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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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问题探析

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问题探析

第一 , 委托物可 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委托人将 占有他
人的物 品出让 , 属于典型 的无权处 分 , 受让人 因不 知委托人 为无权处分人而依据 交易行 为取得该物 品, 为保护善意第三
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 益保 护问题 , 是价值 的判断与选
择 。因为所有权人的利益是特定 的 , 但第三人 的利益是不特 定 的。第三人泛指一切从无权处分人 的手里取得物的人 , 是 所有要买东西的人 。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 , 比较所有权人 和 第 三人间利益 的大小 , 产生了善意取得 制度 , 就 即舍去所 有
有权 转移 的形式要求、 必须通过 交易行为等。善 意取得的法律 效果是 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同时原权利人丧 失
财产所有权。 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要 区分不 同的情况。 [ 关键词 ] 善意取得 ; 构成要件 ; 法律效果 [ 中图分类号 ] 9 34 [ D2. 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 9 1O (0 9 0 - lo 0 l0 — 2 3 2 o )6 00 一 2
不再 由受让人继受 , 受让人 受让 时知道存在负担 的除外 。同 时 ,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 间的法律关 系有 如下两种情况 : 一
又 有 特 别 的规 定 。
律取得 、 原始取得 , 为保护交易安全 、 作 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的
重要法律设计 , 善意取得制度有其产生的重要基础和严格 的
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 制度产生的基础
财 产 所有 权 是 物 权 中最 基 本 的财 产 权 利 , 界 各 国都 对 世
1 动产 适用 善 意取 得 制 度 的 范 围 .
善意取得制度 是近代 以来 大陆法 系和英美法 系物权法 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是 指无权处分人擅 自处分 他人 财产时 , 若受让人满足法律规定 条件 的 , 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善意 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 历久弥新 的重要制度 , 善意取得是法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其他财产权的善意取得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将一项专利权出售给乙,乙以为是甲的,乙又将其出售给丙,丙以为是乙的, 后甲反悔,要求丙返还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善意取得专利权。
案例二
甲将一项商标权出售给乙,乙以为是甲的,乙又将其出售给丙,丙以为是乙的, 后甲反悔,要求丙返还商标权,法院判决丙善意取得商标权。
06
其他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
总结词
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财产可以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例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虚拟财产以及某些 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
详细描述
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财产可以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例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虚拟财产以及某些 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这些财产的善意取得也需要满 足相应的法定条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受让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受让人主观上相信 转让方有处分权。
受让人在取得该财 产时没有恶意或重 大过失。
受让人不知道或应 当不知道转让方无 权处分该财产。
转让价格合理
转让价格应当公平、合理。 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与市场价格相比不畸高或畸低。
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相比不异常。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 频繁和复杂使得交易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善意取得制度通过确认善意第三人的合 法地位,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减少了因欺诈、伪造等行为带来的损失 。
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平。在某些情况下,恶意行为或疏忽可能导致权利归 属的错误。善意取得制度赋予善意第三人特权,使他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获得应 属于原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从而纠正这种不公平现象。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作者:王旭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又可被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占有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却把其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这一财产时是基于善意的心理时,那么该受让人就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财产的原来所有权人不能够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从定义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至少应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权利人、无权占有人(转让人)、善意第三人(受让人)。

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被认为是各国法律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以手护手”原则的内容是,如果把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其他人,那么只可以向该受交付的人请求返还交付物,若该受交付人把该财产在未经交付人同意的情况下而转让给第三人时,那么交付人不能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受交付人请求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运用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此外,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质权等他物权的具体运作准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亦能够善意取得。

这些法律制度的出台为善意取得制度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在认定受让人是否是善意上,理论界上存在两种学说,即“消极观念说”和“积极观念说”。

前一种学说主张在认定受让人是否是善意时,只要受让人不应知也不知转让人是无权处分权人即可,而后一种学说则主张善意的认定必须达到能够认定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的程度方可。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赃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归属

赃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归属

赃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归属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所有权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否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就会使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平安之间产生强烈的矛盾,使第三人对交易平安的信赖产生危机,失去了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

在刑事审判中,难免会遇见赃物被转卖的问题,对于此种赃物是否能够一律采取追赃方式,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例如:被告人a与被害人b原系情人关系后转变为朋友,b欲与丈夫c离婚,想转移财产,b将想法告知a,a因欠赌债,想谋夺b的财产,便怂恿b将车辆转移给他,并说等b离婚后再将车辆还给b,但a却早已方案在b将车辆转移给a后就将b杀死并将车辆卖掉换钱以还赌债,b因其与a的关系相信了a,a在b将签署完毕相关委托手续后,将b杀死。

随后,a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车辆卖给了d,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

案发后,被告人a因其残忍的杀人手段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因其赌博家中已无财产,卖车所得钱款也被a挥霍殆尽,其已经无能力承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家属因被告人a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得到弥补。

此案中,如果车辆未通过合法途径卖给d,那么,便可以将车辆追回,返还被害人家属,这样其损失也可得到局部弥补。

但事实相反d支付了对价,通过合法途径购置了车辆进展了登记,且其对车辆的为犯罪所得并不知情。

如果将赃车追回,那么第三人d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如果保护第三人d的利益那被害人家属便会雪上加霜。

面对此种两难的境地,如何处理?善意取得制度在此时可否适用?被害人的利益如何维护?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日尔曼法中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那么,中国在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这个制度。

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物权制度在维护市场交易平安,实现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状态上取得了重大进步,但遗憾的是,该法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当赃物进入流通领域后,其与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具有了一样使用价值与价值,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对其来源不知情并且客观上很难知情的情况下购置了该“商品〞,对于该“商品〞是应无限制的追赃,还是应合理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选择无限制追赃意味着对刑事法律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但同时会造成第三人对交易平安的信赖危机,使市场交易平安受到威胁。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具体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让与人是无处分权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如将他人之物出卖,将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3.受让人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登记已登记,该交付已交付)三、法律后果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一)赃物(适用)所谓赃物,常见的有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这就形成了“赃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研究——以德国和法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为视角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研究——以德国和法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为视角

文章编号 :6 3 29 (0 0 0 —0 2 0 17 — 5 6 2 1 )6 0 2 — 3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 “ 法律是最高理 性 , 它植根于 自
或者无记名证 券以及 以公开 拍卖方 式 出让 的物 不适 用 上 述规定 。蠲 法国民法典》 27 《 第 2 9条规定:占有物 如系盗赃 “
做 出例 外规 定 的 内在 依 据 。 结合 中国 国情 , 引入 公 平 原 则 , 区分 赃 物 和遗 失物 的 基 础上 . 善我 国赃 物善 意取 得 制度 。 应 在 完
关 键 词 :善 意取 得 ; 物 ; 思 自治原 则 ; 平 原 则 赃 意 公
中图分类号: F 2 文献标识码 绝对原则 的缺陷 , 维 护交 易安全 , 借鉴吸 收 日耳曼 法“ 以手护 手” 原则 合理成分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的, 其从产生之 日起就面临着一个 困境 , 如何平衡协调原所有人和善意第 三人之间利益关系 ,而 民 法意思 自治原则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
押。 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 , 结案后予 以退还买主” 该规 。 定认为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正因为立法上的不统一 , 导 致 了司法实践的混乱 , 即影响 了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 也
的条件基本相 同, 赃物是从公开市场购得 者 ; 即该 四是两 国
都对 同为 占有脱离物的赃物和遗失物做 了相同 的规定 。尽 管德 法两 国对赃物 的善意取得具体制度上有 一定差异 , 但 其立法 的内在依据是相同的 ,即综合运用 民法的意思 自治 原则 和过错责任原则 ,协调所有人和第三人之间 的利益关
第3 卷 第 6 1 期
21 0 0年 6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高 人 民法 院 的 有 关 复 函 中 . 1在 有
关 的第 三人 在不 知 道 并 且 事 实 上 通 常 很 难 物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物 权 法 第 一 次 全 面 系 统
知 道 其 来 源 的情 况 下 购 买 或 接 受 该 物 品
1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尤 其 是 大 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有 体 情 况 由 失 主 和 不 知情 的买 主 分 担 ” 陆法 系 国家 普 遍 采 用 的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 善 意 、 一 有 ( ) 9 5年 . 安 部 会 同 “ 高 ” 财 2 16 公 两 和
度 谓善 意取 得 .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偿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应 当 维 护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政 部 发 布 的 《 于 没 收 和 处 理 赔 款 赃 物 若 所 是 关 的 占有 人 . 在将 该 财 产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后 . 权 益 .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损 失 . 对 由擅 自处 分 共 干 问 题 的 暂 行规 定 》 中 规 定 : 在 办 案 中已 “ 如果受 让人在取 得财产 时是 出于善意 . 其 有 财 产 的人 赔 偿 ” 一 司法 解 释 虽 然 非 常 经 查 实 被犯 罪分 子 卖 掉 的 赃 物 .应 该 酌 情 这 所 取 得 的物 权 就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善 意 取 有 限 . 够 完 整 和 科 学 , 也 为 建 立 善 意 取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买 的 . 不 但 应 得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源 于 日耳 曼 法 的 “ 以手 护 得 制 度 进 行 了有 益 的 尝试 .打 下 了 一 个 良 将 赃 物无 偿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不 知 道 是 赃 手 ” 则 . 原 则 的含 义 是 “ 意 与 他 人 以 好 的基 础 原 该 任 占有 者 . 得 向相 对 人 请 求 返 还 外 . 于 第 除 对 物的 . 又找到了失主 的. 而 应该 由 罪 犯 按 原

法律与生活易错易混点-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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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311条》【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 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 经交付给受让人。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 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 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 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 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 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 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 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 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 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 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 况下又是物证。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人请求损害赔偿。
【易错提醒】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

江苏专用_新教材高中政治课时练习21依法收集运用证据含解析部编版选择性必修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15分钟·30分)一、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大学生小明(20周岁)涉嫌盗窃室友小斌的新款笔记本电脑一台并以三折价格转卖给小亮。

案件审理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系列证据,包括存有从小明手机里提取的他与小亮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一个U盘。

本案中( )A.小亮已经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B.小明须委托辩护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C.小明和小亮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书证D.小明和小亮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解析】选D。

盗窃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在公开市场以合理价格拍卖或购得的条件,本案中小亮以三折价格买的电脑,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小亮无法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而小明可以委托代理人帮助自己诉讼,排除A、B;微信聊天记录从证据类型来看,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记录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而不是书证,C错误,D正确。

【补偿训练】李某在免费试用理疗床时,突然出现嘴歪、脸色苍白等症状,老板余某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梗死。

李某以试用理疗床致病为由将余某告上法庭,并向法庭提供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要求赔偿,法院对该案作出李某败诉的判决。

李某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 )①李某提供的票据不属于证据②李某无法提供胜诉的法律事实③余某的侵权行为不是客观事实④李某的主张没有提供有力证据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解析】选C。

李某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李某无法提供胜诉的法律事实,李某的主张没有提供有力证据,②④正确且符合题意;李某提供的票据属于证据,①错误;余某的侵权行为是客观事实但没有证据将其转化为法律事实,③错误。

2.2021年4月8日,赵某因与郑某感情不和,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财产分割上,二人产生分歧。

赵某坚持结婚时部分价值13 000元的家电,为婚前自己所购,结婚的当天从娘家用车送到男方家,而男方坚持所有物品均由自己婚前购置。

法庭调查时赵某提供了婚前购买家电的所有发票,并提供了结婚时数码相机拍摄的录像。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善意取得制度- 存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权利的动产占有人,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的法律度。

例如,甲将其租赁的海信电脑一台,擅作己有出卖与乙,乙基于甲的占有事实而信赖该电脑属甲所有,遂与其交易,甲将该电脑交付于乙后,电脑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此时,乙取得电脑即属善意取得。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罗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则,侧重于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认可一年的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以兼顾交易活动及维护法律秩序。

与罗马法不同,日耳曼法基于以手护手观念,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日耳曼法,任意将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可对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害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

因为日耳曼实行占有与权利合一的Gewere制度,占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有权利者亦须占有其物。

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力因此减弱。

动产所有人既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托付于人而未占有其物,遂无从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正是由于受日耳曼法Gewere原则的影响,并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根据占有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赋予信赖占有而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近代善意取得制度才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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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理论观点
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关键是看赃物是否是在 公开市场上买的……如果是在公开市场和通过拍卖 得到的,应该要给予一定的保护。
——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
在动产被盗窃的情形下,如果准其适用善意取得, 由于窃贼很难晓,故所有人极易无法获得赔偿,基 于此,所有人会花费较大成本以防盗,或尽更多的 国家资源以找到窃贼,因此莫不如由善意受让人来 负担此种风险。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
关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主要存在如下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 及相关规定》一书中的观点认为,“本法之所以不 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 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 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 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获得。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 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 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 法对此不作规定”
3、苏永钦先生介绍的美国的经济分析方法认 为,在动产被盗窃的情形下,如果准其适用善 意取得,由于窃贼很难晓,故所有人极易无法 获得赔偿,基于此,所有人会花费较大成本以 防盗,或尽更多的国家资源以找到窃贼,因此 莫不如由善意受让人来负担此种风险。
苏永钦:《私法自治的经济理 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7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各国立法例
一、肯定说。认为盗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53条至 1157条 二、否定说。该学说认为盗赃物不可以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例如,前苏联《苏俄民法典》 第152条 三、折衷说。该学说认为原则上盗赃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 善意取得的效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 2279条第2款
——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 ——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 转引自王泽鉴著 用益物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0月版 2001年 月版, 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83 页
我国立法
我国《物权法》未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 题做出明确规定。 “本法之所以不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是通过司法机 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 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获得。在追赃过程 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 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 解决,物权法对此不作规定”
盗赃物
物之所以为赃物,系由其取得方式决定的,物得 因被走私、盗窃、抢夺、侵占而成为赃物。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理论界对此有两 种不同的观点
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Hale Waihona Puke 盗赃物所谓盗赃,较诸一般赃物之意为狭, 所谓盗赃,较诸一般赃物之意为狭,系以盗 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为限, 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为限,不 包含因侵权之物所得之物在内。( 。(1951年台 包含因侵权之物所得之物在内。( 年台 上字第704号判例) 号判例) 上字第 号判例
——苏永钦《私法自治的经济理性》
我们的观点
对于赃物在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但在 特定条件下应兼顾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可以适 用善意取得,并以公开市场交易为适用前提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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