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官吏考核制度
考成法是什么有哪些内容?它有什么特点?对明代文官有什么影响?

考成法是什么有哪些内容?它有什么特点?对明代文官有什么影响?明朝中期,由于吏治腐败,官员贪污成风,玩忽职守,姑息推诿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这一时期,考满与考察相结合的考核已经起不到作用了,制度开始流于形式化。
万历年间,一代著名改革家张居正对此现状进行了著名的改革,又被称为万历新政。
张居正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吏治上,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考核体制,纠正官场弊端,便推出了著名考核文官的方式“考成法”。
“考成法”主要规定:第一、中央的六部及都察院的各衙门长官把各部的属官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应该办理的公务,然后对其进行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作为底本留在部内,另外两份分别送到六科和内阁,作为备案,以便查考,这样便于六科和内阁相互牵制。
第二、六部和都察院按帐簿记录,要每月都进行检查。
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都需清楚记录;内阁同样也依据帐簿登记,对六科工作进行查实。
从内容可以看出,内阁统领着六部,并控制着都察院,这就使得官吏的考察最终大权掌握在内阁手中,也使得内阁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得到提高,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而大大削弱了地方巡抚、巡按的权力。
张居正的考成法在实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要求考成法按月进行,并且每年都要对工作进行总结,这样官员的行政能力自然会得到提高。
推行考成法的主要负责部门吏部要“询事考言,以言核事,以事核效”对官吏的优劣勤惰可以进行综合评估。
张居正比较重视对地方文官的考核,而收到的最大成效也是对对地方官的考核。
张居正对大多数地方官经常隐瞒民情,不按实情上报很恼火。
当时的苏州盗贼活动猖獗,人民损失惨重,但却发现当地官员有意隐瞒实情,张居正查明事情后,非常气愤恼怒,他认为地方动乱、盗贼横行的根源就在于知府不能够体恤百姓。
于是他采取非常严厉的手段整顿官府,把苏州地区的负责官员诏入京城,让他们自陈本地的情况,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在推行考成法过程中,张居正经常亲自过问,毫不松懈,并彻底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不拘于出身,大胆任用人才。
论明朝官吏考核制度

论明朝官吏考核制度引言在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一直是一项举足轻重的制度。
它伴随着官吏的出现而产生,最初开始于公元前11世纪的尧舜禹时期,当时就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的原始考课法。
而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演化,到明一代,封建社会进入成熟期,各种制度都进入总结完善阶段。
官吏考核制度也不例外,明朝产生了更加完备的考核制度,其特点是考满与考察相结合,反复强调秉公考核。
这对于我们当今社会加强官吏管理制度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一、明朝官吏考核制度的确立及概况历史上,明朝的官吏分为九品十八级。
按照品级高低分为高级官员和中下级官员,即四品以上为高级官员,五品以下为中下级官员;按照任职地区划分,可以分为京官与外官。
京官是在京师中央机构担任职务的官员,外官是在各省地方机构中任职的官员,在各个机构官员设置上,又分为正官,首领官和属官。
明朝官吏考核事宜由吏部、都察院共同负责。
在吏部设考功清吏司,“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1]而都察院“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2]这就逐步形成了考满与考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一)考满制度1.考满制度的确立及原则考满是指给官吏规定一定的任职期限,期限届满之后,对其在任期内的德业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分别等次决定对官吏的去留及职务升降的制度,该制度主要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
考核通过之日,由有关部门量其功过,分为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其目的在于“旌别贤否,以示劝惩”,作为升降去留的依据。
对此,丘浚在其《大学衍义补》中有清晰的记述:“官满者,则造为册,备书其在任行事功绩,属官则先考其长,书其最目,转送御史考核焉,亦书其最目。
至是,考功稽其功状,书其殿最。
凡有三等,一曰称,二曰平常,三[1]《明会典》卷13吏部12《京官考察》。
曰不称,既书之,引奏取旨,令复职,六年再考,亦如之.九年通考,乃通计三考所书者,以定其升降之等”。
[3]考满制度有两个原则:其一,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
明朝官吏制度

明朝官员品级]明朝(中央官员品级)1、三公、三孤: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3、督察院: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
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
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予执行。
5、五寺: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
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光禄寺:主管宴享太仆寺:管马鸿胪寺:管招待外宾6、詹士府: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7、太医院: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明朝官员的考察制度

明朝官员的考察制度太祖朱元璋即位后,为稳固王朝统治,非常重视整顿吏治,严禁各级官吏玩忽职守、蠢政害民。
高级官员要接受御史的监督,中下级官吏有定期的考核,称职者升,平常的复任,不称职者降,品德卑劣的罢职为民。
对贪官的惩治尤其严厉,凡贪赃银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乃至剥皮囊草。
故自太祖时开始,明朝逐渐形成官吏的定期考核制度。
这种定期考核制度主要针对文官,名为“考察”,又名“大计”,其形式包括京察、外察两种。
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命工部尚书朱守仁廉察山东莱州诸郡官吏;洪武六年(1373),又命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黯防,这实际上就是考察制度的开始。
弘治年间,考察制度臻于完备。
至万历中叶,伴随明朝统治的日益衰落,考察制度也渐趋败坏。
京察,亦称内计,考察对象为京朝官。
洪武十四年(1381),定京察之法:五品以下昕本街门正官考验行能勤怠,五品以上及近侍、御史等则由皇帝自裁。
十六年(1383),又对此制稍加裁酌,改由吏部核考。
弘治十七年(1504)规定:京官考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在巳、亥之岁。
届时,四品以上官员具疏自陈,听皇帝裁定去留。
确定去留后,而居官行为不当即有遗行者,再由科道官纠劫,谓之拾遗。
被弹劫而列入拾遗的官吏,一般很难获免。
五品以下官吏则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核后具册奏请。
由于明代实行南、北两京制度,所以京察又有南察、北察之分,以北察尤为重要。
外察,亦称外计、朝瓢考察,考察对象为地方官,始于洪武十一年(1378)。
洪武初,地方官每年一朝。
二十九年(1396)规定三年一次,即丑、辰、未、戌年为朝瓢之期。
朝毕,随以察典,方法如京察之制。
京察和外察皆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并密托吏科都给事中、河南道掌道御史咨访。
被察官吏分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八类,称之“八法”。
处分有致仕、降调、冠带闲住、为民四等。
洪武至万历初年的考察,虽有弊端,但不失为考核文官的一项较为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整伤吏治,稳定王朝的统、治。
明朝的科举制度

明朝的科举制度明朝的科举制度是指通过科举方式选拔官员的制度。
明朝的科举制度源于唐代科举制度,经过宋代、元代的发展和演变,到明代已经完善和成熟。
明朝的科举制度主要包括乡试、会试和殿试三个阶段。
首先是乡试,考生在乡级考场进行考试,由乡试举行官员组织监考和评卷。
合格的考生可以晋级到下一个阶段,即会试。
会试是由府县级别举行的考试,考题主要是从国子监的经义和史书中选取。
会试由由中央政府的考官组成,对考生进行考试并评卷。
通过会试的考生再次晋级到下一个阶段,即殿试。
殿试是在京城举行的考试,考生通过对应官员的校阅,并进行问答和作文等各项考核,最终选拔出合适的人选。
殿试结束后,考生的答卷由吏部审核,再由礼部主持评卷。
经过多个环节的选拔,筛选出的考生可以被授予官职。
明朝的科举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简单严谨:明朝的科举制度相对于其他朝代来说是相对简单而严谨的。
考试题目内容相对固定,主要考察经义和史书的记忆和理解。
这种制度的简单性和严谨性保证了考选拓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平等竞争:明朝的科举制度实现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竞争。
无论是贫富贵贱,只要通过考试,都有机会晋升为官员,充分展示个人才华和能力。
3. 彰显人才:科举制度从思想到实践都高度重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官员,具备良好的学识和素质,能够胜任政治和行政工作。
4. 责任制与考量:明朝通过对官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责任制度。
官员个人的晋升和降职都要根据其在职期间的表现和成绩来评判,不论贵贱都不例外。
总之,明朝的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在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明朝的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也为后来的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代官员考核标准

明代官员考核标准明朝考核官员的标准是“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
一、选拔、任用制度(一)选拔条件关于明代地方监察官员的选拔条件,史料《明史•选举制》曾记载:“根据科举考试结果,优秀者授予给事中的职位,其次授予御史职位,末次者任用到各部J由此可以看出,明代监察官员选拔的严格条件高于普通官员,选拔最为优秀的人才进入监察官员的行列。
这是因为与其他官员相比,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责任;监察官员的能力及其综合素质的优劣与监察效能的有效发挥息息相关。
具体而言,有明一代的监察官员的选拔主要考察以下三个方面。
1 .政治、道德要求选拔监察官员才德兼备首当其冲。
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作为皇帝本人的耳目工具,明朝监察官员首先把德才兼备放在首位,而其最为重要的便是忠君爱国,正直果敢,勇于谏言,这就要求作为监察官员,要在效忠于皇帝维护朝廷的基础上敢于直言极谏以纠正统治者的过失、揭发检举贵戚权门。
太祖朱元璋便对监察官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刚柔并济、不过分激进、不奸邪谄媚。
成祖朱棣时更明确提出:“御史应当用清廉谨慎耿直之人,清廉者没有私心,谨慎者没有疏忽,耿直者敢于直言J2 .文化条件选拔监察官员要学识渊博。
监察官员们的监察范围上至事关国家大计,下至政治生活民生问题,务必要求监察官员能够胜任的文采学识。
故而对于对于地方监察官员的选拔要求学富才高、博学多闻。
有明一代初期,监察官员的选拔门槛比较低,秀才、举人以及进士出身的都可以参加遴选。
明代中期,监察官员钱选门槛逐渐提高,排除了秀才的入选资格,只有举人或进士出身方可参选。
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成祖朱棣下谕旨给文武百官:“御史是朝廷监察官员的耳目工具,应该选用有学识、通情达理、有管理才能之人J自此后,地方监察官员须选自“正途”,而“正途”便是科举考试。
自科举制度恢复以后,被授予御史头衔者,大都是进士出身,并且要求研习法令跟刑名。
3 .年龄限制选拔监察官员宜用老成练达者。
明朝选官制度

十一、明代选举制度:明代负责选举的机构,教育制度、选官途径(荐举、监生、吏员、科举),对文、武官员的铨选与管理。
明代的学校教育,无论是其制度建设,还是它实际的发展状态,都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有重要的发展地位。
尽管自西汉就有了地方郡学和中央太学的设立,并在此后各代获得不断发展,但只有到了明朝,才最终形成了健全完备、完全向良民开放,并且与科举制紧密结合的官办儒学教育体系。
首先,地方和军队儒学教育空前发达。
洪武二年,令全国府、州、县各置儒学,府学设教授一员、训导四员,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皆纳入国家正式官职编制,享有俸禄。
各学校舍也完全由各地官府主持兴建、维修。
生员则于本地官员军民子弟中选考其端重俊秀者补充;其名额,最初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因都享受免费伙食待遇,所以称为“廪生”;此后,随着求学者的日益增多,又令各学添设与其廪生等额的“增广”生员,天顺后复增“复学”生员;各类生员都享有“免其家二丁差徭”的优待。
与此同时,主要分布于北边与西南地区的部分都司、卫、所,也建立儒学以教育军队子弟。
在明一代,朝廷始终稳定地举办如此完备的地方及军队儒学教育,这是前代不曾有过的;明末全国生员高达五十余万人,这么大规模也是前代不曾有的。
其次,中央设立国子监作为最高学府。
唐代以来,中央官学为多并立,兼隶属于国子监管理;明太祖则只设国子学,洪武十五年,改称国子监。
由此,国子监由唐代以来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机构变成了纯粹的国立最高学府。
这一变化,既减少了朝廷对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层次,又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一举两得。
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并设南京国子监和中都国子监。
永乐元年后,则形成南、北两京国子监并立的体制,且终明再未发生变化。
永乐二十年,两京监生高达一万五千多人,成化元年,更高达一万九千余人;其规模之大在中国古代是少有的。
其三,官办儒学教育体系空前完备。
洪武十六年,明廷确立了各府、州、县学分别按照一定额数和标准向中央举贡生员并经“廷试”中试后入国子监生肄业的制度,因是按年而贡,故称“岁贡”。
大明朝代的政治制度与官员选任制度

大明朝代的政治制度与官员选任制度对比现行体制,解读明朝政治制度明开国初,承元朝制。
但洪武帝朱元璋觉得宰相权力过大,废掉了宰相,一个人既做主席,又做总理,大臣奏章事无巨细都一一亲自处理,堪称劳模皇帝。
但劳模皇帝几千年也没几个,后世的皇帝还是需要一位助手去承担部分责任,去协助处理一些日常政务。
而分担责任其实就是分担权力,因此这个助手,必然是宰相。
但是太祖皇帝明文规定不准立宰相,而唐、宋时期已经设立“群相”制度,即有好几个人共同分担宰相权力,这样这几位大臣相互制衡,就不必担心相权威胁皇权了。
因此明成祖朱棣就设立了内阁(削弱的政治局常委会),内阁的人数一到七人不等,其排序一般按照阁员们入阁的时间论资排辈,最高者为首辅(总理),当然中后期也有弯道超车的情况。
不过请注意,为了防止内阁做大威胁皇权,朱棣留了两个心眼:其一,内阁在明代自始至终都是正式机构,更像现在的各领导小组;其二,内阁大学士本身只有五品,只有兼任其他职务而提升职级,一般都会兼任一品、二品的虚职,而因为明代的一品其实都是虚职,没有具体分管,只有声望较高(含权量较高)的大臣才能获得,因此明代的一品官实际上就是正国级,正二品就是实际的副国级,这样才能与现行体制对的上号。
因此,六部尚书与督察院御史(中纪委书记)、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长)都相当于政治局委员,副国级干部。
这八位加上通政司使(国务院秘书长兼信访总局局长)就是明代的“九卿”,但通政司使地位略低于前八位,是正三品,这个状况与现行体制也是相符的。
督察院其实更像是即将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正式的国家监察机构,左都御史(国监委主任)统领各路言官;而锦衣卫更像是中纪委与国安部部分职能的整合。
很多人谈起明朝就会想起赫赫有名的“东厂”,这种特务机构自然不是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了,因此这个机构无从类比。
为何六部尚书类比为政治局委员需要再说明一下,因为目前国务院下设26个组成部门与20余个直属机构,都是正部级建制;明代只有六部,平均每个部实际承担现代3-4个部的职能,因此类比为副总理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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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官吏考核制度引言在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一直是一项举足轻重的制度。
它伴随着官吏的出现而产生,最初开始于公元前11世纪的尧舜禹时期,当时就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的原始考课法。
而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演化,到明一代,封建社会进入成熟期,各种制度都进入总结完善阶段。
官吏考核制度也不例外,明朝产生了更加完备的考核制度,其特点是考满与考察相结合,反复强调秉公考核。
这对于我们当今社会加强官吏管理制度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官吏考核制度的确立及概况历史上,明朝的官吏分为九品十八级。
按照品级高低分为高级官员和中下级官员,即四品以上为高级官员,五品以下为中下级官员;按照任职地区划分,可以分为京官与外官。
京官是在京师中央机构担任职务的官员,外官是在各省地方机构中任职的官员,在各个机构官员设置上,又分为正官,首领官和属官。
明朝官吏考核事宜由吏部、都察院共同负责。
在吏部设考功清吏司,“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1]而都察院“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2]这就逐步形成了考满与考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一)考满制度1.考满制度的确立及原则考满是指给官吏规定一定的任职期限,期限届满之后,对其在任期内的德业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分别等次决定对官吏的去留及职务升降的制度,该制度主要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
考核通过之日,由有关部门量其功过,分为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其目的在于“旌别贤否,以示劝惩”,作为升降去留的依据。
对此,丘浚在其《大学衍义补》中有清晰的记述:“官满者,则造为册,备书其在任行事功绩,属官则先考其长,书其最目,转送御史考核焉,亦书其最目。
至是,考功稽其功状,书其殿最。
凡有三等,一曰称,二曰平常,[1]《明会典》卷13吏部12《京官考察》。
三曰不称,既书之,引奏取旨,令复职,六年再考,亦如之。
九年通考,乃通计三考所书者,以定其升降之等”。
[3]考满制度有两个原则:其一,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
即依照明朝政府对国家机构设置以及官吏管理的具体办法决定官吏的升降去留。
为严格官吏考核秩序肃清吏治,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官吏管理条例,如《到任须知》、《责任条例》,加强考核立法,以做到有法可依,秉公考核。
其二,重视实绩。
即主要是以官吏在任职期间的政绩为依据,重视官吏在任期间的德业表现。
具体方法是将官吏的政绩考察清楚,记录在册,以此作为官吏升降去留的依据。
2.考满的程序方式考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是定期性的官吏考核制度。
洪武十七年,有“三年一考,九年通考”的说法,这种说法被认为是明朝的考绩之法。
除此之外,丘浚也说过:明朝考核,“内外官皆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
[4]这说明,在明朝,无论是地方官员还是中央官吏,通常都要经历三、六、九年的考满。
考满有京官考满和外官考满之分。
京官考满。
《明会典》有记载:京官四品以上“九年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满三年、六年,俱不停俸,在任给由,不考核,不拘员数,引至御前,奏请复职”。
这就说明京堂上官由皇帝本人亲自掌握,无须考评,九年任期届满,由皇帝直接裁决其升降去留。
京官五品以下各衙门首领官、属官,先由本衙门正官考核,再报都察院、吏部复考。
外官考满。
洪武二十六年定“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系正官、佐二官。
三年考满,给由进牌,别无考核衙门, 从都察院考核,本部复考,具奏黜陟,取自上裁”。
[5]这说明外官考满也是按照品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考察制度1.考察制度的发展演变明朝的官吏考察制度,是与考满制度相对称的一种官吏考核制度。
所谓考察制度,是指由中央人事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对官吏的德、勤、能、绩以及身体状况进行考查甄别,并按规定查处渎职和严重不称职官吏的制度。
[3]丘浚:《大学衍义补》卷11《正百官·严考课之法》。
[4]丘浚:《大学衍义补》卷11《正百官·严考课之法》。
官吏考察制度在明朝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奠基阶段。
早在洪武元年就已经开始考察官吏,到洪武十年开始设巡按巡察。
次年始命吏部考察朝觐官,这就是朝觐考察的开始。
至此,对外官的考察制度开始形成,但对处分办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中央官吏的考察也还没有制度化。
二是发展完善阶段。
弘治年间后,考察制度的方法开始变得严密而详备,到了万历年间就已经达到了极其详备的程度。
其表现如下:第一,京官考察制度逐渐完善。
弘治时期规定京察六年一次,明确规定了考察的具体方法,使其制度化和定型化,传之后世。
第二,考察查处标准和办法以及考察责任、程序等逐渐明确化、确定化。
如在查处的标准方面形成了“八法”。
第三,官吏考察制度得到了有力的实施,也取得了相当良好的效果。
史载“弘、正、嘉、隆间,士大夫廉耻自重,以挂察典为终身之玷”。
[6]三是因循衰坏阶段。
这一时期,考察制度基本沿袭旧制,但其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虽然其仍然在实施,但是由于统治者的腐化衰败,考察已经由“黜贪存良”的大典逐渐退化成上层官僚之间互相打击陷害的工具。
可以说,在明朝统治的二百多年间,对官吏的考察从未中断。
我们在探究明朝考察制度时,不能将考察制度是否贯彻执行与贯彻执行的状况相混淆。
客观来看,虽然明考察制度一直在贯彻执行,但其状况并不是一直都好。
总体来看,自太祖洪武年间到英宗天顺年间,考察制度得到了较好的实施;约从宪宗成化元年到张居正改革失败,考察制度的实施状况时好时坏;从万历年间到明代亡国,考察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其实施出现了严重的不公,逐渐丧失了其在吏治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2.考察的程序方式明朝官吏考察制度分为京官考察和外官考察。
其中明朝对京官定期性的基本考察制度为“京察”,京察制度在弘治十七年规定为每六年举行一次,以后都遵循此规定。
明朝对京官的考察分为四品以上和五品以下两种分别进行。
四品以上的官吏“自陈以取上裁”,[7]但吏部在官吏自陈之前,应按季度开写记载京官政绩状况的材料,供皇帝查阅。
对五品以下京官,在宪宗成化四年以前,一般由所在衙门的堂上官考察,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注写考语,上报皇帝定夺。
成化四年,规定五品以下的京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共同考察,以后都遵循此制。
明朝考察[6]《明史·选举志三》。
外官即地方官的制度是朝觐考察和巡察。
朝觐考察也叫外察,就是在朝觐之时对地方官进行考察的制度。
洪武二十九年规定每三年一次朝觐并同时对地方官进行考察,朝觐考察成为定制。
巡察,亦称廉察,是指由监察官吏或受皇帝指派的官吏巡视考察地方官吏的制度。
它是经常性的、不定期的考察,具有随机性、灵活性等特点,成为对朝觐考察制度的重要补充。
明朝通过考察对官吏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奖励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赐宴,赐物,赐敕。
另外,在朝觐考察时,政绩优异的地方官还可留京供职,以示奖励。
而相对于考察奖励制度而言,明朝对考察惩戒或处分的立法则更为详备。
处罚的主要方式有责令致仕,冠带闲住,罢为民,降调。
为了完善官吏考察制度,明代统治者还建立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考察救济性质的考察拾遗制度和辩白申诉制度。
所谓考察拾遗制度,就是对在考察中应当查处而未被查处的官吏,在考察结束后,由有关的官吏或衙门对其进行查处的制度。
辩白申诉制度,是指对于考察结论和处分确有诬枉或不公的,允许官吏本人及有关的大臣论辩奏白或陈述申辩的制度。
此外,考察制度与考满制度虽然同属考核官吏的制度,但二者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考核的作用和功能不同。
考察是为了纠察贪赃枉法的官吏,及时将这些不称职之人清除出管理队伍,留下清廉优秀的官员,保证官吏队伍的廉洁性。
而考满主要是考查那些任期届满的官吏,以考查结果作为对其奖惩任免决定的依据。
其次,考核的方式方法不同。
对官吏的考察有定期性考察和不定期性考察之分,如对地方官的“朝觐考察”和对中央官吏的“京察”为定期性的,而监察官吏对地方的“巡察”或“廉察”为不定期。
而考满只存在定期性考核,不论是地方官还是中央官吏,都要经历三、六、九年的考满。
最后,考核的具体标准、程序及结果不同。
以考核的结果为例,考察是以依照“八法”作为标准,而考满的结果“凡有三等,一曰称,二曰平常,三曰不称”,[8]即考核结果分为上、中、下三等,为称职,平常,不称职。
考察与考满虽存在诸多区别,但两者殊途同归,互相补充,相辅相成。
考满以考察制度的结果为依据而进行,同时它又是对考察制度的重要补充,二者不可偏废。
如果只有考察制度,就会过分强调考查官吏的过错,使考核制度失去客观公正性。
反之,如果只有考满制度,仅仅以九年通考的结果决定对官吏的升降去留,就会不利于吏治管理。
二、明朝官吏考核制度的保障措施和该制度的实效(一)明朝官吏考核制度的保障措施官吏考核制度的实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官吏制度的好坏。
明朝为保证考核制度的实施, 建立了一系列保证该制度实施的措施。
1.设置详尽的考核机制在明朝,吏部主管官吏考核,而且各级机构中的正官和监察官在考核中发挥重要作用。
弘治八年四月,科道官在上疏中说“我朝朝觐考察,最为精密。
盖委之抚按,俾报其贤否;又参之布、按二司及直隶州、郡之长,俾究其实;部、院又迹其岁报殿最,以为去留之据。
如有不当,科道得以劾之”。
[9]萧凉在述及明代考核程序时亦说“内外臣工, 六年有察,三年有觐,内则有科道以司纠弹,外则有抚按以行举劾,耳目极密,闻见极真、信足凭也”。
[10]这种考核机制相互制约,防止了官员以权谋私,保证了考核制度的顺利实施。
2.严惩贪污贿赂行为官场风气败坏多源于请托、贿赂。
在明朝就十分重视打击这种行为,防止贪污贿赂,保证官吏考核的公正性、平等性。
规定“凡内外官遇该考察,有央求势要属托者,即以不谨黜退”。
[11]进而申令:“来朝觐官到城外,在京官不准私出相见。
入城之日,不许乘夜潜谒巧托责缘,及私令家人往还透漏消息。
其私求嘱托、节奉明禁,但其势要官员无故而为人荐扬伸理者,所荐之人,虽素称贤能,其为钻刺可知,定以不谨论黜”。
[12]3.令监察官揭发检举明朝的监察制度完整而严密,在官吏考核中,监察官对于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破坏考核秩序的不良行为加以严厉打击,毫不留情的揭发检举。
成化十六年,令对朝觐官并在任官,严行考察,“或有不公者,听科道纠之”。
天顺八年定:“凡考察有诬枉者,令部、院会同内阁考察,在京五品以下文职并在外布、按二司官[9]《明孝宗实录》卷99。
[10]张宣:《西园闻见录》卷31《考察》。
[11]《明会典》卷13吏部12《考察通例》。
有不公者,许科道指实劾奏。
南京考察不公者,许南京科道劾奏”。
[13]嘉靖六年,又令科道官于考察拾遗后,互相纠劾。
4.允许申辩制度对考核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允许进行申辩,既可以由本人申诉,也可以由他人为当事人争辩。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被考核者的权利,保证考核过程的公平。
弘治六年六月,明令“今后朝觐考察中间,果有黜不公者,许其伸理,若本无冤抑摭拾奏扰者,仍照例参问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