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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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典当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典当业务、评估鉴定、业务审批、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二章典当业务管理第四条典当业务分为动产典当和不动产典当。

动产典当包括金银饰品、珠宝玉石、手表、家电等;不动产典当包括房产、土地等。

第五条典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保障典当双方合法权益;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典当业务的政策法规。

第六条典当业务操作流程:1. 典当申请:客户提供相关证件,提交典当申请;2. 评估鉴定:公司对典当物品进行评估鉴定,确定典当金额;3.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典当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4. 典当物品保管:公司将典当物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5. 还款赎当:典当期满或客户提前还款,办理赎当手续。

第三章评估鉴定管理第七条评估鉴定部门负责对典当物品进行评估鉴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八条评估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通过公司考核,取得评估鉴定资格。

第九条评估鉴定程序:1. 审查客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2. 对典当物品进行现场勘查;3. 根据物品实际情况,确定评估价值;4. 制作评估报告,提交给业务部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纳税;2. 严格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安全;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财务核算应做到:1. 准确、及时;2. 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3. 便于审计。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保卫、消防、治安等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公司安全。

典当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典当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典当行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典当行的所有员工,以及与典当行有业务往来的客户。

二、安全防范措施第三条安全责任划分1.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对本行的安全工作负总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3.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人员管理1. 典当行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 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保卫制度1. 典当行应设立保卫机构,负责日常安全防范工作;2. 保卫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负责典当行的安全巡逻、门卫、监控等工作;3. 安保人员应24小时值班,对典当行实行全天候监控。

第六条押品管理1. 典当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库房,对押品进行分类存放;2. 押品入库时,应进行登记、拍照、封存,确保押品安全;3. 对贵重物品,应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如使用保险柜、密码锁等。

第七条财务安全1. 典当行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2.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操作,不得挪用、侵占资金;3. 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消防安全1. 典当行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2.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3. 员工应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学会使用消防设施。

三、安全检查与考核第九条安全检查1. 典当行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2.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条考核与奖惩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四、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典当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第一条定义典当行是指依法经营的,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主要从事典当业务,接收和解除典当物品,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

典当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市民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借贷和资产变现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接受市民留抵押品典当,提供短期资金借贷服务,进行典当物品的评估、保存、拍卖和处置等业务。

典当物品包括贵金属、珠宝、钟表、艺术品、古董、文物、名贵书画、名牌包包、高档家具、汽车等质押物品。

第三条业务规范1. 典当行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取得典当业务经营资质。

2. 典当行接收典当物品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价值。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典当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4. 典当行应当对接收的典当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保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第四条资金安全1. 典当行应当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和担保管理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五条客户权益1. 典当行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客户抵押物品的提取和赎回事宜。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市场秩序1. 典当行应当依法开展典当业务,不得从事违法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 典当行应当合法纳税,遵守相关财务会计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七条监管要求1. 典当行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检查和审计工作。

2. 典当行应当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处罚规定1. 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2. 典当行应当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工作,检查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典当行进行查验和调查。

典当行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基本管理制度1.典当业务管理(1)典当物品收取:典当行应建立严格的典当物品收取登记制度,确保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员工在收取典当物品时应核对相关证件信息,并在登记本上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估价等信息。

(2)典当物品鉴定:典当行应配备专业的鉴定师团队,负责对典当物品进行鉴定和估价。

鉴定师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公司的鉴定标准进行工作,确保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典当物品存储:典当行应建立安全的典当物品存储体系,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对于有价证件和珠宝等贵重物品,应采取特殊的存储措施,如保险柜存放、视频监控等。

(4)典当物品发放:在客户赎回典当物品时,典当行应核实客户身份并确认赎当金支付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支付或诈骗行为。

同时,应确保典当物品发放过程中的安全和迅速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2.财务管理(1)财务监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机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资金统计和账目核对,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2)资金运作:典当行应严格控制资金的运作风险,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的灵活运用和安全性。

(3)财务报告:典当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

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潜在的经营、市场和信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风险防范:典当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风险保险、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等措施,确保公司在面对突发风险时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

(3)风险管理团队:典当行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风险管理团队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4.员工管理(1)职工培训: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典当行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在典当行业实施的各项规则,均应依法实施。

第三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操作,维护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典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法经营,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条典当企业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典当业务规则第六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典当业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收取当物或其他抵押物,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第八条典当企业应当对当物或其他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和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规范合同内容。

第十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办理典当业务时,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三章典当行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营合规、有序。

第十二条典当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准入机制,严格审核典当业务经营者的资格。

第十五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典当企业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行业政策、新闻动态等信息,引导市场发展。

第十九条典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典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本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典当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范本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范本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制度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典当行的组织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典当行的经营策略、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经理层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合规合法。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组织和管理典当行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典当行应设立以下部门:业务部、财务部、保卫部、仓储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典当行收当、续当、赎当应查验当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对当物进行查验、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与当户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当金利息,收取当金。

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当物保管制度,确保当物的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典当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典当行的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设立财务部,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典当行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财务纪律。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二十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典当行安全管理制度

典当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当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典当行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层、业务员、保安人员等。

第三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四条典当行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监控系统:对经营场所、库房等关键区域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安全。

2. 报警系统:设置火灾、盗抢等报警设备,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3. 防盗设施:设置防护栏、防盗门、防盗窗等,防止盗窃行为。

4. 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

5. 保卫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日常巡逻、门卫、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1. 办理收当、续当、赎当业务时,需查验当户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护照等。

2.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需出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3. 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需出示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委托书等。

第六条当物查验、保管制度:1. 办理收当业务时,需对当物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当物入库前,需对当物进行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

3. 当物保管期间,需定期检查,确保当物安全。

4. 当物出库时,需核对当票,确认当物无误。

第七条通缉协查核对制度:1. 对涉嫌违法犯罪、被通缉的人员,不得办理典当业务。

2. 对涉嫌非法物品,不得收当。

3. 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条可疑情况报告制度:1.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

2. 领导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典当行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 应急处置流程。

3. 安全防范技能。

4. 法规知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典当管理制度》

《典当管理制度》

《典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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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度本业务制度。

第一章业务范围
一、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送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贷;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第二章收当规则
四、收当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典当的当户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照片),且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户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公证机关证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当户典当时,应先填写《典当申请表》,典当行业务人员应根据第四条规定查验当户证件原件,并登记、复印备查。

六、查验当物规定
1、下列财务一律不得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2、查验当物权属
(1)当户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才能收当;
(2)共有财产的典当必须共有人一起办理;
(3)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

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发现当户可疑或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人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当物为房地产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当物为机动车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八、在查验当户、当物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第三章当票及当物保管
九、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借款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典当行机构的名称及住所;
2、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利率、综合费率;
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当户须知。

十一、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或者给第三人。

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在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二、当物应当区分类别妥善保管。

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当期内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当期及续当、赎当
十三、典当期限双方约定,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疑续当。

当户需持原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重新办理续当手续。

十四、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续当期自点当期限或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起计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另换当票。

十五、典当行凭旧当票收取客户利息,凭新当票收取综合服务费。

续当期利率以初当期利率为基础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十六、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当户持当票及第二章第四办理典当所需证件,结清当金本息和综合费用后办理赎当。

十七、提前赎当的,利息不足5日的按5日计收,超过5日按日最高加收典当金额0.5%的服务费。

第五章典当利率、费率
十八、典当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预扣。

十九、典当行收取的综合费用包含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其费率如下: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相关的费用。

二十、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到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六章绝当及绝当物的处理
二十一、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二十二、绝当物品的处置遵循以下规定: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的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

2、绝当物估价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
损益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

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七章资产比例管理
二十三、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与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使用者权益。

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行业贷款。

二十四、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二十五、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用户。

二十六、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二十七、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当金单笔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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