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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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XXX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谢兰松申请民事扶养纠纷司法救助案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

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

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8年01月30日)目录1. 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2.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3. 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4. 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5.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 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7.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一、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

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

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

乌县人民法院公布四起草场纠纷典型案例

乌县人民法院公布四起草场纠纷典型案例

乌县人民法院公布四起草场纠纷典型案例随着基层农牧区经济及旅游业深入发展,涉及草场征收、草场流转的现象不断增多,相应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草场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

2016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还对外发布了涉及草场纠纷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草场征收补偿标准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原告达某与被告某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草场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50年,自1996年12月31日至2046年12月31日。

2011年11月11日,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将原告达某承包的696亩草场予以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二等八级每亩88元的标准,但原告达某认为其草场是二等二级,应按每亩148元的标准补偿,每亩少补偿60元,另安置补偿金与草原补偿金是一致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最高按15倍的基数补偿。

故原告认为少补偿696亩*60元*15倍*2倍(安置补偿金与草原补偿金)=1252800元。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草场补偿金差额1252800元,利息834678元。

乌鲁木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此案原告达某对补偿标准有争议,认为其被征用的草场等级为二等二级,不是二等八级,征用方应当按照二等二级即每亩14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和《实施条例》规定,原告应当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不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二、纠纷经过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的预付款。

2. 乙方于2019年7月1日向甲方交付了货物,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辩称,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故不应承担责任。

4. 甲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因此,乙方作为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3. 甲方验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甲方应在约定的地点验收货物。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17日安徽高院)导读: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亦是今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在全省三级法院报送基础上最终确定的,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物业行政处理、行政收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01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

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江西高院发布涉民生领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涉民生领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核心提示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行政典型案例,涉及征地拆迁、工伤认定、移民资格确认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多个行政管理热点领域,展示了江西行政审判工作近年来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购房者、建筑施工领域劳动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房屋被征收人、移民库区迁入人口、农村出嫁妇女、经济适用房保障等特定人群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是从江西省三级法院近年来审结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对社会生活均具有较大的规范和引导价值。

在这些案例中,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6件。

特点:结构类型悄然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结构类型悄然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

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4006件,同比增长36.9%,今年1至10月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4043件,同比增长27.5%。

审理的案件共涉及土地、林业、住房、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等30余个行政管理部门。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省法院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保护当事人诉权,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锻造行政审判的精品工程。

2015年,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347件,判决败诉率为32.5%,占结案数的14.9%,比2014年增加2.5个百分点。

先后有3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11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编选的参考案例。

另外,全省法院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和政府的理解与配合,着力推进司法环境的优化工程。

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

2015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610件,出庭应诉率上升至15.2%。

高度重视司法的社会责任,大力构建审判职能的延伸工程。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工作案例)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工作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工作案例)目录1.发挥集中管辖优势,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聚焦重点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2.探索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服务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构建生态保护协同治理新格局3.创设生态修复基地,织牢生态守护绿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为长三角“生态建设”构筑绿色法治屏障4.延伸海事司法职能,护航江海航运经济——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海事审判白皮书5.“三大举措”打通跨域理赔壁垒,“一站解纷”凸显司法为民实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探索涉及跨区域道路交通案件审理新模式6.护航G60创治共举,落地法治先试先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助力G60科创走廊司法保障7.金融司法合作系统发力,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上海金融法院牵头打造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新机制8.强化执法司法系统联动,优化走私犯罪联合治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拓展联席会议功能推动反走私工作高质量发展9.共享智慧海事法院建设成果,深化跨域海事司法互联互通——上海海事法院搭建长三角海事司法合作交流平台10.长三角协助执行“三优先”,“云在线”构建协作新模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构建“绿色通道”完善长三角区域协助执行机制案例一发挥集中管辖优势,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聚焦重点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案例背景】长三角地区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点,对全国经济贡献度高,在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区域内的不少企业面临产业链供应链受阻、成本上涨、需求收缩的经营困境,对司法服务保障提出新的要求。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目录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三、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四、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五、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八、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九、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十、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十一、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十二、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交流协作,共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十四、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污泥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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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来源:年月日《人民法院报》第版、第版一、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年月对家企业作出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加工单位备案,其中包括南京发尔士化工厂和南京立升废油脂回收处理中心。

年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作出江宁政发()号《关于印发江宁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号文),明确“目前指定南京立升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升公司)实施全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

”该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于年月发出公函,要求落实号文的规定,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和立升公司签订清运协议,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

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尔士公司)对号文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文对立升公司的指定,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江宁区政府在号文中的指定,实际上肯定了立升公司在江宁区开展餐厨废弃物业务的资格,构成实质上的行政许可。

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作出的公函已经表明被告的指定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应当履行相应的行政程序,被告在作出指定前,未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故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告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作出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但不应在行政公文中采取明确指定某一公司的方式。

原告发尔士公司对其赔偿请求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遂判决撤销被告在号文中对立升公司指定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行政垄断的典型案件。

行政垄断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违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

它侵犯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对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商品的自由流通乃至政府的内外形象都会造成较大破坏和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明令禁止。

本案中,江宁区政府在行政公文中直接指定立升公司,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平竞争权”明确纳入受案范围,就是为突出行政审判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有力维护。

随着法治不断进步,公民、法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运用行政诉讼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监督和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公司诉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江西省吉安市盐务局是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盐业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营范围为食盐、各类用盐、场地出租、日用百货等),二者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因吉安盐业公司除专营食盐批发业务外,还经营日用百货,为提高企业效益,该公司部分业务员在批发、配送食盐过程中,强制搭配非盐商品(食用油、白酒等)或在食盐配送过程中搭配低钠盐、深井盐,否则就以无高钠盐(中盐)或无盐为由停止供应食盐。

部分食用盐零售商不满,向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投诉,该局先后于年、年两次向吉安盐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后经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告知该公司听证权利并听取陈述后,于年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万元。

吉安盐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上述处罚决定。

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吉安盐业公司作为国家食盐专营企业,具有法定的独占经营权,与其他普通经营者对食盐零售商具有不同支配地位,但其经营主体、地位应当平等。

原告在开启多种经营活动中,利用自身专营食用盐的批发、配送过程中的独占优势地位,强制食用盐零售商搭售低钠盐及非盐商品食用油、洗涤系列产品、白酒等商品,其行为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遂判决维持被告吉安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上诉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公用企业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排挤、剥夺了他人公平获得财富的机会。

要建立平等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对于广大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充分保护。

这一权利是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权利,是稳定市场秩序、激发创新活力的压舱石。

本案中,吉安盐业公司利用独占经营权,强行搭售非盐商品,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根据举报对该公司强行搭售行为予以查处,是正确履行制止和处罚违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的职能行为。

法院的裁判彰显了行政审判对公平竞争权益的有力维护,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有力支持,对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推进。

三、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一)基本案情年月,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以下简称鸿润超市)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在原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

年月,该局向鸿润超市出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随后审查材料,赴实地调查核实,认定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丹阳市珥陵农贸市场不足M,其申请不符合丹阳市人民政府丹政办发()号《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的通知》(以下简称号文)中“菜市场周边M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作出了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其变更申请不予登记。

鸿润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驳回通知书,判令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变更登记。

(二)裁判结果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本案中,原告鸿润超市申请变更登记增加的经营项目为蔬菜零售,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被告市市场监管局适用号文中“菜市场周边M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登记,但该规定与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不一致,与《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积极发展菜市场、便民菜店、平价商店、社区电商直通车等多种零售业态”不相符,也违反上述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登记行为合法的依据。

遂判决撤销涉案驳回通知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登记。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已为原告重新办理了变更核准登记。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机关违反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的典型案例。

该原则不仅《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其他大量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中都有体现。

现代经济运行很大程度上靠市场这一“无形之手”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要找准定位,正确引导、指导和调节市场,避免各种不当干预与限制。

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号文,未支持鸿润超市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不仅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同时也对当地合理设置菜市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有着积极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适用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明确指出市政府号文不仅与商务部有关规定不符,也违反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切实贯彻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精神,具有一并审查“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时代意义。

四、德清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案(一)基本案情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抽检德清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干山公司)生产的某批号三蛇粉胶囊。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送检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汞含量,该公司申请复检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复检结果为汞含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食药局)依据《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规定胶囊产品中有害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应≤),认定被检样品汞超标,属不合格产品,并于年月向各设区市、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年度省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浙食药监稽〕〔〕号文),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予以通报(含上述胶囊),并在该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莫干山公司认为,检测报告在认定标准上存在错误,抽检样品应适用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该局在网站上通报该公司产品不合格的行为严重影响其声誉。

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浙食药监稽()号文中对其上述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通报。

(二)裁判结果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诉争产品首次检测结果汞含量为,经复检后汞含量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属不合格产品。

原告莫干山公司提出其制定了诉争产品的企业标准并经备案,其产品符合该标准。

但企业标准中关于汞含量的限量指标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效力。

被告省食药局具有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检验、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定职责,有权向社会公布检验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名单并未扩大原告实际抽检产品范围,符合法定程序。

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维护市场安全、公众健康的典型案例。

繁荣的市场必须是安全的、以人为本的市场。

特别是流通中的食品药品质量,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

即使是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也必须服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本案中,虽然莫干山公司强调抽检产品应适用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但食药监督部门严格执法,认定抽检产品不合格,主张该产品系食品安全法定义之食品,已公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企业必须执行。

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企业标准中关于汞含量的限量指标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效力。

可以说,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市场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严格管控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五、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崇明县财政局行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年月日,上海市崇明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县妇幼保健所委托,对高频线摄片机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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