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填写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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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成品油”税目项下“石脑油”、“燃料油”子目。

第三条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以下简称资格备案)。

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

第四条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第五条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企业可以提请资格备案:(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二)持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包括裂解装置、连续重整装置、芳烃抽提装置、PX装置等;(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五)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对产品的抽检;(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写样例)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写样例)
授权人签字:XXX
9.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XXX.XX
10.本期预缴税额:XXX.XX
11.本期应补(退)税额:XXX.XX
12.期末未缴税额:XXX.XX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XX市XX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XXXXXXXXXXX
填表日期:20XX年X月X日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元/升)
本期销售数量
本期应纳税额
汽油(据实填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十一、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十二、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三、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十九、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4.5.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4.5.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所属期:年月1备注:1.本表为A3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或进口地海关审核退税留存一份;税务机关对进口油品提出初审意见后转交海关退税一份。

3.“外购免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按照当期认证的标注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信息填写。

24.“外购免税油品”项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按照当期认证的标注有石脑油、燃料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数据填写。

5.“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项数据填写使用企业外购国产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

6.本表外购含税油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的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附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此表的除外);3)各栏数据应与《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对应的数据一致(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入此表的除外)。

7.“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各栏数据应与使用企业申报的进口地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复印件相关数据一致。

8.“外购免税油品”项的合计项值应等于外购免税油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计值与外购免税油品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计值之和;“外购含税油品”的合计项值应等于外购国产油品合计值与外购进口油品合计值之和。

9.“外购免税油品”项的合计值数量应与当期报送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第16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国产油数量相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doc2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doc2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财税[2011]87号

财税[2011]8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成文日期:2011-09-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

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页眉内容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一、名词解释(一)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五)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六)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七)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4•【文号】税总函[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9号)的规定,现就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办理程序、会统核算等问题明确如下:一、退税的办理程序办理退还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的规定,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贯彻部门分开、岗位分开的退税办理制度要求,由税政部门负责退税审核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退税复核及具体办理工作。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根据税政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原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注明“石脑油、燃料油退税”)发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发现退库资料缺失、退库项目不合规定等问题的,应退回税政部门或报告上级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一、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下列 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二)持有省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 书; (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 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
乐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 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对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 格认定”问了做了明确。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 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 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现就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 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二、使用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按下列规定提交《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 格备案表》(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6号公告发布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 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备案资料:
(一)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进 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资格 备案 (三)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分别向主管税务 机关和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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