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妇女婚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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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妇女婚姻问题研究

数学科学学院

1200060608 吴东方

2015.6.10

内容提要

从古至今,婚姻在所有人看来都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人生大事。有许多文学艺术作品都描写记述了很多美满或不幸的婚姻。在女子的一生中,婚姻生活是占据了她多半生命的一件重要组成。可以说,在古代,一个女儿出生后,对其进行的所有家庭教育都是围绕日后的婚姻展开的。某种意义上,婚姻的美满与否,也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个女人的生活幸福与否。

关键词

古代婚姻妇女嫡妻妾家庭地位爱情门第与阶级

一、古代的婚姻制度演变

提到古代婚姻,现代人首先想到的一般都是传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然而事实上在封建时代早期及之前的奴隶社会,婚姻制度是经历了一番漫长而曲折的演变,最终定型在一夫一妻制这一形式的。

最早的人类社会是没有固定的婚姻组成制度的,经历了群婚、血缘婚、抢亲婚三个阶段,其中从抢亲婚开始,人们意识到族内通婚生出的孩子多病多畸形,因此发展出了第四种婚姻形式,即族外婚,具体来说就是禁止氏族内部通婚,“男女同性,其生不蕃”,直到今天,中国偏僻的乡下也仍保留着同姓不婚的规矩。

由于人是感情动物,在族外婚的过程当中,自然而然的每个人都有所偏好,逐渐形成一定的约定,这样就形成了对偶婚,对偶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像大禹和涂山氏那样的望门居制,也就是男女双方并不居住在一起,而是居住在各自的母族,另一种是居妇家制,就是男人到女人的母族去做“上门女婿”,《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易洛魁人就是这样的。

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男性取代女性称为氏族的首领,也即正式从母系社会转变到父系社会后,父死子继成为各族公认的一项继承原则。随之确立了以婚姻制度为核心的宗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的婚姻意识里面,最重要的是两个家族(再早一点可以叫氏族)的利益考量,主要是“合两姓之好”、“结秦晋之缘”,而男女双方的感情是放在低层次甚至不予考虑的。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另一个特点也是下文将要着重分析的婚姻的阶级性,也即跨阶级不通婚,《唐律疏议》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实际上这也不只是中国古代的特点,在古代欧洲,农奴和领主的子女同样不能通婚,就像《庞贝末日》中的男女主人公,只有在火山即将吞噬整座城市之际才能紧紧相拥。

在古代有几种婚姻是不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首先同姓不得通婚,唐律规定:“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其次亲属不得结婚,“同宗五服以内亲属,外亲,姻亲有服亲疏尊卑之间为婚,及娶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均以奸论,处徒三年”。此外良贱不得通婚,地方官员不得娶所辖区域的女子为妻妾,不得娶逃亡妇女等。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婚姻具有父母包办、男尊女卑、男子专权的特点,女子不仅结婚时没有选择的权力,甚至连离婚的权利也被剥夺,离婚成了夫族掌握的特权。

二、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与角色

妾是中国古代婚姻中一种特殊角色,由媵妾演变而来,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其身份地位、家庭角色、社会评价也不尽相同。

在周代,女子出嫁,娘家在其出嫁时会赠送媵器,有时两人出家并同铭于一器,其中称谓居前者为主嫁,后者为来媵之媵妾。从甲骨文和金文记载中可以发现,在这个男权社会确立并巩固其统治地位的历史阶段,婚制的核心(主要是贵族婚姻)是财产继承的地位区分,一嫡妻而多媵妾,主要是为了儿子们之间名分的绝对化,保证宗族存在和繁衍的定向性。

严格来讲,在媵器上铭文的是庶妻,将庶妻与妾统称媵妾是后来的事情。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记载“媵妾,即庶妻也,其制于嫡妻之外,尚有媵有妾,然称媵妾为庶妻,乃后起之说,非初义也”,媵的地位比且要高很多,媵一般是主嫁也就是嫡妻的同姓平辈或晚辈,

一般是妹妹或侄女,而妾则是戴罪之家的女子或俘虏,一般充当奴仆。因此后世一般讲的妾更类似于先秦时期的媵。

到了宋代,妾从法律上确立了家庭成员的地位,从服丧上就可以看出,妾与夫家存在着丧服关系。从犯法后论罪的连带关系上也可以看出,宋律规定:“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得弃放妻妾……”。而正妻丧亡,夫君没有再娶时,妾可以“主家政”,抚养子女、管理家庭财务。这一切都说明妾确实是家庭成员。但妾与妻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妾并非明媒正娶而来,实为买卖,尤其在南宋理学盛行之后,妻妾地位差距更是被人为扩大,朱熹就说:“妻齐体于上,妾接承于下,而嫡庶之分定者,家之齐也”。具体表现上,妾为夫家服丧仅限于夫君、嫡妻及众子,而妻几乎要为夫家所有成员服丧,丧期也与夫相同。而在称谓上,妾要称夫为“夫君”,称正妻为“女君”,这体现了妾“不正规的家庭成员”地位。

在宋之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纳妾是相对自由的私人权利,但随着程朱理学在明代的极大普及,明代男子的纳妾权受到了限制。在明代,法律上规定只有当正妻没有生育能力,即“无子”时,才能纳妾。当然不同阶层的纳妾权利也不尽相同,世子郡王婚后,二十五岁无子则可纳两妾,到三十岁仍无子,则选足四妾,依次递减直到庶人,年满四十无子方可纳妾,而且只能纳一个。

虽然法律上对纳妾的条件和数量限制十分严格,但实际上在高官显贵中,严格执行的却很少,比如万历名相张居正“末年以姬侍多,不能遍及”。到了天启末年,太监都可以纳妾,张我续有妾百余。明代纳妾的手续虽然较前代更为正式,需要订立契约,但其地位仍然很低。丈夫打死妻子需要偿命,而打死妾只要杖责一百,徒刑三年。而妾生的儿子与妻生的嫡子是无法争夺继承权的。

总之,妾在古代婚姻中没有平等的家庭地位,是作为延续香火的工具和伺候差遣、发泄欲望的对象而存在的。其命运不幸的原因除了娶妾制度外,根本上还在于其出身低微,身份自然卑贱,这也是封建社会底层女子被压迫的大背景使然,很多时候,做妾非但不是被逼无奈之举,反而是摆脱贫穷绝望的唯一出路。

三、古代婚姻中的爱情悲剧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第一次读到这首诗,我就深深地被女主人公凄美的爱情和婚后的悲剧感动,第一反应是在内心唾弃背信弃义、负心寡恩的男主。但现在再读此诗,结合对古代婚姻制度的了解,我发现这首诗反映的并非个例,而是在阶级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男女之间所常见的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悲剧。恩格斯曾说:“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展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

高中的时候学习了汉乐府中的《孔雀东南飞》,这首以揭露和批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长制度的罪恶为主题的长诗,讲述了一出由婆媳之争引发的爱情悲剧,悲剧的结尾,痴情的男女主人公共赴黄泉。实际上说婆媳之争并不准确,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礼教史上,儿媳妇永远是受压迫的一方,而这种压迫往往会世袭罔替,当年轻的媳妇熬成了婆婆,就会将当年受过的气出到自己的儿媳妇身上。这一方面是因为家长制度的存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一个普遍的母亲对儿子、妻子对丈夫的情感争夺。

在古代,能带着爱情走进婚姻已经是非常幸运了,多少像梁山伯与祝英台那样的苦命鸳鸯都走不进婚姻的围城。归根结底,在生产力局限的社会现实下,绝大多数女子无法独自挑起生活的重担,形成的整个社会的男权主义在中国古代的婚姻传统中根深蒂固,即使是婚前曾有过甜美的爱情,往往也难以达成最终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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