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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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3篇)

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3篇)

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用工者的权益,防范和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校园临时用工的招聘、培训、管理等环节,包括校内临时招聘用工、外聘临时用工等。

第三条校园临时用工指在校园环境中提供短期临时工作的人员,包括学生、校外人员等。

第四条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综合治理。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五条学校应严格按照用工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招聘工作。

第六条招聘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拔,并注重对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招聘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健康证明,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体检和安全培训。

第三章岗前培训第十条招聘人员在入职前应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材,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

第十二条培训应有专人负责,通过讲座、案例分析、现场演示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培训考核应采用合理的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用工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和用工者应共同承担用工安全的责任,确保用工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用工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3.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4. 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聘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2. 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招聘信息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供相关材料;3. 资格审查: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聘条件;4. 面试: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教学能力、沟通能力等;5. 考核与录用:根据面试结果,结合应聘者的综合素质,确定录用人员;6. 签订合同:学校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1. 双方的基本信息;2. 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工作强度;4. 工资待遇、福利待遇;5. 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6. 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2.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 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4. 依法享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权利;5. 依法享有劳动争议的解决权利。

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临时用工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用工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学校临时用工人员招聘应遵循以下程序:1.用人部门提出用人需求,经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校长批准;2.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人数、要求等;3.应聘人员报名,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4.学校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面试,确定录用人员;5.学校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临时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素质;3.无违法犯罪记录;4.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要求。

第三章临时用工人员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建立临时用工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培训记录等。

第七条用人部门应定期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八条临时用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服从学校及用人部门的安排和管理;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3.爱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形象;4.保守学校秘密,不得泄露学校信息。

第九条临时用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参与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3.对学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4.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临时用工人员离职与终止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十一条学校与临时用工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校园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校园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校园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校园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运转,保障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需要临时用工的各个部门和单位。

三、职责分工1.学校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校园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的校园临时用工招聘、培训、管理等工作。

3.各部门主管:负责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用工需求,并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完成招聘工作。

四、岗位描述1.临时工:根据各部门需要,通过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招聘的暂时性工作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3个月。

2.岗位要求:临时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需岗位工作。

3.薪酬待遇: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确定薪酬标准,支付符合法律规定的薪酬。

五、招聘流程1.提出需求:各部门主管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用工需求,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

2.发布招聘信息: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名称、任职要求、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

3.应聘筛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简历,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候选人。

4.面试选拔:各部门主管参与面试,根据候选人的综合表现确定最终录用名单。

5.签订合同:学校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

六、管理制度1.考勤管理:临时工按规定上下班,做到准时到岗,不得私自旷工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2.工作纪律:临时工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3.安全保障:学校对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4.绩效评估:定期对临时工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表现优异情况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申诫或解雇。

七、保密制度1.保密意识:临时工应具备较高的保密意识,不得泄露学校重要信息,保护学校利益。

2.信息保护:学校对临时工进行信息保护,不得将学校内部资料外传,不得私自拍摄学校场所。

3.违约处理:如临时工违反保密制度,学校有权解雇其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大学高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大学高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XX学院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是指我校全供事业编制外的临时用工人员,按照岗位需求分为合同制和临时工两类,主要从事临时性、阶段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

不包括人事代理、校内编制和外聘兼职教师。

第二章用工原则第三条临时用工的原则为:(一)坚持“总量控制、逐步消化”的原则;(二)坚持“审批在先,用工在后”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四)坚持“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合同制人员一般聘用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和管理辅助岗位上,分为辅导员、资料员、实验员、办事员、教务员等类型;临时工一般聘用在工勤服务岗位上,主要在保卫处、后勤服务等部门工作。

第四章用工程序第五条临时用工的录用程序为:(一)人事处测算空编数,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各缺编部门根据需要,申报用工计划;(二)人事处根据用工部门提交的岗位设置、设岗原因、使用人数、招聘条件及用工期限等提出用工意见,报学校研究;(三)人事处负责召集用工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应聘者政治思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查,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研究批准;(四)人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聘用条件第六条招聘的临时用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二)临时工首次聘用年龄,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对于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合同制人员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30周岁;(三)合同制辅导员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资料员、实验员、教务员、办事员等岗位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本校教职工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要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及其它特殊要求,安全保卫岗还需达到一定的体能测试要求;(五)经学校指定单位体检合格并达到岗位要求的健康标准;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到市防疫站指定医院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六)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实际,学校需要增设部分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遵照《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学校依法采用招标的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选择合适的家政公司作为我校的劳务派遣单位,该家政公司派遣到我校的劳动者,本办法称为临时用工人员。

第二条学校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家政公司签订限期服务合同,家政公司在学校和劳动部门监管下与被派遣劳动者,即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协议,学校与临时用工人员没有法定的人事和经济关系。

第三条学校依据实际需要测算,确定临时用工人员岗位m个。

其中门卫2人,治安员9人,楼栋管理员5人,寝室管理员7人,水电工2人,清洁工4人,文印员2人,绿化工2人,…。

第四条家政公司派遣的临时用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要求:以身份证为准,男性原则上23─55周岁,女性原则上21─52周岁,大门门卫治安员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特殊岗位,男性可至60周岁,女性可至55周岁。

2、品质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学校工作,讲奉献;能胜任本职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安排。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大中专文化程度优先录用。

4、有健康证,身体健康,门卫治安员要求体格强健。

5、门卫治安员、水电工为男性,女生寝室管理员为女性。

第五条家政公司根据学校要求按程序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1、面试审查:家政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工人员,或选用我校自主物色的特殊岗位要求的人员,由各处室主任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按程序报经学校同意后,方能通知试用。

2、试用考查:试用期一个月,由我校对口处室指派的工作人员按《学校临时用工人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对试用期的临时用工人员进行考查,确定合格录用临时用工人员。

3、签定协议:考核合格后家政公司与临时用工人员签定协议,并交由学校审核,协议有效期一年,由家政公司劳务派遣合格的临时用工人员到学校上岗。

第六条家政公司按照学校要求落实临时用工人员的过程管理。

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学校规模的逐渐扩大和教育需求的加大,学校逐渐面临着临时用工的需求。

为了有效管理临时用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和完善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定义和分类临时用工,指学校为满足特定工作需求而临时聘用的员工。

根据工作性质和时长,临时用工可分为短期用工和长期用工两种。

三、招聘与录用1. 招聘渠道:学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招聘临时用工,包括求职平台、学校官网、报纸招聘栏等。

2. 录用程序:对于符合招聘要求的应聘者,学校将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核。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适应能力。

3. 合同签订:录用的临时用工将签订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四、员工权益保障1. 工资待遇:学校保证临时用工获得与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相符的薪酬待遇。

2. 工作时间:学校合理安排临时用工的工作时间,严禁超时工作,并保障休息时间。

3. 工作环境:学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设施,确保临时用工的工作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 社会保险: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临时用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工作管理1. 考勤管理:学校要求临时用工按时上下班,并记录并统计考勤情况。

迟到、早退等情况将按规定处理。

2. 工作纪律:临时用工必须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如服从安排、保守学校秘密、维护学校声誉等。

3. 任务分配与监督:学校负责对临时用工进行任务分配,并进行工作结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六、培训与提升1. 岗位培训:学校为临时用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内容和要求,并提高工作效率。

2. 能力提升:学校鼓励临时用工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七、绩效考核与奖惩1. 绩效评价:学校将对临时用工的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价,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贡献。

2. 奖励机制:学校将推行奖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临时用工给予奖励,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临时聘用的工人。

由于临时用工形式灵活、用工期限短暂,因此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得到广泛运用。

然而,临时用工的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问题。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临时用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用工流程管理1. 用工需求确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临时用工岗位数量、工种和用工时期。

2. 招聘渠道选择:企业可通过中介机构、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筛选、面试候选人。

3. 用工合同签订:企业与招聘到的临时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薪酬等事项,并要求工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劳动保障相关材料。

4. 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向临时工支付应有的工资、工时加班费、社会保险等福利,保障劳动者权益。

5. 岗位安排与培训:确保对临时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为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措施。

二、薪酬管理1. 薪酬确定:企业应根据临时用工岗位的工作性质、难度和市场薪酬水平,与临时工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薪酬支付方式和时间。

2. 薪酬支付: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并开具相关薪酬证明,落实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

3. 薪酬核算与结算:建立健全薪酬核算与结算制度,确保薪酬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处理薪酬异议和争议。

三、社会保险管理1. 参保登记:企业应依法为临时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确保临时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2. 缴费管理:企业按时足额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及时交纳。

3. 社保待遇领取:临时工在离职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协助临时工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材料支持。

四、劳动保障管理1. 劳动合同:企业应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时、工资等事项,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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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赣农大发[2007]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杜绝非法用工,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工人员,包括学校校本部各单位(后勤服务集团除外)用各类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学校正式职工编制、聘用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不包括办理返聘手续的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外聘教师以及本校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我校临时用工的主要岗位包括勤杂、清洁、绿化、保卫、水电、维修及部分实验、图书资料等岗位。

第四条使用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临时用工实行合同管理。

由人事处、用工单位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确定临时用工期限和工资待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临时用工聘用合同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印制。

第六条学校每年度核定一次临时用工计划,新增临时用工计划每学期核定一次。

人事处是全校临时用工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

临时用工原则上由相应用工单位负责管理,学校办公楼外环境卫生临时用工由校园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人事处职责:核实各部门上报的临时用工岗位职责和计划报学校批准,和监察室、用工单位等一起参与临
时用工的面试招聘;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并负责全校临时用工人员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及江西省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临时用工工资标准;核发临时用工工资;为临时用工人员代办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用工单位职责:严格执行学校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临时用工的岗位职责;负责本部门临时用工计划的上报;组织、安排临时用工的资格审查及招聘;安排临时用工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有效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安全;负责对临时用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工作;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合同期满后的考核结果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报人事处;协助人事处完成有关临时用工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聘用的治安、保卫人员,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培训与指导。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临时用工的招聘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以及“优先招聘校内企业下岗职工,适当照顾学校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的原则,其他人员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招聘临时用工人员,不论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经费来源如何,均必须在每年的1月或7月认真填写《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计划审批表》,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和要求招用。

任何单位应严格遵守坚持“先审批,后招聘;先试用、后签约,再上岗”的规定,不得擅自计划外用工。

第十二条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品德良好,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胜任工作,无不良嗜好和违法犯罪纪录;临时用工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0
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还必须具有该岗位需具备的有关上岗证件。

第十三条招聘录用程序:
(一)用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临时用工计划张贴招聘启示;
(二)用工单位接受报名;
(三)人事处会同监察室、用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人事处会同监察室、用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可灵活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五)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六)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
(七)安排拟录用人员到校医院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
(八)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上岗。

第十四条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用工、用工手续或聘用程序不完备的,属非法用工,人事处将不予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且不予核拔工资,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或其它一切后果,均由用工单位负责。

如出现对学校名誉造成损害等严重情况的,学校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必须由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依法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

第十六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若系在我校首次聘用的,可以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续签,均须按一定的程序和时限书面通知对方并报人事处备案。

否则,由责任一方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或学校造成较大损害的;
(四)未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经常请他人代岗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用工人员本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临时用工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工人员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其他按规定可以中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

需继续聘用者,必须重新参加招聘岗位的应聘考核,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重新签订用合同。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工经费分学校行政经费支出和单位自筹经费支出两类。

学校行政经费支付临时用工工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工人员在聘用期间,学校和临时用工人员双方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所有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金额部分,由学校行政经费支出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按照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要求等进行分类,并根据学校财力、南昌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标准工资的变化,适时对临时用工工资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合同工资制。

工资以月计算,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

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待遇。

个别特殊岗位临时用工工资报学校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工人员每月约定的工资(含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金额部分在内)不得低于当年南昌市最低标准工资。

第三十条工资发放方式:人事处根据签订的临时用工聘用合同书核定临时用工工资,由财务处将上一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发放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根据对临时用工人员的考核发放给临时用工人员本人。

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为临时用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工在因工负伤(经相关部门鉴定)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三条临时用工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但不享受寒暑假。

如岗位需要未能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用工单位可自行制定工作考核和奖励制度,并设专人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对表现优秀者,用工单位可视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原《江西农业大学关于录用临时工、家属工试行办法》(赣农大[86]047号文)《关于加强校内临时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赣农大发[1997]075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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