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江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3月前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赣发〔2019〕23号)要求,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的依据。
为指导各地开展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证规划成果科学、规范、有效,遵循科学、简明、可操作的原则,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赣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目录1总则 (1)1.1适用范围 (1)1.2地位作用 (1)1.3规划期限 (1)1.4规划范围 (2)1.5规划层次 (2)1.6编制原则 (2)2编制要求 (3)2.1工作组织 (3)2.2编制程序 (4)2.3成果审查 (5)2.4规划基数 (5)2.5基础研究 (6)3编制内容 (6)3.1现状分析与形势研判 (6)3.2战略目标与协同发展 (7)3.2.1战略定位与目标体系 (7)3.2.2区域协同发展 (7)3.3全域国土空间格局 (7)3.3.1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7)3.3.2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8)3.3.3控制线划定 (9)3.3.4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 (11)3.4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11)3.4.1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 (11)3.4.2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 (11)3.4.3耕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11)3.4.4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 (12)3.4.5自然保护地体系 (12)3.4.6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2)3.5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12)3.5.1国土综合整治 (12)3.5.2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13)3.6城乡功能结构优化提升 (14)3.6.1产业体系布局 (14)3.6.2综合交通体系 (14)3.6.3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14)3.6.4绿色空间网络与山水格局 (14)3.6.5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15)3.6.6乡村振兴发展策略 (15)3.6.7市政基础设施体系 (15)3.6.8安全韧性城市建设 (15)3.7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16)3.7.1中心城区范围划定 (16)3.7.2城市用地布局 (16)3.7.3居住与住房保障 (16)3.7.4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生活圈 (16)3.7.5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 (17)3.7.6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 (17)3.7.7城市风貌引导与管控 (17)3.7.8城市更新 (17)3.7.9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7)3.7.10城市道路交通组织 (18)3.7.11城市基础设施布局 (18)3.7.12综合防灾设施布局 (18)3.7.13城市“四线”管控 (18)3.7.14乡镇发展指引 (19)4规划实施 (19)4.1规划传导 (19)4.1.1对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传导 (19)4.1.2对相关专项规划的传导 (19)4.1.3对详细规划的传导 (20)4.2分期实施与行动计划 (20)4.3信息化建设 (20)5成果要求 (20)5.1报批成果 (21)5.1.1规划文本 (21)5.1.2规划图件 (21)5.1.3 数据库 (23)5.1.4 附件 (23)5.2技术成果 (23)5.2.1规划说明 (23)5.2.2专题报告 (24)5.2.3分析图件 (24)5.2.4其他材料 (25)5.3公众读本 (25)5.4乡镇规划指引成果要求 (26)5.4.1报批成果 (26)5.4.2技术成果 (27)6 附录 (29)附录1:规划指标体系 (29)附录2: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32)附录3:规划文本附表 (33)表1规划指标表 (33)表2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表 (33)表3基本规划分区统计表 (33)表4规划约束性指标分解表 (34)表5镇村体系规划表 (34)表6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结构表 (34)表7历史文化资源统计表 (35)表8自然保护地名录表 (35)表9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表 (36)表10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安排表 (36)表1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结构平衡表 (36)表12(中心城区)“四线”汇总表 (37)附录4:专项规划编制任务表 (38)附录5:基础资料清单(参考) (39)1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赣发〔2019〕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的要求,加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提高规划科学性、协调性与操作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技术指南。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皖国土资函〔2018〕212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部分地区由于前期基础工作不扎实,导致项目难以实施而频繁调整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称项目实施规划)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前期基础工作,防止随意调整规划方案,扎实有序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必须切实尊重农民意愿。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必须以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前提,坚持农民自主决策,做到农民“知情、自愿、参与、满意”。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时, 要加强土地权属管理,项目实施前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对选点布局、土地调整、住房建设、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参加听证的农民必须是项目的相对利益人,鼓励由群众推荐产生。
听证笔录经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或盖章,对于合理的意见要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
项目区实施规划形成后要按照规定在各相关村进行公示。
对涉及建设用地调换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调换和征收补偿方案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经协商仍然不愿意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对其房屋、土地及其他财产要予以坚决避让,并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
二、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基础工作。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1.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
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
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一)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宿松县城总体规划文本(2006年修编)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宿松县经济社会发展及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参照安徽省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对上一版《宿松县城总体规划(1996—2010)》进行修编,编制《宿松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文件)5.《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6.《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7.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8.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1995-2010年)9.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01-2010年)10.安庆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11.宿松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12.上一轮宿松县城总体规划13.宿松县已完成的专业规划以及各行业发展规划第3条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二个层次:县域:为宿松县域行政管辖范围,包括孚玉、复兴等9镇13乡,12个居委会,385个村委会,总面积2393.53平方公里。
市区:由孚玉镇、破凉镇、五里乡管辖范围所组成,总面积为218平方公里。
第4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宿松县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为:孚玉镇、破凉镇、五里乡部分区域,规划区范围面积为115平方公里。
第5条规划期限近期:2003-2010年远期:2011-2020年第6条规划原则1.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原则2.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原则3.突出特色、环境优先原则4.现实可操作性原则5.可持续发展原则第7条规划指导思想1.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坚持“五个统筹”,2.树立区域整体观,处理好城市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3.立足现状,认真分析现状建设发展条件,着眼未来,从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出发进行城市规划,使规划具有现实可行性,正确控制、引导城市建设。
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商业、办公、酒店及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1.4
在执行过程中,如《通则》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有相应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正。
2.1
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应按表2.1.1、2.1.2执行。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办公、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住建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路灯、广场、停车场、绿化、河道驳岸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1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以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公用工程)。
第三条宿松县住建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局工程股、计财股、公用办按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
宿松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受局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宿松县住建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档案办)、宿松县住建局工程管理股(以下简称局工程股)、宿松县住建局安全监察股(以下简称局安监股)、宿松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等单位,应共同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后,报局工程股备案。
第六条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局工程股组织对工程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推荐项目清单及其设计方案,经局研究筛选后,报县政府最终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目标要求,认真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并加强计划的落实。
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计划应报局工程股、公用办(公用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宿松县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相关事项告知书

宿松县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相关事项告知书各项目建设单位:在贵单位启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工作之际,我局现将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有关问题一次性告知,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建设。
一、环评审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所谓环评审批,简言之,就是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行政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依法授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此项行政许可权,目的旨在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推行,促进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实施。
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我国开始全面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法明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可以这样说,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如果不履行环评审批手续,那么从环保的角度来说,该项建设就属违法。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范了投资项目新开工的条件,是否“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成为建设项目开工的一个前置的必要条件。
宿松县城市发展规划

1.旱灾 1958年、1961年、1971年、1976年、1978年、1979年、1981年、 1985年为较大的旱灾年份。 2.洪涝 1954年、1964年、1969年、1972年、1973年、1977年、1981年、 1983年为较大的洪涝灾害年份。 其中1954年入春后连降大雨,1-6月25日共降雨2042.6毫米。7月14 日汇口实测水位21.59米,同马大堤决口。全县8区88乡5.0890万户(占 总人口52.2%)受灾。淹死30人,伤15人。洲地和沿湖地区倒塌房屋17.5 万间,冲毁圩堤35处,塘坝393条,堰闸213斤。淹没田45.58万亩,占 田地总面积的59.31%。午季减产1666.7万公斤,秋季减产5449.9万公
花岗、片麻云母等岩风化物,经流水夹带河流沉积、含有石英砂、长石 类的黄沙及云母片等矿物发育而成。
沿湖洼地平原分布在泊湖、黄湖、大官湖、龙感湖等湖滨地带,海 拔15-20米。在地质构造上属长江大地堑下凹陷控制形成的内陆水治区 域,第四纪红土或下蜀系黄土物质组成的洼地平原。九城坂、二姑坂、 黄雀坂、下仓坂和龙湖圩均是湖相沉积物发育而成的潮土,属二元母质 型。
2.处于皖、赣、鄂三省交界处 宿松县西为湖北省、南为江西省,是安庆市及安徽省的西南门户。 1.2.2地形、地貌、地质 1.地形 县西北部为大别山余脉,属山区(黄海高程70米以上),多为黄红及 黄色壤土质,主要山峰有罗汉尖、三面尖、芙蓉寨等。罗汉尖(高程 1010.5米)耸立在西北角与湖北省蕲春县的交界处。 中部为蜿蜒起伏的丘陵区,多为黄壤、黄红壤土质,分布于竹墩长 河以北地区,区域中有形如带状的横山(黄海高程311.7米),座山(黄海 高程272.6米),自西向东近乎平行排列。 南部为较空旷平坦的江、湖水面及洲(圩)区,分布于竹墩河以南、 长江以北,洲(圩)区是发展淡水养殖业的良好基地。 2.地貌 全县地势由于受燕山运动的强烈波及,故西北高、东南低,依次为 中山、低山、丘陵、岗地、湖泊和平原,呈阶梯状下降。根据绝对高 度、相对高度及坡度和形态,可分9种类型。 中山绝对高度800-1000米,相对高度大于765米。分布在本县西北 部,属大别山余脉的延伸地带。境风海拔800米以上山峰有8座,其中罗 汉尖海拔1015.5米,三面尖1003.9米。中山主要由古生代浅变质岩系的 花岗片麻岩组成。山地坡度陡,一般在30度以上,最陡可达60度左右。 由于流水冲刷强烈,局部岩石裸露,陡坡和山体上部土层浅薄,并且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1 总体要求.................................................................................................................................7 3.2 适用用地.................................................................................................................................8 3.3 地块容积率一般规定............................................................................................................ 8 3.4 地块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8 3.5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 9 3.6 其它类用地.......................................................................................................................... 10 3.7 城市重点发展、城市更新、拆迁改造等特定地区..........................................................10 3.8 受地形、地貌等环境条件制约地区.................................................................................. 10 3.9 容积率计算.......................................................................................................................... 10
第二章 建设用地...............................................................................................................................3
2.1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3 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3 2.3 混合用地.................................................................................................................................5 2.4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 6 2.5 建设用地范围及指标计算的规定........................................................................................ 7 2.6 项目分期建设的规定.......................................................................................................... 7 2.7 建筑底部建筑性质控制........................................................................................................ 7
宿松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征求意见稿)
宿松县城乡规划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适用范围.................................................................................................................................1 1.3 控规管理体系........................................................................................................................ 1 1.4 开发管理.................................................................................................................................2 1.5 地域划分.................................................................................................................................2 1.6 实施管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