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研究主题: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第一部分:研究问题及背景背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问题: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1)赔偿标准是否准确;(2)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3)证据的采信问题;(4)量刑与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二部分:研究方案方法本研究将采取多种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
1.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国内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研究现状及立法情况,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2.案例分析: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析,研究不同情况下法律适用的问题。
3.法律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与分析,探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4.专家访谈:访问相关领域专家,了解他们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观点,并获得相关建议。
第三部分:数据分析和结果呈现在案例分析中,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不具体,难以确定损失范围。
其次,责任主体的界定存在争议,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划分不清。
再次,证据的采信问题导致医疗事故的真相难以确认。
最后,量刑与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也亟待解决。
第四部分:结论与讨论通过本研究,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应明确赔偿标准,确保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2.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以及医务人员的专业责任。
3.在证据的采信问题上,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调查制度来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
4.量刑与赔偿之间的关系应该协调一致,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经济实力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研究课题。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医疗纠纷是指在医患之间因医疗事故、医患沟通不畅等原因而产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对于医院和医生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不良后果。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以期对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一定的参考。
通过对医疗纠纷的调研发现,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医疗事故可能是由于医生的操作失误,药物过敏或不适应症状等原因造成的。
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患者造成了伤害,导致纠纷的产生。
2. 沟通不畅:沟通不畅是医患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医生应该向患者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但是由于医生的知识水平或语言沟通能力的问题,导致患者对治疗方案有疑虑,产生纠纷。
3. 医疗费用问题:医疗费用是医疗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患者对医疗费用的不满和不理解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医生应该向患者详细解释费用的构成和收费标准,以减少患者对费用的疑虑。
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医院管理: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生的职业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同时,医院应该建立透明公正的医疗服务收费体系,提高医疗费用的透明度。
2. 加强医患沟通:医生应该注重与患者的沟通,向患者解释病情、治疗方案和费用情况。
医患之间的沟通应该是双向的,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权益和意见。
3. 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医院应该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调查医疗纠纷案件,给予患者合理的赔偿和解决方案。
同时,医院可以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是医院和医生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解决医疗纠纷需要医院和医生共同努力。
医院应该加强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医生应该加强与患者沟通,尊重患者的权益和意见。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关于医疗事业医疗纠纷的调查报告

关于医疗事业医疗纠纷的调查报告医疗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疗纠纷则是医疗事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之一。
本文将就医疗纠纷的定义、特点、成因以及解决办法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和特点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过程中出现矛盾而引发的争议,通常包括医疗质量问题、医疗安全事故、医患关系破裂等。
医疗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多样性:医疗纠纷的类型繁多,既有因医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也有因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沟通问题引发的纠纷。
2. 复杂性:医疗纠纷往往涉及多个因素和环节,包括医生、医院、患者、药品、设备等,因此解决起来比较困难。
3. 高风险性:医疗纠纷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医疗事业的不信任,对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4. 高代价性:解决医疗纠纷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医疗资源的浪费比较严重。
二、医疗纠纷的成因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技术问题:医疗技术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一些医生的技术不够高超,操作不规范,容易导致医疗事故和纠纷。
2. 医患沟通问题: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存在障碍,信息传递不畅,患者对医疗过程和治疗方案的理解存在偏差,容易引发纠纷。
3.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公,导致患者难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也容易引起不满和纠纷。
4. 医疗行为不规范:一些医生和医疗机构存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如超量开药、过度诊疗等,容易引发纠纷。
三、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为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式:1. 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良好的医疗习惯和沟通能力,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 完善医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3. 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
根据近期对医疗纠纷的调研结果显示,医疗纠纷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以下是根据调研结果整理出的相关信息:
1. 医疗纠纷的定义:指由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医疗服务引发的病情恶化、损坏、死亡等不良后果,以及医患之间的纠纷。
2. 调查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
共调查了1000名患者和200名医务人员。
3. 调查结果:根据患者的回答,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医疗技术问题、沟通不畅、医疗过程不透明等。
而医务人员则认为医疗资源匮乏、医患关系紧张等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4. 影响因素:调研结果显示,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多个因素密切相关,包括医生的专业水平、患者的医疗素质、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等。
5. 解决措施:根据调研结果,应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其中包括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提升患者对医疗过程的透明度和理解度;完善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制,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6. 政府角色: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纠纷的监管力度,建立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为医患之间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渠道。
7. 公众教育:通过加强对公众的教育,提高其对医疗行为和权益的认知,引导患者正确理性对待医疗问题,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社会问题。
通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改善医患沟通、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等多种措施,可以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路径和方向。
政府和公众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需要共同努力来构建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和安全的医疗环境。
医疗纠纷研究报告范文

医疗纠纷研究报告范文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医患双方发生争议、矛盾或纠纷。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严重影响着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患者权益,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困扰和压力。
本研究报告旨在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医疗纠纷案例分析通过查阅相关媒体报道和相关文献资料,我们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1.麻醉不当导致患者死亡在一家医院进行手术的患者,因麻醉不当导致手术过程中心脏骤停,最终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2.医生操作不当导致疾病恶化一位患有慢性病的患者,因医生操作不当导致疾病进一步恶化,患者陷入危险状态。
患者家属认为医生存在过失,提出索赔要求。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医生的职业素养、医疗标准、医患沟通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需要慎重考虑,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二、解决办法针对上述分析的医疗纠纷案例,我们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1.加强医生职业素养培训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核心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因此,需要加强医生的职业素养培训,提高其医学知识和技术水平,增强其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以提供更加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规范和有效。
对于违法乱纪的医生要及时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起到震慑作用。
3.加强医患沟通医患沟通是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
医生应该耐心倾听患者的需求和意见,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消除患者的疑虑。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应该理性对待疾病,与医生协商共同制定治疗方案。
三、结论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
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加强医生职业素养培训、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患沟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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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以下是我站编辑推荐的医疗纠纷调查报告,供您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舆论过度关注导致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纠纷频繁,日益成为影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社会问题。
为此,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和各类医疗纠纷开展调查研究。
自_ _ _ _ _ _年以来,该县已向县卫生部门登记了11起医患纠纷案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起,乡(镇)卫生院(含门诊部)2起,民营医疗机构2起,村卫生室2起。
11起医患纠纷中有1起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
没有医疗事故被确认。
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10起,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支付102万元。
信访、跟踪、医疗纠纷5起,造成不良影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占纠纷总数的45.5%,医疗机构支付65万元,占协商赔偿的63.73%。
据调查,医患纠纷有三个主要原因:(1)医疗机构因素。
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
病人盲目地认为,如果付钱,就能取得良好的医疗效果。
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方法及程序不完善。
在医患纠纷的早期阶段,医院无法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都是由缺乏法律、心理和社会学知识的医务人员来处理,结果并不好。
一旦出现恶性肿瘤的趋势,医生往往束手无策,并经常邀请更多的安全人员进行干预,这进一步加剧了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对抗。
当发生恶性医患纠纷时,只有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参与治疗。
在医疗纠纷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医疗机构总是处于被动的应对状态。
此外,医药行业的管理相对混乱。
药品统一后,不合理的药品价格、不确定的收费以及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不合理的医疗分工,进一步加剧了医患矛盾。
病人经常把他们的冲突发泄在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冲突的焦点。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活动发生纠纷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中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对于患者的健康和法律权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本文通过调研医疗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旨在加深对医疗纠纷问题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医疗纠纷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技术不过关。
由于医务人员的医术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医生技术不过关、医疗操作不规范,导致手术失败、治疗效果不佳等问题,引发医疗纠纷。
二是医疗机构管理不善。
有些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医生和护士的职业素养较低,服务质量差,给患者带来了很多不愉快的经历,也容易引发纠纷。
三是信息不对称。
由于医患之间对于医疗知识和治疗效果了解不全面,医生在与患者沟通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产生误解和纠纷。
其次,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
一是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
对于一些管理不善的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其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医疗体系。
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是加强医患沟通。
医生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尽量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医疗知识和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对医疗过程和治疗效果有充分的了解。
四是健全法律制度。
加强医疗纠纷的法律监管和处罚力度,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最后,作为患者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医疗常识,遵守医院规定,对于医疗过程和治疗效果要主动与医生沟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要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成果和职业尊严,理智对待医疗纠纷,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医疗纠纷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医务人员要提高职业素养、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患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医疗常识,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法律制度要完善,加强对医疗纠纷的监管和处罚。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医疗纠纷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上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并日渐成为影响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
为此,我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项调研,以求找出问题根源,探寻解决之道。
一、我县医疗纠纷现状2015年至今,全县在县卫生局登记备案的医疗纠纷79件,其中关于县级医疗机构的有46件,关于乡(镇)卫生院(含门诊部)的有11件,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的有8件,关于村卫生站的有14件。
在79件医疗纠纷中有14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17.72%),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4件;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65件(占纠纷总数的82.28%),医疗机构赔付147.94万元(占总赔付的77.70%);存在上访、信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30件(占纠纷总数的37.97%),取得医疗机构赔付102.3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9.15%);多部门协作打击“医闹”行为的4件(占存在“医闹”件数的13.34%)。
二、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分析(一)医疗机构因素。
一是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二是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
三是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疗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
医疗纠纷早期,各科室医生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
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件审理情况调查研究报告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爱群童玉海发布时间:2007-04-19 15:26:09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的上升态势,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一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有时会出现较大差异。
医患纠纷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
如何更好地规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关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安康开展,已成为审判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对东营市2001年以来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进展调查分析,对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形成原因、解决的方法、当前审理医疗纠纷存在的问题进展了归纳总结,以期能为审判实践提供些许帮助,更好地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及主要特点〔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开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保健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局部,人们对生命权、安康权的认识逐步加强,医疗方面的纠纷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索赔额的标的已经突破上千万元,实际获赔额高达几百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不仅依法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安康开展。
但由于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所涉及的社会利益面广,以及其独特的特点和开展动态,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和整个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加强该类案件的深入研究,已经成为当前司法界和法律界的迫切任务。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2005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48件,而2001年全年仅受理该类案件14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国务院也于同年公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年全市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迅速上升到25件,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在2003年与2004年又平稳增长,分别为31件、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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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 2009年11月18日 09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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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描述: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 作者:厦门法院课题组 转贴自: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点击数:909 更新时间:2008-7-5 文章录入:宋律师 ] 前言 自2004年以来,厦门两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2004 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36 件,二审7件,合计43 件; 2005 年受理一审62件,二审5件,合计67件,同比增长55.8%;2006年受理一审63件,二审16件,合计79件,同比增长17... 前言
自2004年以来,厦门两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2004 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36 件,二审7件,合计43 件; 2005 年受理一审62件,二审5件,合计67件,同比增长55.8%;2006年受理一审63件,二审16件,合计79件,同比增长17.9%。医疗纠纷案件的大幅度增长对通过司法途径规范与解决医患纠纷提出了更高的期待。那么,审判实践是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化解医疗纠纷的目标呢?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往往为“双输”判决:一方面,患者通常对对其不利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因举证能力的弱势,抱怨判决保护不力[1];另一方面,医疗机构纷纷抱怨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公、医疗事故以外侵权责任认定的不合法,指责判决医方承担过重赔偿责任影响了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2]。 这种“双输”的判决不仅反映了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法律与判决的过高期待,而且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律适用标准的难以平衡的“两难”境地!这种“两难”,不仅源于医疗纠纷案件利益难以平衡而体现出的审判理念的激烈冲突[3],而且源于医疗纠纷案件众多新领域[4]在理论上的储备与探讨不足,更源于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规则“一元化”与“二元化”的不休争论[5]。为此,厦门法院成立了“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课题调研组[6]”,紧紧结合审判实践,以分析从医疗行为的认定→证据认定→责任
认定→赔偿标准认定的各个审判环节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进路,紧扣法律适用问题[7],逐层推进并深入分析了实践中产生法律适用困境的根源,对医疗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了自己的独特思路与视角。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范围与分类 广义上的医患纠纷可以分为医疗纠纷与非医疗纠纷两种类型。医疗纠纷,即狭义上的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方基于医疗行为导致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即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因医方的医疗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而要求医方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的纠纷。非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本身没有争议,主要涉及其他非医疗行为方面的争议,如医院设施是否完备等。课题组认为,只有医疗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才成立医疗纠纷。因此,界定医疗纠纷案件范围的关键因素,是关于医疗行为的认定。
(一)医疗行为的认定 2
一般情况下,医患之间对医疗行为的存在与否不会产生争议[8],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首先面临的就是对医疗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也存在当事人以不属于医疗行为作为抗辩的个别情况。关于医疗行为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医疗行为的内涵和外延问题;第二,非法行医是否属于医疗行为的问题。兹分述如下:
1、医疗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行为包括医疗美容,但不包括生活美容。参照该规定的精神,课题组认为,认定医疗行为的标准应当是:是治疗性质的行为,包括对身体和肢体缺陷的手术治疗,而不是单纯向当事人提供娱乐、保健或舒适感觉的服务性质的行为。医疗行为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完全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是因为医疗机构承担的“救死扶伤”的义务客观上限制了它们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医疗行为在性质上必然包含了一定的公益性,这是医疗行为的客观属性之一。
从医疗行为的内涵界定出发,课题组认为,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一般美容、按摩等纯粹满足精神需求的服务行为应认定不属于医疗行为,而医疗美容、针灸、中医推拿、拔罐等针对疾病或伤痛所进行的治疗行为应认定属于医疗行为。此外,医疗行为应当排除医疗机构从事的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行为,如与患者疾病医治活动无关的医院管理活动、医疗机构的安全保卫活动以及药品的采购等行为。
2、非法行医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未取得医疗营业执照(或已被吊销、注销)的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疾病诊疗性质的行为能否认定属于医疗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院工作人员和个体医师,因此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也往往以被鉴定对象不属于医疗机构为由,拒绝对不具备医疗资格的机构的医疗活动做出鉴定。
课题组认为,医疗行为的认定并不依赖于行为主体的性质,而应依据行为本身的性质。主体的行为只要具有“治疗”的性质,就应当认定为医疗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自然应当认定为医疗纠纷,作为医疗纠纷案件予以审理。因此,以主体是否具备医疗执业资格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行为的依据显然是不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也不应当拒绝对不具备医疗资格的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做出鉴定。
(二)医疗纠纷的分类 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一元化观点认为只要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所谓医疗侵权纠纷就是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课题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可能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根据医疗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将医疗侵权纠纷再细分为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和一般医疗侵权纠纷,即采纳二元化观点。理由主要是:第一,以“医疗事故”的概念取代 “医疗过失”的概念,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的准确定义是相矛盾的。《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虽然该条款中关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似乎与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 3
要件规定内容一致,即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侵权行为,存在患者人身损害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失。但《条例》第四条又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该条规定中,对造成患者不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过失行为是排除在“医疗事故”这一概念范围之外,这不能不说是《条例》的一个不足,正由于这一不足,就我国现行立法状况而言,“医疗事故”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医疗过失”。第二,如将除医疗事故外的其他医疗过失排除在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则公民的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将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与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尊重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与“权利必须得到救济”这一法律精神相违背。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问题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对疾病治疗的专业性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医疗行为也以其特有的专业化分工,逐渐超出了作为一名普通人的患者的认知范围。基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被动地位以及患者对疾病诊疗常识了解的有限性,产生医疗纠纷后,人们当然有理由让在医疗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全面掌握医疗过程的细节,据有整个医疗活动资料,并且又具有专业化知识的医方承担更多的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责任。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确立了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该说,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9]。 审判实践中,由患者就医疗行为及侵权后果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争议,但关于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认定则争议丛生。
司法实务中,关于医疗机构举证责任范围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关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事实,否则视为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相应败诉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医疗机构只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即可,无需两者均要证实。
课题组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医疗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首先应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要求,即包含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因此,医疗机构只要证实其不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免责。《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 条第1款第8项主要规定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并非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即不能理解成医疗机构必须同时举证证明上述两个构成要件都不存在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