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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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7•【字号】甘政办发[2001]114号•【施行日期】200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14号2001年9月27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目前,我省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3处,其中古遗址13处、古墓葬3处、古建筑13处、石窟寺及石刻1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处。

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历史沿革,文物遗存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突出的资源优势,对宣传甘肃,发展旅游业,带动甘肃经济发展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为保护文物做好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

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处理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问题,保护为主的原则坚持得不够,影响了文物保护和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将我省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逐步引上科学、健康发展的轨道为,现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四有”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宣传文物保护政策、法规,教育干部群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见,依据省政府关于实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四有”工作,即文物保护单位要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管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新公布的我省2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凡保护范围界限不明确、缺少固定参照物,保护标志碑没有更换,记录档案不完善的,各级政府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尽快提出修改意见,不断补充和完善规范管理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文物安全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文物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综合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文物安全法定责任的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和检举控告盗窃、盗掘、损毁文物及危害文物安全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二)建立完善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三)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纳入相关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四)县级人民政府及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一)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督促、指导、检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
分200米范围。
5级建控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
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4
石窟寺及石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

米范围内。
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
2级: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 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 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
2-5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2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
度以内的部分。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
2-3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
3-5级: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
级建控地带。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6
近现代重要
史迹及优秀
建筑
1级:由保护范围向外扩
展300米。
2-5级:1级建设控制地 带向外展延500米,结合 地理界线,划为2至5级 建设控制地带。
同城镇环境。另:处于上坡 的建筑群,1级建设控制地带 外上坡方向至山脊线划为5
级建设控制地带;下坡方向,1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1000米范围,划为2级建设 控制地带。
2、 处于原环境中的构筑物、造像,将原生环境划为1级建控地带。1级建控地带,根据需要划分2至5级。处于城
5级建控范围。
1000米以内。
2-3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 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 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同郊野平原地区。
同郊野平原地区。
7
独立的建构筑物
完全丧失历史环境的情况下,自保护范围向外延展110米作为1级建设控制地带;保存部分历史环境的,将全部环境划入1级建设控制地带。1级控制地带以外,根据环境特征划分5级建设控制地带。
8
其它文物保护单位
1、城镇环境中形成群组的独立构筑物和造像(已脱离原存环境的文物)自保护范围延展110米划为1级建控地带。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6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优秀建筑
1级:由保护范围向外扩展300米。
2-5级:1级建设控制地带向外展延500米,结合地理界线,划为2至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城镇环境。另:处于上坡的建筑群,1级建设控制地带外上坡方向至山脊线划为5级建设控制地带;下坡方向,1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1000米范围,划为2级建设控制地带。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4
石窟寺及石刻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序号
文物类型
城陵地带
郊野山地深山区
1
古文化遗址
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
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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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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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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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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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的财政拨款应当保障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考古发掘,国有文物的安全保护,以及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展示文物的基本经费需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近现代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的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一)长城、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古建筑。

(二)彩陶、简牍等馆藏文物。

(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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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试行)第一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所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

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环境的完整性、独特性、和谐性。

古建筑、古遗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时还应考虑保护文物的景观视线,保证在视觉和空间上不被影响。

第三条经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对已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或修订,应按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报省文物局商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后,分别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第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根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由省文物局会同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划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四至界线根据地形应使用地理坐标标注,并在坐标点树立永久性界桩。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所需的各类图纸和资料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质量要求,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一致。

第七条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
墓群:以现已掌握的资料确定的墓葬分布范围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0~500米划定建设地带。

有封土的单体墓葬:以封土四周底边外延50~1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 0~2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有墓道的古墓葬应按墓道顶端外延与封土外延实际距离划定。

无封土的单体墓葬:以已经探明的墓葬范围外延50~1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以现已掌握的资料确定的遗迹、遗物分布范围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0~5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在建设控制地带附近新发现的遗址,若经研究证明与该遗址有关,可单独重新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保护级别与保护要求与该遗址一致。

第九条古建筑、纪念性建筑、革命旧址、旧居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建筑群或成组的建筑:以现在围墙(或其他界线)以外10~2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2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单体古建筑:以该建筑基座底边外延20~3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 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塔类建筑:以塔基四周底边为基准,外延以塔高度的2倍数值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条石窟寺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
石窟群:以现已掌握的洞窟分布范围为界线外延500~10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延1000~20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单体石窟:以该石窟边沿外延500~10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延500~1 0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按照《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石刻、碑碣等其他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文物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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