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模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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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某职业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某职业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评定、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科研处处长为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推荐与院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委员因退休、调离学院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补充,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等事项,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完善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训练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部令第35号)等资料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xx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询问等职权。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正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提倡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科学进展。

第三条学院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xx、学术评价、学术进展和学风xx 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乐观探究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敬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供应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在岗在编人员组建,并应当有肯定比例的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位或博士学位的青年老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29人。

其中:担当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位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当党政领导职位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老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10。

学院可以依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关于方面代表,担当特地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1。

学术委员会章程(院科[2016]5号)

学术委员会章程(院科[2016]5号)

院科〔2016〕5号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关于印发《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校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3日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学术审议机构,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常务委员、特邀委员、临时评审委员及外籍专家委员五部分人员组成。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常务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特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校外知名学者和知名校友中聘任,一般不超过8人(文理工医各2人)。

临时评审委员根据具体工作事项确定,人员从校外相关专家库中选取。

外籍专家委员从在校外籍教师中推选。

第八条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委员会、教师评聘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全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某某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某某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立**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权利机构,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

在学术事务上具有审议权,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校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和院学术委员会三级机构工作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成员45位左右,原则上办理退休后的人员不再担任学术委员。

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属重点研究机构的学术带头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校根据需要,推荐若干名校内外著名学者和兼职教授参与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人选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挂靠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长兼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依学部设置热带农业与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理工、社会科学、人文学等5个学科组。

各学科组成员构成以所包含的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为主。

根据需要和代表性,可增加若干名学术造诣高的校内外专家学者。

学科组组长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

学科组秘书由学部秘书兼任。

学科组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部的各项学术事项。

第六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中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院的各项学术事项。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学科组组长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学术管理以及学位评定等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XX学院章程》,设立XX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研究、评议、决定涉及学术、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专任教师和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若干名。

委员由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和委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院系部根据本章程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由于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原因,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补或调整委员。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法律法规,工作严谨,作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二)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三)审议学院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和学院设立的学术奖项;(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五)对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一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或聘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17-21人组成。

委员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四)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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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戏曲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中国戏曲学院学术委员会设院学术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协助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等有关部门民主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候选人名单。

公示后由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委员应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含)同意通过,每个系部一般拥有一个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2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原则上由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并指派专人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具有正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三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八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名单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挂靠在我院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学术评价。

坚持分类指导、重心下移的原则,根据系部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和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

(二)学术决策。

对职称评聘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

(三)学术论证。

听取并审议院长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工作规划、科研及艺术实践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

(四)学风建设。

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
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2-3次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系部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亦可根据我院活动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一般须达到到会委员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坚持保密原则,院学术委员会开会须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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