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篇

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篇(一)实施范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师。
为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教师管理体制,强化县级中小学教师全面管理职能,各地可同时将普通高中和公立幼儿园在职教师纳入管理改革范围。
(二)主要内容1.规范和创新中小学人事管理建立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控”机制。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和教育发展新需要,依据生源变化定期核定本县(市、区)域内教职工编制总量。
对农村中小学学生规模较小的,应当按照师生比例和班主任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对于确需保留但规模偏小、班级学生人数不足5人的学校和教学点,可采取一班一师包班的办法配备教师;农村小型学校和教学点的音乐、体育、美容、外语、计算机等学科教师,应当采取“一校一岗、多校、旅游”的方式,根据教师工作量和中心学校所在单位配备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报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组织人社部门及时编制年度人员计划,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
有合格教师时,严禁长期聘用非教职工教师;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编制。
中小学编制确有富余的,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编委同意后,可调剂至公办幼儿园统筹使用;严禁值班或以各种形式“吃空饭”;严禁中小学校使用编外代课教师。
有效解决因布局调整或生源减少导致教师过剩的县(市、区)教师资源在学校间分配不均衡、部分学校师生比例严重颠倒、小规模、空壳学校人浮于事等问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富余人员的集中管理培训,培训合格后转入公立幼儿园。
2.规范和创新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根据全县(中小学)教学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变化,及时核实全县中小学教学和社会保障人员总数,根据全县教学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变化,及时调整中小学的岗位数量。
聘用教师控制数管理办法

聘用教师控制数管理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赣州市创新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管理办法破解教师紧缺难题?目前,赣州市教师编制缺口万人。
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赣州市主动探索,实施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管理办法,破解中小学教师编制紧缺难题,有效解决了“同工不同酬”问题,激发了广大“非编”教职工的积极性,受到全市中小学校和教师普遍欢迎。
一是统一招聘。
在重新核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基础上,对编制数额有缺口的,不再新增编制,改为采用聘用教师控制数的办法,作为过渡性措施以解决中小学编制总额不足的问题。
招聘工作纳入全省教师统一招考或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范围,实行计划单列。
二是统一待遇。
聘用教师在薪酬待遇、住房公积金、岗位设置、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等方面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按照有关干部任用办法,通过民主推荐、考察、考核等方式,对优秀的聘用教师可列为学校后备干部,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担任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副职。
三是统一管理。
聘用教师列入同级机构编制、教育部门单独建册管理和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在本县(市、区)用人单位服务满五年后可以在全市中小学流动,占用流入学校聘用教师控制数。
同时,每年拿出适当数量的空编,通过考核的办法对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直接办理入编手续。
四是统一经费保障。
聘用教师控制数内的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
为推动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管理办法落到实处,赣州市还推出系列配套改革举措:一是重新核定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按照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高中1:、初中1:、小学1:19、特殊教育中小学1:3-1:4”的编制匹配标准核定编制,确保每个教学点至少有名教师编制,同时对核定后现有中小学教职工实际空编数的70%纳入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并实行动态管理。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小学教师管理制度1一、请销假制度任何教师有事必须事先请假,并认真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事后要及时销假。
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考勤汇总要以书面请假为准。
二、请假程序教学人员请假一天者,须自行调好课,然后由校长审批。
非教学人员请假一天以内者,须安排好相应的工作,然后由主任签字,校长审批。
三天以上一月以内者须到教育中心批准。
超过一月者由教育局批准。
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教师因公出发或因私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凡因重病请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或直系亲属丧假,函授学习等可申请学校作出调课或代课安排,教师函授学习、因公出差视为出勤。
学校的重大活动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值夜教师第二天可以休息1天,但必须妥善安排休息期间的工作。
三、考勤内容考勤计有公假、事假、病假、就诊、调休、迟到、早退、旷缺等情况。
1、凡开会、进修、读书、社会工作、计划生育为公假,子女家长会或亲子活动每学期最多享受一次二小时。
公假一般以请柬和通知等证明单为准,由教导主任签单离校。
没有书面通知的,由教导主任视情况而定,公假离校时需交出公假单。
公假一般不影响工作,由本人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
如有影响,一天以内由教导主任定,一天以上由校长决定。
2、事假需事先或及时向教导主任请假,一般应不影响工作。
事假以小时计(不足1小时计作1小时),一天及以上的事假由校长签名。
3、病假需及时或在病愈上班的当天,主动向考勤人员提供病假单,病假单无法及时提供的,需立即通知教导主任,以便工作安排。
从教职工的健康考虑,学校鼓励教职工量力而行,不提倡带病工作(无论是否持有病假单)。
如教职工患比较严重的心血管等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和传染病,则应及时看病或遵医嘱休息。
教职工病假期间如来校上班,病假随即终止,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
教职工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教职工工作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使学校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为加强工作纪律, 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校教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为人师表。
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包括年级组、教研组,各处室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或为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其他活动),忠于职守,敬业奉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工作纪律与规范第四条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工作纪律。
(一)工作时间1、学校各岗位的上下班时间及工作日安排,由学校按该岗位工作性质及需要,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决定。
2、学校实行坐班制。
(二)工作纪律及规范1、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遵守各自岗位的上下班时间。
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旷课。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游戏、下棋、查看股市行情、上课接听或拨打手机等)或在校外兼职工作。
2、教职工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事先必须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洁,端庄大方。
4、教职工在校期间,对来访人员应礼貌接待,热情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五条各处室职工应为教学第一线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学校定期对职工的服务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对一些反馈意见特别突出和集中,反映较大的,绩效奖酌情扣发,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工作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教师应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教学服务。
学生和家长意见特别突出和集中,反映较大且教育教学质量差或明显下降的,绩效奖(含高考、中考质量奖)酌情扣发,并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工作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待岗培训。
待岗培训后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下列行为视为严重违纪: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上课违规接听或拨打手机;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斥责家长;进行有偿补课或其它谋取私利的行为;违规收费;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要求的行为。
小学教师考勤管理制度(通用5篇)

小学教师考勤管理制度(通用5篇)小学教师考勤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学校管理,加强师德修养,加强岗位责任制,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本制度。
一、考勤内容1、全体教职工务必增强工作责任感,以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考勤制度。
2、教学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凡未准假而不上课、不辅导、不参加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者视为旷课。
二、考核办法学校实行领导值日制度。
值日领导必须坚持早、午按时到校,检查校园纪律、卫生、安全,并按考勤内容对教师的上班情况检查登记,按月汇总填表于宣传栏上公布,学期结束汇总,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三、考勤规定(一)作息时间要求:1、上午: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必须于7:20前到岗,全体教师必须于7:50前准时到校。
下午: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全体教师于1:10(春秋冬季)、1:40(夏季)前需准时到校。
2、教师工作例会为周五下午第二节课上课开始,临时会议另行通知。
(二)请假1、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教师公假和事假病假需提前向校长请假。
注:请假期间所耽误的课时在假前或假后必须调好。
2、教师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必须持本人请假条向校长请假;一天以内向副校长请假;半天以内向教导处请假。
3、除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未事先履行手续,请人代假、事后补假等,学校不予认可。
4、课堂教学、培优扶困、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旷课节次按实数计算。
5、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因事、因病请假者,按课时计算,累计7节视为请假1天(例会请假按3节计算)。
6、凡经学校同意参加的函授、自学考试等业务进修,离岗前3天须按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7、婚、丧、产假按局规定执行,但须履行请假手续,超假者以旷工或事假论处。
8、教师因公出差,填好调课单,不计缺勤。
四、教师值班。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现制订本校值班制度如下:1、各类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必须事先请假,以便安排好替班人员。
教职工管理制度

教职工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1一.教职工出勤、会议、请假规定:1.学生住校期间,教职工出勤上班时间为周日下午4:30后至该周五下午放学前。
班主任教师周日下午6点前到,行政值周、值周教师周日下午4:30前到,有晚自习的教师必须在上该节自习前10分钟到。
2.学校每周一早上为升旗仪式,周一(13:00点至13:50分)为教职工例会,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星期五上午第三.四节课为德育工作例会,全体班主任教师必须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会议需要改期或要召开临时会议以提前通知为准。
3.教职工每天上班实行点名制和坐班制。
每天上午、下午点名时间为预备铃响10分钟内。
星期一上午点名在升旗仪式时进行,星期五下午无课教职工不能于下午第三节课之前离开,由行政值周负责考勤。
坐班时间每天为上、下午为第一至三节课。
4.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如需要请假,按以下方式办理: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的,1个月以内必须办理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出院后凭出院证明销假。
1个月以上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请假条由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教职工因事需要请假:半天以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行政值周负责审批;半天以上,7天以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超过7天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和体育局批准。
教职工事假,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
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等请假: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假获批准后主动到考勤负责人处登记,并到学校相关处室交接工作安排情况。
学校中层干部出差实行行政人员去向公示制。
5.实行考勤公示制,每周教职工例会公布当周教师当周出勤情况。
二.考核办法:1.教职工请事假:每天扣款70元,如教职工本人将所承担工作安排并落实折半计算,工作安排情况到相关处室备案。
每学年教职工有3天内的事假不计入教师个人出勤考核。
这3天事假用于教职工本人及父母生日、子女家长会、办理其它事宜等。
2024年小学教师考勤管理规章制度(4篇)
2024年小学教师考勤管理规章制度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及假期安排的正式规定一、考勤基本规定教职工在未事先请假或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缺勤,将视为旷工。
在长期病假期间,教职工可继续享受节日福利奖励,但学校发放的阶段性工作奖励将不予发放。
二、特殊假期考勤管理办法1. 学历考试与进修教职工参与高一层次学历进修需与自身岗位及专业对口。
学历进修应利用业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上班时间需参加学历考试的,不享受全额全勤奖。
与专业相关的进修和培训需向学校申报,经同意后每学期可参加一至二门,作为公假处理。
调课需由教导处统一安排。
2. 婚假正常婚假与晚婚假均依据《婚姻法》规定执行,均视为正常上班。
再婚假期同样按正常婚假处理,视作正常上班。
婚假期间如遇法定假期,可顺延。
3.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逝世,可请丧假三天,视为正常上班。
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祖父母、外公外婆逝世,可请丧假一天,视为正常上班。
其他亲属逝世,请假按事假处理,不享受丧假待遇。
4. 产假女职工产假依据计划生育法规定执行,正常生育与晚婚晚育产假天数各异。
男教师护理假根据女方是否晚育设定不同天数,均视为正常上班。
护理假及晚育假期间如遇法定假期,可顺延。
5. 计划生育假依据相关政策执行,特定手术需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6. 人情假每学期教职工可享二个半天人情假,视为正常上班但不享全额全勤奖。
需事先请假,原则上不调课。
每月可有一次下午特定时间离校就医,视为正常上班,次日需凭医院凭证销假。
子女重要人生节点(如参军、考试、留学送机等)可享一天人情假,视为正常上班且不影响全勤奖励。
无法及时提供就医凭证者,按事假处理,重复情况视为旷工。
三、批假权限与请假流程1. 事假需向教导处或校长室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
2. 星期五下午学习日一般不批人情假(特殊情况除外)。
3. 请假原则上需本人直接办理,不委托他人。
4. 上班途中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告知学校,事后补假。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部门。
3.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维护学校利益,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
3.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工作以外,在校外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职务、承担任务并获得报酬的行为。
3.学校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校外兼职的管理
1.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应确保本职工作不受影响,保证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效能。
2.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为兼职单位谋取利益。
3.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应遵守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1.教职工申请校外兼职,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兼职单位的邀请函或聘书;
(2)兼职岗位职责、工作时间、报酬等说明;
(3)所在部门意见;
(4)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所在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二、校外兼职的原则
1.教职工校外兼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影响本职工作,确保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
(2)不侵犯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学校的资源、声誉谋取个人私利;
(3)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4)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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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办幼儿园)教职工和其它教育事业单位职工。 第二章 请假销假管理 第三条 事假管理 1、事假指教职工因家庭和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短期的请假。事假批准权限:单位正职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由教育局局长批准;请假2天以下的,行政正职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党务正职由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批准。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批准,中层领导及教师请假由单位领导批准。外出学习、开会等情况履行事假批准程序,但不扣发工资。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必须是短期行为,理由要充分合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可不予请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否则,按旷工处理。 3、严格控制教职工事假。一学年每人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可不予准假。 4、每请事假一天,扣发月工资全额的3%。 第四条 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材料和药费发票,由校长审批。 2、病假可按病假天数扣除本人病假日的绩效工资。 3、病假6个月以上的,只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 法定假管理 1、婚嫁管理 (1)教职工结婚给予一至三天婚嫁。 (2)教职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另外,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3)婚嫁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4)婚嫁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计划生育假管理 (1)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8天;24周岁(含24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60天;一次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女教职工的工资照发。 (4)女教职工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5)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增加假期天数。 (6)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3、丧假管理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1—3天(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2)丧假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 4、工伤假管理 (1)教职工请工伤假应出具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签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相关部门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工资照发。 (2)教职工因公负伤的,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鉴定等级证明,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或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或其它相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4)申报工伤必须在20日内报县教育局。 第六条 请假流程 1、请假教职工填写请假单(学校统一制作); 2、请假教职工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3、请假教职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准假手续; 5、请假教职工将请准假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 因突发事件或疾病无法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学校相关领导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请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时可由学校教务处安排其它教职工承担请假人的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书面报送校长。 第十条 将教职工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工作的重点,纳入到教职工的综合考核内容之中,并将其作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 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自动离岗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的;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要求请假未予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金额的6%。 1、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3、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的; 4、未经许可擅自离岗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签到时由其它人代签的,按迟到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得,经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含10节)或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严禁在职人员自动离岗 1、自动离岗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人事纪律的行为,凡发现本校教职工有自动离岗的,学校要迅速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离岗人员下达限期返校上岗的通知,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报告县教育局。 2、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返岗的自动离岗人员,且离岗时间超过15天的,离岗人员所在学校要将离岗人员基本情况、离岗时间、学校对离岗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形成正式报告,上报教育局。同时将其它辅助性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 3、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报告和其它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后,整理出自动离岗的有关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自动离岗人员解聘手续。 4、凡是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离岗人员在接到学校限期返岗通知后能按时回校上班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不予解聘,但要加强对离岗人员的批评教育,扣发其离岗期间的所有工资; (2)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3)无条件服从学校安排的工作岗位,或将其调到急需教师的学校工作。对不服从安排人员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且离岗时间迭加计算,达到政策规定时限的,又教育局予以解聘。 第四章 在职病休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在职病休人员是指经县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并由检查领导小组认定需要休息治病的在职教职工。 第十八条 病休人员要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病休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第十九条 病休所需材料 1、病休人员个人申请,填写审核登记表。 2、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和病历等材料。 第二十条 对没有办理病休手续的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病休手续的人员,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利用关系获得医院病休证明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工资发金额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享受年度考核,不享受病休期间晋升薪级工资等待遇。(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病休工资政策,执行新政策。) 第五章 教职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职工的基本条件,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案(报教育局备案),做好教师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 做好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要把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重点考核教师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在学生或哦家长满意度测评中排在后三名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将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选优及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表彰可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表彰材料存入教职工人事档案,作为日后考核、聘任、晋职和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教职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评议、审核、公示的科学合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受到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职,不增加薪级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至三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撤职处分的,在撤销行政职务的同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劳动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育教学水平差,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组织纪律,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