
通过这次观察,我对庭审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对法律体系中的正义追求充满信心。
庭审,这个平凡而又庄严的过程,是法律与公平的结晶。
它不仅仅是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更是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和保障。
庭审过程中,法官、原告、被告、辩护律师等各方角色各司其职,有序而又平等地参与其中。
他们以争辩的方式,通过理性思辨与证据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展开辩论。
这种传达真相、公正裁决的庭审方式,使我感受到了我们法治社会的底气与成熟。
在庭审的整个过程中,我被法官的公平与严谨所打动。
无论是对证人的询问、对证据的分析,亦或是对双方辩护意见的及时质疑,法官都展现出了高超的专业素养与判断力。
法官明确权威,无论是对原告还是被告,都做到了公正、中立,并且善于调整庭审进程,使其能更好地达到公正审判的目标。
另一方面,庭审也将人们对正义的向往展现得淋漓尽致。
庭审的过程像是一场理性之战,由法官与律师共同为公正而努力,而胜败往往取决于证据的确凿与不确凿。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们以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
这种法治下的平等和自由,让我深深感受到了社会公正的力量。
通过参与庭审,我意识到庭审不仅仅是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更是对法治社会正义追求的一种体现。
在公平公正的法治框架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受到保护。
庭审的过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使人们信仰法治,敬畏法律。
然而,我也发现目前庭审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边远地区的庭审条件有限,审判质量和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一些庭审中,法官的审慎程度和承担责任的力度不够,导致裁判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
这些问题显示出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庭审制度,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
总的来说,庭审是一种对法律公正的追求与保障。
通过参与庭审,我对司法体系中的正义追求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治社会充满了信心。
工作心得: 庭审实质化需技术与规则并重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需技术与规则并重“以庭审为中心”,即实现庭审实质化,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也是保障刑事案件质量最重要的举措之一。
刑事庭审虚化的典型表现与形成原因刑事庭审虚化,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
这种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因此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
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由此形成普遍性的庭审不充分。
庭审虚化的形成,固然与庭审本身的特性有关。
因为庭审的集中性,即在一个有限时空中汇聚全部有意义的案件信息,也造成庭审时空的有限性,使得部分有意义的案件信息在有限的庭审中可能未充分反映;庭审的角色依赖性,使得庭审有赖于诉讼双方的能力及责任心,如果诉讼一方或双方不能有效履行其角色职能,全面而有效的审理就难以实现。
法官也就不得不在案卷中去获得庭审时未能获得的信息。
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庭审虚化的形成,主要同刑事诉讼程序设置以及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理念有关。
包括强大的案卷制度,以及以案卷中的人证代替出庭作证的程序制度和司法习惯。
正是诉讼案卷的形成和流转,实现了从侦查到审判的紧密联结,导致法庭审判的直接性、实质性与实效性明显不足。
而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之下,长期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对侦查高度信任,并形成司法惯性,因此庭审形式化也就不可避免。
地方有益经验具有普遍适用价值推动庭审实质化,既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也与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程序制度以及理念的变革紧密相关。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XX市中级法院在国内率先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试点,可谓难能可贵。
其主要意义在于创造了改革的“XX 经验”,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价值。
XX市中级法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尤其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充分注意改革的技术层面,探索在我国刑事庭审条件下,合理解决涉及庭审有效性的各种技术问题的方案。
例如,就庭前会议及其功效、庭审证据调查的方式和方法、证人包括侦查人员出庭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问题,进行认真探索,总结合理方法,形成了部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民事案件庭审观后感
民事案件庭审观后感引言近日,我有幸参与了一起民事案件的庭审,亲身感受到了司法审判的庄严与公正。
通过这次庭审的观察和思考,我对我国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和司法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本文将对这次庭审的观察和感受进行总结并进行思考。
庭审过程的公正与效率整个庭审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官的公正和权威。
法官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了庭审过程的公正性。
在审理证据和听取双方辩论的过程中,法官保持了高度的专注和耐心,确保每个当事人都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另外,庭审过程中的效率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法庭上的每一分钟都被充分利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迅速高效地发言和回答问题,使得庭审过程紧凑而有序。
正因为效率的保证,庭审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出一份公正而准确的判决,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法官的审判思维与辩护策略通过观察庭审中的法官和双方律师的表现,我发现法官的审判思维十分清晰而严谨。
法官能够快速捕捉到关键问题,并在庭审中深入追问,揭示事实和证据间的真相。
他们能够结合法条和相关判例,对案件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和评价,使得判决更加符合法律的精神。
在辩护策略方面,双方律师展现了高超的专业技巧和辩护能力。
无论是证据的引用、法律条款的解释还是引起法官共鸣的描述,他们都能充分地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同时,律师们还运用了各种证据和案例,通过巧妙地引导和反问,使得庭审的焦点始终围绕在自己当事人的主张上。
庭审中的证据调查与质证庭审过程中,证据调查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调查和质证过程中,双方律师积极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益,通过争辩和质证来厘清事实,并为自己当事人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我特别留意了庭审中的证人证言环节。
证人作证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证人进行质询,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庭审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0篇)
庭审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0篇)庭审心得体会范文庭审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0篇)当我们有一些感想时,可以寻思将其写进心得体会中,这样能够培养人思考的习惯。
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能感染读者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庭审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庭审心得体会17月13日上午,根据安排,我们分成两小组模拟进行了原告徐子新诉被告南京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我作为第一组原告代理人参与庭审,下午在报告厅参观了第三场该案模拟庭审。
现将参与庭审及庭审观摩过程中的认识作一浅述。
本次培训开设模拟庭审课程的目的,是要让每位学员尝试并学会从审判员的角度去看待庭审过程,这也是每位预备法官即将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本次模拟庭审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学员们对庭审的程序规范都有很深的认识,无论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还是担任书记员、法警及当事人、代理人,都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互相配合完成庭审。
第一小组在收到模拟庭审素材之后,即时进行了角色分配,并进行了第一次模拟,以提前适应角色需要,并发现存在的问题。
在分组模拟之前,旁听了一起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闫庭长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标准、规范的庭审过程,同时讲解了他在庭审过程中特别注意的无争议事实的固定及焦点认定等事项,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的其他方面。
结合第一次模拟和观摩庭的具体情况,第一小组在模拟庭审时作了较大改善,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主审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较好,对无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对双方的举证、质证也有序可循,整个庭审过程干脆、利落,不拖泥带水。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也做了充分准备,对于法庭归纳的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向原告出售电视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否向原告返还购机款1万元;(2)原告主张3倍赔偿购机款3万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均没有异议,同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并依据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互相质证。
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进一步说明被告销售电视机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庭审心得体会
庭审心得体会
在我职业生涯中,我曾经经历过很多次庭审,而每次庭审都是
一次独特的体验。
在庭审中,我们通常能够看到各种不同的人物
形象和丰富的思想,这对我们的职业发展和道德锻炼非常重要。
首先,庭审教会了我如何与人打交道,并且从中学到了如何与
人建立更好的沟通与信任。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各种不同
的人交流,不论他们是证人、被告还是法官。
而对于每一个人,
我们都需要耐心地进行交流和沟通,从而更好地理解他们的个人
思想和动机。
尤其是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我们需要一定的敏感度
和同理心来了解每个人的不同观点,这将有助于我们在案件中发
现真相并保护我们的客户利益。
其次,庭审也教会了我工作的谨慎性与透明度。
在庭审中,每
一个细节和证据都有可能对整个案件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作
为业界的专业从业者,我们需要仔细检查所有的证件和证据,并
准确而系统性地呈现出来,不能掉以轻心。
同样的,我们也应该
保持透明的态度,与客户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并告诉他们真相。
最后,庭审也提醒我懂得珍惜与家人、朋友的时间。
庭审势必
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我们不能忘记自己身边的家人和
朋友,他们是我们的同时也是我们的支持和动力来源。
幸运的是,我有一个理解和支持我的家庭,他们不仅能够支持我的职业发展
和成长,而且也会在我做出重要决策时提供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庭审教会了我很多关于人际关系、工作技能、个人
品格和生活智慧方面的经验。
我相信,在未来的职业和人生路径上,我将继续从庭审中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和智慧。
工作心得: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质证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质证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庭审质证是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关键性制度设计。
如果说,从生产决定消费到消费决定生产,逻辑转换背后的机制是市场;那么,从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逻辑转换的机制则是庭审。
正如市场的核心机制是竞争,庭审的核心机制则是质证。
检察机关是庭审质证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完善庭审质证对其工作模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本文拟对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庭审质证制度之完善及检察机关之应对进行思考。
一、关系:庭审质证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之重要程序节点(一)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之解读1.内涵:“两层次”与“三维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做出了大量论述,既有从全局性思考,也有以行业视角的解读;有矛盾也有共识。
综合各种观点,“审判为中心”的共识性内涵可概括为:“两层次”与“三维度”。
“两层次”即在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程序为中心;而在审判程序中,一审因其程序最为完整,距案件事实发生最近,是各级审判程序的重心。
“三维度”即一要求庭审在查明事实、定罪量刑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规定的要求;二要求庭审实质化,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之事实查明、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在审判阶段进行;三要求以证据为核心,以审判阶段工作标准特别是证明标准为准绳,侦、诉等审前阶段必须参照审判阶段标准开展工作。
2.审判为中心:目标指向一是消除冤假错案及其背后制度流弊。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近期冤假错案件频发、司法公信力受损的制度性回应。
冤假错案件揭示了现行刑事诉讼存在的制度性问题:首先,诉讼构造上的侦查中心主义。
诉讼构造呈现“线性结构”,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刑事诉讼中心实质在侦查阶段。
其次,庭审中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法庭审判实质围绕案卷笔录审查活动进行,庭审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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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 庭审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应当具有与其他法治国家庭审中心主义的共同特点:首先,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主要存在于一审程序中,在上诉程序中难以真正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其次,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主要存在于重大、复杂、疑难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再次,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没有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审判活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地位就不可能确立,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无以产生和存在。
2013年10月,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有关文件提出:“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后,理论上将此概括表述为庭审中心主义。但何谓庭审中心主义?它与以往诉讼理论上所讲的其他种种主义又是什么关系?如何建构和贯彻庭审中心主义?其未来的发展走向怎样?如此等等,急需我们思考和研究。借此机会,谈点个人意见。
一、庭审中心主义与其他种种主义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经常会提到种种主义,诸如审判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笔录中心主义或卷宗中心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等等。从各种表述和内在关系上看,与庭审中心主义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审判中心主义。那么,二者关系如何,有无区别,应当是正确界定庭审中心主义的关键。
审判中心主义,在理论上是指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应处于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具体而言,一般认为它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上,审判阶段是中心,侦查、起诉是服务、服从于审判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曾撰文指出:“审判中心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预审等程序中,主管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当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他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
在笔者看来,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而且集中地贯彻、体现于刑事诉讼中。通常,它的基本含义有三:
首先,在由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组成的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虽然各种诉讼活动都是围绕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展开的,但审判居于中心的地位,只有审判才能“确定刑罚权之有无及其范围大小”。其他诉讼活动诸如侦查、起诉虽有权确定无罪,但无权决定有罪;刑罚执行活动虽有权改变刑罚,但无权改变定罪。
其次,审判不仅在诉讼结果上居于决定地位,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对审前程序也有制约、影响作用:对于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诸如搜查、监听以及强制措施诸如逮捕、羁押,审判机关通过法官的司法审查予以控制;对于检控机关能否启动起诉程序,审判机关也通过预审法官、中间程序等机制予以约束。 最后,审判机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的决定,不能采用行政性的手段而必须采用审判的方式做出。所谓审判的方式虽然在两大法系国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精神实质则是一致的,主要是:控辩双方都要充分地参与,其中控方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辩方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有权对控方证人当面质证,也有权提出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还有权对控方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对非法证据要求排除,等等。
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参照,庭审中心主义与此明显不同,但又有内在密切的关系。明显不同是说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解决审判活动与侦查、起诉、刑罚执行活动的外部关系,即审判居于中心地位的,而庭审中心主义则是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进而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二者内在密切的关系则表现为审判相对于侦查、起诉、刑罚执行活动的中心地位是通过庭审中心主义加以实现的。也可以说庭审中心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主要途径。没有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审判活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地位不可能确立,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无以产生和存在。
至于侦查中心主义、笔录中心主义或卷宗中心主义,意思大体是一致的,是一些学者对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一种理论描述,是指在我国现行诉讼体制和实践中,侦查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笔录、卷宗在刑事诉讼中实质上处于中心的地位,即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及认定有罪的案件对起诉、审判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审判活动中,被告人处于劣势、弱势地位,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没有律师辩护,控方证人又很少出庭作证,辩方的质证权名存实亡,由此造成侦查机关认为有罪的被告人及其所收集的有罪的书面证据材料,通过检察机关的“二传”基本上都被审判机关采纳认可,以致被告人通常都会被定罪判刑。这种现象被通俗地表达为:“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这个过程体现的就是侦查中心主义、笔录中心主义或卷宗中心主义。显然,这是违背现代刑事法治原则的,与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是相排斥的。
最后再说起诉状一本主义,它是日本等国家传统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采取的一种起诉方式,是指检控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时,不移送案件证据材料,只提交一份起诉书。审判机关据此应启动审判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方则要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将其指控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包括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证。可见起诉状一本主义只是一种起诉方式,并不影响审判中心主义,更不影响庭审中心主义,甚至更有助于强化庭审中心主义。因为其初衷就是在起诉时不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以防法官庭前了解证据形成预断,造成庭审活动的虚置。而庭前不移送证据,庭审时充分提供证据,则势必强化庭审活动对定案的直接决定作用。
二、庭审中心主义提出的背景及主要含义 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区别与关系已如前述,显然两者不能等同。由此便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没有提出审判中心主义而是提出了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为什么在2013年的10月又提出庭审中心主义?弄清这些问题不仅对我们理解、把握庭审中心主义本身很重要,而且对于庭审中心主义在当前审判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及分析庭审中心主义未来的发展走向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实,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诉讼理论和实务界早有人提出,尤其是在上世纪围绕刑事司法改革及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中备受关注。不少人主张我国应当建立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以此指导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庭审中心主义在那时很少被提及或被关注。为什么现在要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笔者认为缘由有四:
第一,如前所述,审判中心主义是解决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审判与侦查、起诉以及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相互关系及所处中心地位的问题。这在西方现代法治国家早已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切切实实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现实。但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之间是“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并且人民检察院还行使“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其中也包括对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在此情形下,宏观上并不具备提出并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三,2013年以来一系列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的直接动因。
第四,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施行,特别是其中关于刑事审判方式的一系列重要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转变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在这里不仅明确提出了“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的表述,而且也阐明了审判之于侦查、起诉的关系是“制约和引导作用”,还提出了实现的目标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庭审中心主义真可谓“天时、地利、人和。”
根据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总体上讲,庭审中心主义是要求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具体来讲则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是说对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以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为基础,未经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是讲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要在法庭上组织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问题展开充分辩论,以此作为定案的重要参考;
第三,“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既然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那么,就应该“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否则前两项要求就失去了意义;
第四,还要在庭审过程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 是对前三项的进一步要求。因为,无论是“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还是“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都可能表现为不同的方式或在实际操作中走样,譬如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只是对庭前形成的书面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既不利于发现书面证据材料中的问题,也将损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权。又譬如在法庭辩论中,不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让其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等。为此,进一步要求“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同时,为了维护程序正义,防止冤假错案,在“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不论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只要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就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庭审中心主义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庭审中心主义在我国虽然提出不久,但它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因此它也应当具有与其他法治国家庭审中心主义的共同特点:
首先,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主要存在于一审程序中,在上诉程序中难以真正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庭审的中心任务是调查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以需要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故理论上一般称一审程序为事实审。至于上诉程序,无论二审终审还是三审终审,从原则上讲,既难以实行也不应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其他法治国家基本如此,即使把庭审中心主义演绎到极致的美国也是如此。它的一审程序是事实审,实行非常严格的庭审中心主义,上诉程序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程序都是法律审,当事人一般不出庭,证人、专家证人更不可能出庭。上诉程序中的所谓开庭审理只是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听取控辩双方律师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意见,这从本栏目已介绍的三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开庭实录中就可以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