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笔记

宪法学讲义笔记
宪法学讲义笔记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阅读摘记

芦部信喜《宪法》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

韩大元、胡锦光《中国宪法》

通说、有力说、重要学说、少数说

林来梵“规范宪法学”

“法学幼稚病”

四个问题:

1,学科名称:“宪法”还是“宪法学”?

(1)宪法学广义上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尤其可指前者,即理论宪法学;(2)如果我们把学科名称叫做“宪法”,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它就相当于宪法教义学,主要研究某个特定的宪法一般来说就是本国的现行宪法,因此我们把它称为“宪法”,但是不等于宪法文本,不过非常尊重宪法文本;第二,它也是一种教义学,因此在狭义上也可称为宪法“学”,毕竟是一种学问。只是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学”,乃相当于第一点中所说的“宪法”,可以说只是一种狭义的宪法学,与前面所讲的广义的宪法学不同。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多样性与复杂性)

《德国基本法》简称GG

中国宪法54、75、78、82

林文《宪法不能没有牙》

萧瀚《逃课是自由的象征》

宪法的适用效力、适用方法、宪法判例、宪法的发展

3,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二分法:理论宪法学(一般宪法学、宪法史及其学说、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宪政经济学)、实用宪法学(宪法教义学、宪法政策学)

最基本也是重要的是宪法教义学

拉伦次的法教义学定义: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秩序即法律制度。

法学与神学的相似性,甚至罕见其批判精神!法教义学主张在维护现有文本下开始工作。法学的核心部分就是法教义学,保守而不批判秩序。这是必要的保守而非贬义的保守!

德沃金:法官是法律帝国里面的王侯,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

4,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采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一般不能超越宪法文本,最多只在宪法体系内部对其自身进行反思,它有一套规则,并且形成具体的思考方法,具体而言,主要采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等方法,而且讲究“体系化思考”。另外在此基础上,宪法学也有必要开放性地吸收其他方法诸如哲学方法、政治学方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等等。

第一编宪法学总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

第三章宪法的结构

第四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五章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第六章宪法的保障

第二编国法秩序的纲领

第七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八章国家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国家象征

第三编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概论

第二节平等权

第三节政治权利

第四节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五节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六节社会经济权利

第七节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第十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案例分析

柏拉图《理想国》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卢梭《社会契约论》

罗尔斯《正义论》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李强《自由主义》

第一编宪法学总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含义

《碧岩录》僧问洞山:“如何是佛?”山云:“麻三斤”。

分析哲学和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出现后,人们注意到,定义具有危险性,具有它的功能边界,尤其是对于诸如宪法是什么、法是什么、国家是什么等终极性定义,承担着更多的理论风险。法哲学家哈特指明方向,那就是在不同的语境中去分析语言的含义。

两种语境,第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也是固有意义上的宪法;第二种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也就是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利以广泛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立宪意义上的宪法特点:最早出现于西方;立足于自由主义;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被广泛认为体现了宪法最优异的特质。

二,概念的辨别:宪法与宪政

毛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国际通说认为宪政的基础未必就是民主主义而是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区别:立宪主义内涵比民主主义大,它可以吸收民主主义;立宪主义的核心不是民主主义,而是保障个体最基本的自由权利。

梁治平《宪政是一种文化》

如果一部宪法不是按照立宪主义精神制定的,那么即便我们的政治是依据宪法而展开的,这种政治仍然无法成就宪政。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的表述:“权利的保障没有确保,权力分立没有定立的社会,即完全没有宪法。”这句话仍被看做是传统立宪主义精神的精确表述。

三,宪法的属性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法律关系说,权力关系,利益说,主体说,性质说。

宪法是公法。

四、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母法吗?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根本性的内容;宪法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

日本宪法第九条为和平主义条款。

巩献田“物权法违宪”。物权法中的公法条款是当前中国特定社会背景的产物,涉及所有权这一敏感性的问题。各国通例来看,私法制定的过程当中是可以不直接依据宪法的!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违宪。

四,宪法的本质:宪法究竟是什么?

我国宪法学界的正统观点: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

反思:只把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政治现象来看,而忽视了将其作为一种规范现象来考察的重要性——第一,宪法是赋予国家的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政治学与社会学认为国家有三个要素构成:领土、国民和主权。德国法学传统上关于国家的学说有四种:权利客体说或家产国家说、权利主体说、法关系说、法秩序说。最具代表性的是“国家法人说”,由耶利内克加以体系化。);第二,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芦部信喜:宪法是自由的基础法。马克思:宪法是人民自由的宪章。列宁: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第三,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又是一种限制性规范,是授权规范与限制性规范的统一体,好比两面神雅努斯,一方面授予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又适当限制国家权力。

凯尔森“根本规范”。芦部信喜认为宪法的根本规范首先来自人的尊严(康德:人是目的本身),由“人的尊严”派生出两个原理:一个是主权在民,第二个是基本权利保障原理。加上“人的尊严”,三者共同构成宪法当中的根本规范。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提出,他还提出关于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修改程序:修改程序采特别多数决为刚性,采单纯多数决是柔性)世界上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大概只有三个:英国、以色列和新西兰。

英国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主要载体三个部分:第一,宪法性法律文件,如《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令》、《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1997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第二,与宪法有关的司法判例,即法院对宪法问题的判例。第三,宪法惯例,英国有丰富的宪法惯例。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协定宪法主要就是英国《大宪章》,君主和臣民的协商。

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岂有文章觉天下,忍将功业误苍生。)

罗文斯坦(1891—1971)功能意义上的分类: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能适应并服从的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名义宪法(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挥其规范性的宪法);语义宪法(即使被使用,也是掌握权力者的宣言手段或点缀品的那些宪法)。

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时间上的区分为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魏玛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存在形式的结构:宪法渊源

法源(the source of law)三种含义:一是指法哲学上发的终极性的妥当依据。二是法史学上认识过去的法的素材,其实就是法史料。三是指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即解释与适用时可援引的规范。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法源主要包括六种: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在具有宪法诉讼机制的国家才有,中国没有。宪法判例与有关宪法的判决书不同。);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形成的并被普遍认可的惯行或先例。);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我国已签署并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但人大常委会至今未批准)。

二,宪法典的一般结构

一般而言,宪法典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部分叫“组织规范”,另一部分叫“权利规范”。

我国宪法序言:1,简述了人民的革命史;2,记载了20世纪以来的四件历史大事;3,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4,明定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5,指明实现现代化的国内条件;6,确认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三,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第一种含义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总和;第二种含义是指宪法中的某一个条款或某一个规范,它相当于宪法结构的基本单元;第三种是德国学者阿列克西提出的语义学上的宪法规范。“防御权理论”“国家保护义务理论”

宪法规范:根本性和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

宪法关系主要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民族、各团体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主体一方是国家,内容具有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第一,谁有权制定宪法?第二,宪法是怎么制定的?

事实论与规范论的认识进路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西耶斯提出“制宪权”这个概念。《第三等级是什么?》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1)制宪权主体是国民,但是国民没有必要分别行使制宪权,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的特别代表来行使。(2)制宪权没有界限。(3)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

美国人称为邪恶天才的施米特横空出世,关注事实论。他认为修宪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应该服膺于制宪权,二者具有界限。

美浓部达吉认为,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其中包含了制宪权。美浓部达吉的学生芦部信喜,出版《宪法制定权力》,提出(1)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并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于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2)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但是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比如国民会议、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等。(3)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卫兵”。

历史越淡薄的国家,历史包袱就越轻,发展也可能更快。

二,宪法的修改

常态的宪法变动至少包括三种:宪法修改,宪法解释(有的国家是通过宪法判例),宪法变迁(这是耶利内克提出的观点)。

在我国,宪法修改成为宪法变动的独木桥。

宪法中的根本规范不能改,如人的尊严、人权保障原理、人民主权原理这三项内容不能改。

第五章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宪法学实际上是一门解释学。

萨维尼:法解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再现或者复原。法官是法律的嘴巴,是立法者的传声筒。

拉伦茨:法解释实际上是一种“媒介行为”,是对法条之意义的阐明与精确化。

巴尔特、福柯认为解释者可以对文本进行“随心所欲”的重构。法律文本一诞生,立法者究竟何意无需关注。

林来梵强调法解释就是法规范的探求,是一种有约束的重构(“戴着规范的镣铐跳舞”,一方面受到宪法中的规范性语句的约束,另一方面受到宪法规范原理的约束)。

采此立场之原因:立法原意是拟制的,是模拟创造出来的,立法者也是如此;立法者的意志往往落后于时代,如果我们要尊重立法原意,严格按照立法原意解释宪法,也会出现问题;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也可能隐含着一些问题。

三个最典型的应然助词:应该,允许,禁止。

“延安黄碟案”林文《卧室里的宪法权利》

美国宪法中的人权类型:表达自由;信教自由;财产权;平等保护;正当程序。

宪法修正案第九条:不得以本宪法中列举了特定权利的事实,作出否定或轻视人民所保有的其他各种权利的解释。非完全列举主义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

1965年“格林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

“伴影理论”: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权力体系拥有一种“伴影”penumbra,这种伴影是由那些被保障的部分放射出来的,而一些重要的但没有明示规定的权利类型,就出在这个伴影圈中,为此必须予以保障。

宪法解释的作用:使条文意义更加明确化;补充宪法中的漏洞;是宪法适用的必要条件;可以推动宪法发展,是宪法规范继续形成的重要途径;可以促进宪法解释学的发展。

二,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

狭义的宪法适用,就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有两个条件:

第一,相关的宪法规范可以作为裁判规范。第二,还必须存在相应的特定制度,允许司法机关或类似司法机关的机关将宪法适用于个案。这种特定的制度在相当部分的国家是存在的,这就是宪法审查制度。我国基本上不存在狭义的宪法适用,不过有广义的宪法适用。广义的宪法适用几乎就等于宪法实施的所有具体形态,除了狭义的宪法适用,还包括(1)适用于个人的权利救济;(2)适用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3)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运作;(4)适用于作为立法和政策制定的依据,等等。

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此中关系典型体现在狭义的宪法适用当中。

拉伦茨:法的适用就是事实与法条之间对向交流、相互穿透的“一种思想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是通过应照法条,将原始的案件事实加工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通过解释法条,将其转化为具体的、适宜对当下个案的案件事实作为判断的规范形式。这就是“诠释学意义上的循环”。

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第一种是以宪法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分为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最重要)

第二种是以宪法解释目的为标准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林认为它们实际上不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而是对其他法律进行的解释)

第三种是以宪法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分为语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论意义上的解释(耶林)和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意义不大)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宪法解释要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第二,宪法解释要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相当于目的论意义上的解释);第三,宪法解释要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相当于体系解释);第四,宪法解释要与社会实际相适应这(相当于社会学意义的解释)。

“宪法解释会存在主观性的侧面。宪法解释具有超科学性的特征。”

川岛武宜《作为科学的法律学》:法解释学与神学一样只是一种“学问”(教义学),而非“科学”。

如何解决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和超科学性特征:坚持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在理论高度上认识到以下三点(认识并承认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和超科学性,防止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之名实行解释的专断;不应当放任这种主观性,而应当力求克服或者超越这种主观性;要努力追求解释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被接受性。)

“改变不能接受的,接受不能改变的”。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

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规定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我国司法机关目前不能够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尤其不能适用宪法对普通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2001年“齐玉苓案”中引用宪法,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最高院后来废止关于上述案件的批复,使得宪法司法化在目前的中国基本上行不通了。

第六章宪法的保障

一,宪法保障之概述

宪法保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秩序,宪法秩序需要维护是因为会受到挑战和破坏,威胁来自两方面:一种可能是下位法违反宪法,另一种是违宪的权力行使。

二,违宪审查:最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

违宪与违法之区别:性质不同;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主要是公权力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审查机关不同;制裁不同,或者说是强制性后果不同。

实际上违宪主体主要有如下几种: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或政府职能的主体;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包括强大的私团体,如大型企业,也可能具有违宪的主体资格。

违宪的类型:立法违宪(最重要、最普遍);具体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的含义:指的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特定的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活动或者制度。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典范性意义的违宪审查案件。林文《司法的创举与谬误》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德国:违宪审查实际上是“立宪法治国的拱顶石”。

违宪审查的具体功能: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或者说法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现代违宪审查机制: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制(美国,日本);宪法法院审查制(德国,韩国,台湾);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法国)。

林来梵编《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

由人民代表制定出来的法律会不会侵犯人民的权利,会不会违宪?

违宪审查会不会对现行权力结构构成冲击?是否会阻碍改革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

法律人对违宪审查的殷切期待基于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

第二编国法秩序的纲领

第七章国家性质(国体)

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的制约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社会精神文明状态。

霍布斯《利维坦》西方人惯于把国家想象成是邪恶的象征,强调对国家权力的戒备

黑格尔:国家是道德理念的最高实现体。

社会学理论认为,国家由三个要素组成:领土,主权和人民。

经济学理论中的国家观:马克思的阶级国家论。

法学的国家观:耶利内克的国家法人说;凯尔森认为,国家就是一种“法秩序”,或称“规范秩序”——国家法秩序自同说。

休谟对从事实命题推断出规范性命题的有强烈质疑;新康德主义更是主张所谓的二元方法论,其要点就是应该将实存与当为区别,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规定我国宪法性质的内容:政治性;意识形态性;纲领性;低度规范性;张力性。

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接近德国,德国基本法规定其国法秩序纲领,德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的法治国家。

第八章国家形式(政体)

政体的内容:政治组织形式(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及其应用)、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及其应用)、国家象征

一,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议会君主制);共和制(议会共和:意大利、德国;总统制:美国、法国;委员会制:瑞士)。

我国是人民代表制。人大制度的特征: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全国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确立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机制。

人大被认为是“橡皮图章”。

对改革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建议:强化人大的职权行使;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要完善人大自身的组织与活动形式;要完善代表制度,包括实行部分专职委员制度、设立人大代表助理等辅助人员制度;改革选举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

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主要是联邦制,因为现在邦联制很少有了)。

日本和法国式典型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因为存在特别行政区,所以并非典型。

复合制都是国家联盟,美国实际上也是国家联盟,翻译成州,是错误的。

联邦制国家的典型:前苏联,美国,德国,英国。

张千帆认为中国应该采取联邦制,但是林来梵认为这应该慎重对待,因为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的思考,还需要听取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和大量的实证调查才行。

香港司法机关享有司法复核权。曾在居港权案件中,香港法官甚至宣布香港法院有权判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是否违背了基本法。最后还是由人大释法告终。

三,国家象征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三编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第33条到第56条的规范内容,一共24个规范条款,涵盖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人权理论乃是宪法理论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

一,宪法与基本权利

林选择的定义:权利指的就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这个广义的权利包括两个部分:狭义上的权利和自由。

狭义上的权利:rights or entitlements;自由:freedom or liberty

狭义的权利倾向于要求作为,而自由倾向于要求不作为。

狭义的权利倾向于依赖法律设定才存在,自由倾向于不依赖法定形式存在。

在宪法规范上,狭义的权利倾向于后来才出现的,自由倾向于近代宪法时出现的。

如在裸露的臀部上画国旗、住宅不受侵犯,都属于自由。

广义的权利具有的特征: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权利由法规范所认可;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关于基本权利的认识:因为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要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它放到宪法中,所以也叫宪法权利或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用语之间存在差别;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等私主体针对公权力(如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公权力不得不当侵犯,包括通过立法不当侵犯;公权力必须针对其他方面的侵犯而予以保护,包括通过立法予以保护)。

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之所在。现代立宪意义的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的。

现代宪法中两种规范:人权规范、授权规范(组织规范)。

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三对矛盾):固有性与法定性(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思想,强调天赋人权,人作为人在道德或哲学上应该享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基本权利依赖于国家,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基本权利并不存在);不受侵犯性与受制约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依据法律,基本权利也是可以合理限制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民主、宗教、科学等价值体系在西方均遭受批判,唯独人权这一价值体系,基本上没有批判)。

二,基本权利的类型

学理分类:洛克的分类(生命、财产与自由);耶利内克的地位理论(个人相对于国家分别置于四种不同的地位之上,并演化为一种义务与三种权利:“对国家的给付”即纳税和服兵役,“免于国家支配作用的自由”即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对国家的请求”,“为了国家的给付”引申出参政权主要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柏林的二分法(狐狸型思想家,受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影响进而分类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引申为“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前者指个人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作为的权利如参政权和社会权,后者指个人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如自由权);其他的二分法(自由与权利:霍布斯对自由的定义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一种状态,这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而这里的权利指的是需要外部的某种或某些条件予以保护的资格,为此有承担义务的一方存在;自由权与社会权;抽象权利与具体权利);芦部信喜的三分法(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s,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freedom to state,依赖国家保障的自由freedom by state);“三代人权”说(法国瓦萨克最先提出,第一代人权即近现代西方市民革命所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人身、精神和经济三大自由,第二代人权指的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权利后来被宪法采纳类型化为各种社会权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与各种劳工权利等,第三代人权则是“二战”之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所提倡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各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所谓“集体权利”)

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林来梵的八分法(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权利救济权。)

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界限

基本权利的保障:三种保障方式分别为绝对保障方式(依据宪法的保障方式)、相对保障方式(依据法律的保障,“法律保留”概念)、折中型的保障方式(现行德国基本法采此)。

采取绝对保障方式和折中保障方式都需要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采取的是相对保障方式。我国宪法中的三个条款采用了法律保留的方式:第13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条款;第34条;第40条。

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采申请许可主义,而大多数国家都是登记制度。

关于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的发展过程,一般有三个层次:第一层级比较低,就是基本权利单纯依赖法律保护,但未得到全面保护,我国目前处于这一阶段;第二层级,基本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全面保护,这是许多国家在“二战”结束之前达到的水准;第三层级,发展到了宪法自己保护基本权利,其标志就是有了违宪审查制度,而且是真正具有实效性的,能够救济基本权利的宪法审查制度。

基本权利的界限: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霍姆斯关于1919年沈克诉合众国案中有一句名言: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美国一方面保持国会立法不得侵犯这些自由权利,但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不受保护的言论等权力界限。内在界限与外在界限。)

基本权利虽然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不可缺少的权利,但可以加以限制,而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正在于基本权利往往具有界限;基本权利的界限又包括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

基本权利之界限的特性: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具体性。

有行为就可能有冲突。某一个权利的行使一旦要伴随着行为,就有可能对其他人的权利或者公共利益构成冲突乃至侵害。

“罗伊诉韦德案”,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妇女的堕胎自由,还是应该优先保护胎儿生命?联邦法院最后就根据胎儿的存活性作出判决。

关于基本权利,其内在界限往往表现在权利冲突的场景之中,当不同主体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对彼此进行具体的衡量,并作出合理的解决。

四,人格规范的效力范围

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宪法上的人权条款不能适用到私人之间的关系上面去,其在私人领域是无效的,简称为“无效力说”;另一种认为,可以适用,称为“有效力说”。

五,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二节平等权

权利只有斗争才能获得,不斗争就没有权利。你愿意为权利奉献多少,权利就回报你多少。

在当代中国平等权的诉求十分旺盛,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就是农耕社会的深厚的均权传统(传统均权思想到现代和社会主义平等理念相结合,更为强大);第二,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第三,一些公民还可能对现代平等规范原理存在认识上的误解。

一,如何理解平等权?

平等权原理是说,现实中的人具有先天性的差别,但任何人都具有人格的尊严,为此在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爱德华柯克爵士曾对英王詹姆斯一世说: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民法上的平等是A和B处在一个平面上。宪法上的平等是:整体结构像一个等腰三角形,顶点是国家,A和B都处于顶点所面对的两条边的端点上,顶点到A和B的距离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国家应当平等地保护A和B。国家要平等地对待不同的公民。

平等是一种原则还是一个权利,各执一词。中国通说认为,既是权利又是原则:一方面,对国家来说,平等是一项原则,即要求国家必须平等保护不同的公民;另一方面,对个人来说,平等又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可以向国家提出平等的诉求,要求得到平等对待。

二,两种“平等”的原理

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又被称为“机会均等”或“机会均等”,它指的是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是平等的,为此,不管如何,都应该获得平等的机会。

实质上的平等又被称为“条件平等”,指的是根据不同主体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不等于结果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只是一种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充的原理,而不存在替代关系。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立法者非拘束说”的主张是:宪法上的平等权规范,不是约束立法者,也就是说,立法者可以制定出内容上不平等的法律。为此,这种内容上不平等的法律只要人人都加以平等适用,这就符合宪法上的平等权规范的要求了

法律内容平等说,其主张是所谓宪法上的平等,不仅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也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即在立法内容上就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人在立法上都拥有平等权利。这在国外大致相当于“立法拘束说”,指的是,宪法上的平等权规范可以约束立法者,要求立法者不能制定出在内容上就不平等的法律。其理由是:立法的内容如果可以是不平等的话,那么无论如何严格地执行这种法律、平等地适用这种法律,都会产生不平等的结果。

施米特的敌我区分学说在现实的政治领域是可以成立的,在宪法学上是颇值得怀疑的。

四,平等与合理差别

“不合理差别”是大陆法系宪法学上的说法,相当于美国所称的“歧视”,指的就是没有合理依据或超出合理差别程度的差别。

中国宪法上的不合理差别依据: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

合理差别具有合理依据,这些合理依据我们也可以进行类型化归纳:

首先形式上的平等所承认的合理差别,其主要依据是能力、德性和业绩;接下来是实质上的平等所承认的合理差别,其中主要包括年龄差异、生理差异、民族差异、经济能力与收入所得、特定主体。

宪法保护的平等,这个“平等”应该怎样理解?

第一,宪法上的平等,实际上是规范意义上的平等,即应然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指事实上的平等。第二,这种状态不是宽泛无边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内涵的,它指的是得到公权力的平等保护。第三,法学上对待什么是合理差别什么是不合理差别有个判断技术:第一要判断目的是否合理,第二要判断目的是否合理,第三要判断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

第三节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被称为“政治自由权利”,也有人叫之为“参政权”,指的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政治权力下面可以划分为如下四个具体的类型:第一个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个叫“表达自由”,也有人称为“表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六小自由);第三个类型叫监督权(具体为六小方面:批评权、建议权、选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赔偿请求权);第四个类型是“其他的政治权利”,比如担任公职的权利、村民自治中的个人参与权等。

第四节精神*文化活动的权利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是第三大类型的基本权利。

实际上它就属于前面讲的三大自由中的精神自由。三大自由即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这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最重要的内容,在现代宪法中仍然受到重视。

主要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等。

精神自由的重要意义在美国学者爱默生看来有四点意义,芦部信喜将其提炼为两点:第一,精神自由有自我实现、认识真理的功能;第二,它又是精神文明的创造力。

美国宪法中有一个“双重标准理论”,主要讲的就是对待精神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的态度,和对经济自由的态度应当不同,其理由在于精神自由能实现自我、认识真理,另外,人类发展到如今的文明状态,恰恰仰赖人类所拥有的精神自由。

精神自由中的典型如前面的表达自由,在我国宪法中就是六小自由,但在我国被政治化,完全归为政治权利中。在西方,表达自由则处于精神自由的框架中。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我国被纳入在规定人身自由的那一项权利中。文化活动的自由被规定在第47条,和社会权放在一起,被社会化了。所以,在我国,精神自由最为核心的类型就只剩下宗教信仰自由了。

“中国教科书诉讼第一案”——丘建东案。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两方面:信仰的自由与不信仰的自由。三个要点:内心信仰的自由,宗教行为的自由,宗教结社自由。

宪法上的政教分离原理:第一,任何宗教都不应该享有政治特权;第二,政府不得参与任何宗教活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立国教,英国因历史的原因允许设立国教但是政府一般来说不轻易干预宗教的活动。

郭延军《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从三亚观音圣像的建设和开光说起》

政教分离原则本身不是权利,但是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学规范意义上分析的“宗教”是广义的,它包括对超人格意义上的存在,对神灵、仙灵、祖先的崇拜和祭祀,这些都属于宗教活动的范畴。

我国出现的政府公祭行为并不违反宪法精神,因为其目的与手段皆非涉及宗教意义,都是发展经济和旅游业的特定行为,祭祀在我国宪法中存在政教分离原则,政府公祭行为也未必就违反该原则。

第五节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对于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保障写入了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

主流学说认为人身自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身自由不受肆意侵犯的自由;第二,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职是之故,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权行为须严格限制);第三,人身自由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自由。

林来梵《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

康德:人是目的本身。民法上的人格权是个人针对个人的一种人格权,宪法上的人格权则是个人针对国家的人格权。

第六节社会经济权利

复合概念,包括两个权利:经济自由权和社会权。

经济自由权:财产权、合同自由、营业自由(盈利自由),择业自由(工作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社会权利,指的是通过国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来保障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上的某种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美国等成为福利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自由,环境权,劳动基本权等。

在我国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私有财产权(13),劳动权(相当于择业自由,42),休息权(43),物质帮助权(内容上相当于生存权,45),受教育权(也被规定是一种义务,46)

“民法帝国主义”以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可以落实在民法上来保护,为此对《物权法》这样的法律给与过多希望,其实,《物权法》根本抵御不了政府拆迁对公民私有财产所造成的侵犯问题。

第七节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包括三项具体内容:裁判请求权;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的提起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当然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已经包含在裁判请求权当中了;第三则是国家赔偿或补偿请求权。

西方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

第十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的基础理论

一,国家机构的理论概说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国家机构的职能,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国家机构、国家机关等概念源于德国近代国法学中的“国家法人说”。

国家机构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行政权的不断肥大化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力普遍弱化。香港索性采取行政权主导体制。

西方的三权分立难以植入中国。麦迪逊谓:如果人人都是神,那就不需要政府了。林来梵加上一句:如果政府也是神,我们就不需要宪法了。更何况在中国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宗族文化,在传统文化的源头上本来就容易生成“民俗学意义上的腐败”。所以,要批判性地借鉴欧洲各国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原理。

从宪法学的规范意义去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可概括如下:(1)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去行使国家权力。(2)以这种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所有国家机关,即整个国家机构的“权力母体”,由其自下而上地,再逐级对应性地选举产生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而后者的这类机关,对于其各自产生的母体,均须向其负责,受其监督。(3)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分工,由此分出各种国家机关。(4)中央与地方之间,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但边界并不稳定。

“法的主权”支持者日本现代法哲学家尾高朝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凯尔森的得意门生。

法国有“议会制度的试验田”之称。

中国长期村砸一种“使命代表”的观念,最为典型的就是宋儒张载“四为说”: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世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以我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比较依赖通过民主制度或非制度化的某种方式去控制公共权力,而不太相信以权力控制权力的机制。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和活动原则

体系复杂,除了三权之外,还有各种类型的国家权力及其机关。组织和活动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执政党本身拥有作为“人民代表”的高度政治自觉。

我国的执政党即使不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也有能力决定国家意志的形成,并掌握行政权,甚至不通过国家权力机关都可以全面、直接、有效地实现对其他一切国家机关的参与、领导和监督。

在现实中,执政党的组织拥有最大的权力,排在第二位的是行政机关,第三是人大,第四是政协,最后是法院、检察院。

马克斯韦伯说中国是家产制国家,指的就是将家族统治的规则扩大到整个国家的那种国家。

第二节案例分析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事件

李慧娟法官事件

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事件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逻辑学深刻复习知识点

逻辑学复习知识点 前言:逻辑学:传统逻辑、现代逻辑;它是基础性,工具性的学科(更直接,更系统)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什么是逻辑学 1.“逻辑”的含义:源于古希腊,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 逻辑是一门学科,即逻辑学(思维科学)。 2.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的研究目的:总结出人们正确运用各种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 思维:感性认识(感觉,知觉,表象)和理性认识(概念,命题(判断),推理) 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逻辑形式):包括逻辑常项和变项 逻辑常项:不随思维具体内容变化而变化,是判定一种逻辑形式具体类型的唯一依据。 传统逻辑:自然语言(日常用语)现代逻辑:人工语言(符号语言:表意符号,公式,公式序列) 思维形式结构的规律:逻辑规则:仅适用于某种思维形式。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思维形式。(传统逻辑定义)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表现方式: 现代逻辑的基础部分:经典命题逻辑,经典谓词逻辑(表现方式:重言式(重言蕴涵式,重言等值式))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 1.逻辑学的性质:工具性,全人类性(没有民族性,阶级性) 2.逻辑学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年规定的七大基础学科:逻辑学、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

三方面作用:促成逻辑思维由自发向自觉转变;培养和提高人们认识事物、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帮助识别、驳斥谬误和诡辩。 3.第三节逻辑简史 逻辑学的历史:两千多年逻辑学的三大源头:古中国、古印度、古希腊。 西方逻辑:以古希腊逻辑为先河,在发展的历程中完整地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形态。(以此为例) 传统逻辑的诞生与发展: 传统逻辑:由亚里士多德开始直至莱布尼兹之前的整个逻辑类型。特点:借助自然语言,主要范围是常见日常思维类型。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古希腊著名学者,第一次全面、系统研究逻辑学主要问题,首创逻辑学这门科学。被称作“西方逻辑之父”,主要逻辑著作《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辩谬篇》,分别论述概念、命题(判断)、推理、论证、论辩的方法和如何驳斥诡辩的问题。哲学著作《形而上学》系统论述了矛盾律、排中律,涉及同一律。奠定了西方逻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及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研究了假言命题、选言命题、联言命题和推理形式,提出相应推理规则。 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17世纪,实验自然科学兴起和发展,研究了科学归纳法问题。《新工具》一书中提出科学归纳的“三表法”:“存在和具有表”、“差异表”、“程度表”,奠定归纳逻辑的基础。 穆勒(1806-1873):19世纪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在《逻辑体系》(我国近代学者严复译为《逻辑名学》)把科学归纳法发展为五种: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至此,传统逻辑的基本框架大致形成。 现代逻辑的兴起与发展: 现代逻辑(“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由莱布尼兹奠定基本思想,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的逻辑类型。特点:借助人工语言(符号语言),建立形式系统,对研究对象整体把握。 莱布尼兹(1646-1716):德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17世纪末期,提出用数学演算的方法处理演绎逻辑;

宪法笔记

宪法学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研究对象:宪法现象(本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学) 范围:基本理论、宪政制度、宪法规范、宪法实践 二、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传入 三、研究和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定义 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 1、词源 2、各国宪政观念和制宪历史的区别 3、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也导致对宪法认识的不同 4、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方法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 1、看作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 2、作为规定国家体制和机构的职能 3、直接视为政治规范 4、我国学者从逻辑意义上的阶级角度分析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合理的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国家和公民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内容最重要(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1、涉及面广泛 2、从原则、宏观上调整(普通法律从具体、微观上调整) 二、宪法的效力最高 1、高于一切普通法律(立法依据和基础,不得相抵触否则无效) 2、高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本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1、特殊的修宪提起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特殊的制宪和修宪机关:不同于一般立法权(主权行为/职能行为) 制宪或修宪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全国人大2/3以上多数通过3、特殊的通过和批准程序{ 全民公决 4、特殊的内容和时间限制

第三节宪法的本质 一、有关的几种理论 1、神意说 2、共同意志说 3、阶级意志说 二、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揭示 1、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意志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认识的发展 我国宪法本质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不成文) 2、适应性程度(刚性/柔性) 3、制定主体 (钦定、民定、协定) 二、马克思主义分类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三、其他分类 1、形式方面(现代/古典、长/短、单一文件/复式文件、有序言/无序言、有标题/无标题) 2、实质方面:实施效果:规范性、名义性、标签性 创制来源:原始、派生 第二章宪法和宪政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与宪政的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并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 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 2、特征:(1)优良的宪法是宪政实现的前提条件 (2)宪法至上是宪政实现的基本途径 (3)权力受到限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4)人权得到保障是宪政的核心 (5)稳定的民主政治是宪政的保障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一种状态 第二节西方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形成的历史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政治基础

逻辑学笔记整理

《逻辑学》笔记整理 2012300160016 马院12级思政杨郑伟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逻辑”和逻辑学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导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思想、理性、言词、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1、客观规律性。例如:“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是生活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生活的规律性。 2、思维的规律性。例如:“应该合乎逻辑地思维,明确地表达思想”。这里的“逻辑”是指思维要合乎思维的规律。 3、某种理论观点。例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一种荒谬的理论。 4、与“逻辑学”同义,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例如:“认真学习逻辑知识,熟炼运用逻辑知识,对思考问题、写文章、说话、办事以及进一步发展智力都大有好处”。这里的“逻辑”便是指逻辑学。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简单的逻辑方法。 思维的形式结构也叫思维的逻辑形式,它是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的。综上所述,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说。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判定是它的核心内容。 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与意义 一、逻辑学的性质 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可知,这门科学提供给人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的一种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 二、学习逻辑学的意义 学习逻辑学的根本意义,是训练和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提高学习和工作的质量。 具体来说,学习逻辑学的意义主要有: 第一,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从已知进到未知。 第二,有助于准确、严密地表达和论证思想。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 1.宪法学的概念 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 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 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由原则 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 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 (二)人权原则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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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的词源 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 ·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 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 ·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 ·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 ·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 ·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 ·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 ·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 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 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 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 逻辑究竟研究什么? 二、什么是逻辑? 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 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oning,inferen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相关。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 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等,向后的推导。 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 一、古典逻辑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 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3.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第四章) 4. 斯多葛学派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斯多葛学派稍后于亚里士多德,大约晚2个世纪。他们创立了命题逻辑雏形。(第三章) ·就形式逻辑学科而言,这两大逻辑学派都应该看作是现代形式逻辑的祖先。 Formal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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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复习资料大全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 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

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4.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的实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内容上涉及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实质内容 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是,应当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公民权利就是保证多数人能够享有和少数人相当的权利,然而在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保护少数派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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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 )。 A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 、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 导。 C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以上都不对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他( ) A 、对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B 从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C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工报告工作 D 以上都不对 5、民族乡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乡一级的行政区域,因此,它的人民代表 1、1982 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 A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C 、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 A 、国家政权机关 C 、群众 D )。 B 、实事求是 D 、四项基本原则 )组织。 B 、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团体

大会( )。 A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 B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不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 条例 C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D 以上都不对 6、 依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 ( )人以上联名,可以 推荐代表候选人。 A 、三 B 、七 C 、十 D 、十五 7、 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是世界宪法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 ( ) 在 人类史上第一次用宪法形成确认了精神文明建设。 A 、苏俄1918宪法。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 1946年的南斯拉夫人民共和国宪法 D 、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9、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 )行使 10、 从实际出发,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 能做到的就规定。 反之,则不 能规定。( )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A 、请愿自由; B 、迁徙自由; C 、罢工自由; D 、“四大自由” 11、 中国近代史上,首次使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是( ) A 、沈家本 B 、康有为 C 、梁启超 D 、郑观应 12、“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设有宪法” 这句名言出自 ( ) A 《人权宣言》 B 、《独立宣言》 C 、 1787 年《美国宪法》 D 、 1791年的《法国宪法》 13、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是( )。 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A 、国家提倡计划生育 C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 B 、国家推广计划生育 D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

讲义题的文本

1. ★Listen to part of the conversion between a student and her academic adviser M:Janet! Nice to see you again. Ready to plan you schedule for this semester? W: Yeah, I already look at these register classes. And I hope to take the business law and intro the finance with this coming semester. M: That sounds good. And it always best plans the courses in your major first and then fit out the requirements on the electives then. W: I like to take one other business course but I am sure which one? M: How are about an economics course? W: I took one class last semester and got a lot of it. M: Oh, that’s right I remember you tell me about it. Well, let’s see what else you need? W: I need another English course and

宪法学读书笔记

宪法学读书笔记

柏拉图VS孔子 ——由二人看中西政治思想 张翰书先生所著《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从历史角度切入,逐步分析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理想国家、政治分工、社会契约等各项课题,章与章之间相互独立而又连成一体。坦白说来,这使我顿觉迷茫,不知从何下笔。但细读之,发现关于柏拉图与孔子二人的政治思想占了书本内容的一半,正如同此二人撑起了中西政治思想的半壁江山——故借此二人为引子,浅谈一下读此书的心得体会。 先从二人眼中的理想政治说起。关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首先是他的人治的理论。“柏氏在他有关政治思想的第一部著作《理想国》中,首先提出政治权威必须与哲学智识相结合的理想,所以他理想的政治是哲学家做国王。有这样的哲君主持国政时,就应该由他运用智识,随机应变去做,而无拘无束的。”《理想国》是讲专尚人治,而不用法治理论。柏拉图在其第二部著作《政治家》中就此观点再加发挥:“有这样真正的政治家出现时,就应该听他自由运用卓越智识,处理国政,而不要拿法律来拘束他……以普遍、简单的法则来拘束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政之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但此时柏拉图的意见稍有改变,即认为在真正的政治家不可得时,法治可以作为次一等的善政来施行。其次是他的法治的理论。有趣的是,柏氏在其第三部著作《法律篇》

中,观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深感理想的贤哲政治不易实施。于是主张国家要制定一部法典,以使实际政治达到最好的境地。”在该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一句关于法治的名言:“依法以统治自愿被统治的人民,而不是强迫的统治。”小结一下:柏拉图先主张人治,后主张法治。 再看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主张以德性为中心。“大原则是德性可以指导政治,政治的好坏决定于德行的程度。君主或领导人自身行为之德性程度是政治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显然,孔子的观念偏重于人治,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可得时,就应该听他以身作则,多发挥德政的作用,自然可以国泰民安。至于“政刑”,只是辅助作用,必要时才使用。 以下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柏孔二人都对理想陈义甚高,但促其理想实现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然而,孔子始终抱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追求并不切合实际的“德政”,望求出现理想的统治者来实现最好的“人治”,迄未改弦更张;而柏拉图则以年龄的增长,经验的加多,益以屡经挫败,乃渐感其理想之难以实现,而逐步修正,改变自己的主张,从力主人治到主张推行法治。那么,这二人之选择变或不变的原因何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他们的自身性格使然。孔子偏内敛,性格偏执、倔强,故抱着“人治”、“德政”的主张“知其不可而为之”;而柏拉图性格柔和,又精通哲学,易根据情况做出理性的思考,故逐步修正其主张。二是

《逻辑学》完整版笔记整理复习过程

《逻辑学》完整版笔 记整理

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的词源 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 ·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 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 ·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 ;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 ·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 ·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 ·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 ; ·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 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 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 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 逻辑究竟研究什么? 二、什么是逻辑? 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 oning ,inferen 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 相关。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 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 等,向后的推导。 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 一、古典逻辑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 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 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 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3.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第四章) 4. 斯多葛学派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斯多葛学派稍后于亚里士多德,大约 晚2个世纪。他们创立了命题逻辑雏形。(第三章) ·就形式逻辑学科而言,这两大逻辑学派都应该看作是现代形式逻辑的祖先。 Formal logic 希腊: 亚里士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宪法资料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从时间上看,宪法学传入中国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概念:宪法学是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宪法学具有以下一般特征:科学性、阶级性、规范性。 宪法学具有以下具体特点: 1、现实性与纲领性相结合 2、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 3、原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 4、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一、政治意义:有助于对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优越性的认识。 二、法律意义:有助于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理论意义:宪法学不仅是专业课,而且也具有理论课的性质,宪法学涉及国家生活中许多重大问题,这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同时对学习其它法律专业课有帮助意义。 四、实践意义: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对实践有许多指导意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本质 我国是刚性宪法国家。因此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大法,一切法律皆不可抵触或者违宪,否则无效。 在柔性宪法国家(如:英国),宪法只是一般普通法而已。

宪法学讲义+周叶中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讲义第一季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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