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的税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餐费财税处理要辨清的几个问题彭燕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12上旬·39·□企业餐费财税处理要辨清的几个问题【摘要】本文针对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的情况,就如何准确把握企业餐费的用途,分清其实质,如何对企业餐费进行准确分类并对其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餐费财务处理税务处理彭燕(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192)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而我国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做了严格规定,上述处理不仅不能反映业务的真实情况,还必然导致企业多交税,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可见,做好企业餐费的财税处理对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应酬费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用于接待客户,如年末的员工聚餐、加班吃顿工作餐、出差就餐、开会就餐等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必然关系,自然不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企业应准确把握企业餐费的用途,分清其实质,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依据不同情况,将其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作为福利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来进行核算。
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有何关系?一、餐费与职工福利费在实务中,企业经常会发生诸如职工节日聚餐餐费、加班餐费、午餐费等,无论是哪种形式,这些用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都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餐费的消费主体是本单位员工,是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支出,应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或计入工资总额。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相对于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情况下予以税前扣除。
食堂账务处理(精华版)

职工食堂买菜没有发票原先仍可以这样处理许多企业为了便利员工就餐,开设了职工食堂,职工食堂该如何做账呢?食堂从菜市场小贩处购买食材,没有发票如何是好?1 企业食堂应当设立单独的帮助账核算食堂收支,用以核算食堂的开支;企业支付给食堂经费时:借:其他应收款——食堂贷:货币资金月末,食堂依据帮助账核算的属于企业的支出,开具食堂结算收据给财务部,财务部依据结算收据:借:治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贷:其他应收款——食堂2 企业购入食堂用固定资产,属于公司福利用设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借:固定资产贷:货币资金计提折旧时:借:治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贷:累计折旧3 企业为食堂内部人员计提工资借:治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贷:应对职工薪酬食堂帮助账要明细记录食堂收到的拨款,购买食材的支出,收取的职工费用,以备企业财务和税务的检查;企业列支入账的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工资总额的14%进行调整;1 食堂设置帮助账务,反映食堂收支,受到企业拨款时:借:货币资金贷:其他应对款——公司2 食堂选购材料时:借:原材料贷:货币资金3 月末盘点,算出消耗,结算食堂成本:借:食堂支出成本贷:原材料4 收取员工自付的餐费借:货币资金贷:食堂支出成本注:内部食堂收取员工就餐费用,不作食堂收入处理,而应直接冲减食堂成本费用;由于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供应的劳务,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向职工收取的费用无须纳税;5 月末食堂依据合算的当月食堂支出成本,开具内部结算收据,上报企业财务:借:其他应对款——公司贷:食堂支出成本食堂虽然是作为帮助核算账务,但其核算仍必需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全部的选购活动必需取得正规发票;否就,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不合规单据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惩罚;所以,对于企业食堂选购时的发票规定,企业肯定要引起重视;不要为了节省选购成本,任凭到不能供应发票的商品经营者处选购食材,从而放任白条收据入账,最终却付出更高的代价;第一招:外包饭堂,承包商开票入账;企业可以将饭堂整体外包给饭堂承包商,由饭堂承包商为企业预备员工午餐一并负责选购全部饭堂食材,企业按期支付饭堂承包费用并向饭堂承包商全额索取发票入账;其次招:挑选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堂物品;企业可挑选以下供应商,如: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取得发票直接入账,这些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税;第三招:挑选农产品贸易公司;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因此,挑选他们也是可以取得发票;第四招:找农业个体户;农夫以个体户身份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免增值税,也免个人所得税,他们也可以开具发票;第五招:发放伙食补贴,无票照样入账不少财务人员反映:企业不愿外包饭堂,又觉得找农超开票太麻烦,能否企业内部解决无票的问题?木有问题,企业可采纳发放伙食补贴的方式:第一步:财务人员依据每月预算伙食支出计提员工伙食补贴至“工资薪金”其次步:将上述计提的工资扣缴作为购买食材支出,拨给饭堂就可以了;第三步:饭堂用收到的款项购买食品材料;这些费用已经计入职工薪酬,无需另外取得发票,工资低于起征点也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不过,即使肯定要超个税起征点,税率也是可以掌握的;因此,企业仍需要认真去衡量如何做最为划算;[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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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9年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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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支范围(餐费属不属于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支范围(餐费属不属于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范围及税前扣除的详细说明(包括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国税函〔2009〕3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职工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职工食堂的财务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工食堂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监督。
(三)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杜绝浪费。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职工食堂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规范化。
(二)负责职工食堂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三)负责职工食堂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负责职工食堂的税务申报、缴纳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职工食堂的资金来源包括:(一)职工食堂的收入。
(二)公司拨付的资金。
(三)其他合法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二)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三)资金使用应合理、合规,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四)资金收支应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表第八条职工食堂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财务报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条财务报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并进行财务分析。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监督第十一条职工食堂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职工食堂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对在财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内部食堂及招待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内部食堂及招待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第一篇:内部食堂及招待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内部食堂及招待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近期,某企业会计人员询问,单位有内部招待所,不对外营业,其发生的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营支出作为费用处理。
偶尔有供应商的员工到招待所住宿,收取的住宿费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能否用作弥补招待所运营所需资金,冲减费用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该企业内部招待所为供应商员工提供住宿,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店业”的应税劳务。
向其收取货币资金,属于有偿提供旅店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因此,该部分收入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赶紧收藏~~
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赶紧收藏~~ 这10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咋处理的难题。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 近日,福建国税公布了一批纳税咨询问题,其中,这10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咋处理的难题。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 1.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则可以抵扣。 6.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7.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9.我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现在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没有“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明年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购进房产用于进项抵扣,需要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八、《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因此,购进房产的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写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04•【文号】国税函[2009]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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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的税务问题
【标 签】职工食堂,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
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无论哪种
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
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
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
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
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
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
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
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
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
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
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
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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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
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
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
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
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
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
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
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
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
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
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
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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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
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
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
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
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
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
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
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
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
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
算。在食堂账目中,应明确记载米、面、肉、青菜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并附有相关票据作为
证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也要具体体现。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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