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业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国际商业合同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业合同法律规定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旨在对国际商业合同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以期为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国际商业合同的法律适用1. 意思自治原则:国际商业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与特定国家的联系程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3. 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业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三、国际商业合同的形式1. 书面形式:国际商业合同通常要求书面形式,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2. 电子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也逐渐被认可。
四、国际商业合同的成立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 承诺:受要约方对要约表示接受。
3. 合同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五、国际商业合同的效力1. 合同成立的有效性:合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六、国际商业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交付标的、支付价款、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履行合同。
七、国际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2.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八、国际商业合同的争议解决1. 协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复杂性也越来越大。
在跨境贸易中,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交易,因此需要明确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法律适用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合同履行、争议解决和风险防范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实践。
法律适用的原则通常分为两大类:主观规定和客观规定。
主观规定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客观规定则是指国际法或相关国内法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受当事人意愿的约束。
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主体地法律适用原则合同主体地法律适用原则是指适用当事人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时,通常会选择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
这个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和法律的管辖权,也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本国法律。
2.合同标的地法律适用原则合同标的地法律适用原则是指适用与贸易标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合同标的地法律具有一定的实际和经济联系,适用标的地法律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当交易涉及到贸易标的物或服务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进行交付、使用或消费时,适用标的地法律通常能更好地解决与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
3.国际商事惯例适用原则国际商事惯例适用原则指适用普适性较强、广泛认可的国际商事惯例。
这些商事惯例通常由国际商会和其它国际机构制定,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等。
通过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可以统一交易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些国家还采用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如最有联系法原则、公平原则和紧急法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各国立法和裁判实践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对于程序公平、契约自由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追求。
在实际操作中,国际贸易中的合同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适用的选择涉及到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意愿、交易对象、合同履行地和合同标的地等。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合同协议也随之增加。
如何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解决国际合同争议,成为国际商业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关条款的制定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
一、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愿优先在国际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这种约定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的商业习惯、交易背景和未来双方关系的维护所作的选择。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愿应当被优先考虑。
其中,适用法律的选择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隐含的,必须在合同中清晰表述,以避免在争议发生时的歧义。
2. 连接因素如果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确定将依赖于连接因素。
例如,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企业注册地及其主要经营地点等连接因素都可以作为法律选择的依据。
各国的法律体系对连接因素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充分考虑所涉国家的法律规定。
3. 公序良俗与国际公共政策在适用外国法时,必须遵循所在国的公共秩序和良俗原则。
如果在某国适用某外国法律将违背该国的基本法律原则,那么该国法院可能会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而优先适用本国法律,这也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可能的法律冲突。
二、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条款在国际合同中,相关的法律适用条款一般包括:1. 适用法律条款该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例如,“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或者“本合同应受法国法律的约束”。
具体法律选择的条款可以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
2. 管辖条款这一条款用于明确争议解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说法如“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至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或“本合同的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
合理的管辖条款可以有效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 争议解决条款这一条款规定了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采取的解决方式,比如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教材讲解【3】

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教材讲解【3】第三节债权一、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是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但人们对合同准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合同准据法是指解决合同所有法律争诉问题的法律;狭义的合同准据法是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以及履行和解释问题。
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一般是狭义的合同准据法。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认为合同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协议创设权利和义务,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合同准据法应根据合同与某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目前,各国普遍将两者结合起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三)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它自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倡导后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1)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除了它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优点外,还在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该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而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国际私法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
(2)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选择,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者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包括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
各国均肯定明示方式,但对默示方式的态度不同。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对象是任意性的实体法规则,可以是国内法规则,也可以是国际惯例规则,还可以是国际条约规则。
(5)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常见限制有:当事人的选择不能排除强制性法规的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欺诈手段;当事人应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适用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原则。
该合同适用于涉及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商家和消费者等。
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合同各方在跨境交易中都能享有合理的权利和义务。
2.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定义:2.1 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手段进行的跨境商业交易活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线购物、电子支付和物流配送等。
2.2 合同各方合同各方指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商家和消费者等参与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
3.适用的法律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中,适用以下法律原则: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各方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合同各方有权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2 最大利益原则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根据各方的最大利益进行解释。
合同各方应相互协商,尽力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3.3 公平交易原则合同各方应在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行事。
各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并确保交易过程公平透明。
3.4 电子合同法原则电子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应符合相关电子合同法的规定。
各方应遵守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和电子认证等相关要求,并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3.5 国际贸易惯例原则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形成并得到广泛应用的各种规则和实践。
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中,可以引用并适用相应的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等。
4.争议解决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对于涉及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审理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有约束力。
附件:2.国际商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样本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自由原则:合同各方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19页)

仲裁皮
裁成决的被书人面民仲法裁院协裁议定重不新予仲执裁行,的也,可当以事向人人可民以法根院据起双诉方。达
5、最高法院的报告制度。
(二)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麵承认和执行外,裁裁决大致纽约公三承认和执行是
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
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
理。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 泛
• 2、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260 条第1
款规定的范围,法院不能逾越权限进行审查。 •法院可以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的规定, 主动审查以下两项内容, 第1、涉外仲裁裁决是否违反 中国的公共利益;第2,依照中国
的法律,裁决的事项 是否属于我国法律允许的可仲裁的事项。
-二,依冲突法规则确定实体法
•当事人未做实体法律选择或选择无效时,仲裁庭则须承担 确 定实体法的任务,即依据一定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要适 用的 实体法。
• 1,依据仲裁地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 2,依据仲裁员本国的冲突法规则 • |3,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 4,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 |1、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 2、违背了法院地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留制 度)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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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件五之国际商事合同法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均属于违约行为, 可能损害对方利益或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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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 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 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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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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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方式的限制
当事人在选择准据法时必须遵守法律规 定的限制条件,如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则 等。
任意性选择的限制
当事人不得通过选择准据法的方式规避 本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是为了规避法律 中的强制性规则。
法律规避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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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 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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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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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WORK REPORT FOR FOREIGN
违约的认定
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 时交付货物或未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违反约定 无法履行 违反默示义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一方违反了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应当履行的默示义务,如保密义务、通 知义务等。
违约的救济方式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 服务等。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以惩罚违约行为和 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在严重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 解除合同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而且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文拟从仲裁协议、腌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三个方耍来论述这一向题。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生的担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一个将有关争议提交补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二‘又叫仲裁协议专。
‘仲裁庭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时: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根本无从发生,仲裁庭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即傅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一般理论,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当事人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也是影响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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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如果合同明显的与卖方或买方营业地
所在国以外的另一国家有更密切的联 系,则合同受另一国法律管辖。 5、拍卖适用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 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 适用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三、国际惯例Biblioteka (一)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
(三)中国声明保留
1、公约规定的合同形式问题: 中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 面方式,包括电报和电传。
2、第1条(1)款B项:合同当事方营业所不在缔 约国时也可以适用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 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二、租船运输合同
1、含义:“整船” 2、分类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1、租船合同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但法律适用的选择必 须是善意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强制性规则,也不得 规避其他可以适用的法律或者可能行使的管辖权。
2、如果没有明示选择法律,应当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结 合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国籍、运输的航线等最密切联系因 素从而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3、《公约》未涉及的问题 (1)合同效力 (2)涉及人身损害赔偿 (3)货物所有权 4、适用效力:公约的适用并不具有强制性
2、产生与发展 : 1936年国际商会至2000年已有六次修
改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适用
一、概述
(一)含义: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采用一种或 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个国 家的某个地点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由 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二)方式:
海上运输、江河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 输、航空运输以及上述若干方式组合的多式联 运等。
3、公约所指的货物包括船舶、飞机和电力的 买卖。
(三)《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选择必须明示或可以明显推断出来。 ——所选择的法律可仅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可以变更已选择的法律并不受时间的限制。
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和第三方的权利。
特点:广泛的意思自治;允许对合同作分割;默示的 有限采用。
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合4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
▪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 (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住所) 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向另一
方提供货物,而另一方向供货方支付货款的协议。 ▪ (二)特征:
1) 营业所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 2) 标的物为动产,需作跨越国境的运输 3) 隔地订立,遵循要约和承诺 4) 价款支付一般采用“自由外汇”
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一)产生背景 1、1955年《关于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卖方在缔约
时的惯常居住地或卖方营业地法。 ——法律选择的方法单一,没考虑买方的利益。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实体法公约。其中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
2、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 业所所在地法律。(特征履行方法)
3、适用订立合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 法律。(对买方的考虑) 这一原则只在下列三种情况下采用:
(1)当事人在买方营业地国家进行谈判并在 该国订立合同。
(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地国 家履行交货义务。
(3)合同主要依买方决定的条件订立和应买 方的招标而订立。
5) 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
约》 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
约》 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6年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 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 做法或通则。 2、特征:普遍接受性
内容确定性 适用上任意性 3、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含义:它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 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 价格构成、费用负担、手续承办、风险划 分以及交货地点等内容用一个简单的表述 或字母缩写形式表示的专用术语 。
1、公约的适用范围 (1)第1条(1)款A项:营业地位于不同
缔约国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2)第1条(1)款B项:合同当事方营业
所不在缔约国时也可以选用。——扩大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方系非缔约国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对法律 作选择,但依据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个公约 成员国的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2、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买卖:
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 也可以删减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or, subject to article 12,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 effect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3、租船合同并入提单的适用问题
二、班轮运输合同
1、含义:固定航线、固定停靠点、固定价格、 固定时间
2、提单的概念 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承运人在接
问题,应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的法律解决。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约》配套和衔接。
2、所适用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亦以当事人的 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条件:如当事人有一 个以上的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履行 关系最密切的那一个营业地为营业地。如当 事人无营业地,则以其习惯居所地为营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