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地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项目工地零工管理条例

项目工地零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项目工地零工管理,保障零工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工地秩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项目工地上从事短期零工劳动的劳动者,以及雇佣和管理零工劳动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定义1.项目工地:指建筑、施工或维修等工程项目现场。
2.零工劳动者:指在项目工地上临时从事特定工种、工作内容或工作时间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指在项目工地上雇佣和管理零工劳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原则零工劳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工地秩序。
第二章零工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签订1.雇佣用人单位应与零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2.劳动合同应采用明确和简明的语言,确保双方的权益明确无误。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资及支付方式。
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
4.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
5.劳动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七条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应依法进行,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或提前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和相关劳动记录,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依法提供劳动者所需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工地管理第九条工地秩序和安全用人单位应做好工地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零工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预防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第十条工地纪律用人单位应制定工地纪律,告知零工劳动者工地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提高工地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具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具,确保零工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零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工地纪律和安全规定用人单位或零工劳动者违反工地纪律和安全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1. 引言工程项目中,临时性用工管理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安全高效完成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临时性用工的管理,提高用工效益,减少用工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定义2.1 临时性用工:指雇主为了满足项目需要而临时聘用的工人,在项目完成后即解雇的用工形式。
2.2 工程项目:指建设、安装、维修、改造等工程活动。
3. 用工管理流程为了规范用工流程,减少管理漏洞,确保项目进展,制定以下用工管理流程:3.1 用工需求确定根据项目工期、规模和进度,确定临时性用工的需求量和岗位要求。
3.2 用工发布将用工需求及岗位要求发布给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招聘网站或相关劳务公司。
3.3 用工筛选对申请者进行简历筛选、面试和资质审核,选择符合岗位要求的临时工。
3.4 用工合同签订与选定的临时工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工资、工作内容、工期等关键信息,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5 用工培训对新进临时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以确保其了解工程项目的相关规范和操作要求。
3.6 用工管理对临时工的到岗、工作日志、安全生产等进行日常管理,确保他们按时到岗、按要求进行工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7 用工考核对临时工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及时进行奖惩,并及时给予工资。
3.8 用工解雇项目结束后,对临时工进行解雇手续,保证合同终止,并进行离岗工作交接。
4. 用工管理要求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临时工的权益,制定以下用工管理要求:4.1 用工合规用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严禁使用童工或超过法定工时。
4.2 安全生产临时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佩戴安全帽、利用防护设施等。
4.3 人力资源管理用工管理必须符合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要求,如员工的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保险和工龄计算等。
4.4 劳动保护用工必须保障临时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如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等。
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概述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工程项目正在不断增多。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临时性用工的数量较多,如何科学地管理临时性用工成为了当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问题之一。
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提高临时性用工的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制定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本文主要对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临时性用工的管理范畴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中临时性用工的招用、使用、管理和维护等方面。
三、临时性用工管理流程(一)临时用工需求申报各部门申报临时用工时,应简要说明招工人数、招工时间、招工岗位、工作地点和用工天数等信息,并填写临时用工需求申请表,将申请表上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二)临时用工招聘人力资源部门按需求开展临时用工招聘工作,采取面试、考试、资格审查等方式对招聘人员进行筛选。
(三)临时用工合同签订招聘人员通过考核后,应与建设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特定期限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临时用工培训招聘人员签订合同后,应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让工人们充分了解工程项目中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合同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的用工人员,应进行二级以上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考试。
(五)临时用工日常管理1.临时用工管理范围内人员应按照拟定的岗位职责进行工作。
2.临时用工在工期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对于机械设备操作、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等高风险职业,要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
4.临时用工需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无充分理由不能完成工作,应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请假,并经过领导批准。
5.对违反劳动纪律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定的临时用工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惩戒,构建有示范作用的企业文化氛围。
(六)临时用工薪酬支付建设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临时用工发放薪酬。
项目工地临时劳动力管理办法

项目工地临时劳动力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确保项目工地的临时劳动力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维护工地的安全和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工地中使用的临时劳动力的管理和操作。
三、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临时劳动力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
2. 项目负责人应委派专人负责临时劳动力的招聘、登记、培训和考核。
3.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临时劳动力档案,包括个人信息、从业经历和培训记录等。
四、劳动保护1.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临时劳动力的劳动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
2. 临时劳动力在工地作业期间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遵守工作安全规定。
3. 临时劳动力应享有合理的劳动时间和休假权益。
五、工资支付1.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临时劳动力的工资和福利费用。
2. 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拖欠或克扣临时劳动力的工资。
六、安全管理1.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和执行项目工地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临时劳动力的安全。
2. 临时劳动力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3.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工地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临时劳动力,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警告、停工、解雇等。
2. 对于导致事故或损失的违规行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监督检查1.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工地临时劳动力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九、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2. 本办法解释权归项目负责人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
以上办法经讨论通过,并于(日期)开始执行。
(日期)开始执行。
工程施工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临时用工管理,保障施工企业和临时用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施工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临时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施工临时用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临时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明确临时用工的招聘、培训、使用、报酬、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的需要,合理配置临时用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临时用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六条施工企业招聘临时用工应遵循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薪资待遇等内容,并按照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招聘。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核实应聘人员的身份信息、学历、技能等资格条件,确保招聘对象的合法性。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与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
第三章临时用工的管理与培训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临时用工的考勤、绩效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临时用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临时用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临时用工的工作状况、出勤情况、培训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临时用工的报酬与福利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临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临时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支付的规定,保障临时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临时用工的人身安全。
总包单位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管理办法

总包单位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包单位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生产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包单位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中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短期临时进场人员是指由总包单位直接或间接雇佣,参与工程项目施工活动但不属于正式员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工、临时工、外包劳务人员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总包单位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2. 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短期临时进场人员遵守安全规定;4. 定期检查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作业情况。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具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进行入场登记;2. 组织短期临时进场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3. 确保短期临时进场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 监督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短期临时进场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要求;2. 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3.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4. 工作岗位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由总包单位或其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培训合格后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作业管理第八条短期临时进场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规定:1. 佩戴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2. 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 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4. 不得擅自进入非工作区域;5.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项目部。
第九条项目部应为短期临时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通道和出口标识;2. 安全警示标志;3. 紧急疏散路线指示;4. 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十条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并记录检查结果。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的管理,确保用工安全、合规、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用工需求及申请第二条用工需求部门在提出临时用工需求前,应编制用工计划,并明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岗位等要求。
第三条用工需求部门将用工计划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并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附带相关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说明。
第三章用工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工计划和临时用工申请表,组织招聘工作,包括发布招聘信息、面试、考核等。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工作的结果,依法进行用工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临时用工录用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入职培训和各类手续办理。
第四章用工管理第七条临时用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临时用工表现优秀的,可以根据需要续签合同或考虑转正。
第九条临时用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私自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条临时用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薪资与福利第十一条临时用工的薪资按合同约定发放,不享受公司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临时用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差异而获得不平等待遇。
第六章安全与保障第十三条临时用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擅离职守等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临时用工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设备。
第七章合同解除第十五条用工需求部门在用工计划结束后,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合同解除手续。
第十六条临时用工的合同解除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用工计划:指用工需求部门编制的用工数量、时间、岗位等相关要求。
2. 临时用工申请表:用工需求部门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的关于临时用工需求的申请表格。
项目工地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金茂天津成湖C1项目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施工人员管理,细化临时工进场考核制度,根据金茂及二局三公司要求及成湖C1项目实际情况,特编制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临时施工人员,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设备不足而临时调用人员(工人施工不超过五天)。
第二章施工人员管理细则:
2.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人员,需经过项目安全部的临时入场教育培训。
由总包安全部、工程部针对安全应急措施及中化保命规则对工人进行培训,工人需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由本人确认签字,并完成作业工人安全保证书和保命规则承诺书的签署。
2.2超过五天的施工人员,按照项目正式用工流程做入场教育和培训。
2.3进场施工人员均须根据施工内容发放应急处置卡。
2.4甲指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对于项目部培训合格的临时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登记卡(必须有总包工程部、安全部、分包安全员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
第三章权责明细:
临时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得违章指挥、若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时,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甲指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予以及时指出/制止,施工人员应立即纠正。
若拒不纠正,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本单位全权负责。
第四条处罚规定:
各单位现场出现人员无相关进场证件者,按每人200元实施处罚,罚款以现金形式上缴并作为隐患排查和表彰大会奖金使用。
拒不上缴罚款单位,罚金将双倍从工程款里扣除。
分包单位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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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地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地现场临时用工管理,使之规范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设备不足而临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工地现场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而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二章用工类型及报酬
第四条用工类型分为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零星杂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无法形成实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远远偏离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够形成实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条人工以工日为报酬单位,每工日报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会保险和所有的税费在内,劳务提供者应履行缴纳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和税费的义务。
第八条机械设备以台时为报酬单位,每台时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机械设备提供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九条临时工程以法定计量单位为报酬单位,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临时工程施工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十条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应尽义务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均由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负责,与项目部无关且项目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均有权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和设备,劳务协作方不得无故拒绝。
劳务协作方若无法满足临时调用的需求,应给出合理的解释。
对于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恶意无故拒绝的被调用者,项目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决定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或设备前,应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及临时工作的性质,在调用时应尽量做到合理调配,避免发生窝工或待工(怠工)的现象。
第十四条在所选定的在劳务协作方无法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或不能及时满足调配需求时,在劳务协作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后,临时调用人应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无故刁难劳务协作方。
第十五条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临时调用人在向劳务协作方说明情况后,劳务协作方应无条件的服从临时调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条临时调用人在安排工作时不得违章指挥。
若发生违章指挥时,被调用人应予以及时指出,临时调用人应及时纠正。
若拒不纠正,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调用人负责。
第十七条被调用人或设备不得进行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调用的劳务协作方负责。
第十八条所有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资料不得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发生。
一旦发现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将根据局、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临时用工安排人必须及时签认临时用工单,临时用工单持有人为被调用者。
临时用工单持有人若发现临时用工安排人没有及时签认,应及时要求临时用工安排人予以签认,若临时用工安排人对属实的零杂工拒不签认,被调用者可向项目部举报,项目部查证后将视情节对拒签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临时用工安排人在安排临时工程是施工之前,应及时与主管生产的领导进行沟通,以验证临时工程的必要性,并寻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条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临时工程必须做到月清月结。
对于因临时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项目部将根据
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因临时用工实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临时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绝给予结算。
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结的标准为临时用工签认日期和工程结算报告单出具日期,而两日期之差是否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文件为项目结算制度等项目部、公司及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YS4合同段临时用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