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试行)
中药饮片操作规范

中药饮片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采购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流程

中药饮片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为核心,制定严格的,实行。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
第十二条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
采购中药饮片,由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
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指导原则

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过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包材的选择、包装的方式以及贮藏运输过程的保管与养护,均直接影响中药材及饮片的质量稳定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保证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过程的规范性、合理性,是保证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药材质量生产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生〔1998〕11号)、《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SB/T 11182-2017)、《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SB/T 11094-201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包装贮藏运输技术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以及已有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的修订。
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及饮片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
二、基本要求1.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的制定必须在总结传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地方标准,通过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
2.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有关规定。
中药房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中药房中药饮片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采购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国食药监安[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加强中药饮片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了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使中药饮片质量水平有所提高。
然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生产企业存在着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生产,甚至外购散装饮片,加工包装等行为;部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存在着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等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应充分认识加强中药饮片监管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中药饮片质量。
二、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
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并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艺规程;必须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组织生产,出厂的中药饮片应检验合格,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的检验报告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使用单位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小包装中药饮片推
广使用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4.02
•【文号】国中医药办发[2009]9号
•【施行日期】2009.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使用
单位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探索改进中药饮片调剂方式,提高中药饮片调剂质量,促进中医医院药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局在2007年下半年开展了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使用试点工作。
通过总结试点单位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小包装中药饮片的优势,总结了小包装中药饮片应用原则与方法,并且组织编写了《小包装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应用指南》。
为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我局于2008年8月下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的通知》,各省(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上报了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使用单位名单。
我局组织对各省(市、区)上报的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使用单位名单进行审核,确定了小包装中
药饮片推广使用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各省(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使用工作。
请各中医医院在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过程中,注意总结,不断改进,提供经验。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使用单位名单
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
道地药材标准-《川牛膝》征求意见稿
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T/CACM XXX—2015道地药材 川牛膝Chuanniuxi Daodi herb(报批稿)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中华中医药学会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在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基础上,提出了道地药材的标准。
本标准由道地药材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道地药材生态遗传重点研究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雅安三九中药材科技产业化有限公司、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巧、李莹露、黄璐琦、郭兰萍、徐攀辉、刘天成、孙景、唐德英、詹志来、何雅莉。
目次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来源及植物学性状 (4)5历史沿革 (5)6道地产区及生境特征 (7)7道地药材的栽培 (7)8质量特征 (7)9包装、标志和标签、运输及贮存 (8)道地药材 川牛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川牛膝道地药材的术语和定义、生境要求、植物学性状、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包装、标志、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川牛膝道地药材的鉴定、生产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生[1998]11号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SB/T 11094 《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SB/T 11095 《中药材仓库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道地药材 (Daodi herb)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药材。
3.2 川牛膝(Chuanniuxi)川牛膝药材,分布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等地。
医疗机构中药饮质量管理中药煎药室管理及中药处方格式与书写规范管理Microsoft Word 文档
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药事法规 药事管理 第八章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第二节
1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2 中药品种保护 3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
是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根据辨证施治和调剂、制剂 的需要,对中药材经净选,切片或进行特殊加工炮制后 具有一定规格的制成品。最初,饮片是指取药材切片作 煎汤饮用之义。
广义 凡是供中医临床配方用的全部药材统称“饮片”
狭义 指切制成一定形状的药材
一、中药的概念及其作用
(一)中药的概念
3. 中成药
是根据疗效确切、应用广泛的处方、验方或秘方,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有严格要求的质量标准和 生产工艺,批量生产、供应的中药成方制剂。为区别于 现代药,故称“中成药”。
简而言之,中药就是指在中医基础理论指 导下用以防病治病的药物。
一、中药的概念及其作用
(一)中药的概念
1.中药材
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 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作用:制成饮片,供调配中医处方煎服,或磨成细粉服 用或调敷外用,供中药企业生产中药成方制剂或制药工 业提取有效化学成分的原料药。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 Z52020455
一、中药材管理规定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 材的管理办法
新发现和从国外 引种的药材必须 经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销售 。
中药材的种植、采 集和饲养的管理办 法
城乡集市贸易市 场可以出售中药 材
(一) 《药品管理法》
城乡集贸市场不 得出售中药材以 外的药品
中药饮片经营管理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药饮片经营管理规范篇一:中药饮片经营管理制度《中药饮片经营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和保障人们使用中药饮片有效,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企业中药饮片的购进、储存、养护和销售4、责任:购进部门、销售部门、仓储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制度负责5、内容:5.1中药饮片的采购:5.1.1应向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购入中药饮片。
5.1.2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除应有品名、生产企业、产地、生产日期外,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批准文号。
5.1.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5.1.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2中药饮片销售5.2.1中药配方营业员应思想集中,严格按处方要求核对品名、售药。
5.2.2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5.2.3配方所用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5.2.4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按不合格药品处理制度执行。
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
5.2.5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2.6严格按配方、发药师规程操作。
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2.7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严禁串规、串级,按规定价格算方计价,发票项目填写全面,字迹清晰。
5.2.8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
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复核员复核,严格复核无误后签字后可发给顾客。
5.2.9应对先煎、后下、包煎、分煎、烊化、况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2.10配方营业员不得自带配方,对鉴别不清,有疑问的处方不配,并向顾客讲清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