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律师的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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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实施意见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实施意见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提高律师职业素质和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加强律师职业培训
1.加强律师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2.针对新兴领域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3.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律师的职业操守和合法权益意识。

二、加强律师执业监管
1.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3.对于违反律师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理,保障律师合法权益。

三、加强律师工作环境保障
1.加强律师办公场所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加强律师劳动保护,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3.建立律师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以上是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旨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合法权益,提高律师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做到法律公正、服务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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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服务保障措施

律师诉讼服务保障措施

律师诉讼服务保障措施介绍律师诉讼服务保障措施是指为了保障律师在法庭上的正当权益以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各个法律系统和律师协会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这些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律师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并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律师独立性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各个法律系统和律师协会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 - 保密原则:律师有义务保守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任何信息,以及在律师职责范围内获得的其他相关信息。

- 行业标准的职业操守:律师应遵守所在地法律协会规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标准,以保证其独立性。

- 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律师事务所应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以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

律师公正性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各个法律系统和律师协会制定了一些措施,如下所示: - 律师诚信义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保持公正和客观的立场。

- 法庭程序规定:法庭应依法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律师的公正行使职权。

- 争议解决机制:律师协会可以建立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因律师服务引起的纠纷,以确保公正性。

律师专业性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各个法律系统和律师协会采取了一些保障措施,包括: - 准入要求:律师需要满足一定的教育和培训要求才能获得执业资格,以保证其专业性。

- 继续教育:律师需要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教育,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保持专业水平。

- 专业责任保险:律师可以购买专业责任保险,以保障客户在律师失误或疏忽的情况下能够得到赔偿。

律师诉讼服务的效果与价值律师诉讼服务保障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正司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保障律师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律师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这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律师权利实施方案

保障律师权利实施方案

保障律师权利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律师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律师权利保障制度。

这一制度将包括律师权利的法律保障、职业保障和权益保障。

在法律保障方面,我们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其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职业保障方面,我们将建立律师职业发展体系,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确保律师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在权益保障方面,我们将建立律师权益维护机制,及时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将加强律师执业环境建设。

为了保障律师能够在良好的执业环境中工作,我们将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我们还将加强律师执业场所的建设,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提高律师执业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律师能够依法执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律师权利的宣传和教育。

我们将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律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的宣传,让律师和社会公众了解我们对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努力,增强对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们将全面保障律师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依法执业,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希望律师能够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自己的事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各位律师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律师权利保障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报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报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报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一直致力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我们定期组织律师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业水平,同时向社会公众宣传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责,增强公众对律师的理解和支持。

二、改善律师工作环境。

我们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为律师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执业环境,确保他们能够安全、顺利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律师权益的维护。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进行及时支持和解决,确保他们的执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四、加强执业纪律监督。

我们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规范,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五、加强律师行业协会建设。

我们积极促进律师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律师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提高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和声誉。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执业环境和更加充分的权益保障。

但同时也要看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我们将继续努力,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而不懈奋斗!
谢谢大家!。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会见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为律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非法干预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二、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不得无故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及时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律师阅卷。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收集证据权,不得无故拒绝律师收集证据的请求。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不得无故限制律师的发言。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第十一条律师认为自己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律师协会寻求帮助。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收到律师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四、工作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事务的复杂性逐渐增加,律师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是确保律师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公民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确立法律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律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律师享有言论自由、辩护权、保密权等基本权益,并明确规定律师执业的限制和纪律处分等。

第二,加强律师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律师行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律师行为的规范和职业道德的维护。

组织可以制定行业规范、职业准则,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

司法审查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环节,应确保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查机构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组织,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四,加强律师职业培训和教育。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律师培训和教育,提供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学习机会,帮助律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第五,加强律师与公众的沟通与交流。

律师应积极与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提高公众对律师执业的认知和理解。

律师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参与社区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公众解决法律问题,增强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和支持。

第六,建立律师执业监督机制。

律师执业监督机制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

监督机构应及时了解律师执业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同时也要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对律师进行打压。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包括确立法律保障机制、加强律师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加强律师职业培训和教育、加强律师与公众的沟通与交流,以及建立律师执业监督机制等。

律师权利的体现和保障措施

律师权利的体现和保障措施

律师权利的体现和保障措施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律师权利的体现和保障措施。

你想想看啊,要是没有律师,那这世界得乱成啥样啊!比如说吧,有个人被冤枉了,要是没有律师帮他据理力争,那他不就惨啦?
律师的权利那可多了去了。

就像在法庭上,律师有权利为当事人辩护,这多重要啊!就好比一场激烈的战斗,律师就是那个为正义而战的勇士。

他们可以盘问证人,挖掘事实真相,这就像侦探在寻找线索一样刺激!“难道这还体现不出律师权利的重要性吗?”
那保障措施呢?这可得好好说说。

得让律师能够自由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呀,不能随随便便就被打压。

就像保护珍贵的宝物一样,我们得好好守护律师的权利。

比如说,不能无理干涉律师的工作,不能对他们进行不公正的对待。

“这是多么简单明白的道理呀!”而且,还得给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再想想,如果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会怎么样?不就像战士上战场没了武器一样嘛!那谁还愿意当律师呢?“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
所以说呀,咱们必须要重视律师权利的体现和保障措施。

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命运,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咱可不能小瞧了这一点,得全力支持和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和工作。

让律师们能够无后顾之忧地为大家服务,为公正而战!这就是我要说的,就是这么直白,就是这么重要!。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执业权利的保障关系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治的稳定。

因此,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法律应明确规定律师的执业范围、权限和行为准则等内容,以充分保障其执业权利。

同时,法律还应对于违法干涉律师正常执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律师的工作环境安全和稳定。

此外,法律还应规定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威。

其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建立独立的专门机构或组织。

这样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负责监督和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协助律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此外,这样的机构或组织还应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

第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协会来实现。

这样的机构可以制定合理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业规范,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惩戒和处罚。

同时,该机构还应设立投诉和申诉制度,接受律师受到不当对待的申诉,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需要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宪法对于公民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作出了充分保障,而法律则对律师职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意味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需要遵守法律的法定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最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重视。

社会各界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并积极参与到保护律师权益的行动中来。

只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进一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一个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独立的专门机构或组织、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重视,可以有效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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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律师的在场权中青在线 2011-03-14 09:20:31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朱雪琴做客搜狐网直播室,与网友就“如何保障律师的在场权”的话题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中国青年报记者叶铁桥嘉宾:全国人大代表、律师秦希燕全国人大代表朱雪琴主持人: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来谈律师在场权的话题。

我旁边这位是秦希燕律师,另外一位是朱雪琴代表。

秦代表今年提出来一个议案谈到了律师在场权,为什么倡导律师在场权?秦希燕:律师在场权,我们从电视、报纸都看到过很多。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它包含了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权利,即讯问时律师在场权。

这就是必须告知嫌疑人,如果没有律师在场,除非嫌疑人本人放弃,否则讯问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违法的。

这是一种权利。

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少数的、个别的刑讯逼供。

例如,赵作海等杀人案冤案的曝光,无罪的人背负不属于自己的杀人罪名11年,这样一个案件给我们有警示作用,如果律师在场或者能够听取律师的意见,这种案件就不会发生。

最高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律师对讯问现场情况不知,而嫌疑人对自己的权利认识不够或不敢指证,他们又怎么能做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要求?这两个规定明确,如果说你认为他是刑讯逼供,那么被告和他的辩护人提出非法取得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和证据,但因为律师不在场,犯罪嫌疑人自己讲,司法机关不会采信,如果说没有在场权,这个非法证据的判断怎么判断?这是一个难的问题。

所以我们要充分依法尊重律师的在场权。

同时,律师的在场权的确立有利于:第一点,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之前不是罪犯,应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场权是现代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诉讼权利,它的落实可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免于被刑讯逼供,也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同时,有律师在场能促使其心服口服、认罪伏法,避免无谓翻供、上诉、或申诉。

我们早已加入了国际组织公约,应保障律师在场权,如果有律师在场,就不会存在着再去指责这个证据是逼出来的或诱供出来的。

第二,实行律师在场权有利于促使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

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传统的侦查人员办案,对口供的依赖性较强,现在有些办案不是先去搜集证据,而是靠嫌疑人的口供交代再去找证据,个别甚至不惜刑讯或诱供获取证据,这就很难确保不会出现冤案或错案,如有律师在场就可避免违法,更进一步地提高侦查水平。

第三,为嫌疑人、为被告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目的还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使案子搞准确。

律师没有判决权,没有侦查权,律师作为辩方,法官依法判决,检方依法公诉,如果证据存在逼供、诱供或者其它非法情况,水平再高的法官、或公诉人也难以判别。

而刑讯逼供、非法证据都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如果有律师在场,能够使案件更加透明,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第四,对刑事辩护制度而言,律师在场权能提高刑辩律师的积极性,有效发挥刑事辩护的作用。

目前办理刑事案件律师积极性都不是很大,不大的原因是因为刑事案件当中律师取证难、调查难、阅卷难,“三难”问题尽管有一定程度的改变,但是还没有得到全面的保障。

除此之外,律师还存在依法了解案情难、意见被采纳难、发挥辩护作用难,律师积极受挫,如果律师在场权得到保障,律师提出的意见更为客观准确,律师的辩护作用才会得到发挥,办理刑事案件律师积极性才会提高。

对于律师的在场权,是律师的一种职业权利,法律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有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实际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律师在场权的提出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作用,律师在场知道这个案件不存在着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就会促使犯罪嫌疑人认可事实,侦查机关原来是背对背,律师不在现在是面对面律师在,如果没有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说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律师就得去调查取证,这样的证据也无法取得,也会浪费很多的精力,无法发挥辩护的作用。

主持人: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机关是比较强势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个体而言显得比较弱势,在弱势的个体和比较强大的司法机关之前,弱势个体怎么进行权利救济,也是我们当前思考的问题。

在这方面朱代表有没有一些看法?朱雪琴:刚才秦律师谈的还是很好的,司法过程中从讯问到最后的判决都应有律师在场,能够依法公正来进行判决,秦律师提到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有些时候,有些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首先你的讯问方式或者是讯问的气氛等等对他有一个相当大的心理压力,律师在场一个是起到给犯罪嫌疑人心理上支持的作用,侦查机关不能刑讯逼供,律师在场能防止非法证据的获取,实际律师在场也是对我们执法人员的一种行为的监督,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

这种观点值得肯定的。

主持人:秦代表是研究法律,也做律师,据您了解现在国外的做法是怎样的?秦希燕:国外要求,欧美国家律师在场权是很统一的,讯问嫌疑人律师必须在场,你有义务告知他聘请律师的权利,他付不起律师费,你还应免费提供律师,嫌疑人告诉侦查机关要律师,侦查机关必须通知律师在场,如果这个嫌疑人自己不要律师,那是你自己放弃你的权利,他如果没有放弃,那就必须告诉律师、必须律师在场。

主持人:律师在场是在哪个环节在场?秦希燕:在第一次讯问时,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见了我的律师再跟你说”。

主持人:在国外,如果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警方所获得的讯问笔录有合法性吗?秦希燕:如果没有告诉他有这个权利,肯定你这个行为无效。

主持人:现在在看国外的电视电影甚至看港台地区的电视电影的时候,经常听到您刚才说的那一句耳熟能详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为什么我们这儿听不到这样的话?秦希燕: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有权获得法律帮助,这个嫌疑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一次讯问就要求见律师,要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法律上没障碍。

因为《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是事实当中有关部门不告诉你这个权利,他不告诉嫌疑人这个权利或者他不按照这个权利去做。

嫌疑人被讯问的时候律师有权利凭律师执照、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会见嫌疑人,不需要批不批准,实际当中是要经批准,或者不一定安排时间会见,存在着会见难。

我认为现在法律来讲这个规定可以做,现实情况来讲我国已经有试点,有很多搞得好的,如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2008年就开始搞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律师在场旁听。

去年北京市第二检察院也开始进行试点,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律师在场,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开始了律师在场权的试点,而且从报道的情况来讲效果非常好,律师在场的话这些案件的申诉都没有,嫌疑人很认罪服判,整个审理的案件没有再上诉的、申诉的,都认罪了。

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促进了办案人员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主持人:现在如果提倡律师在场权这个权利的话,会不会给沟通协调增加一些成本?另外我们司法当中增加透明度,比如我对讯问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做一些笔录必须经过当事人签字以后才能生效,是不是这些环节就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见得要通过律师在场权来做更多的权利救济?秦希燕:这个提得很对,这是现在侦查部门加强自身内部建设的一种措施,但是你要想,这毕竟是你自己内部的监督,如果嫌疑人说你刑讯逼供,你拿去的录音录像可以说是你自己去录的,而不是第三方录的,是否客观呢?是否被删除?现在录音录像的材料又不提供给律师,也不随案提供给法院、而由侦查机关自己保存,如果这些东西是由另外的部门录的,提供给法院审查,审案移交还有可能,但是这个东西人家也可以说有可能不真,有可能明明是原始的东西,也有可能认为不是原始的东西,明明没有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却反咬刑讯逼供,你有第三者在场而且有录音录像就都好了。

这样律师的工作量肯定增加,但是为了使案件公正,防止冤案、错案,律师在场权是应当的。

但是不见得每次律师都在场,关键是嫌疑人的要求,如果嫌疑人放弃这种要求那是另外一回事,权利要给他,他要不要是另外一回事。

主持人: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报道,因为法制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的原因,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新闻也是经常可以看到的,您是不是看到这些冤假错案报道的时候会想到,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不是确实要加强,对漏洞上面的管理方面还是要进步?朱雪琴:一个法制建设方面要加强,再一个也是我们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很多法律虽然已经有,但是需要更加完善,我们已经有的法律严格依法来执行,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也是要加强。

主持人:刚才提到北京市第二检察院的做法,秦律师有仔细研究过他们的做法吗?比如他们在执行律师在场权的时候,他们是怎么做的,有什么样的想法?秦希燕:谈不上仔细研究,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他们做得很好,如果参与审讯过程当中律师在场,律师必须保守案件秘密,这个必须做到,对律师的要求更高了。

如果在场权实施,对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对民主法制的推进,对于律师保护嫌疑人的权利,有重要作用。

这次两高报告里面明确讲到,要确实保证律师的执业权,侦查机关能够依法在侦查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通知他的律师在场,没有律师提供律师,请不起律师的通过法律援助免费给他提供律师,以人为本,符合现代法制的精神,侦查机关依法办案、规范办案,最大程度减少、防止一些错案的发生,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这也是符合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精神。

嫌疑人没进审判之前也不是罪犯,是不是罪犯还要到法院庭审才能确定。

在场权不仅是律师的执业权,也是一种民主权利的延伸。

对国家法治而言,律师在场权是刑事诉讼领域,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这是一项对公、检、法等多个部门有益无害的诉讼制度,既能有效地保障合法权利又能促进案件的合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根治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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