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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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零售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分析

邮储银行零售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分析

邮储银行零售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分析邮储银行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零售信贷业务一直是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邮储银行零售信贷业务也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风险挑战。

本文将对邮储银行零售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进行分析,探讨其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邮储银行零售信贷风险面临的挑战1. 客户信用风险邮储银行在开展零售信贷业务过程中,客户信用风险是最为直接且严重的挑战之一。

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提高,银行客户多样化和信用状况参差不齐,风险管理难度大大提高。

尤其是在信用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中,客户的违约风险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2. 利率风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邮储银行零售信贷业务的利率风险也在增加。

银行业务收益面临市场波动的风险,利率形成机制日益复杂,邮储银行需要谨慎把握市场变化,防范利率风险的不利影响。

3. 市场风险邮储银行在零售信贷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资产质量下降、资产流动性不足、市场交易风险等。

随着金融市场对外部环境的敏感度增强,市场波动对银行的风险暴露度也在加大。

4. 业务风险邮储银行在零售信贷业务中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反欺诈风险等。

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等新业务领域,业务风险更是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一大挑战。

5. 法律合规风险邮储银行在零售信贷业务中必须面对多方法律合规要求,包括关于贷款合同、催收行为、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

在改革开放和金融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法律合规风险成为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

二、邮储银行零售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对策1. 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邮储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模型和风险控制体系,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提高信贷业务的准入门槛,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

邮储银行可通过与第三方数据公司合作,获取更多客户信息和信用记录,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2. 加强利率风险管理邮储银行在零售信贷业务中应建立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建立灵活的利率调整机制、设立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等。

储蓄业务管理制度

储蓄业务管理制度

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储蓄业务管理,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储蓄业务的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类储蓄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划分权限责任,确保储蓄业务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四条储蓄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安全、合规的原则,积极服务客户,维护客户利益。

第二章储蓄业务开立第五条客户开立储蓄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第六条客户开立储蓄账户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准确提供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银行应当为客户保护账户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私自查看客户账户信息。

第八条客户办理储蓄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规定的业务办理流程,按时足额存入或取出资金。

第九条客户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密码和密钥,确保账户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账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储蓄业务存取款第十一条客户存入资金时,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存款方式和金额进行操作,确保存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客户取款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按照规定的取款流程操作。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为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客户在进行存取款业务时,应当自行核对账户余额,如有误差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存款账户进行核对和清算,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四章储蓄业务利息计算第十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储蓄业务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确保客户享受到应有的利息收益。

第十七条客户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存款期限和利率,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息收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按照客户的存款期限和金额,定期向客户支付利息,确保利息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九条客户在存款期满时,可选择继续存款、取回本金和利息或提前支取部分资金,银行应根据客户选择的方式进行操作。

浅谈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谈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谈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录写作提纲 (1)内容摘要 (3)关键词 (3)一、绪论 (3)二、本论 (3)(一)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现状 (3)(二)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4)(三) 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7)三、结论 (11)参考文献 (11)浅谈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写作提纲一、绪论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对银行来说日益重要,银行有必要投入足够的资源对其进行量化分析,并将其纳入衡量资本充足率的范围.有关操作风险的防范,正日益引起各金融机构的重视。

虽然近年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操作风险管理上,邮储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还存在较大差距.对于转型期间的邮政储蓄银行,如何更好地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迅速赶上其他商业银行步伐的重要保证.二、本论(一)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现状(二)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1.管理体制不顺畅2.在风险理念上认识不到位3.人力资源管理薄弱4.内控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5.计算机系统还不够完善6.操作风险管理手段亟待加强(三) 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措施1.要理顺管理体制2.要营造风险控制文化3.要实施“人才兴行"战略4.要完善内控制度5.要提高科技含量6.要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管理机制7.要实行严格的风险问责与惩戒制度三、结论邮政储蓄银行只要能不断地加快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对操作风险管控能力,就能促进邮政储蓄银行加快向商业银行转型,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实现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浅谈邮政储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邮政储蓄银行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与探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领域不断延伸,经营风险也在不断积累。

银行存款也有风险和风险的避免

银行存款也有风险和风险的避免

银行存款也有风险和风险的避免钱放哪最安全?相信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一致的:存银行,但存银行就万无一失了么?银行的存款利率一定会兑现么?答案是否!没错,放在银行一样有风险,那么银行会出现什么样的风险呢?又如何规避呢?我们先来看以下三个案:案例1:上海王女士1989年6月将7000元现金存银行,形式为定期8年,存单上约定利率12%/年,并签订转存合约,即如果到期不取自动转存为一年期定期按8%每年执行,2010年当储户取钱的时候被告知人民银行实施新《储蓄管理条例》1993年3月1日起,废除8年定期存款期,最长改为5年,银行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约定利息,只同意按活期利息计算,经过长时间交涉,银行让步为1989年到1993年3月按约定利率,其余为活期利率,1989年的7000元可以买一套100平米的房子了,再看看2010年全部存款本息和的价值不足12000元,在上海只能买半平米。

案例2:2005年5月17日,胡某某将15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支行。

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1500万元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蒸发。

“去白沙洲支行查询,只剩下600元了。

”9月20日,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胡某某仍然心有余悸。

“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监控录像,看谁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

后来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个名叫吴柳,是白沙洲支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

”如今,时间过去5年多了,1500万元存款还没有着落。

15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存款不翼而飞,与工行交涉无果,2005年7月29日,胡某某向衡阳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胡某某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报案不久,广东珠海警方来找胡某某。

原来,1500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冒领”此款的主犯吴益涛已被珠海警方抓获。

吴益涛还在广东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领”他人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98亿元。

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衡阳中院告知胡某某“先刑后民”,中止他起诉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审理。

最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常见问题的法律对策 精品

最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常见问题的法律对策 精品

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常见问题的法律对策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常见问题的法律对策仲景储蓄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基础业务之一。

近几年金融系统存款纠纷案件屡屡发生,状告储蓄机构赔偿纠纷案屡见不鲜,由此,金融机构吃尽了苦头。

本文就如何规避银行存款业务风险相关问题提几点看法。

储户本人申请存单折挂失时银行应哪注意两大要件?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存款人办理挂失手续时需要向储蓄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存款资料,包括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

据此,对个人储蓄存单办理挂失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挂失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二是应当提供存款的有关情况。

首先,应当审查挂失申请人是否为其本人的身份证件,该身份证件是否真实,它和存款凭条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至于办理挂失应提交身份证件的范围,应按照《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审验。

作为身份证件,应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真实性的特点,但是,目前不论是居民身份证还是户口簿、军人证,亦或是护照、居住证,均不完全具备以上特点。

就以常用的居民身份证为例,居民身份证本应最具权威性,但由于防假措施不够,易被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或20年,照片往往与本人相貌存在一定或较大的差异,难以辨认;在办理身份证的环节,因种种原因存在一人不仅有多张身份证,且有多个号码的问题。

再如户口簿,因其没有粘贴照片,无法与持证人核对;户口簿没有防伪措施,有些公安机关的专用印章模糊、易伪造。

身份证件本身所存在的这些缺陷,使其难以起到有效的证明任用,这就给银行识别真假身份证件及识别身份证件与持有者之间的关系造成很大的困难。

为了防范由于识别身份证件所形成的风险,银行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提倡在开立存款帐户时设定密码,留下签字、指纹、地址,在办理挂失等业务时进行核对;二是要求存款人同时提多种身份证明,以相互印证。

柜面业务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柜面业务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
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 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2 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 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 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为 原告之妻张某办理定期储 蓄提前支取业务时,未按 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填写 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单背面 代取人证件名称及其号码 ,而将5000元存款及其利 息支付给张某,致使原告 遭受损失,银行的行为存 在一定过错。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银行同 意赔偿原告2500元的损失 。
存单挂失后被他人支取怎么办?
王某在建行存入现金20万元,建行为其开具一张存款期限为3年的定期 存单,存款未到期,王某便意外死亡,存单也不幸丢失,王某的家属托邻居 李某到建行代为挂失,建行审查了邻居李某的身份证,并要求李某填写了< 挂失申请书>.建行在收取了挂失手续费后,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了业务章 ,并出具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单给李某.
信用社从业人员应该拒绝洗钱,遵守反洗钱有关规 定,熟知并履行信用社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保护客 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规定要求,报告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
各级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信用社从业人员遵守本职业操 守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 员工教育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 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请求。
思考:该案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如果您是法官,您会做出怎样的判 决?
存款与存单
一、存款的定义
存款在法律上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两 个方面,一方面,从存款人看,存 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 户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另一方面 ,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 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 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 行为。

浅析储蓄业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储蓄业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储蓄业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储蓄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基础业务之一。

作为负债类业务,其相对于信贷业务而言风险较小,但近几年金融系统存款纠纷案件屡屡发生,特别是储户因存单遗失或被盗导致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状告储蓄机构赔偿纠纷案屡见不鲜,由此,金融机构吃尽了苦头。

在办理这类储蓄业务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储蓄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储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与否的关键问题。

因此,依法经营,保护存款人和我们金融机构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储蓄业务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那么如何更好地规避这些业务风险,有必要进行认真探讨。

一、储蓄业务风险的成因:存单(折)是存款人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而由储蓄机构开具给存款人的一种证明,从而建立存款关系的债权凭证,是储蓄机构签发给存款人的存款证明和取款凭证。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储蓄原则及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利息”的规定,存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向储蓄机构请求支付款项,储蓄机构则应无条件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支付。

但是,存单(折)作为取款凭证,在某些情况下,其持有人(存款人或非存款人)可以依据该存单(折)有权直接向储蓄机构请求付款。

因此,存单(折)的持有人在形式上就成为该债权的占有人,存款被冒领的风险由此而发。

(一)、由存款人的过失引致风险持有人持合法存单(折)到储蓄机构请求支付款项,储蓄机构在审查其存单(折)真实合法,其表面信息及隐含信息(如密码、预留印鉴等)与内部记载一致后,就应无条件付款。

如因此而导致存款被冒领,应由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储蓄机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中隐含了存款人负有妥善保管存单(折)及其相关信息保密责任的内容。

浅谈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的风险与防范

浅谈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的风险与防范

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的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内部人员在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资金损失或不良结果的可能性,对这种风险的控制,就是要通过制定并组织实施相互制约的制度、措施、程序及方法,对银行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从事的储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

随着电脑在银行储蓄业务中的广泛应用,银行储蓄业务在产生诸多变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风险点。

这既对银行储蓄业务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稽核工作从检查内容、方式和方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结合近几年对基层机构网点稽核检查中掌握的有关情况,将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常见的风险问题及原因总结如下:一、银行储蓄业务内部操作中常见的风险问题(一)储蓄网点内部“过渡存折”的使用问题。

即使用网点内部人员的活期存折违规变通处理某些日常业务。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解决节假日网点库存不足的问题,用“过渡折”进行“空存实取”操作,即在本网点该存折上空存一笔现金,再去其它网点将此笔现金支取。

2、为解决超库存限额问题,用“过渡折”进行“实存空取”操作,即将本网点库存现金用该折到其它网点存入,再回本网点从同一存折空取此笔现金。

3、用“过渡折”调剂网点内不同柜员电脑中的库存。

4、用“过渡折”过渡代发工资、电汇、代收税等业务,先将代发工资、电汇、代收税业务的款项入“过渡折”,以后再由该折转出。

5、把长期不动户或其它手工计息的储蓄存款存入“过渡存折”。

上述违规操作使库存现金易产生被抢、被非法支取的风险,同时也存在着操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有意拖延正常代理业务资金的及时入账和通过入“过渡存折”套取活期利息的风险。

(二)利用零存整取账户套取利差。

主要表现为在早期利率很高的时候,银行内部人员用少量的金额开立大量不定额零存整取存折,而在近几年利率很低时,大金额的使用这些高利率存折,用于进行高息揽储及套取高额利差。

这种高成本的存款给银行存款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违规代理储蓄存款大户为其办理存取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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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柜面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张海)
商业银行储蓄业务中的法律纠纷类型主要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系指储户与商业银行在缔结及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因开户、存款、取款、计息、挂失、存款差错等事由导致存款损失而发生的纠纷。

除此之外,储蓄业务中还存在银行违反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等。

本文以现实案例为依据,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柜面储蓄业务实践中重点出现的存款差错、自动转存、私章效力、账户挂失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通过有效的途径,适当的法律程序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一、发生差错款后,应与储户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擅自冲正没有法律依据,应担责
案例:魏某持本人活期存折到邮政储蓄办理存款业务,储蓄柜员收进魏某交付的现金1500元后,在“邮政储蓄客户回单”和存折上打印了存款金额为15000元的。

柜员在营业终了结账时发现错账,由于当日的监控器在案发时发生故障未能修复,不能反映当日取款情况,后经查流水账,发现魏某存款交易多存13500元。

后柜员经主管授权,办理了冲正交易,将魏某的存款金额由15000元调整为1500元,两个月后,魏某持存折来取款15000元,邮政储蓄以该笔存款系错账,已作处理为由拒绝支付。

魏某不予认可,遂请求法院判令邮政储蓄支付存款15000元的本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经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制度为合同法所规定合同变更制度。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活动。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为合同变更的必备条件,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内容;否则,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且还得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本案来说,存款交易金额由储户对“储蓄业务凭证”记载内容签字确认,商业银行打印存折之后,双方即对存款金额达成合意,存款合同关系即成立。

商业银行认为存款金额记载有误,对其修改应当取得储户的同意,否则,其修改后的内容对储户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商业银行还应当依照原记载的存款金额承担兑付义务。

由此,商业银行储蓄业务制度所规定的冲正交易,仅为商业银行内部纠正差错的单方行为,对外不具有对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亦指出,商业银行仅以其底单记载的内容与存款人持有的凭证记载的内容不符进行抗辩,而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在储蓄业务中如发生了差错款后切勿擅自冲正,应与储户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注重对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如监控资料、客户签字的凭条、单据等予以保存,对应注重对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如监控资料、客户签字的凭条、单据等予以保存,对据以形成证据的有关设备应加强管理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

二、未按约定储户办理自动转存,银行应担责
案例:张某于2004年在某银行存了一万元一年定期存款,于2011年取款时发现由于在存款时没有约定自动转存,存款到期以后其存款利息均按照活期计算,导致李某部分利息损失。

李某以某银行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利息损失要求赔偿,后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同时“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
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此规定,银行是否为储户办理定期自动转存业务,是根据储户的意愿,而不是依行业惯例,若未约定转存则在到期后视作存款逾期,逾期部分只能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由于农信社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在操作实践中储蓄存款凭条的内容很多时候都是由工作人员或者保安以及其他客户代为填写的,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防范风险,农信社工作人员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中应做到:存款凭证应由储户本人填写;明确提示储户是否选择自动转存,并对自动转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储蓄合同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同时,在我行某些网点,工作人员为了图方便,一概为定期存款的储户选择了自动转存,这种做法同样是不可取的。

主要原因在于约定自动转存的存款往往都是按照提前支取办理支取手续的,它与定期存款逾期支取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实践中支取手续也存在差异。

三、账户挂失操作不当,银行应担责
案例:王某于2011年3月在某银行存了一张存期为一年的定期存单,金额四万元,2012年1月王某的配偶李某到该银行称王某因生病住院就医急需要用钱,但存单丢失,向某银行申请办理挂失,并提供了账户相关信息以及王某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李某的身份证,该柜员审查了证件后,应李某的要求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

七天后,李某凭挂失申请书取走四万元。

2012年3月存款到期,王某持存单到该行取款,才发现此事,王某称她正在和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并且没有委托李某办理挂失取款手续,由此引发纠纷。

后经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挂失制度是法律赋予存款人遗失存单(折)后维护自己权益的救济手段。

是否办理了存款挂失,也是界定银行和储户之间责任的关
键。

挂失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蓄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的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相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申请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户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如储蓄被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此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他人是可以办理挂失手续的。

因此,储户本人可以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委托,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委托,委托人出具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即可视为口头委托,享有代理权限。

同时我们在日常办理业务当中特别特别要注意的是,储户遗失存单,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

而补领新存单(折)必须由储户本人进行,决不能将新存单(折)交给代理挂失人或他人,否则由此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也是在柜面服务中最容易忽视的地方。

四、储蓄柜面服务中私章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
由于信用社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在日常的储蓄柜面服务中,私章的使用相当频繁与普遍,但私章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公民私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主要是由于私章的特性所决定的:一是私章刻制没有规范的程序,二是私章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特性,
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

三是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形。

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中若私章由本人加盖,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具有同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若储户事后否认私章是自己拥有并加盖的,则会引发纠纷,这也是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中最常遇到的纠纷,此时举证责任归商业银行一方,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举证该私章为该储户所有并使用,如通过调取监控录像、举证该储户在其他场合、其他文件上使用过该私章来进行证明。

若无法举证,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此可见,私章的法律效力不如亲笔签名。

鉴于此,在柜面服务中,应做到:尽量使用亲笔签名或指纹;使用私章时应由储户亲自加盖;应保证监控设施运行良好等等。

在日常操作中,我们注意到很多记帐员不太习惯让储户使用指纹,可能主要原因是基于指纹不易识别,其实这个问题可以解决,比如在个人业务凭证加上批注:某某的那个手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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