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广告罪
论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宣传

论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宣传摘要:自刑法增设虚假广告罪以来,以该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却很少见,存在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
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说明虚假广告罪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从虚假广告罪法益的构成入手,结合《追诉标准(二)》,阐述如何认定“虚假宣传”以及“情节严重”,以解决虚假广告罪的入罪难等问题。
关键词:虚假广告罪;法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铺天盖地的广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然而虚假广告的泛滥贬低了广告的良好形象,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虚假广告行为不断冲击着我国的市场交易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因此1997年刑法将此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理论和司法实务都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解决虚假广告罪逐渐沦为死罪名的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虚假广告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立法目的在于惩治日益泛滥的虚假广告行为,这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该罪的行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
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虚假宣传”和“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援引行政法、民法的相关规定,[1]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与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寥寥无几[2],且都一致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3](简称《追诉标准二》),然而《追诉标准二》仅关注到了消费者个人财产法益的保护,却忽视了市场交易秩序法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该罪的法定刑过轻,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匹配,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虚假宣传和广告案件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虚假宣传和广告案件的法律责任与赔偿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虚假宣传和广告案件频繁发生,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对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虚假宣传和广告案件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
一、虚假宣传和广告的定义和类型虚假宣传和广告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通过错误、夸大、欺诈等手段,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效果等做出虚假宣传和广告。
虚假宣传和广告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夸大宣传:企业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效果等进行夸大和夸张描述,不符合事实。
2.虚假宣传:企业对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性能等作出虚假宣传,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3.欺诈宣传:企业通过错误陈述、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欺诈宣传,使消费者受骗。
二、虚假宣传和广告案件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广告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宣传和广告案件的主要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对于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广告审批或发布证书等。
2.生产者责任:如果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导致产品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宣传广告所宣传的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商家赔偿责任:商家在虚假宣传和广告案件中,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4.连带责任:如果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消费者可以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
三、虚假宣传和广告案件的赔偿方式与标准对于虚假宣传和广告案件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多样。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经济损失赔偿: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因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通常包括购买费用、维修费用、差价费用等。
2.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的法律追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的法律追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商品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
广告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促使他们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
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量,不惜采取虚假宣传手段来误导消费者。
这些虚假广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追究。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是指商家对产品或服务作出不实、夸大或者隐瞒真相的宣传。
虚假广告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根据该法律,消费者面对虚假广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其一,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购买款项。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并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购买款项,并可以要求赔偿因购买该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如发生此类纠纷,消费者可以在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支持下进行维权。
其二,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应当对虚假广告所引发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其三,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如果消费者发现了虚假广告,他们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虚假广告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曝光虚假广告,提高公众对某些商家欺诈行为的警觉性。
除了以上的维权方式,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来预防虚假广告带来的损失。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高辨别虚假广告的能力,选择有信誉和口碑的商家进行消费,同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推动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管。
消费者保护法常识虚假广告和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常识虚假广告和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虚假广告和不合格产品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明确了虚假广告和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重点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虚假广告和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虚假广告是指在商业广告中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达到误导消费决策的目的。
《消费者保护法》对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虚假广告行为将承担以下责任:(一)行政处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商业广告中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广告经营者可能面临罚款、撤销广告发布许可证、暂停广告业务等处罚。
同时,广告监管部门还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声明,向受伤害的消费者赔偿损失。
此外,虚假广告还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广告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赔偿因虚假广告所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不良商业信誉责任虚假广告还会对广告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果广告经营者长期故意发布虚假广告,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给企业的发展和经营造成困难。
二、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不合格产品是指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的产品。
《消费者保护法》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出售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责任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所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概念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1、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广告。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
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
【编者-爱心公益除外】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
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
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
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
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
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
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论虚假广告罪

前 言
虚假广告罪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渤 中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广 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 提供广告 设计、 . 制作 、 理服务的法人、 代 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3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 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 的 . 中较 为重要 的一种 , 因为广告是商 品与服务最 为重要的宣传手 段, 是商 品与 服 务为大众所知悉 的主要媒介 , 广告在商 品的宣 传上极为重要 。 在社会主义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 。 本罪主体 既可 以是达 到刑 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 责任 能力的 自然人 , 也 经济发展 过程 中, 因为法制 的不够 健全, 致使某 些人违反 国家 市场经济管理
制 定虚假广 告罪 , 并加强其广泛宣传 与实施力度 , 于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 达到牟取 巨额非法利益 的 目的。 对 济有 非常重要 的作用
一
三、 虚假 广告罪 立法完善的建议和防范
1刑法条文 中 违 反规定 ” 、 “ 应具体化 。 该将“ 应 违反 国家规定” 改为“ 违反
因家有关虚假广告 的规 定 ”更为准 确一些 。由于刑法 第 2 2条 的规定 比较 , 2 笼统 , 没有对“ 违反 国家规定 ” 给予具体 说l , 月 】 因此会给学术研究和具体司法 造成两方面 问题 : 一方面 把客体扩大化 , 不仅指有关广告 的法律 、 法规 , 还可
介 绍 、 用 者 的亲 身 体 验 、 利 机 构 的有 效 证 明 等 等 真 实 或 虚 假 的游 说 , 使 权 使 ( 主观要件 四)
人产 生重大误解 , 而导致错误的购买需求 。 在药 品广告、 美容广告 中, 甚至轻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 能是故 意, 而不能是过失 。从广告主方面看 , 虽然 明
虚假广告罪的难题探索

虚假广告罪的难题探索作者:李彦峰单位:中北大学虚假广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屡禁不绝,但虚假广告罪自1997年刑法典设立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案例却并不多见。
“海量的虚假广告行为,区区数起虚假广告罪案件,二者在数据比例上的强烈失衡,反映出了虚假广告罪的司法窘境。
”[1]42造成这种窘迫的主要原因在于刑法对于虚假广告罪的相关内容缺乏清晰界定,司法人员在面对虚假广告行为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虚假广告罪的适用范围,只能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徘徊。
以刑法适度干预的价值理念为指导,对虚假广告罪理解与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准确把握该罪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应有的调控作用。
一、刑法适度干预价值理念确立“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2]。
学者们多是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对刑法适度干预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这些共识形成了刑法适度干预的价值理念:第一,刑法是整个社会调控系统中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如信仰、道德、习惯以及其他法律等。
第二,刑法在整个社会调控系统中能够发挥强力的保障作用,刑法的积极价值是不容质疑的,刑法确保了这个社会应有的基本秩序,没有刑法的社会调控是不可想象的。
第三,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一方面,对于它的本旨———抑止他人实施违反秩序的行为而言,它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完成,超过这个限度它的抑止作用会大大减弱。
即使有刑法的存在,仍然会有人冒险实施违反秩序的行为发生,因为它只能让人因为恐惧遭受其惩罚而尽可能不去实施违反秩序的行为,但无益于消除他人产生实施违反秩序行为的冲动的土壤。
因此,当整体环境必然使行为人产生实施违反秩序行为的强烈冲动而无暇顾忌刑法的恐惧时,刑法的抑止也将无效。
可见,刑法虽然强大,但其预防犯罪目的的完成仍需依赖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充分配合,否则,面对犯罪的浪潮,再强大的刑法也无能为力。
另一方面,社会中面临的问题并不单纯是令行禁止的问题。
法律上的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

法律上的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在法律上,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它们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将探讨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定义、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一、虚假广告的定义及法律责任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以虚假的事实、误导性的宣传手法等手段,故意误导消费者。
虚假广告不仅害人害己,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法律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的主要特征包括: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
当虚假广告被查实后,广告发布者将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广告监管部门有权对虚假广告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等。
2. 民事责任:消费者对因为虚假广告而受到的损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3. 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虚假广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告发布者有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和刑罚。
二、欺诈行为的定义及法律责任欺诈行为是指以欺骗、隐瞒、不真实等手段,迫使他人做出有损益、财产损失的行为。
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法律对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征:1. 欺骗:欺诈行为的核心是通过欺骗、虚构事实等手段误导他人,使其做出有损益的决策。
2. 不真实:欺诈行为的信息和事实不真实,违背了真实合法的原则。
3. 导致损失:欺诈行为往往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发生。
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责任:被欺诈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2. 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欺诈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和刑罚。
3. 行政处罚:相关行政部门对欺诈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撤销证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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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罪
09广告2 赵小青25号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各式各样的广告日益膨胀。
我们身边处处有广告,可以说我们生活在被广告包围的世界里。
广告引导人们消费,帮助人们生活的更简单、更快乐。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 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这些法律法规对中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虚假广告及虚假广告罪。
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单位
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
从广告经营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假广告,这里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代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
从广告发布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依《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
3、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广告。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
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
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
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
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
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
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
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
如讲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讲能治病却不能治病等;购买品或支付服务报酬与所宣传的价格、报酬不符,说价廉物美,实质价格高昂;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如产品本只在省内销却说已享誉全球,产品本卖不出去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得消费者喜爱等;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证据如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等。
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
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
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三)虚假广告罪的刑事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说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或发布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体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对人们生活造成诸多困扰,作为一名合格的广告人就该身体力行,监督周围,抵制虚假广告,让未来的广告路更加清晰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