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的管理制度

技师的管理制度一、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1. 技师的岗位设置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来确定,一般分为主管技师、高级技师、中级技师和初级技师等几个级别。
每个级别的技师都有相应的工作要求和职责。
2. 技师的工作职责应该清晰具体,并且与其实际工作内容相适应,确保技师明白其在岗位上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对工作成果的责任。
二、培训和学习1. 技师管理制度应该明确技师的培训和学习要求,包括定期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参与技术攻关等。
2. 技师的学习和培训应该是持续性的,企业可以通过组织内部培训、外派学习、学历教育等方式对技师进行培训,确保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能够不断提高。
三、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1. 技师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起科学严谨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创新能力、团队合作等多个方面的考核指标。
2. 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技师的薪酬、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应该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及激励措施。
四、团队合作和沟通1. 技师管理制度应该重视技师之间的团队合作和沟通,促进技师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鼓励团队共同攻关、协作创新。
2. 需要建立起技师相互交流的机制,鼓励技师进行技术讨论、经验分享,以提高整个技师团队的整体技术水平。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保护1. 技师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明确技师在操作设备、使用工具时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保障技师的人身安全。
2. 技师工作中可能遇到的职业危害应该得到重视,需要通过提供防护用具、定期体检等方式来保护技师的身体健康。
六、纪律管理和违纪处罚1. 技师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纪律管理机制,明确技师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规定,促进技师的规范行为。
2. 针对技师的违纪行为,应该建立起相应的违纪处罚制度,对于严重违纪者可以进行相应的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罚。
七、技师发展规划1. 技师管理制度需要关注技师的职业发展规划,帮助技师进行个人职业定位和发展规划,指导技师进行技能提升和职业成长。
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 、《关于印发〈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6〕23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第三条段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党务副组长:主管职教副段长副组长:其他段领导组员:劳人、教育、线路技术、桥梁技术、安全科,办公室,党群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人科,主要负责高技能人才日常管理、考核和评聘.三、聘任第四条根据铁道部《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按照评聘分开的要求,合理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数量,编制岗位说明书,严格聘任程序,实行择优聘任。
—1—第五条技师的聘任按照“严格条件,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把质量关,在路局核定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数额内,优先聘任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工班长,其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聘任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聘任:(一)个人申请。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及岗位说明书,提出岗位聘任的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
由段高技能人才领导小组按技师、高级技师岗位任职要求,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
(三)民主测评(1)测评团的组成。
测评团由技师、高级技师所在车间干部、工班长和职工代表组成,测评团成员不少于20人。
(2)应聘人员述职。
由应聘人员向测评团作述职报告,介绍本人自然状况、简历,简要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说明应聘所具备的条件,对下步工作提出设想。
述职报告应在1000字左右,述职时间为5—8分钟。
(3)测评团测评.由测评团成员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参加应聘人员出评价,按优秀(90-100分)、称职(81—89分)、基本称职(61-80分)、不称职(50-60分)四个档次打分。
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 基本要求1.1 按照“谁聘任、谁考核”的原则对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1.2 高技能岗位设置为5个层级,即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
1.3 高技能岗位人员通过竞聘产生。
原则上首席技能大师自技能大师中竞聘产生,技能大师自首席技师中竞聘产生,首席技师自主任技师中竞聘产生,主任技师自责任技师中竞聘产生。
2 分工与职责2.1 局劳动工资处(分公司人力资源处)为油田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2.1.1 负责发布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竞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资格并组织评审,办理聘任手续等相关事宜。
2.1.2 负责制定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兑现薪酬待遇等。
2.1.3 负责建立健全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考核档案,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2.1.4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岗位设置、职数配备、聘任程序、年度和任期考核、薪酬待遇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开展情况。
2.2 各单位劳资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本单位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2.2.1 负责发布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竞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资格并组织评审,办理聘任手续等相关事宜。
2.2.2 负责制定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兑现薪酬待遇等。
2.2.3 负责建立健全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考核档案,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数3.1.1 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岗位设置在油田层级,原则上从物探、钻井、测(录)井、采油采气、集输、注水(聚)、井下作业、工程施工、供发电等油田主营业务领域技术工种中产生;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岗位分别设置在二级、三级和四级单位层级,原则上从各单位主营业务领域技术工种中产生。
首席师管理制度

首席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席师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首席师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首席师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首席师,包括各级首席师。
第三条首席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忠于公司,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设立首席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首席师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首席师进行考核。
第五条首席师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帮助首席师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首席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首席师有权参与公司管理决策,提出管理建议和意见,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和权益。
第八条首席师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安排,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九条首席师有义务对公司的员工进行管理和指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首席师有义务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接受公司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首席师的管理职责第十一条首席师应当全面负责所在部门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部门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首席师应当做好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首席师应当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十四条首席师应当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做好部门的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工作,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第四章首席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第十五条公司将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对首席师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首席师给予奖励和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首席师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将根据首席师的实际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薪酬和晋升机会,激发首席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公司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给首席师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首席师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技师的管理规章制度

技师的管理规章制度
《技师管理规章制度》
一、尊重技师的权利和尊严
1. 技师有权享有与职业身份相适应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
2. 技师有权享有职业发展与学习的机会,有权参与职业技能认证和评定。
二、保障技师的安全和健康
1. 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保障技师的身体健康。
2. 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和预防措施,确保技师的工作安全。
三、提升技师的职业素养
1. 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升技师的专业水平。
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技师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
四、建立技师考核机制
1. 对技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技师进行奖励和激励。
2. 设立技师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违规的技师进行惩处和监督。
五、促进技师队伍的团结和协作
1. 建立技师团队,促进技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 加强技师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解决技术难题并共同提升。
六、制定技师激励政策
1. 建立技师奖励制度,激励技师提升自身技能。
2. 提供技师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鼓励技师在职业生涯中不断进取。
七、完善技师管理机制
1. 建立技师管理部门,负责技师队伍的管理与培养。
2. 加强对技师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技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技师管理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技师的权益和利益,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有效提升技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高技能人才管理实施办法

⾼技能⼈才管理实施办法⾼技能⼈才管理实施办法1.⽬的为了建设⼀⽀技术精湛、⾏业领先的⾼技能⼈才队伍,建⽴健全企业⾼技能⼈才培训、培养、开发的梯级模式和技术⼯⼈⽐学赶帮超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适⽤范围适⽤于龙钢公司⾼技能⼈才管理。
3.定义⾼技能⼈才:是指具有⾼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创造性劳动,并对企业做出贡献的⼈,主要包括技能技术⼯⼈和操作⼯⼈中取得⾼级⼯、技师和⾼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员,以及在企业技术⽐武中获得“星级员⼯”称号的⼈员。
4.职责4.1⾼技能⼈才评审领导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组)4.1.1负责公司⾼技能⼈才评聘审批⼯作。
4.1.2研究、策划、组织公司技术⽐武活动。
4.2⾼技能⼈才评审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资源部)4.2.1负责拟聘⾼技能⼈才推荐材料的审核、评审组织⼯作。
4.2.2负责⾼技能⼈才的聘任、续聘及相关待遇的监督落实⼯作。
4.2.3制定公司年度技术⽐武⽅案,并组织落实。
4.2.4对各单位/分、⼦公司的技术⽐武⼯作进⾏监督、指导和考核。
4.2.5负责⼀类技术⽐武和“通⽤⼯种”技术⽐武的组织实施⼯作。
4.3总经理办公室及各分、⼦公司负责技术⽐武表彰奖励的兑现。
4.4⾼技能⼈才评审领导组组长/副组长4.4.1副组长a.确定本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牵头制定⾸席技师、⾼级技师、技师聘任⼈选具体筛选办法,并进⾏初步筛选。
b.组织相关⼈员对《⾼技能⼈才项⽬申报表》中申报项⽬(以下简称申报项⽬)进⾏评审。
4.4.2组长对筛选⼈员进⾏确认。
4.5各单位/分、⼦公司4.5.1负责本单位已聘⾼技能⼈才⽇常管理、相关待遇的落实⼯作。
4.5.2成⽴本单位员⼯技术⽐武领导⼩组,制定本单位技术⽐武活动⽅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并组织实施。
4.5.3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参加公司组织的⼀类与⼆类技术⽐武活动。
5.管理程序5.1设⽴⾼技能⼈才评审领导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公司主管⽣产、技术副总经理成员:总⼯程师、副总⼯程师、⾸席⼯程师、⼈⼒资源部、⽣产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总⼯程师办公室、质量保证部、计控中⼼等部门正职、党群部门负责⼈、主要⽣产单位⼚长(或主管副⼚长)。
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广劳卫发[2010]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铁劳卫〔2010〕83号),为建立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激励工作机制,加快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席技师是集团公司生产一线政治素质好、技能水平高、安全质量优、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和集团各单位以及集团外单位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本工种专项技能的领先人物。
第三条首席技师分为全路、集团公司两类。
由铁道部命名的首席技师为全路首席技师;由集团公司命名的首席技师为集团公司首席技师。
各工种首席技师选拔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分年度在运输生产站段产生。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劳资、业务、职教、宣传等部门参加的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劳卫处负责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提供技术支持,站段负责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高级技师或技师中产生,全路首席技师在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中产生。
第七条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应在综合考虑专业、工种技术技能特点及从业人数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技术进步发展需求,突出运输生产关键岗位进行设置。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按工种岗位设置。
第八条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未设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工种为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集团公司首席技师选拔。
第九条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应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在带徒授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受到单位和职工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本专业领域中技术技能水平高超或有绝招、绝技,有较强解决现场生产实际问题能力。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试验等方面,以及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三)在提高设备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首席技能大师管理制度

首席技能大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首席技能大师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首席技能大师的条件和选拔1. 首席技能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掌握;(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独立解决问题;(3)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4)有一定的领导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完成任务;(5)具有相关认证或资质。
2. 首席技能大师的选拔:(1)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确定首席技能大师的职位和数量;(2)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的方式确定首席技能大师的人选;(3)经过面试、考核等环节确定首席技能大师的选拔结果;(4)企业应及时公布首席技能大师的名单,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首席技能大师的职责和权利1. 首席技能大师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推动和执行企业的技能发展战略;(2)带领团队进行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和提升;(3)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4)协助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员工的技能评估和培训计划的制定;(5)参与相关会议和研讨活动,与外部专家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
2. 首席技能大师的权利:(1)有权根据企业的需求组建团队;(2)有权利直接向企业高层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3)有权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4)有权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和规划。
第四章首席技能大师的培训和考核1. 首席技能大师的培训:(1)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技能培训;(2)首席技能大师应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3)企业应根据首席技能大师的工作表现,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
2. 首席技能大师的考核:(1)企业应定期对首席技能大师进行工作绩效评估;(2)评估内容包括工作量、质量、效率等方面;(3)绩效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首席技能大师的晋升、奖惩等。
第五章首席技能大师的激励和奖励1. 首席技能大师的激励机制:(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薪酬体系,为首席技能大师提供良好的薪酬福利待遇;(2)企业可以根据首席技能大师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提供额外的奖金或福利;(3)首席技能大师获得相关认证或奖项时,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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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技师管理办法
集团办[2006]46号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人力资源五年规划要求,为加快集团高技能人
才队伍建设,提高技术工人的整体素质,营造技术工人学技术、比贡
献的良好氛围,逐步理顺技术工人的薪酬待遇,为集团发展提供充足
的人才保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技术工人按技术水平设置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技师,是指职工队伍中具有高超的技术水
平、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人技术专家。
第四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评选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原则。
(三)突出解决岗位难题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四)打破单位界限,同一工种在公司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均可
竞聘。
(五)逐级考核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在重要技术工种设立首席技师,每工种1人。首
席技师工种分为两类,设置如下:一类为钳工、焊工、起重工、纯碱
碳化工、重碱煅烧工、锅炉运行值班员、氯乙烯合成工、湿法纺纺丝
操作工。二类:电工、热工仪表修理工、分析工、纯碱石灰工、盐水
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电气值班员、原液准备老成黄花操作工、硫
化物焙烧工、蒸发工、制卤工、氯乙烯聚合工、烧碱电解工、爆破工、
装岩机司机、汽修工。(详见附表)
第六条 成立集团首席技师评聘领导小组,负责首席技师选拔和聘
任的组织工作,由公司领导、人事组织部、纪委、工会、安全生产部
组成。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成立集团首席技师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总工程师、技术专家组成,负责首
席技师理论、技能部分的出题、考核、答辩等项工作。
第二节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选拔范围是全集团范围内在生产一线从事本工种工作的
在岗技术工人。
第九条 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团结合
作,忠诚企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2、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学识、能力和业绩,在技术攻关、解决生产
和技术课题等方面,能够发挥带头作用。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必备条件:
1、具备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
2、在本工种操作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3、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职业技能在公司本工种中处于领先水平。近2年内在集
团技术比武中获得“技术能手”以上称号,在市级技术比武中获得前
10名的,在省级以上技术比武中获得前15名的。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先进的操作法,提高
劳动生产率,被公司以上技术部门认可的。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在技术改造、引进高
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重
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4)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
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下一届首席技师的选拔:
1、选拔当年具备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者。
2、原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并且在选拔当年由非生产岗位转到生产岗位者。
第三节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采用逐级选拔推荐,集团统一考核聘用的方式。
第十二条 选拔程序分为各公司推荐、理论考试、技能考核、集
团评聘领导小组评议、公示评审结果等阶段。总分为100分,技术成
果占20%,理论考试占20%,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占30%,答辩占10%,
公司评审小组评审占20%。
1、 各公司推荐
由各公司在通用工种及经集团审批的特有重要技术工种中选拔推
荐,并填写《XXXXX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技师推荐表》,连同个人职业资
格证书、近2年来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集
团公司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办公室。
2、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公司推荐的人选按
照选拔条件审核、核实技术成果真伪、评定、汇总技术成果得分。
3、理论技能考核
理论技能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答辩三部分。
由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命题、考核,为保证考核公平、公正,
工会、纪委全程监督整个考核工作。
4、集团评聘领导小组评议
集团首席技师评聘领导小组根据各公司推荐人员的材料,结合理
论考试、技能答辩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每个人的分数。
5、公布结果
将上述各项得分进行汇总,提出最后的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后,无疑义的,报集团审批、聘任,并颁发证
书。
第四节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解决本工种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
第十五条
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提高技术工人的整体
素质。
第十六条 协助有关部门现场培训指导及必要的专业授课辅导工
作。
第十七条 承担“名师带徒”责任,通用工种首席技师聘期内在集
团范围内培养技师2名,高级工10名;子公司特有重要技术工种首席
技师,聘期内培养在本公司范围内技师1名,高级工5名。
第五节 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
1、对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首席技师评聘办公室具体负责首席技师
的评聘工作。
2、聘任的首席技师行政上由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公司总工程
师领导。
第十九条 任职年限
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届,每届任期两年,届满即自行终止任职
资格,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任务和目标管理相结合制度
首席技师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期奋斗目标,报
首席技师评聘办公室,首席技师评聘办公室负责考核首席技师申报的计划和目标完成情况,作
为调整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业绩考核制度
任期内的首席技师,每年填写《XXXXX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技师考核表》,以书面形式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和任期奋斗目标的完成情况。所在子公司对首席技师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报告(综
合评价评语)报首席技师评聘办公室,作为调整依据。
第二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行解聘,不再列入管理范
围,也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1、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一线生产岗位工作。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重大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成果、奖励、论文、著作有弄虚作假者。
4、工作没有创新,年度考核不合格。
5、在政治上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节 待遇
第二十四条 首席技师实行津贴制。在聘任期间,一类工种首席技
师每人每月享受首席技师津贴600元,二类工种首席技师每人每月享
受首席技师津贴500元。
第二十五条 具备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在本工种操作岗位且被
集团聘任的高级技师,每月享受津贴400元;被集团聘任的技师,每
月享受津贴200元。
第二十六条 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津贴在工资中列支,由所
在公司支付。被聘为首席技师后,原高级技师或技师的津贴取消。
第二十七条 首席技师名单纳入集团公司高层次人才库,被聘任的
首席技师要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技术培训、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等活
动。
第二十八条 首席技师在聘期内,暂不办理退养手续。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首席技师评聘办公室负责解释。
首席技师工种设置及分类表
类别 工种名称
一类
钳工(09-015、09-032)、焊工(09-033、09-034)、
起重工(13-025)、纯碱碳化工(16-010)、重碱煅烧工
(16-011)、锅炉运行值班员(11-016)、氯乙烯合成工
(16-007)、湿法纺纺丝操作工(17-516)
二类
电工(09-030、09-031)、热工仪表修理工(09-026)、
分析工(16-143)、纯碱石灰工(16-012)、盐水工(16-008)、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11-025)、电气值班员(11-032)、原
液准备老成黄化操作工(17-500)、硫化物焙烧工(16-001)、
蒸发工(16-133)、制卤工(18-164)、氯乙烯聚合工
(16-100)、烧碱电解工(16-018)、爆破工(41-003)、装
岩机司机(41-014)、汽修工
注:工种名称及编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