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企业内各项劳动关系,保护职工权益,维护企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集体合同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雇员。
二、合同签订1. 合同主体a.雇主:本企业(以下简称“公司”)b.雇员:本企业的全体员工2. 合同签订程序a.双方应依据劳动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自己乐意订立合同。
b.公司应在雇员入职前供应《劳动合同法律文本》以及其他增补条款。
c.雇员应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可以提出咨询或协商。
d.合同签订应由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在公司设立的劳动合同签约窗口办理,同时签订正本、副本并分别妥当保管。
三、合同内容1. 基本信息a.雇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自身份信息。
b.公司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
2. 合同期限a.全日制员工:试用期不得超出三个月,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
b.合同到期前,双方乐意连续合作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续签申请。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方具体描述雇员的工作内容,明确工作地方,包含公司内和外的工作要求。
4. 工资待遇及发放a.公司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薪酬政策支出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补贴等。
b.工资按月支出,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
5. 工作时间和休假a.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工作日每天不超出8小时。
b.公司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布置雇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时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出加班费。
c.雇员享受法定的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病假、丧假等休假权益。
6. 社会保险和福利a.公司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b.为雇员供应合理的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带薪年假等。
7. 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a.雇员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护公司资产,维护公司形象。
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订立集体劳动合同,与订立个人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合法原则,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
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应该遵循的程序是:(1)集体协商;(2)双方签字;(3)报送审查;(4)公布。
所谓集体协商就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同企业或事业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
订立集体劳动合同,与订立个人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合法原则,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
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应该遵循的程序是:(1)集体协商;(2)双方签字;(3)报送审查;(4)公布。
所谓集体协商就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同企业或事业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双方签字则是集体协商双方就集体合同草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集体合同即成立;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通过报送审查后,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集体合同的订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起到了确定的作用,其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予以了明确,其劳动纠纷由《劳动法》予以调整。
对劳动市场的稳定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四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四:集体合同的生效与其法律效力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与其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阐述了集体合同何时生效,同时涉与到集体合同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问题。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1.应当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2.审查机关。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什么是集体劳动合同

什么是集体劳动合同在公司及单位集体劳动是不可避免的,⼀般我们都有听说集体劳动合同,但是却忽略了。
在现实⽣活中,知道和了解集体合同,有利于减少许多合同双⽅的纠纷,让合同双⽅有法可依。
那么到底什么是集体合同?下⾯店铺⼩编就集体合同的定义及相关知识做出如下总结,欢迎阅读了解。
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作合同,是企业与⼯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内容的书⾯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般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全体⼯⼈、职员,也有的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会成员。
资本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或职员的组织(⼀般是⼯会)与企业主或企业主联合会签订的关于出卖劳动⼒的条件的协议书。
在18世纪末叶资本主义⾃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是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萌芽。
它是⼯⼈为反对个⼈雇佣契约苛刻的劳动条件⽽要求签订的。
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会代表职⼯与企业签订,没有建⽴⼯会的企业,由职⼯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
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组由企业⾏政和⼯会各派代表若⼲⼈,推⾏⼯会和企业⾏政代表各⼀⼈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
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组应当深⼊进⾏调查研究,⼴泛征求各⽅⾯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审议集体合同审核⼯作流程将集体合同草案⽂本提交职⼯⼤会或职⼯代表⼤会审议。
职⼯⼤会或职⼯代表⼤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会或职⼯代表⼤会对协议草案⽂本进⾏讨论.作出审议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协商代表协商⼀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
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达成的集体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一种劳动制度。
下面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相关内容。
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在集体合同制度下,劳动者不再是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单方面协商,而是通过集体协商来维护自身利益。
集体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集体合同中有权获得合理的工作安排、合理的劳动报酬、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等。
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充足的劳动保护措施、合理的劳动标准等。
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使得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形成一种平等、公正、有序的合作关系。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个集体行为的体现。
在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劳动者通过工会等组织,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这种集体行为能够更加充分地代表劳动者的意愿和诉求,使得集体合同中的规定更加公正、合理。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对于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集体合同制度,能够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并提高劳动效率。
而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稳定的劳动力市场,对于吸引国内外投资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这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对集体合同缺乏了解,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足,导致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同时,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和监督也亟待加强,以保证其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综上所述,集体合同制度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集体协商,双方能够达成平等、公正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协议,并以合同形式予以签订。
集体合同与劳动法案例分析

集体合同与劳动法案例分析标题:集体合同与劳动法案例分析引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而集体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论述集体合同在劳动法中的作用以及其相关问题。
一、案例一: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制定在某国某公司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工资调整的办法及幅度。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不稳定,公司决定暂停工资调整。
一些劳动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公司违反了集体合同的约定。
分析: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集体合同的约定。
然而,由于特殊情况下的经济困难,公司暂停工资调整可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该国的劳动法规定以及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二、案例二: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在某国某公司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然而,个别劳动合同中却明确约定不支付加班费。
一名劳动者认为个别合同的约定违反了集体合同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分析: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劳动法原则,个别劳动合同应当遵守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个别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无效。
三、案例三: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关系某国某工会与某公司进行集体谈判,期间双方达成了一份关于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协议。
然而,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时间和方式。
之后,公司自行进行了调整,导致部分工会成员提起诉讼。
分析:集体谈判是集体合同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确定的实施时间和方式。
因此,公司自行进行调整而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工会成员的诉讼有理据。
结论:集体合同在劳动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劳动关系的约束和调整工具。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集体合同在劳动法中的具体应用和问题。
集体合同有几种

问:集体合同有几种?答:集体合同有以下三种:●企业集体合同,指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的集体合同,包括通用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范围;●行业集体合同,指县级以下区域内的行业内,由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适用于该区域业的行业范围;●区域集体合同,指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适用于该区域。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第53条;2.《劳动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3.《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第4条。
例:姚某自1994年起至A出租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2004年12月31日因A出租公司改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于2005年1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的《营运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及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5日的《上海市出租车汽车行业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
姚某工作至2010年6月20日,A出租公司为姚某办理了2010年7月6日的退工手续,于2010年7月7日向姚某开具了2010年7月6日合同终止的《上海市退工证明》,姚某于2010年7月9日领取了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
A出租公司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7月。
姚某于2010年7月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出租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支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支付代通知金5,500元,支付2008年至2010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1,144元。
仲裁委于2010年8月13日裁决如下:A出租公司应支付姚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698元,支付2009年至2010年年休假工资1,144元,对姚某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A出租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不同意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10,698元,但表示同意年休假工资按仲裁裁决处理。
A出租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系因对姚某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持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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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订立集体合同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51: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一: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解读】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和集体合同的订立方面的规定。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规定了这一制度。
这一制度实施十二年来,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吸收了工会、学者和各界群众的意见,保留劳动法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将实践中发展的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了该章专节的特别规定。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特点和功能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即集体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之所以要作为专节的特别规定,是因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存在着明显不同,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4)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在有个国家为要式合同,在有的国家则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5)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
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此外,它们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集体合同盛行于现代各国,是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
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1)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最低水平上,但想要通过劳动立法的方式规定更高的标准又恐怕难以施行。
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能够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2)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规定可能比较原则,相对于复杂丰富的劳动关系而言难免有所疏漏。
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这些共性问题作出约定,从而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不完备起到补充作用。
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
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
(2)劳动者之间因各自实力不同,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地位有差别,仅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难免使有的劳动者遭受歧视,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通过集体合同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
(3)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工时、定额、工资、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若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每个劳动合同的篇幅必将冗长,这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及时确立;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要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即可。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因此,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中的一项或者数项订立集体合同。
以上事项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理解基本相同,例如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主要是指劳动者周休假、年休假、病事假、女职工生理病假和产假、婚丧假、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奖励假期等各类假日的期限、休假办法、休假待遇等项内容的约定,其中还应包括关于如何实施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
再如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企业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以及企业应当采取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等项内容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内容比相关法律规定更具体更专业,但是比单个劳动合同更原则更具有一般性。
单个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参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约定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例如集体合同关于保险福利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职工养老、待业、工伤、医疗、死亡的待遇和职工住房、生活供应、保健、文化、教育、娱乐设施等项内容的约定。
由于劳动法实施后,我国的劳动保险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因此,集体合同对于劳动保险的约定,主要在于说明除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外,企业将为职工建立哪些补充保险和举办哪些职工福利。
另外,除了本条点明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以外,具体还有哪些事项呢?依据由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本条只做了几项原则性规定:第一,规定了平等协商原则。
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本着合作的态度讨论和解决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或者威胁对方。
第二,规定了民主参与原则,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中的规定。
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推进企业和职工双方积极履行集体合同。
第三,规定了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
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以至于格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在主体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方面。
本法还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也就是说,职工代表的推举需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不能随便某一群体的劳动者就推举出几个职工代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代表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除本条规定的三个方面以外,订立集体合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例如怎样推举或指定协商代表,怎样依次经过协商、审议通过、签字、报送审查、公布等程序,可以参照自XX 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
篇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内容提要: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有共同之处,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关键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目的主体内容法律效力责任一﹑正确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概念《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1)就主体而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构成。
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即劳动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即劳动力的所有者。
因此可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有提供劳动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使用劳动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团体。
(2)因劳动合同而确立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协商而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然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生产体系从事劳动,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因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3)就内容而言,劳动合同是以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4)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基于经济上的力量,较之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
因此,为维护弱者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往往大量介入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会性。
国家法律大量介入劳动合同的结果,造成国家以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与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使劳动合同内容受到国家法律的极大影响。
根据《劳动法》第33条和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第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