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贯彻政策 依法加强管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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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浅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浅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内涵)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就是一个例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更是由于我国宗教的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及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将长期存在这一现实所决定的。

(为什么)在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道德中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开展国际友好往来、促进世界和平等。

各宗教在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在神学思想建设上,提出了一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观点,如佛教提出的“人间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齐同慈爱、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等。

这些合乎时代精神的神学思想,极大地激励着我国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与建立人间天堂的伟大事业。

第三课时 我国的宗教政策教案

第三课时 我国的宗教政策教案

第三课时我国的宗教政策教案第三课时我国的宗教政策教案【学习目标导航】内容目标提示与建议了解我国的基本宗教政策。

正确理解和把握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课前自主预习】一、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主探索】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否矛盾?提示:①二者并不矛盾。

②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坚决打击一切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非放任自流。

③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④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目的是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宏扬科学精神.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遵循唯物辩证法,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

2.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对泛博人民群众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中学生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宏扬科学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课堂合作探索】一、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情境导入】XX 年 3 月 1 日,《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5 周年,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发展。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有何意义?提示:宗教工作事关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安定团结,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宗教界人才4句话

宗教界人才4句话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了“三句话”:“要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江泽民同志“三句话”成为宗教工作的方针,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成功经验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发展。

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就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原则。

并对每句话的主要内涵作了新的概括、新阐述和新发展。

这“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

浅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方法

浅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方法

浅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方法作者:孟祥参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9期【摘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或有利因素,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

【关键词】宗教;爱国宗教人士;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实体。

宗教与社会的关系状况,历来都是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呢?下面我就结合本职工作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大意义宗教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同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存在和发展,这是一条客观规律。

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既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一)加强宗教人士正面教育建立经常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结合宗教界人士不同时期,不同的思想实际,超前地、反复地、耐心地进行正面教育,普遍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花大气力营造一种氛围,引导宗教不断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加强宗教界人士自我引导特别要重视帮助宗教界人士树立“我要适应”的意识,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适应”。

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广大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是全方位、多层面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适度发展,规范活动。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如何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如何对待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2000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这一重要论述,在科学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的基础上,深化了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认识,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对进入新世纪后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同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存在和发展。

这是一条客观规律。

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做好引导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曾经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做到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历史充分证明,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完全可能的。

必须看到,我国宗教信徒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他们与广大不信教的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宗教信仰的差异是次要的。

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3、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4、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

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要坚决纠正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现象。

民族宗教政策知识点

民族宗教政策知识点

民族宗教政策知识点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3、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4、我国宗教的特点是什么?答: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

5、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守的一个原则是什么?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

6、当宗教教法与国家法律相矛盾时,该如何处理?答:宗教教法应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法律。

7、宗教极端势力具有哪些危害?答: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2、制造民族对立,破坏民族团结;3、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4、毒化宗教氛围,损毁宗教形象和声誉。

8、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什么?答: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而不是去干涉宗教内部的事务。

9、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什么?答: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者:刘渠蕙来源:《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6年第15期【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必须辩证的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适应”要求宗教界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方面,包括挖掘文化、宗教教义、宗教道德等方面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全面的。

【关键词】相适应;挖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5-00-022005年5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必须辩证的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党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

1990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范围,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使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

1992年中办转发的《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刚要》也作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规定。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全面、正确的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正式以严密理论概括提出了“相适应”的论断。

“相适应”要求宗教界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方面,包括挖掘文化、宗教教义、宗教道德等方面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全面的。

而且,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历经曲折发展,总体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但宗教还有与社会主义不相适应的地方,尤其社会现代转型过程中,许多社会矛盾可能反映与宗教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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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贯彻政策依法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课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它不仅需要人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更新已有的观念,而且需要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法、途径、机制等方面,不断地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一、树立“和而不同”的思想理念,在意识形态领域实现最大融合1、“和而不同”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中心,并吸取了道、墨、法各家以及宗教文化等精华,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与演化而形成的。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是促成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经过历代各家学者的阐发,“和而不同”逐渐成为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

在“和而不同”精神的作用下,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多元共存、和睦相处、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格局;也正是由于“和而不同”精神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大家都能基本上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也处于一种和谐的关系之中。

2、党的民族政策方针体现了“和而不同”的精神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明确提出了同宗教界人士结成爱国统一战线的思想。

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人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

”中国共产党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因世界观上的不同而排斥宗教界人士,在反帝爱国的共同基础上同他们建立统一战线,从而赢得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我国宗教领域也相应地进行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党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的统一战线也得到巩固与发展。

1991年,江泽民在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的谈话中明确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方针,体现了党和国家正确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精神,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把宗教界人士纳入爱国统一战线的范畴,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的宗教问题。

3.树立“和而不同”的理念,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的宗教徒有着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大众,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主张体现的都是有益社会的精神。

宗教与社会、各宗教内部以及宗教之间的和谐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必须发扬“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精神,树立“和而不同”的理念,这有助于在思维方式上纠正和防止过去一个时期出现过的“左”的偏差。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人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

要在思维方式上超越、抛弃以往的“斗争哲学”,树立“和而不同”的理念,以此理念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加以引导,使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和而不同体中,与社会的其他方面形成总体上的和谐与融合。

当然,讲“和而不同”不是要否认矛盾,也不是用“和而不同论”代替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论”。

树立“和而不同”的理念,在实践上有利于化解宗教矛盾,更好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人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矛盾与冲突日益增多。

我国宗教在正常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对于宗教领域的问题,要在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基础上妥善加以解决。

用“和而不同”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亲和力和凝聚力,使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共同奋斗。

二、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途径1.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其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事情,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从而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着丰富内涵,如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也保障公民享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是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组织的作用;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等等。

要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各级各部门就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途径与手段。

2.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这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途径与手段。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一是要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和打击犯罪的统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

二是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与依照政策管理相统一,把法律的“刚性”和政策的“柔性”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坚持依法加强管理与改善管理。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解决宗教问题,要注重和体现政府的服务功能和党的关怀政策。

四是坚持依法加强管理同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相统一,在加强宗教管理中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国家主权在宗教教务上的体现,也是正确处理我国宗教与国际政治关系的基本方针。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要处理好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与抵制渗透的关系。

以宗教为载体的对外友好交往,对于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国家间关系发展,维护世界和平具有积极作用。

随着国力的日益提高,我国应更加重视这种交流与交往。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提高警惕,抵制国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要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提高他们自觉抵御渗透的能力;要完善宗教法律法规,依法抵制渗透;要加速具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宗教教理体系建设,以一种具有更大吸引力的文化与信仰归宿,从根本上抵制境外宗教渗透。

三、建立健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机制体制1.建立宗教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相适应的机制体制第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政治相适应,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

它一方面要求作为引导主体的党和政府制定正确的宗教政策、法规,各级行政与文化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对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族团结和法制教育,进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教育。

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基础上,把宗教纳入爱国统一战线的范畴,发挥宗教团体、爱国宗教界人士的桥梁作用。

另一方面也要求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自觉地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在宗教允许的范围内,适时地对不适应社会主义政治的因素加以改革和调整,使宗教不断地与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关键。

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面对现实,追求现实的幸福生活。

引导他们在对影响发展的教规戒律和不合时宜的宗教陋习加以摒弃和改进的同时,利用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良好的秩序服务。

要支持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他们把宗教中倡导的“爱”和“善”的思想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有益举动。

对于各宗教组织和寺庙开展的自养活动,各级各部门应在资金、技术、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制定政策予以管理。

要解决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脱贫问题,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信教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

此外,还要不断研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机制体制,支持和鼓励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相适应的同时,还必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文化相适应。

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与宗教理想统一起来,努力使宗教理想与共同理想协调一致。

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宗教神学思想逐步加以改革,深人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与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划清宗教与迷信的界限,在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正确处理文化的内容与形式间的关系,逐步消除宗教文化中的对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不利因素,利用宗教文化的某些有益形式,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2.建立党政决策、宗教管理与宗教发展相适应的机制体制第一,建立党和政府关于宗教的宏观领导与决策机制,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保证。

它首先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指挥部门高度重视宗教工作,采取特别慎重的态度对待宗教工作,把宗教工作经常列入议事日程,放在全局和长远规划中加以研究,制定引导宗教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并协调各级各部门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了解我国宗教的历史与现状,熟悉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宗教基本知识,为做好宗教工作筑牢思想理论基础。

要加强宗教理论研究、强化信息意识,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宗教信息网络,及时研究和解决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建立多级宗教管理系统协调机制。

要保证党的各项宗教宏观决策的贯彻落实,必须通过各级宗教事物管理局(宗教事物管理委员会)来实施。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宗教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村多级宗教管理网络系统;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宗教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应层层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建立宗教工作检查与监督制度,加强对宗教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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