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
建设法规B第2次作业

本次作业是本门课程本学期的第2次作业,注释如下: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共21道小题)1.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层次为()(A) 三个层次(B) 五个层次(C) 六个层次(D) 七个层次正确答案:B解答参考:2. 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正确答案:B解答参考:3.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但是()。
(A) 只能申请一次延期(B) 可以申请两次延期(C) 只能申请两次延期(D)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正确答案:D解答参考:4. 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谁来负直接责任?()(A) 注册建筑师所在的设计院(B) 注册建筑师所在的设计室(C) 注册建筑师本人(D) 不负任何责任正确答案:A解答参考:5. 从事建筑活动的经济组织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的等条件。
(A)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B) 流动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突出业绩(C) 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并依法设立(D) 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和资格证书正确答案:A解答参考:6. 下列( )不违反我国现行注册师制度的执业规定。
(A)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B)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C) 同意他人修改本人的设计图纸(D) 二级注册师以一级注册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正确答案:C解答参考: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起施行。
(A) 1989年12月26日(B) 1990年4月1日(C) 2007年10月28日(D) 2008年1月1日正确答案:D解答参考: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强调城乡统筹,建立了新的城乡规划体系(B) 强化监督职能,新增了“监督检查”章节(C) 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取消了“一书两证”制度(D)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正确答案:C解答参考:9. 下列关于工程分包的说法正确的是()。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3.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监督制度,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质量问题,以及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解决现场质量问题。
三、监督内容与程序1.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程验收质量等。
2. 监督程序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专项检查针对关键工序或重要环节进行。
3.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督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质量控制措施1. 强化原材料进场检验,确保所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1. 建立工程质量考核机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评价。
2. 对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1. 监督主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由其下属的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监督任务。
2. 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3. 监督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方案、人员组织、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抽查检查、验收检查、监理报告评审等。
5. 监管措施: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工、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6. 监督报告: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监督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监督的情况、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7. 监督结果公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以上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参考该法规文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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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监督为重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可以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
第十一条在规划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提出规范性建议。
第十二条在设计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交叉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信息,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工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发展史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发展史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发展迅速,工程监理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工程监理制度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改革开放以来的不同阶段,讲述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改革开放之初的探索期(1978-1990)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还处于摸索和探索阶段。
1979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公司,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开始初步建立。
此时,监理主要是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监督和管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和体系。
19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监理制度和管理经验,逐渐完善了工程监理制度。
不断扩大监理范围,逐步形成了以施工、设计和施工监理相结合的完整监理体系。
加大了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为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探索时期的逐步完善(1990-2000)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规模和工程技术水平也迅速提高,工程监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
1993年,我国出台了《工程建设管理条例》,首次对工程监理进行了系统性规范,明确了监理的职责和权力,并且加强了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管理。
此时,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基本形成,有效推动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2000年以前,我国主要对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加大了对监理机构的监管和监理人员的培训,逐步完善了监理制度和规范。
我国还加强了对工程建设监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对监理结果的认可和执行力度,为后续的监理制度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新世纪的深化改革(2000-至今)进入21世纪,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开始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000年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工程监理的管理和实施,包括《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为工程监理的制度和体系完善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199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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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4月2日甘政发〔199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
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
企业内部各级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必须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试验机构。
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应有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测手段。
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施工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机构和试验室,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检查工程质量,积极预防事故,但不直接承包企业的工程质量指标。
(三)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资料必须准确、齐全,竣工后应汇总整理,验评时应作为依据,交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
(四)坚持质量标准,严格工程验收及保修制度。
质量监督责任及风险-

风险及防范
✱ 一、基建程序上的风险 ✱ 1、不具备开工条件盲目开工 ✱ 前期工作未完成及批复 ✱ 资金未落实 ✱ 施工、监理单位选择存在问题 ✱ 2、施工期监管不严 ✱ 参建单位履约不到位 ✱ 诚信缺失 ✱ 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 ✱ 3、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 二、设计上的风险 ✱ 设计未执行强制性标准 ✱ 勘探深度不够 ✱ 设计粗制滥造 ✱ 设计未经审查
✱
✱ 3. 管理混乱。
✱
1 县个别领导行政干预过多,对工程建设的许多问题擅自决断,缺乏约束监督;
✱
2 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责任不落实,工程发包混乱,管理严重失职;
✱
3 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总承包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严重失职;
✱4
施工管理混乱,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责任不落实,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的施
质量监督责任与风险
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
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 3. 钢管混凝土问题。主拱钢管内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在主拱 肋板处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吊杆的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 4. 设计问题。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有不当之处。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质量、 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 规范要求。
工质量无人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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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九条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章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第十一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二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
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
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第十七条监督工作的内容:(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十九条监督站有以下权限:(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
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六章费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
第二十五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议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一)监督站1.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
2.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其中,技术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
3.站长应由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相应工程类的技术人员担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站站长可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4.必须具有下列制度:(1)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度;(2)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包括记录、保管和检查);(3)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4)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5)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6)财务管理制度。
5.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
(二)监督员1.监督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工作经历;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员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
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3.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考核等级划分(一)监督站1.合格:有关考核内容全部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5条全部合格。
2.基本合格:有关考核内容的主要方面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3条合格,4至5条基本合格。
(二)监督员监督员符合上述一项(二)款中1至3条为合格。
三、考核及程序(一)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建设司(基建司)负责,并制订考核实施计划。
四、考核结果处理(一)经考核合格的监督站的监督员,颁发按建设部统一格式印制的证件。
基本合格的监督站限三至六个月整改复查;不合格的监督站要停止工作,进行改组或重建;不合格的监督员要调离。
(二)考核结果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