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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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经典考点

票据法经典考点

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补救(P286)①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88)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抗辩(P289)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银行承兑汇票时效票据时效,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经济领域常用的一个结算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时效做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票据网以银行承兑汇票时效为例,详细分析票据时效。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为2年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从票据到期日算起为2年。

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两个部分:1、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在此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但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前手)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银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时效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在丧失票据的第一时间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也应当暂停支付。

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点表格

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点表格
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⑤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⑥记载事项的类型
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
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②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例题(1)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例题(1)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例题1:2015年判断题】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例题2:2015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填写票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B.收款人名称不得记载规范化简称C.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时由原记载人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D.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例题3:2014年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例题4:2014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行为有()。

A.涂改出票金额B.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C.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D.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例题5: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业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开立【例题6:2015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D.临时经营的临时存款账户【例题7:2015年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P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甲公司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B.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例题8:2017年判断题】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一、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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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A向B签发了一张15万元的支票, 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 书转让给丙。 要求: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丙应当 在何日前提示付款? (2)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是否丧失 票据权利? (3)如果丙于2013年12月20日才提示付款, 是否丧失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对出票人的权利
(3)追索权 6个月
前手
前手
A清偿之日
D
自拒绝之日
【注意1】第④、⑤种 情况所指的追索权, 不包括对“出票人” 的追索权。
(4)再追索权 3个月
【注意2】票据权利丧失 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A'银行
付款人 承兑人
保证人E
二、追索关系的当事人
追索人:
1)收款人 偿还义务人: 1)出票人 2)承兑人 3)背书人 4)保证人 4)代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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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权利的时效
追索与再追索
顾英藤 2015年8月27日
一、票据权利的时效(两个2年,两个6个月,一个3个 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3个月。
【答案解析】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 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丙应当在4月10日前提示 付款。 (2)由于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 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 起6个月。
(3)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根据 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 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 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谢谢大家
祝大家学习愉快!
2)最后的被背书人
3)代为清偿债务的 背书人
【例题·单选题】2012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 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 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 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 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 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2年6月25日之前 B.2012年8月15日之前 C.2012年9月15日之前 D.2012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出票日期是2013年6月5日,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就是2013 年12月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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