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专题(第六编 保险法)PPT课件
《保险法》课件.ppt

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保险PPT课件

• (一)损失说(损害说)
• 以“损失”概念为保险定义的核心,强 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保险就是进行 损失补偿的一种机制。其理论分支有:
• 1、损失赔偿说
–起源于海上保险,是最早的保险理论 –以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修斯为代表
–基本观点:保险是补偿(赔偿)损失的合 同。这种观点与起初的保险业务是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有关,非常适合用于解释财产保险, 但随着人寿保险的发展,这种观点显得落后、 狭隘。
–无法解释人寿保险,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 蓄性,而且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用货币来估 价,赔偿的。
• 2.损失分担说
–以德国的华格纳为代表。
–强调在损失补偿中多人合作、共同分担损 失的事实,并认为此学说适用于各种保险, 许多当代美国保险学者也赞同
–但这是否就是保险最本质的属性仍有争议。
• 3.风险转移说
• (一)保险的性质 • 1 .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
度,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 (1)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尤其表现为一种
商业活动; • (2)是一种金融行为; • (3)具有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 2.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 (契约)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 损失的合同安排。
• 2.欲望满足说
• 代表:意大利的戈比和德国的马纳斯
• 观点:保险能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 钱欲望,这就是保险的性质
• 3.相互金融机构说
• 代表:日本的米谷隆三
• 强调保险与银行一样,起着资金融通的 作用,只不过是一种具有相互合作性质 的金融机构。
• 但把保险的融通资金的职能等同于其性 质也是片面的。
• 起源于美国,以维兰特、休勃保险 是转移风险的一种方法。
《商法学》教学课件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保险学课件:第02章 保险基本理论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费率厘定的原则:适度、合理与公平 适度--足以抵补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合理 --不能获得过多或超额利润 公平 --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应与其承担的费率尽量一致
(四) 保险基金的建立
3.二元说--分别阐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代表人物: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堡(W.Ehrenberg)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补偿经济 损失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 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 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
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 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失的 专项货币基金 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 险费是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主要是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 准备金 )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 义务的依据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 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地震、洪水 这类巨灾风险,原本不可保的风 险已逐渐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 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 的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第二章 保险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定义 二、保险的特性 三、保险的要素 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
商法学(11.8)--保险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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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法定除外责任:保险人无提示义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法 43 ) 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 免免免 44 免 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免
5. 格式免责条款未提示或明确说明的法律后 果 : 不产生效力
相关问题:如何理解保险法第 19 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 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 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免除本人法定义务与排除对方法定权利的行为属于违 法行为,当然无效,是否提示说明在所不问。
(二)说明义务产生的依据
保险合同的专业性 保险合同的格式性
(三)说明的种类
对合同条款基本内容的介绍以及回答投保人对 合同条款任何事项提出的询问
对于免责条款,应当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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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案

课程教案课程名称:商法学教师姓名:所属系所:合用专业:法学专业学历层次:函授本科继续教育学院制教学进度计划学时2 4 4 4 4 2 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教学内容备注授课题目:第一章商法总论课时安排 2 学时课序第 1 次课教学目的及要求:掌握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主体、商行为、商号、商事登记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了解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明确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现代商法的普通原则,结合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提出的要求。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主要内容:商法概述;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
教学重点: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基本原则;商主体法律制度;商号法律制度;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商主体法人资格、营业资格与商事登记的关系;商号出借的法律责任问题。
教学过程设计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第一节商法概述法、案例法第二节商主体第三节商行为第四节商事登记第五节商号第六节商事账簿讨论、作业和思量:(1)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试比较商法和民法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授课题目:第二章公司法课时安排 4 学时课序第 2 、3 次课教学目的及要求:掌握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主体、商行为、商号、商事登记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了解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明确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现代商法的普通原则,结合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提出的要求。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主要内容: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的保护;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变更及解散与清算。
教学重点:公司的创设制度与公司法人管理结构制度。
教学难点:股权转让规则、对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经理等高管的法律规制。
赵旭东《商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录分析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二编个人独资企业 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三编公司法 第四编证券法
第六编保险法
第五编票据法
第七编破产法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第三章商事登记 第四章营业
第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论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公司的能力 第五章公司资本制度 第六章股东与股权 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八章公司债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赵旭东《商法学》(第2版) 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
详解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习题
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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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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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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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版
制度
组织
真题
主体
证券
破产
内容摘要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赵旭东所著的《商法学》的考生。《商法学》(赵 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商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 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赵旭东主编的《商法学》 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赵旭东《商法学》配套辅导书(提供免 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赵旭东《商法学》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模块: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 习题详解。对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 商法相关资料对赵旭东《商法学》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的5套考研真题,并提供了答案及详 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 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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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词源上来考察中文的“商”,其内涵 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古代汉语 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 古语有谓“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 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 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 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
❖ 二、商法的特征
❖ (一)营利性
经营性(商法)
❖
营利性行为
❖
非经营性(民法)
❖ 行为分类
❖
❖
非营利性行为(民法)
❖ (二)技术性 ❖ 1、票据法: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 2、保险法:保险利益; ❖ 3、海商法:共同海损;
❖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明显
❖ 1、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关于法律的 最基本的分类,但公法私法的划分一向没 有统一的标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提出 各种划分标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 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 法涉及个人利益。”
❖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 商法典又可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 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 1、所谓客观主义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行为 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调整的是各 种商行为,商法实际上是商行为法。1807年 法国商法典采取了客观主义立法态度。
❖ 2、主观主义的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人为中心 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地位的 法律,商法实际上就是商人法。《德国商法 典》以商主体为观念基础,采取的是“商人 法主义”立法态度。
❖ 2、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 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 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 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 私法,商法与民法一同被视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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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利益和损失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某种经济上的利益和损失, 即可
以用货币予以计算的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可以是现有的, 也可以是
可期待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原则, 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 《保险法》第12条第1、 2款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一、 最大诚信原则
2.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
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
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默示的弃权是
指当事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某项权利, 但从其言语或行为
中可以明确推断其有放弃权利的意图。 一般保险人弃权应
当符合的条件为: 一是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二是
(二) 1. 2. 3. 记名式票据、 无记名式票据与指示式票据
第二十一章 保险与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概况
一、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指所有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 险关系包括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以及国家在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
பைடு நூலகம்
狭义的保险仅限于《保险法》上所规定的商业保险, 是指以营利
为目的, 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合同
法律关系,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而广义的保险
包括了所有经济意义上的保险行为, 除了《保险法》上规定的商业保
险, 还包括社会保险、 互助保险。
(二)
1.
2.
3.
二、 保险法的特征
(一) (二) (三)较强的技术性
第二十一章 保险与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保险立法概况
一、 最大诚信原则
(一)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法律要求保险当事人须最大限度地遵守
诚信原则, 即互不隐瞒欺诈, 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商法学专题研究
1
第六编 保险法
第二十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 第二十二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十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险与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概况
一、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
4. 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二、 保险的分类
(一) (二)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 (四)单保险和复保险
三、 票据的分类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 支票一般由专门立法予以调 整, 票据分为汇票和本票。 在英美法系国家, 票据不仅 包括汇票和本票, 还包括支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 条第2款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 分为汇票、 本票 和支票。
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二、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对于不法利益, 不论投
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如通过贪污、 盗窃、 诈骗等非法
手段取得的财产, 均无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
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能够运用货币予以计量的。 如果损
一、 最大诚信原则
(三)
1.
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条款
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 根据《保险法》第
17条第1款和第18条的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
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02年《保险法》的修改新增加了第5条, 明确规定: “保险活动当
事人行使权力、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修改前的保险
法仅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
此原则的独立成条, 就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
在保险活动中,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和履
加费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权利。 对于该权利保险人不得在出
险时主张加费或解除合同。
二、 保险利益原则
(一)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见,
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存在利害关系。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因
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 投保人必然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相应利益。
保险人知道有权利存在; 三是投保人有违反义务的行为。
一、 最大诚信原则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 不得再向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原属于英美衡平法的原则。
例如, 投保人在投保时填写的“健康告知书”告知患有心
脏病, 但由于保险人的疏忽未进行严格审查, 就按一般
条件予以承保, 并签发了保单, 即意味着保险人放弃了
保险利益的大小、 保险标的物的环境情况等。 我国《保
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一、 最大诚信原则
2. 保险法上的保证区别于债法上的保证, 是指投保人在
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 有的学者还认为防灾及施救义务也应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 体现。 人们投保后往往以为进了保险箱, 而不再去防范 风险, 不仅增大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也加重了保险人 的补偿责任。 为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防范意识, 从 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保险法》第36条第3款规定: “投 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 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行保证上, 而保险人遵守该项原则主要体现在说明、 弃权和禁止反
言上。
一、 最大诚信原则
(二)
1.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订立保
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
人。 告知的范围应当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包括
保险标的的质量状况(如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