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EDI合同研究及法律探析
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的复杂性、跨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电子商务跨境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在电子商务跨境贸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双方不在同一国家,可能会产生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问题。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当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时,合同应当适用买卖国家法律。
但是,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条款可能存在不同解释,出现法律争议时,如何解决?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参照国际贸易法律的精神,寻求最为公正、合理的解决方式。
目前,主要解决方法有三种:一是选择适用国际商法(UNCITRAL)规定的公约适用法律。
二是选择“最接近原则”,即选用与交易内容及双方实际意愿最接近的法律。
三是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利用仲裁机构调解纠纷。
二、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电子商务跨境贸易中,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很大。
首先,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并验证其品质、性能等信息。
其次,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难以确认商品的真实来源,是否合法,从而存在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
同时,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还可能存在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等问题。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电子商务跨境贸易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主要体现在商品质量保证、退换货、保修等问题上,但传统机制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需要。
因此,需要通过建立网络追溯体系、创新信用评价模式、建设快速响应机制等手段,完善电子商务跨境贸易中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全球公认的重要问题。
在电子商务跨境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更为复杂。
首先,在跨境贸易中,产权主体可能在不同国家。
其次,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侵权更加隐蔽和便捷,例如通过网络进行一些侵权行为,难以被掌握和证明。
EDI在我国应用的现状及其前景

EDI在我国应用的现状及其前景[摘要] EDI作为一种早期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对提高贸易效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EDI造成极大的冲击,本文将对EDI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及其前景做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EDI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一、EDI的概念及发展历程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的缩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的技术定义,同年联合国标准化组织接受了这一定义,即“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报文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了其法律定义:EDI是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之间的对结构化的、标准化的信息进行的电子传输。
EDI最初的构想来自美国运输业,美国运输业1968年成立了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Transportation Data Coordinating Committee,TDCC)研究开发电子通讯标准的可行性,1975年TDCC发布了第一个EDI标准。
1978年,美国成立了全国性EDI委员会――X12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85年制订了ANSI X.12标准。
欧洲紧随其后,于1986年推出了《用于行政管理、商业和运输的电子数据互换》标准─EDIFACT。
后来在联合国的协调和主持下制订了联合国EDI标准,即UN/EDIFACT,作为国际通用标准,1990年3月正式推出的UN/EDIFACT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
自此,EDI终于在标准上实现了全球化的统一。
此后EDI在国际贸易、海关等相关领域迅速普及和推广,使无纸化贸易最早的模式。
贸易法中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

贸易法中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为国际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在贸易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和解决方案。
一、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涉及到合同的订立、签订和生效等方面。
首先,对于合同的订立,贸易法应明确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电子合同也应被视为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无论合同是通过电子形式还是传统方式达成,只要各方达成一致,合同即可生效。
其次,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涉及到各方的身份认证和签名认证问题。
贸易法应规定,各方在达成合同之前,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并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订。
同时,贸易法还应明确规定各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措施,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贸易法还应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效性。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贸易法应规定合同的无效条件和有效期限,以确保各方在合同中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和实现。
二、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争议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争议解决是保障合同权益的关键环节。
面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可能并不适用。
因此,贸易法应提供一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争议解决机制。
首先,贸易法应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
在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中,各方常常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因此,贸易法应规定在争议解决中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及选择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来解决争议。
其次,贸易法应倡导并支持采用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如调解、仲裁和争议解决机构等。
这些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更加高效、便捷和经济,有助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合作。
最后,贸易法还应规定一系列对违约方的处罚措施和救济机制,以确保合同的执行和争议解决的公平性。
2024年国际贸易术语与法规解读

2024年国际贸易术语与法规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2024年国际贸易术语概述1.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范围1.2 2024年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变化1.3 新术语与旧术语的对比分析第二条:2024年国际贸易法规解读2.1 国际贸易法规的基本框架2.2 2024年国际贸易法规的主要变动2.3 我国国际贸易法规的适用与遵守第三条:FOB、CIF、CFR、DDP等贸易术语解读3.1 FOB术语的定义与责任划分3.2 CIF术语的保险责任与费用承担3.3 CFR术语的运输责任与费用承担3.4 DDP术语的交货义务与风险转移第四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解读4.1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操作流程4.2 托收支付方式的流程与风险4.3 汇付支付方式的优缺点分析第五条: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与责任5.1 海运运输方式的操作流程与责任5.2 空运运输方式的操作流程与责任5.3 多式联运方式的操作流程与责任第六条: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与步骤6.2 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与步骤6.3 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与步骤第七条: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7.1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7.2 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与救济7.3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维权第八条:国际贸易中的税收与关税问题8.1 国际贸易中的税收政策与优惠8.2 关税的计算与缴纳方式8.3 贸易便利化与关税减让第九条:国际贸易中的环保法规9.1 国际贸易中的环保法规概述9.2 环保法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9.3 环保法规的遵守与应对策略第十条:国际贸易中的检验检疫规定10.1 国际贸易中的检验检疫概述10.2 检验检疫的流程与责任10.3 检验检疫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应对第十一条: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管理11.1 汇率风险的类型与影响11.2 汇率风险的管理策略与工具11.3 汇率风险防范的实际操作第十二条: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12.1 信用风险的评估与防范12.2 信用保险的应用与操作12.3 信用风险管理的实践案例第十三条:国际贸易中的合规与道德规范13.1 国际贸易合规的基本要求13.2 反贿赂、反洗钱等合规问题13.3 企业社会责任与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国际贸易中的信息安全与保密14.1 国际贸易中的信息安全问题14.2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合规14.3 信息安全与保密的实践操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2024年国际贸易术语概述1.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范围1.2 2024年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变化本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是根据2024年最新版的通则确定,双方应遵循最新版通则的规定进行货物买卖。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和法律性质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和法律性质作者:王谛来源:《商情》2013年第24期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根据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所制定的成文规则。
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适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准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必须把握以下特征:第一,习惯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某些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贸易习惯都可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更不能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两个层次的不同概念混淆起来,视为同义语。
第二,权威性。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的成文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第三,国际性。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的规则。
即使某些做法已成为惯常做法,拟或在某地区、某行业 1 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视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规范性。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游戏规则,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产生约束。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性质1.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但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适用某个国际贸易惯例,此时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正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人们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
”诸多富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汇编,也有肯定这种观点的倾向,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1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10约束。
浅谈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浅谈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国际商法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框架和规范,保障了贸易双方的权益,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概念、作用、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由于国际贸易活动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交易和合作,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因此需要一套独立的法律规则来处理相关争议和纠纷。
国际商法则成为贸易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的依据。
二、国际商法的作用1. 统一交易法规:国际商法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准则和规则,统一了国际贸易中的基本法律规范。
这样一来,各国贸易主体在开展跨国交易时,可以依据这一共同的法律体系进行合作,减少因不同法律制度而产生的交易不确定性和风险。
2. 保护贸易主体权益:国际商法为贸易主体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机制,确保其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例如,国际商法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
3.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它通过确立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增加了贸易主体的信心和合作意愿,推动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具体应用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商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尤为广泛。
通过国际商法所确立的合同规则,当事人可以明确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2. 仲裁和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商法为贸易主体提供了多种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等。
这些机制旨在通过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方便和保障。
3. 国际运输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也是重要的环节。
国际商法对国际运输和保险活动提供了规则和准则,确保了运输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贸易规模逐年扩大,国际商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迅速发展,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模式。
而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环节,也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深入研究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电子商务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订立的合同。
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数字化与无纸化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完全依赖于数字信息的传输和处理,不存在纸质文件。
2、虚拟性与跨地域性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和协商,其身份和交易场所具有虚拟性。
同时,电子商务合同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和履行。
3、即时性与高效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可以在瞬间完成,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二、电子商务合同面临的法律问题1、合同主体身份确认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双方的身份往往难以确定。
虚假身份、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带来了风险。
2、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合同中确认当事人身份和意愿的重要手段。
然而,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认可程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导致其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难以准确界定,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4、格式条款问题电子商务合同中常常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往往由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缺乏协商的机会。
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然而,数据电文容易被篡改、删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这给证据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最新十贸易术语EDI及电子货币ppt课件

第十三章 第三节 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的定义
1、电子货币是使用电子技术在消费者之间进行 小额支付的方式,是一种代替现金的电子支付系统。
2、电子货币是网络技术的应用,它是移入、储
3、电子货币是消费者个人的电子钱包,它是以 传统的货币购买电子货币后,存入个人计算机或个 人电子钱包——一个手掌大小,嵌有微芯片,用来
4、电子货币是信息高速公路上的多用途信用卡。
5、电子货币是互联网络上的数字货币。
第十三章 第三节 电子货币
使用电子货币的条件
(一)安全性关系到电子货币的信用和命运 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或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提高
货币信息的传递速度,确保网络上每一个数字数据 的安全。
第十三章 第三节 电子货币
使用电子货币的条件
第十三章 第二节 电子数据交换(EDI)与国际贸易结算
EDI的效益
(一) EDI的直接效益主要来自于EDI的高速、精确。
(二) EDI的间接效益来自改进的管理。
(三) EDI的战略效益在于通过发展与客户和供应商
的密切联系,巩固和增强用户的竞争地位,使用户 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从而提高销量和利润。
第三节 电子货币
第十三章 第三节 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被称为是日益网络化的世界最终的和 不可避免的交换媒介。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 网络的产物。在未来经济社会中,电子货币将与纸 币、铸币、票据、电子资金转账一并成为一种重要
电子货币始建于1969年,原美国国防部的军事 指挥网络Internet,在得到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的资 助后,被推广应用于国家政府机构,科研院所和大 学,又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于1994年6月实行了 商业化和向公众普及。 1995年上半年,美国、加 拿大,欧盟国家首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技术开发。 在我国,中央银行有关部门从1995年开始对国外 电子货币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并开始构想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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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EDI合同研究及法律探析
一、EDI合同的概念
EDI合同是指通过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和基于增值网(V ANS)或国际互联网组成的技术平台的交易系统订立合同。
这个交易系统的功能主要集中于在电子单据的传递与处理上。
具体到贸易中,EDI是一种通过计算机,在当事人之间传送标准化商业文件的电子手段。
它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以标准化、规范化的文件格式、无需人工介入、无需纸张文件,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通过网络系统在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直接地进行信息业务的交换和处理。
由于使用EDI可以减少甚至消除贸易过程中的纸面单证,因而又被称为无纸贸易。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上网进行经贸活动极为方便,传统的基于增值网的EDI贸易方式由于其高成本而受到很大的冲击。
然而,EDI作为贸易伙伴间进行交易活动的电子手段,首先,EDI能客观反映贸易伙伴间用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活动的规律和特征;其次,EDI本身能方便地嫁接新的电子技术。
因此,在面对因特网的冲击,EDI选择的是适应——嫁接和融合因特网技术,并产生基于WED-EDI构成的交易系统订立合同。
在这种交易系统中,用户可以使用因特网网页完成各种交易,并且可以利用企业现有的内部网通过因特网传输数据。
这无疑使得EDI更快捷、便宜,更具生命力。
二、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
最初为美国及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在海关报关方所采用,后来才逐步在国际贸易中扩展至更广的领域,并扩及到越来越多的国家。
国际贸易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EDI在国际贸易中比较成熟的应用。
国际贸易通常涉及货物的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以及进出口报关等诸多程序、手续,繁琐复杂。
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各种贸易单证、文件数量激增,而纸面文件形成成本高、传输慢、重复劳动、易出差错,从而大大限制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与此同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价格因素所起作用大大缩小,服务性因素的意义越来越显得重要。
这样,提高商业文件传递速度和处理速度就成了国际贸易的迫切需要。
而在外贸领域里,EDI信息技术的自动化操作方式在节省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显示出其不可比拟的作用。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规定如果不采用EDI技术与本国进行贸易,会有很多不利的限制。
这些都促进了EDI在国际贸易中的普及。
三、国际贸易中EDI合同要约的法律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就一项交易达成合意的结果,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但EDI合同,由于交易采用电子撮合的方式,使得意思表示的程序化,要约的有效期大大缩短,这就使EDI合同在要约的问题上非常特殊,极易产生两个问题:一是需方与供方的要约是否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EDI 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二是这种自动化的订约过程使得合同被执行前,要约方和承诺方都无法察觉到可能产生的错误,往往要到合同执行完毕才会被发现,而传统通讯手段,如信件、电报、电传等收到信息时会立即发现问题和错误,这会产生要约的撤回、撤销问题。
(一)要约的有效性探析
首先是EDI要约形式的效力。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尚未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在其合同法中均未要求对要约的发出形式加以限制,那么通过EDI方式发出的要约当然是有效的。
已经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则分别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同法则是将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直接作为书面形式来对待,排除了对EDI要约形式法律效力的可能产生的质疑。
可见,EDI要约是一种有效的要约形式。
其次,EDI要约意思表示问题。
按照传统的合同法,要约是由人发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而EDI合同订立过程完全自动化,可以无须人工的介入,例如,需方企业的计算机按预定的程序,在库存下降到一定数量时,会自动向有关供货方发出订单,要约供货方的计算机在收到该订单后,若审查合格,会及时向需方发出承诺,整个过程可以完全自动实现,不需任何人工操作,这样一来,由于订立过程不需人的直接控制,计算机并无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在EDI合同中,要约的意思表示分为电子传达的意思表示和自动生成的意思表示。
所谓电子传达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由当事人借助电脑作成,并经由网络传输。
EDI订立合同方式要求要约一方与受要约一方的计算机均使用统一标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要约方采用人工输入的方式将他对合同的条件要求传送给受要约一方,此时,意思表示即使借助电脑,但仍属于因人的意思与行为而生。
而自动生成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借助于电脑的程序自动生成的,实际上电脑程序的编排与设置仍然体现了人的意思,从本质上而言自动生成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认为是电脑的意思表示。
可见,EDI要约行为并非是计算机“自身”思考的结果,而只是完全依照设计人的意思而为的行为,只是这种真实意思被自动化、格式化了而已。
他之所以引起人们的疑问和争论,原因就在于在他以前的各种技术手段只是人体某一单一的功能的复制或延伸,而只有它是网络交易人脑和手的功能结合和延伸。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
合同的订立而言,除当事人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能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二)EDI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两大法系规定是不一致的。
对于要约的撤回,由于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要约在通知一经投邮即生效,故无撤回之说法。
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要约在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对于要约的撤销,在英美法系,要约只是一项允诺,基于对价的原则,认为没有正式契约的情况下,允诺人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承诺某种条件作为回报时,才受约束。
因此原则上允许撤销要约:一项要约在其被承诺之前可以随时撤销,即使要约人保证在指定时间内要约有效。
而大陆法系则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形式上的约束力,要约一旦生效,则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采取折衷方法,即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在要约已送达受要约人后,即要约生效后,除不可撤销的要约外,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须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或同时到达。
可见《公约》是有条件地许可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该条件具体表现为撤回或撤销通知的时效性。
但由于EDI 方式传递速度快和自动处理的特点。
要约能否撤回与撤销就成为新的问题。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为EDI传递的速度太快,而且当受发价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发价或订单的电子信息后,便立即进行自动处理,并发出接受的电文。
在这种情况下,发价就很难有撤回和撤销的机会。
可见此种观点认为在EDI方式下,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由于要约的即时性而不具有发出撤回或撤销通知的可能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方通知EDI网络发出要约信息后,受要约方需要一定量的时间来接收和处理该要约信息,在承诺的电子信息实际到达要约方发出信息的地点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
承诺的电子化信息实际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才算成立,所以电子化合同也可以是非即时的。
因此,由于要约与承诺的非即时性,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具有可能性。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支付工作组在研讨该问题时也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运用电子手段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约得与撤销,只要撤销通知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也就是说,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另一种意见认为,电子技术是订约过程完全自动化,要约的撤销是不现实的。
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没有区分的必要。
四、结束语
对于国际贸易中EDI合同要约的有效性以及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前文已经作
了定性,但是通过何种方式把这些定型的解决途径表现在可操作的法律层面上来呢?由于EDI合同要约问题只是EDI法律问题的一个部分,解决EDI法律问题的方法一定程度上也是解决EDI合同要约的途径。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针对EDI的法律问题制定一套全新的法律规则,其中包括对EDI合同要约问题的具体规定。
但是,由于EDI技术,特别是基于因特网的EDI的应用远未成熟,尚有许多不确定的问题不断出现,因此这种方法很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反而成为EDI继续发展的绊脚石。
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法院判例的方法来灵活确定关于EDI 合同要约规则,这种方法虽然能适应EDI的发展,但其具有判例法本身的缺陷——不能为非判例法国家所采用。
看来最好的方法是允许EDI用户通过签订交换协议,或由有关国际、国内的相关机构拟订共当事人选择的示范协议,来确立一套适用于EDI的法律问题的规范。
这样,不仅能满足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很好的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