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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喘定配伍禁忌是什么呢

喘定配伍禁忌是什么呢

喘定配伍禁忌是什么呢相信很多年轻朋友在家中都会经常听到老年人撕心裂肺的咳嗽声,其实这是大多数老年朋友的通病。

因为老年朋友自身抵抗力和免疫力不断的下降,所以他们非常容易出现支气管哮喘,因此日常都会使用喘定来更好地平复病情。

那么喘定配伍禁忌是什么呢?针对大家所提出的这个问题,接下来的时间就请朋友们和我一起去分享一下。

文献表明,体外试验中,胰岛素在10%葡萄糖注射液中随时间延长其效价下降,8h下降超过40%,与胞二磷胆碱联用,8h内下降49%,在复方丹参注射液及5%葡萄糖注射液中则相对稳定,8h内效价变化小于10%。

也有观点认为,葡萄糖注射液中加入胰岛素并不能有效保证患者的血糖水平在安全范围,影响因素之一认为输液瓶材质会对胰岛素造成吸附作用,进入人体的胰岛素实际用量会减少;另一方面,即使葡萄糖注射液中加入了胰岛素,葡萄糖进入血液循环被机体的组织利用需要历经一个生化过程,会引起体内血糖的较大波动。

特别在胰岛功能差或胰岛素抵抗重的糖尿病患者更是如此。

糖尿病人在一般情况下尽可能不使用糖液,但在一些进食少消耗大等需要补充能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葡萄糖加胰岛素平衡液,但肝肾功异常者胰岛素用量最好偏小,避免引起低血糖。

IFG(空腹葡萄糖受损)与IGT(糖耐量异常)患者为避免加重其胰岛负担,也是尽可能避免使用糖液。

血糖正常者使用糖液最好也是加入胰岛素来平衡。

中药注射剂的疗效在临床上得到认可的同时,安全性也受到一定的质疑,为此,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强调为保证中药注射剂的合理使用,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糖尿病病人在选择需用葡萄糖注射液做溶媒的中药注射剂时,除了将上述原则作为参考外,还以病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尽量采用其它降血糖的方式,而不是单纯的在输液中加入胰岛素,如不可避免的需要混加胰岛素的话应在确定无配伍禁忌的情况下严密观察,特别是开始用药的30分钟内。

合理使用中药注射剂的原则

合理使用中药注射剂的原则

五、疗程合理 临床上为了维持药物在体内的有效浓度.达到治疗日的, 需要连续用药至一定的次数或时间,这一过程称为疗程。疗 程长短和用药间隔时问,是根据病情、药物的作用和体内代 谢过程来决定的。 中药注射剂也应有用药疗程,但丰H相关研究还不够充 分。说明书上一般有给药的疗程,临床遵照执行时也要把握 “中病即止”的原则。中药注射剂的优势在于快速取效,适 用于急症处理,对于慢性病证,其风险较口服用药大。因此, 取效后可改用口服制剂,避免长期使用引发不良反应/不良 事件。用药后若无显著疗效,应改变治疗方案,更换其他药 物。
另外,患者用药时的身体状态与不良反应的发 生也有关联.空腹、饥饿、精神紧张、过度疲倦时 均易发生不良反应。使用中药注射剂时,若患者精 神状态不佳或空腹,容易诱发低血糖反应、过敏反 应和胃肠道反应等。
三、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是对药品依法审评的结论,也是规 范临床医护人员正确用药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说明书的内容作了严格而明 确的规定,以保证药品说明书内容的规范性及准确 性。临床医护人员正确阅读中药注射剂说明书,并 根据说明书的要求予以合理应用,是保证中药注射 剂有效发挥临床疗效、减少不良事件发生的关键。
二、因人制宜 人的休质存在着个体差异,不同个体由于遗传基 因、体内代谢酶、免疫系统、生活环境及健康状况 等有差异,对药物的反应也不尽相同,用药时需加 以注意。 过敏体质患者易发生不良反应,且在正常剂量 或小于正常剂量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严重的不良反 应;这类患者使用中药注射剂发生过敏反应的机率 就比较高;对某种中药注射剂或其中某种成分过敏 的患者.不宜使用同类或含有同种成分的注射剂。
六、注意特殊人群用药 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期,其组织器官发育不成 熟,对药物作用敏感,比成人更易发生不良反应。 据河南省食晶药品评价中心数据显示,在涉及清开 灵注射液的3 660例ADR/ADE报告中,0~14岁儿 童861例,占总例数23.52%,其中,3岁以下儿童 364例,占儿壹总数42.28%。说明儿童不良反应发 生率高于成人,尤其3岁以下为高。另有研究报道 2000~2010年间106篇喜炎平注射液不良反应文献 中,儿童病例占69.01%。

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正式版)

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正式版)

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目录前言 (2)第一部分中成药概述 (3)一、中成药的剂型 (3)二、中成药分类 (5)三、中成药安全性 (5)第二部分中成药临床应用原则 (7)一、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7)二、联合用药原则 (7)三、孕妇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 (8)四、儿童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 (8)第三部分各论 (9)一、解表剂 (9)二、泻下剂 (9)三、和解剂 (9)四、清热剂 (10)五、祛暑剂 (11)六、温里剂 (11)七、表里双解剂 (11)八、补益剂 (12)九、安神剂 (12)十、开窍剂 (13)十一、固涩剂 (13)十二、理气剂 (13)十三、理血剂 (14)十四、治风剂 (14)十五、治燥剂 (15)十六、祛湿剂 (15)十七、祛痰剂 (16)十八、止咳平喘剂 (16)十九、消导化积剂 (16)二十、杀虫剂 (17)第四部分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 (18)一、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 (18)二、中成药不良反应的监测 (18)三、开展中成药临床应用监测、建立中成药应用点评制度 (19)前言为加强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了《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中成药概述;第二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各类中成药的特点、适应证及注意事项;第四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

《指导原则》是为适应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是临床应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

每种中成药临床应用的具体要求,还应以药品说明书、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卷》为准。

在医疗工作中,临床医师应遵循中医基础理论,根据患者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药物,辨证辨病施治。

第三部分各论中为更好地说明各类中成药的特点,列举了部分中成药,列举的药物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未包括但又属临床常用的中成药。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冀卫医函〔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针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三级监管体系建立省、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三级监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监控药品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一)省卫生计生委及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对各市及医疗机构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医疗机构处方/医嘱点评情况。

委托省医院药学质控中心开展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及使用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工作水平。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应组织成立区域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组织,定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省直医疗机构)涉及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品种的处方/医嘱进行专项点评,通报医疗机构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情况及不合理用药情况,并对出现超常处方的医师采取警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措施。

对于执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不力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

痰热清注射液不良反应分析

痰热清注射液不良反应分析

痰热清注射液不良反应分析作者:苗玉莲来源:《健康必读·下旬刊》2012年第07期【中图分类号】R6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7-0390-01【摘要】痰热清注射液疗效确切,尤其是用于上呼吸道风热感冒、痰液粘稠不易咯出的患者效果显著,临床使用广泛,其不良反应日渐增多。

应用时应密切观察。

【关键词】痰热清注射液、临床应用、不良反应痰热清注射液具有抗菌、抗病毒、解热、抗惊、祛痰、镇咳等作用,临床主要用于肺炎早期、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以及上呼吸道感染等。

痰热清注射液说明书[4]明确提示:偶有过敏反应;我院2012年元月份发生不良反应4例,其中2例症状较严重,现报告病例如下:1 病例1.1 病例患者、女、75岁,因咳嗽,咳痰5天,前来就诊。

查体:T:38.3℃,P:90次/分,R:22次/分,BP:18/12kpa,咽部充血水肿,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许湿性啰音。

追问病史:既往体健,无药物过敏史。

静滴痰热清注射液(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0054 ,产品批号1111117 )20ml+5%葡萄糖250ml,10分钟后全身皮肤出现广泛性红色斑丘疹、伴瘙痒,面色苍白,寒战,心率110次/分,立即停药,给氧,肌注肾上腺素1mg,异丙嗪50 mg,静滴5%葡萄糖250ml+维生素C3.0g,地塞米松5mg入壶,约20分钟后症状有所缓解,心率恢复正常,皮疹颜色变浅,第二日,继续上述抗过敏治疗,皮疹逐渐消退。

1.2 病例患者、男、40岁,因“急性扁桃体炎”给予:①注射用磷霉素6.0g+0.9%生理盐水250ml,输液顺利;②痰热清注射液(同一批号)20ml+5%葡萄糖250ml,静滴15分钟后恶心、呕吐少量胃内容物,颜面部皮肤散在红色斑丘疹,部分融合成片状,立即停药,肌注地塞米松5mg, 静滴5%葡萄糖250ml +维生素C3.0g+葡萄糖酸钙20 ml,30分钟后症状缓解,皮疹逐渐消退;追问病史:既往体健,无药物过敏史,有饮酒史。

辅助用药及PPIs用药培训

辅助用药及PPIs用药培训

辅助用药的管理规定
• 口服“中成药”每次处方量不超过一周,
如慢性病治疗需要延长服用时间应在处方 背后注明理由,最多量不超过二周。特殊 病例需长期服用某些“中成药”或其他药 物,而且价格比较昂贵,医生开具处方后 首先要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处方背后签字, 再由门诊部主任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配方。
特殊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止血、活血类药物应用规定
• 止血药物不得与活血化瘀药物同时应
用。有活动性出血倾向,为非瘀血因 素或在手术后24小时内,不得使用活 血化瘀药物。
止血、活血类药物应用规定
• 有深静脉血栓形成(VTE)危险因素
(既往VTE病史,肿瘤,高凝状态)、 创伤和手术后肢体肿胀者,治疗原则 为活血消肿,应首先选择服用中药汤 剂或中成药,尽量不选择使用中药静 脉制剂。
案例一:
住院号: 女 21岁 (住院91天)
用药情况:果糖针(37天)、丙氨酰谷氨酰胺 针(27天)、二丁酰环磷腺苷(26天)、鹿 胍多肽(33天)、骨瓜提取物(24天)、红 花针(16天)、苦碟子针(6天)
存在问题:适应症不符合、疗程不符合、联合 用药不合理。
案例二:
住院号:男 67岁 (住院3天)
反流性食管炎
胃泌素瘤
慢性非萎缩性胃炎
急性胃炎
急性胃黏膜病变
急性上消化道出血
消化性胃溃疡
吻合口溃疡
急性胰腺炎
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
幽门螺杆菌的根除治疗
高危人群应激性溃疡的预防
化疗止吐
预防非甾体类抗炎、抗血小板药物所致消化道出血
激素类药物相关性溃疡
用药方式 口服 口服 口服 口服 口服 口服
静脉
• 止血、活血类药物应用规定 • 根据病情,有选择性合理使用止血类药物,

中医药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目录第一部分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 2001年2月28日修订 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部分行政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2.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2.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2011年1月8日修订)2.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2013年12月7日、2016年2月6日修订)2.10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第三部分部门规章3.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 2003年11月28日、2016年1月19日修订)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 2006年11月1日修正、2017年2月3日修改)3.3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3.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22日)3.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3.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12月21日)3.7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3.8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3.9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3.10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5月10日)3.1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6月29日)3.12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0月19日)3.13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7月7日)3.14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月3日)3.15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2009年3月16日)3.16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5日)3.17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2012年5月29日)3.1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25日)3.1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12月30日)3.2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年6月26日)3.21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3.2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6月18日)3.23 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第四部分规范性文件4.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4.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2006年9月4日)4.3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2009年7月29日)4.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3日)4.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3月17日)4.6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4.7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07年3月12日)4.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5日)4.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24日)4.1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2013年10月9日)4.1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0日)4.12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2014年11月20日)4.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2008年8月11日)4.14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4.15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9月5日)4.16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9月20日)4.17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7日)4.18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1月11日)4.19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7日)4.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4.21 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2008年4月10日)4.2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1月22日)4.23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6月11日)4.24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2月22日)4.2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2008年12月24日)4.2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4.27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2003年11月25日)4.28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2006年3月6日)4.29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重要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4.30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4.3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4.32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4.3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2010年10月20日)4.3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4.3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年2月10日)4.3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2012年5月4日)4.3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2013年4月1日)4.38 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21日)4.39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2014年3月18日)。

药学法律法规及特殊管理药品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号令)
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 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科研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 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 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 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 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号令)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① 非限制使用药物 ② 限制使用药物 ③ 特殊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号令)
1.非限制使用药物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
格较低的抗菌药物。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81号(2011年7月1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发政〔2011〕11号
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药政发[2013]16号
03
重点药物 有关规定
重点药物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
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医发〔2004〕285号
法律救济 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 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向人民法院提起)。
药师下临床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行政复议/行政救济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 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皖药监中化秘〔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市、广德市及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经第7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5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当前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深化中药监管科学研究,持续优化审评审批服务,全面加强中药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监管,助力安徽中药强省战略实施,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一)推动中药源头质量提升。

牵头制定完善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遴选评估标准,积极推进皖产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持续推动“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十大皖药”新增品种论证和“回头看”,鼓励“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提升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的示范效应。

(责任单位:中药化妆品监管处,省食药检院,各市市场监管局。

排序第一为牵头部门,下同)(二)持续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

不断完善工作推进方案和配套技术要求,通过GAP延伸检查、符合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推动中药生产企业采取自建、共建、联建或共享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的方式,稳定中药材供给。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及基本原则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一、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制定医院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

二、中药注射剂应当在院内凭医师处方和医嘱使用,医院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

三、采购中心要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在发放药品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四、医护人员应按照卫生部《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证;加强用药监测,医护人员使用中药注射剂前,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临床药师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五、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要准确掌握使用中药注射剂患者的情况,做好临床观察和病历记录,发现可疑不良事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患者应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报告;妥善保留相关药品、患者使用后的残存药液及输液器等,以备检验。

六、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指导全院做好中药注射剂相关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医师、护师、药师密切配合,及时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组织相关部门对医院医疗科室留存的相关样品进行检验。

七、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对院内留存疑似不良反应/事件相关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一、选用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合理选择给药途径。

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

必须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应加强监测。

二、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

临床使用应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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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
卫医发〔2005〕51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请示》(京卫法字〔2005〕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药品的临床应用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管理药品的临床应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质量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并做好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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