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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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廷杖的暗语和暗号操纵一个犯人的生与死

明朝廷杖的暗语和暗号操纵一个犯人的生与死

明朝廷杖的暗语和暗号操纵一个犯人的生与死
廷杖虽然起源于汉代,但是在明朝最恐怖。

在明代,往往廷杖由厂卫执行。

皇帝杖打臣子,就像老子打儿子一样,天经地义,就像主人打狗一样,没有原因,没有理由,打不打死全凭皇帝一个眼色。

生死悬于一线,这一线掌握在皇帝手中。

执行一般是锦衣卫,但是皇帝要派心腹太监在一旁监督。

这里面充满潜规则,当然太监有时候处于私心,有时候出于皇帝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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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的办法就是暗语。

举例说明:对某个犯人,用轻刑或假打,就说“打着问”。

要见血带伤,就说“好生打着问”。

要下死手,就说“好生着实打着问”。

七个字一出口,犯人就没有活命的机会。

后来,这一套暗语被识破,就换了一套暗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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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明朝越来越黑暗,原来那种轻打或者假打,基本就不存在。

只有狠手和死手,太监就把暗语改成暗号。

行刑人看太监的动作,如果太监脚跟并拢,脚尖张开,就是狠手。

如果太监脚尖并拢,就是死手的意思。

这一套,平时训练有素。

据说,先用牛皮做成一个假人,里面塞砖头,然后练习往死打,直到打完牛皮上没有一点痕迹,揭开牛皮,里面砖头粉碎。

再练习打不死,在牛皮上裹一层宣纸,然后挥汗如雨地打,打完宣纸不破就行。

历史趣谈明代午门杖刑潜规则有多少人能活着回来?

历史趣谈明代午门杖刑潜规则有多少人能活着回来?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明代午门杖刑潜规则有多少人能活着回来?导语:明代,议事时触怒了皇帝老子的文臣武将,常常被绳缚两腕从“会议室”拖到午门之外,接受“廷杖”。

监刑官端坐午门西墀下,左锦衣卫使陪坐,明代,议事时触怒了皇帝老子的文臣武将,常常被绳缚两腕从“会议室”拖到午门之外,接受“廷杖”。

监刑官端坐午门西墀下,左锦衣卫使陪坐,军校百人执棍环立。

施刑者每敲一杖即大喝一声,环立军校则应和一声。

施刑者体力消耗可能不小,因而每打五棍就易一行刑人。

杖而至死者,不乏其人;侥幸活下来的,实际上比死了还难受。

万历五年十月二十二,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翰林院编修吴中行、翰林院检讨沈用贤,各被杖了六十。

杖毕,吴中行已经气绝;大胖子沈用贤经得住敲打,一息尚存。

二人被拖至天安门前的长安左门外,用门板抬出京城。

中书舍人秦柱找来医生,把沈用贤救活。

但是,从他腿上取下数十块烂肉。

沈用贤的夫人,把从丈夫腿上取下的一块巴掌大的烂肉,风干保存,留作子孙的“家训”。

刑部员外郎艾穆、刑部主事沈思孝,各被杖了八十,又加桎梏,监禁三天,再发配充军。

新科进士、刑部观政邹元标,被杖八十,落下终身残疾,步履维艰。

四十多年后,在为熹宗朱由校“进讲”时,摔了一跤。

朱由校同情邹元标,未追究他的“君前失仪”,还对他表示慰问。

皇家使用的刑杖,头圆而大,刻着寿字纹;尾端极有韧性。

受刑的人,往往肌肉被打烂了,皮肤却无破绽。

清代对刑杖加以“改进”,杖中灌铅,用以惩治“犯罪”的太监,十杖之内,少有生还。

就这么一件“凶器”,却美其名曰“寿杖”。

施杖刑有很多讲究。

监刑官不动声色,名堂全在脚上。

监刑官双脚呈“外八字”摆放,暗示“手下留情”,施刑人把“寿杖”举得高高的,狠狠生活常识分享。

从“廷杖”看惩罚和激励

从“廷杖”看惩罚和激励

从“廷杖”看惩罚和激励作者:刘文瑞来源:《销售与管理》2008年第08期廷杖是惩罚,却激励着明代的大臣前仆后继。

在管理中,组织的惩罚措施如果与社会公认的伦理准则不一致或者相反,那么,这种措施就可能由惩罚变为激励。

许多人认为惩罚只是“负强化”,其实不然。

惩罚的初衷通常是禁止某种行为,但是有些惩罚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却是激励。

例如,明朝对有忤于皇帝旨意的大臣实行“廷杖”。

明武宗时,因谏止南巡,廷杖达一百四十六人,杖死十一人。

嘉靖三年因争大礼,廷杖一百三十四人,杖死十六人。

万历五年,首辅张居正的父亲去世,按礼制应去职守丧三年,但古代有“夺情”一说,即令孝子留任为朝廷效忠而放弃守丧。

张居正也不大愿意离开政务中枢。

就在这节骨眼上,监察官吴中行、赵用贤等,坚守儒家的纲常伦理,坚决反对张居正夺情留任,先后上书弹劾。

惹恼了万历皇帝,对上书弹劾者施以杖责,打得皮开肉绽。

吴中行当场气绝,后来被抢救过来,但终生残疾。

赵用贤比较幸运,虽未残疾,却也休养了一个多月才得以复原。

这些官员,虽然都挨了板子,但却成为海内敬仰的楷模,“直声震天下”。

值得深思的是,赵用贤的妻子把丈夫受杖形成的痂疤烂肉收集起来,做成“腊肉”,当作传家宝来警示子孙。

几十年后,崇祯皇帝的首辅杨嗣昌亦以“夺情”视事。

赵用贤的孙子赵士春继承祖父遗志,上书弹劾:“臣祖用贤,首论故相夺情,几毙杖下,腊败肉示子孙。

臣敢背家学,负明主,坐视纲常扫地哉?”坚守儒家伦理纲常的形象跃然纸上。

延杖之罚不可谓不严,廷杖之辱不可谓不重。

然而明代的士大夫们如此前仆后继,不惜“以身试法”,原因何在?实际上,这跟社会公认的伦理准则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

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学逐渐成为历朝历代官员们信奉的正统思想,儒生们宣扬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成为整个社会的伦理规范。

在士大夫们眼中,敢于“犯颜直谏”者,都是三纲五常的忠诚卫士;一味逢迎皇帝之人,必为误君误国的奸佞。

明朝廷杖制度

明朝廷杖制度

明朝廷杖制度明朝时期,廷杖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

廷杖是指在朝廷或官府进行的公开鞭打刑罚,以示警戒和惩罚。

这种制度在明代得到广泛应用,对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明朝廷杖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正当程序。

按照明代法律,被判处廷杖刑罚的人必须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必须依法审理案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只有在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决。

其次,明朝廷杖制度的实施注重量刑适度。

在明代,廷杖的次数和力度是有严格规定的。

一般来说,官员的廷杖次数要比普通百姓多,以示法律对他们的严格要求。

同时,判决廷杖刑罚时,法官还需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平合理。

因此,廷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刑罚者的痛苦,同时也起到了警戒他人的作用。

另外,明朝廷杖制度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具有威慑作用。

明代社会有许多严重犯罪行为,如盗窃、杀人等。

通过公开进行廷杖刑罚,向社会传递了一种强烈的信号: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种威慑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尽管明朝廷杖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廷杖刑罚的公开执行容易引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公众的情绪激动和动荡。

其次,由于廷杖刑罚带来的身体伤害,可能导致被刑罚者身体健康受损,甚至有生命危险。

因此,在明朝后期,廷杖制度逐渐减少,逐渐被其他刑罚方式所取代。

综上所述,明朝廷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通过正当程序和量刑适度的要求,廷杖刑罚在警戒和惩罚犯罪分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改进和调整。

毕竟,我们应该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人道的法治社会。

廷杖制度与明朝的衰亡

廷杖制度与明朝的衰亡

廷杖制度与明朝的衰亡作者:王润芳来源:《领导科学论坛》2013年第11期明洪武八年,朱元璋杖死刑部主事茹太素,开了明朝廷杖朝臣的先例,以后明朝的各位皇帝纷纷效仿,甚至到南明小朝廷时依然存在。

廷杖这种法外酷刑对明王朝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皇权膨胀、言路阻塞皇帝利用廷杖为所欲为、滥施淫威,只要大臣所言不合自己心意,就可以当廷杖责大臣,轻重全凭皇帝个人好恶。

廷杖直接用于宫廷甚至金銮殿上,这象征着皇权的极度膨胀。

皇帝通过廷杖的方式,用无数朝臣的鲜血和生命铺就了皇权高度集中的道路。

而士大夫们,在强大的皇权面前只能流露诚惶诚恐的神态和绝对服从的作风,士大夫阶层的地位急剧下降。

王阳明是明代著名的理学大师,其思想影响了明代的学风和士气。

然而这样一个人物却也摆脱不了被廷杖的命运。

武宗刚当政时,王阳明上奏营救南京科道戴铣、薄彦徽等,被廷杖四十,贬为贵州龙场驿驿丞。

明朝东林党人顾宪成提倡经世致用,标榜气节,对于扭转明朝士风起了积极作用。

他因言事忤旨受廷杖,被打得血肉模糊奄奄一息。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士大夫学会了规避朝政的敏感问题,或是选择缄默无语,或是选择投帝所好。

他们处处迎合皇帝的心意,以此来赢得自身生命的安全和地位的稳固。

于是柔媚谄谀之士日炽,正直敢言之士日稀,举国上下,政治热情低落,社会开始走下坡路。

二、大臣与皇帝间矛盾激化在一次次惨烈的廷杖后,大臣与皇帝的对立情绪已非常严重,二者进行了一次次的直接较量。

明代廷杖使用最频繁的当属正德和嘉靖两个时期。

武宗和世宗大发脾气而廷杖众臣,虽出于不同的目的,但二人同样面临反抗。

部分官僚,尤其是以内阁大学士为主导,两京科道员为主体的官僚们结成一个形式上较为松散的官僚集团,并且官僚集团集体上书,给皇帝造成很大的压力和恐慌。

皇帝又老调重弹,用廷杖侮辱他们,然而那些士大夫们却桀骜不驯,廷杖越是残酷,他们越是不低头。

万历五年的“夺情”之争和嘉靖时的“礼仪”之争,是士大夫与皇帝或权臣之间情绪上的对立,是对擅权专横行径积怨的累积,是对现实政治黑暗、世风日下的强烈不满。

浅析明朝廷杖

浅析明朝廷杖
身份 的尊 严 。侍 读 学 士 詹 同也 说 : “ 古 者 刑 不
源、 具 体 施 刑情 况 及 在 明代 的具 体 执 行情 况 及
特 点详 细进 行 了 阐述 , 从 政治 文化 的 角度 出发 ,
考 察 明 代社 会 廷 杖 现 象 , 尤其 是 关 注 明代 皇帝
及 其他 社会 阶法 志 三》 记载 , 朱 元璋 刚 取得 天 下 的 时候 , 曾经 向近 臣征询 过 对 待违 法 大 臣的 礼 数 问题 。太 史 令 刘 基 说 : “ 古 者 公 卿有 罪 . 盘水 加剑 , 诣请 室 自裁 , 未尝 轻折 辱之 , 所 以存 大 臣 之 体 ” , … 其 实 就 是 为 了维 持 大 臣
旨意 的廷 臣 的一种 酷刑 。这 种令 廷 臣羞辱 冤屈
刚正 节 操是 值 得 怀 疑 的 , 应 以“ 《 春秋》 责 备 贤
者” 的态 度检 讨 士 大夫 阶层 的责 任 。杨 炳 功 的 《 明代 的廷 杖 及 其 实 质 》 一 文 考 察 了 廷 杖 具 体
执行 的过 程 , 认 为它是 法外之刑 , 特 点 是 随 机
思 想 下 形 成 的一 项独 特 的 酷 刑 , 它 的 泛 滥 与 明 朝 文 官 制 度 的 不 完善 密切 相 关 , 同 时加 剧 了 统 治 阶 级 内部
的 离心 倾 向 , 对 明 朝 产 生 了极 其 恶 劣 的 影 响 。
[ 关键 词 ] 廷杖 ; 大礼议 ; 皇权 ; 重典 治吏; 文 官 制 度

《 大 礼议 》 , 主 张 应 以兴 献 王 为 皇考 , 并 在 宪 宗
与武 宗 之 间 , 加进兴 献帝一代 , 进 尊 庙 号 为 睿
宗, 得 到 南京 吏 部 主事 桂 鄂 等低 级 官 员 和地 方

明代廷杖制度

明代廷杖制度

明代廷杖制度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非常显著的特点。

在明代的政治制度中,廷杖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罪犯、保障人民安全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廷杖制度是指在明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

在明代中,廷杖制度是非常严格的,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也非常严厉。

在明代中,廷杖制度的实施是非常严格的,一旦有人犯罪,就会被送到廷杖场进行惩罚。

廷杖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廷杖场来进行的。

在明代中,廷杖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场所,它是专门用来进行廷杖惩罚的地方。

在廷杖场中,有着专门的廷杖官,他们负责对于犯罪者进行惩罚。

在廷杖场中,犯罪者会被绑在柱子上,然后进行鞭打。

在明代中,廷杖的鞭打次数是非常多的,一般都会达到数百次,甚至上千次。

廷杖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针对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

在明代中,轻微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赌博、私通、骂人等。

这些犯罪行为虽然不是非常严重,但是也会对于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明代政府采取了廷杖制度来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廷杖制度的实施,对于明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廷杖制度的实施,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在明代中,由于廷杖制度的存在,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其次,廷杖制度的实施,使得人民的安全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在明代中,由于廷杖制度的存在,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惩罚,人民的安全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最后,廷杖制度的实施,对于明代政府的权威和威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明代中,由于廷杖制度的存在,政府的权威和威信得到了有效的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廷杖制度是明代政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罪犯、保障人民安全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今天的社会中,我们也可以从廷杖制度中得到一些启示,比如说,我们应该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廷杖:斯文丧尽,那一大片白花花的屁股九维

廷杖:斯文丧尽,那一大片白花花的屁股九维

廷杖:斯文丧尽,那一大片白花花的屁股九维《九维》系列写到了明朝嘉靖皇帝,就要说说著名的“廷杖”了。

前面的文章中曾提到,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最发达、文化最昌盛、科技最进步的朝代。

有宋一代300年间,基本是皇室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有点古希腊时雅典模式的意思。

中华文明发展到这个阶段很不容易。

具体来说,像寇准、范仲淹、王安石、司马光、苏东坡、辛弃疾、朱熹、文天祥这些人,上书议政完全正常,当面跟皇帝拍桌子瞪眼吵架也是常事。

他们没有性命之忧。

真把皇帝惹恼了,也就是降职,贬到别的地方去做官。

宋朝从来没有用过诛三族、诛九族这种恶劣的刑罚。

有宋一代,即使普通乡绅、贩夫走卒,很多也有着“重荣誉而轻生死,讲信诺而鄙狡诈,重文明而藐野蛮,爱自由而厌樊笼”精神气质。

到了元、明、清,文明形态很不同了,人的精神气质也就不一样了。

明朝从开国起,暴戾的气息就在蔓延。

比如动不动就对文臣武将诛九族,永乐大帝朱棣甚至诛了方孝孺十族。

一个案子动不动就株连几千人。

其中“大将军蓝玉案”株连致死1万多人,“丞相胡惟庸案” 株连致死3万多人。

明朝还把“廷杖”这种刑罚发扬光大了。

廷杖,就是在朝廷上,把人裤子脱了,用棍子打人,不仅是肉体惩罚,也是精神羞辱。

前文说过,圣人级别的牛人王阳明,也曾被大太监刘谨下令杖了40下。

廷杖分“着实打”和“用心打”。

怎么打法,根据皇帝或大太监的密令决定。

如果“着实打”,会使被打的人受伤或残废;而如果“用心打”,被打的人必死无疑。

明武宗朱厚照,因为群臣们劝他不要到江南玩,他就下令同时对100多人施以廷杖,打死了11人。

嘉靖皇帝,因为群臣们劝他不要吃金丹,他就下令同时对134人施以廷杖,打死了16人。

想想场景吧:那些饱读诗书,进士出身甚至是状元出身的大臣们,成排被摁倒在地,脱下裤子,露出一大片白花花的屁股,然后就是棍声震天……感觉就四个字:斯文丧尽所以,宋亡时,10万军民在广东崖山蹈海而死,气壮山河;明亡时,崇祯皇帝身边,跑得就只剩一个太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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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姓名:***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年级:2015级
学号:************
指导老师:***
导读:廷杖,顾名思义于朝堂上行杖打人,是对于朝中官吏的一种惩罚,自东汉明帝(一说北周宣帝)始。

但自明一代最为有名,甚至于后期愈演愈烈成为疏离君臣之间的工具;无独有偶,明代的“剥皮揎草”也被后人诟病不少。

本文主要浅谈廷杖制度对于明代的影响。

廷杖制度始于东汉明帝。

《后汉书》曰: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①。

但真正被后人所知是在明一代。

明代廷杖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明太祖鞭死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明史》记载:“帝寻悟,明年九月召亮祖至,与其子府军卫指挥使暹俱鞭死。

”②其实朱亮祖父子是因自己作威作福,在坐镇广东的时候多行不法之事,但此后,太祖因开此先例,便乐此不疲,于是有了“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尚书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

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

”③虽然到了永乐年间朱棣废除这一制度,但到了正统年间英宗又恢复了廷杖这一“法外刑”、“附加刑”可谓“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④廷杖一般是由栗木制成,击人的一段削成槌状,且包有铁皮,铁皮上还会有倒勾,行刑者一般一棒击下,还会顺势一扯,就将受刑人的身上连皮带肉撕下一大块来,不可谓不残忍。

廷杖的执行方式,就是在朝门之外,当中杖笞获谴朝臣,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

这个廷杖制度有多么的残忍和毫无人性我们可以从明末清初散文家魏禧的《魏叔子集》中看到“:每廷杖,必遣大珰监视,众官朱衣陪列。

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衣,执木棍。

宣读笔,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动。

一人缚其两足,
四面牵曳。

唯露股受杖。

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

受杖者多死;不死,必去败肉斗许,医治数月乃愈。

”⑤
廷杖也分“用心打”、“着实打”,至于采取何种打法似乎完全是按照监刑官和皇帝的命令所决定。

如果着实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张开,犯人会残废,但一般不会致死;如果用心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闭合,这时候受刑大臣就必死无疑,明人朱国桢曾说;“成化以前。

凡廷杖者。

不去衣。

用厚绵底衣重毡迭帊。

示辱而已。

然犹卧床数月。

而后得愈。

正德初年。

逆瑾用事。

恶廷臣。

始去衣。

遂有杖死者。

又成、弘间下诏狱。

惟叛逆、妖言、强盗、好生打着问。

喇虎、杀人打着问。

其余常犯。

送锦衣镇抚司问。

转法司拟罪。

中间情重始有来说之旨。

正德以后。

一槩打问。

无复低昂矣。

”⑥可看廷杖制度的残忍性也是逐步发展的。

廷杖还有有一番固定的程序,大体为皇帝下令,司礼监出帖并加盖印信,刑科给事中签批,然后厂卫去捉拿犯人。

明人李清有云:“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帖至科,俟签押持去”,“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

”⑦
仅仅一个廷杖制度,就可以让我们看到明朝刑罚的严酷。

廷杖对于明代官员的影响是巨大的。

最直接的就是身体方面,不仅有朱亮祖,薛祥等等大臣惨毙于杖下,对于幸存者,也是一种巨大的痛苦。

我们以崇祯年间的学者姜埰来看,“受刑,杖数折,公昏,绝不知人。

公弟垓时官行人,口含溺吐公饮之。

医吕邦相夜视公曰:‘杖青痕过膝者不治,吾以刀割创处,七日而痛,为君贺矣。

’半月去败肉斗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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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乃甦。

”⑧有的时候,即使官员已经提前知道了自己将要受刑并提前做好了准备,也还是被打的皮开肉绽甚至命丧于杖下,以至于当时还有一个十分有意思的事情,“明季顾宪成先生蹇谔不阿,以言事忤旨受廷杖。

比曳出,已血肉模糊,奄奄一息。

门人海忠介瑞伺于朝堂外见状,急刲活羊一口,裹附公身,百方调护,幸得不死。

而自此羊毛参戎,遍于肌体矣。

公无锡人,迄今数百年,凤光桥下顾姓,凡属公之嫡派,其身上必有白毛一簇以为标记。

”⑨以致形成了士人的一种变态的心理:我打的越重我就越出名。

明代皇帝所希望的以廷杖制度来惩罚约束官员,没想到官员们没有噤若寒蝉,没有畏惧,不少受过廷杖的官员,也许之前默默无闻,受刑后变得天下皆知,成为所谓的“名人”。

那么廷杖制度也就不存在它本身的权威性和震慑性。

明代廷杖制度的建立,可谓是流毒颇深,给明代的社会政治带来了及其不好的影响。

首先,明一代的君主因为廷杖制度的存在,往往滥加使用。

有这么一个记载,明武宗南巡被谏,一次便廷杖“百四十六人”,杖死十一人,却仍未改变其心意;宪宗朝施用廷杖 9 次,受杖人次 70 余,受杖者均为科道官或翰林部曹。

即使到明后期皇帝不再热衷于廷杖,但大臣受刑一事仍屡见不鲜。

这个时候所谓太祖朝“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的不折辱大臣的刑法办法已经彻底失去。

其次,明一代自太祖始就颇喜“乱世用重典”,于是太祖在他的《皇明祖训》⑩中说:“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即使他的后人对《皇明祖训》这种“祖宗之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5 法”多家违背,但所谓“重刑治吏”却一直延续了下来。

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对于整顿吏治,安抚民心等等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是这样也造成了许多隐患,对官员的过多杀戮导致官僚队伍的不稳定,官吏往往提心吊胆的上位,大部分人称病不出或者隐居山林,为了“躲得法去”,“一齐委屈规避”,这样的制度沉重打击了明代士人出仕的热情,同时也引发了君臣之间的猜疑和对立。

举例来看,明思宗本来是一位想要励精图治做出一番事业的皇帝,但是他过于刚愎自用,“以重典绳下,逆党有诛,封疆失事有诛。

一切诖误,重者杖死,轻者谪去,朝署中半染赭衣”⑪
最重要的是,廷杖制度摧毁了明代文人的精神,对于明代士林的精神走向是极其不利的。

历代王朝,臣子死于君王的手里的不在少数,也有很多是枉死的,但在明代这一问题尤其突出,“朕非亡国之君,臣皆亡国之臣”⑫这句话便是崇祯亡国时对着臣子们说的,这句话也反应了明代皇帝不重视“待臣之道”。

中国传统文人是接受儒家教育成长的,儒士的人格精神是极为重要的,但在明一代,皇帝不重视官员的人格,将廷杖制度滥用,摧毁了文人官员的精神优越感,疏远了君臣之间的精神联系,既然皇帝不能够尊重臣子,那么臣子自然不够尊敬和信服皇帝,这样便导致了君臣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

臣子们的心态也在逐渐改变,那份清高和儒家思想所秉承的“刑不上大夫”思想正在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受廷杖之刑是“气节清誉”的表征,这一点在前文中已经进行了阐释,明代士大夫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对于廷杖制度淫威的感受史。

廷杖制度惨无人道,使得《明史》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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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者们似乎也难以描写。

正所谓“志刑法者,前史第陈律令格式而已,明则必兼厂卫、诏狱、廷杖,宜何以书?”⑬、“公卿之辱,前此未有!”⑭但是这些士大夫们似乎并没有屈服于这种恐怖制度,反而廷杖越是残酷,士大夫就越不低头,因为只要受过廷杖之刑,自己便能声名鹊起,于是廷杖在最后似乎变成了拷问士大夫良心和骨气的工具,清人钱泳调侃道:“约明之士大夫,不以直声廷杖,则以书画名家,此亦一时习气也。

”⑮
此外,廷杖制度还破坏了封建社会的法制。

本来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就是一种“礼法不分”的制度,而明代廷杖制度削弱了法律的威严和封建帝王的地位
最后,廷杖制度还助长了宦官、厂卫的气焰。

明代厂卫流毒以及宦官乱政问题已经达到了一个顶峰,而廷杖制度则是给了这些宦官们一个很好的惩戒大臣的办法,“辱公卿犹可言也,王振、刘瑾、魏忠贤之徒叠起而得志,率由此。

盖监杖用内官,行杖用卫卒,士大夫既悬命其手,则欲小人不归诚于彼,而君子之不触其祸难也”。

⑯总结来看,廷杖制度是明代酷刑中最被人诟病流毒最深的制度。

有时后人谈论明代灭亡原因,除了皇帝的昏庸无能、王阳明心学影响还应该加上廷杖的一干酷刑阻塞臣子言路和败坏士人风气,到了清代廷杖制度被废除,但是这时候的士人风气已经大为损伤,折辱士大夫的场面屡见不鲜,这固然是封建统治的一大弊端,也可以说是明代廷杖制度的影响,无怪崇祯帝在煤山自缢时说出那番话,可谓失人心者失天下,明代皇帝一再打压士人,必然导致最后士人的反叛(形成党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7 派之争和社会上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对立等),那么亡国之崇祯帝再想改革,想要有一番作为也是不可避免亡国之殇的发生。

参考文献:
①范晔《后汉书》
②《明史.朱亮祖传》《明史》列传第二十
③、④、⑭《明史.刑法志》《明史》卷九十五
⑤魏禧《魏叔子集》
⑥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二》
⑦李清《三垣笔记》上
⑧魏禧《明遗臣姜公传》
⑨《慧因室杂缀》(明)佚名
⑩《皇明祖训》
⑪《明史.卷二五五》刘宗周传
⑫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二十》中华书局,1984.
⑬(清)徐锡龄、钱泳《熙朝新语·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⑮(清)钱泳《履园丛话》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版
⑯《续文献通考·刑制》卷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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