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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济南限号规则

济南限号规则

济南限号规则济南限号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道路通畅而制定的一项规定。

根据《济南市机动车号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济南市实施了道路交通拥堵全时段限行措施,以下是详细的济南限号规则。

一、适用范围济南市全市范围内,安装有限行警示牌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快速路。

二、车辆限制1.适用于非济南本地机动车,在限行时间段内禁止进入限行区域,禁止使用行驶证或号牌登记地外的小型客车(含乘用车)和小型货车。

2.载客和载货车辆、三轮(含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在限行区域内不按规定运营或进入限行区域的。

3.使用了不正常尾气排放措施的车辆,或者尾气排放超过规定指标的车辆,在限行时间段内禁止进入限行区域。

三、限行区域济南市限行区域为所有城区道路和城市快速路,限行区域内(包括道路两侧的停车场)的车辆和非济南本地机动车辆在限行时间内被限制行驶。

四、限行时间1.周一至周五,每日早高峰(7:00—9:00)和晚高峰(17:00—19:00)。

2.周六、周日、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每日白天(9:00—17:00)。

五、免于限行的车辆1.轨道交通车且车辆上显示有效乘客券(含单次乘车票或月票、季票、年票等)。

2.公交、出租车、定巴、公交专线、旅游巴士、资源物料运输车辆等道路运输车辆。

3.残疾人专用车(报废车除外)。

4.制定特殊利益规定的车辆。

5.执行公务车辆和特殊情况车辆(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领有相应批准证明或行驶通行证的车辆)。

六、违反规定处罚措施1.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驶出限行区域,并处以罚款200元。

2.无视限行警示标志和限行警示设备强行驶入限行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驶出限行区域,并处以罚款200元。

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在限行时间内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车辆,应当一次性交纳1000元罚款,同时单次记6分。

七、总结以上是济南市的限行规定,因为城市人口数量多,车辆数量较多,为了缓解道路拥堵状况,济南市实施限行制度,避免过度拥堵并缓解交通压力,保障出行质量,在这里提醒驾驶员朋友们在限行时间段内要特别注意遵守限行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罚款和扣分等情况。

在济南购房合同可以落户么

在济南购房合同可以落户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济南购房安家。

那么,购房合同能否作为落户的依据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济南市的落户政策,外地户口在济南购房并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落户。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落户:1. 在济南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住宅房,并取得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可以申请落户。

2. 在济南购二手房90平方米以上(此房没有其他人员户口),并具有房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可以申请落户。

3. 在济南集体户口有住房的人员,迁移户口到住宅地不受面积限制。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购房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落户依据的。

以下是具体分析:1. 购房合同作为落户依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购房合同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能是伪造或变造的。

(2)购房合同所涉及的房产必须是位于济南市区,且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

(3)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明确,确保购房者能够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2. 购房合同与房产证的区别: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主要约定购房者的权利和义务;而房产证则是证明购房者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在购房合同满足落户条件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凭借购房合同申请落户,但最终仍需取得房产证。

3. 落户流程:购房者首先需要向当地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如有)。

(4)子女出生证明(如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当地派出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购房者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总之,购房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落户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购房合同并非直接等同于房产证,购房者仍需在落户后取得房产证。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济房政字[2011]8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房政字〔2011〕82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新建物业工程质量保修工作,规范新建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新建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管理,保障新建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开发企业新建项目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本市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中心)具体负责保修金的归集、存储、核算、支用、退还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内新竣工的单幢住宅、非住宅,应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保修金,交存比例分别为:多层和低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济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等情况,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连同地上物整体交易。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济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遏制集体土地上乱搭乱建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市区范围(包括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政策(一)积极推行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

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二)进一步规范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

(三)鼓励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北京限购令细则全文 京政办发[2011]8号

北京限购令细则全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

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

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

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济南市限行规定

济南市限行规定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也是一个人口繁华的城市。

由于市区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严重,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济南市实行了限行规定。

济南市的限行规定是根据尾号限行的原则,即不同的车牌尾号在不同的日期限制行驶。

具体限行方式如下:周一限行:限制车牌尾号为1和6的车辆行驶。

周二限行:限制车牌尾号为2和7的车辆行驶。

周三限行:限制车牌尾号为3和8的车辆行驶。

周四限行:限制车牌尾号为4和9的车辆行驶。

周五限行:限制车牌尾号为5和0的车辆行驶。

限行时间为早上7:00至晚上20:00。

也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对应尾号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会被交警处以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当然,对于一些特定情况的车辆,济南市也有相应的规定。

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是不受限行规定限制的,这是为了保障紧急情况下的交通畅通和救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出租车和公交车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济南市交运集团的要求,出租车和公交车都需要按照特定的政策执行。

实行限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私家车的使用,缓解道路拥堵,减少交通事故和交通污染。

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市民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提高交通出行效率。

限行政策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从许多数据统计来看,济南市限行政策大幅度缓解了交通压力,并且也提高了交通出行的效率。

当然,对于部分市民来说,限行政策也会带来一些不便。

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在限行时间段内进行私家车出行的市民来说,限行政策增加了他们的出行成本和时间成本。

因此,市民在规划出行时需要考虑好限行政策,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

综上所述,济南市限行规定是为缓解交通问题而实施的一项有效措施。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一些不便,但通过限行政策可以使交通状况得到大幅度改善,提高交通出行效率,为市民创造更加便利的出行环境。

济南租售同权细则

济南租售同权细则一、租赁条件与要求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居住条件,且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落户政策与规定在济南市内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满足相关条件(如连续租赁满一定年限、在济南有稳定职业或收入等)的,可以申请落户。

承租人落户后,享有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社保等。

三、子女教育权益承租人的子女在济南市内租赁住房并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就近入学,享有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权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租赁住房周边学校的招生管理,确保承租人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

四、公积金提取政策承租人可凭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提取额度根据租赁住房面积、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五、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费、降低税率等。

对个人租赁住房取得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

六、租赁用地供应济南市政府将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保障,确保用地需求得到满足。

七、市场监管与规范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租赁住房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租赁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合同备案等服务。

八、租期与租金制度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期和租金支付义务。

租金水平应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房屋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建立租金监管机制,防止租金过快上涨损害承租人利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济南市政府负责解释。

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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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
发展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发〔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1-21 生效日期: 2011-01-21
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房地产市场调
控成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
度,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国
家、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征用、资金投入、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
2011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5万套(廉租住房2000套,公共租赁住
房2.3万套)。同时,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内基本完成市区集中连片
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包
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
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
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贷款。要
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
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
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
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购买第三套
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贷款。
三、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
家庭,只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
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时间以市房地产
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认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购房者,相关部门将
不予受理房产登记申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
重新申报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
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对销售
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
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等行政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房字〔2011〕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
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下同)、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
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
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限购1套住房
(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
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
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
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网签、合同
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
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家庭,还应提交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缴
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家庭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
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署购房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上述
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将购房家庭信息录入市居民家庭住房查询系统,并
联机打印《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交购房人,同时,留存购房家
庭提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办理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手续。

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应持《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及身份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委
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住房信息查询的,购房人还应出具《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授权
委托书》(见附件3)),向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已有住房信息。对符合
购房条件的,由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见附件4),房
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实施合同网签,并将《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编号、购房人及
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出
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购房人实施合同网签。对违反相
关规定网签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将不予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并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
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书,
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整改或网签撤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该网签信息将自动失效,房
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二手房交易的购房人应携带身份证、《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户口簿、
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家庭已有住房信息,对符
合购房条件的,由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后,购房人方可
申请办理网上签约备案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四、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要求购房人提供《购房家庭住房情
况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严格复核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购房信息,对于
违反限购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本通知及限购政策说明(见附
件6),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
义务。对于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及信息的;未取得
《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逾期不办理网签备案整改或撤销
网签手续的;串通采用"阴阳合同"或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
查实,有关部门将暂停其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导致购房人网
签合同不能备案、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以及经济损失的,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购
房人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附件: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doc
2.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
3.购房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委托书
4.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6.限购政策说明.doc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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