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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4篇)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患者疾病情况和诊疗过程的一种重要文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是保证病历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病历书写规范和病历管理制度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规范是保证病历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基础,良好的病历书写规范能够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下面从病历书写的内容、格式和要求三个方面来介绍病历书写规范。
1. 病历书写内容的规范(1) 不漏项:病历应包括患者个人基本资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后续计划等内容。
不得有重大遗漏,避免因遗漏导致医疗错误。
(2) 真实准确:病历应真实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疾病诊断等信息,不得随意杜撰、掩盖真相。
应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以避免因错误信息引发误诊误治。
(3) 医嘱规范:医嘱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规范书写医嘱内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频次、途径等信息。
确保医嘱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因医嘱错误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或其他后果。
2. 病历书写格式的规范(1) 病历标签:每张病历应有统一的标签,标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基本信息。
标签应清晰可见,避免混淆和误读。
(2) 文字清晰:医务人员应使用工整、清晰的文字书写病历,避免因字迹不清引起信息错误或理解上的困难。
(3) 填写日期:每段病历内容应注明填写日期和时间,便于追溯和核对。
(4) 填写单位:病历应标明填写单位的名称和医务人员的姓名,确保病历的责任明晰。
3. 病历书写要求(1) 规范用词:医务人员应使用通俗易懂、准确无误的语言描述病情和诊疗过程,避免使用模糊、不明确或个人理解的术语。
(2) 客观记录:病历应客观记录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避免主观评价、推测或臆断,以确保病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 填写签名:病历的每一页应有填写人姓名和签名,以确保病历责任明确。
二、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质量、维护患者权益和促进医疗安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定义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水平,医院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制度1一、日常管理(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
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五、病历书写与培训
5.1培训制度
(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病历书写培训制度,对新入职医务人员进行病历书写规范培训。
(2)定期组织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能力,确保病历质量。
5.2考核与评价
(1)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能力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2)监管内容包括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确保病历合规。
6.2法律责任
(1)医院应明确病历书写和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医务人员在病历书写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患者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七、病历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7.1质量控制指标
(1)制定明确的病历质量控制指标,包括病历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等方面。
4.2用户权限管理
(1)医院应对病历信息管理系统用户进行权限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分配查阅、修改、打印等权限。
(2)用户在使用病历信息管理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泄露用户名和密码,不得越权操作。
4.3应急预案
(1)医院应制定病历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预测和防范。
(1)构建病历管理制度评估体系,定期对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优化病历管理制度,确保制度与时俱进。
十七、病历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17.1系统升级与优化
(1)定期对病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优化,提升系统性能和用户体验。
(2)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病历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门诊病历书写管理制度

十、病历的审查与评估
1.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审查与评估小组,定期对病历进行审查,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审查内容包括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诊断的准确性、治疗的合理性等方面。
3.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并指导其进行整改。
4.审查结果应作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病历管理能力应作为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职称评定体系。
4.建立激励机制,对在病历管理方面表现优异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病历的总结与反馈
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书写和管理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将总结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指导其改进病历书写和管理方法。
3.总结和反馈过程应注重实效,确保改进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通过病历总结与反馈,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病历管理水平。
二十一、病历的监督与评价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监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评估病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监督与评价结果应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质量改进的重要依据。
4.对病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3.病历统计与分析结果应作为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制定和科研教学的依据。
4.提高病历统计分析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医疗服务改进提供参考。
十八、病历的应急处置与风险评估
1.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病历管理。
2.定期进行病历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既往史:患者既往重要疾病、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
(5)家族史:患者家族中是否有类似疾病患者,以及其他重要家族病史。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最新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最新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旨在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相结合的方式保存。
电子病历应通过我院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查询和打印;纸质病历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整理和归档。
2. 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至少30年。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的病历,应保存至纠纷解决后至少2年。
3.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防止霉变、损坏和丢失。
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病历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和泄露。
4.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5. 病历归档:病历归档应遵循一事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确保病历资料齐全、排序合理、便于查阅。
归档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病历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6. 病历保管:病历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管理规定,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及时更新。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内容,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三、病历书写1. 书写原则- 实事求是: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和结果。
- 及时准确:医务人员应在诊疗活动结束后及时书写病历,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
- 规范清晰:病历书写应遵循统一的格式和标准,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2. 书写内容- 基本信息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 病史采集:详细记录患者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
- 体格检查: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一般情况、系统检查等。
- 诊断与治疗:明确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并记录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变化。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存期限,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保存:(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2)门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3)急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4)死亡病历:自患者死亡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5.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6.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前,对患者病历进行评估,确需继续保存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处理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查阅不受影响。
9.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查阅、复制等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当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4)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3)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撕毁,确需修改时,应当在原文上划线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诊断、治疗等关键环节,应当有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门诊科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门诊科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加强门诊科病历的书写与管理工作,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门诊科室的医务人员,包含不同职称、不同岗位的医生、护士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1.严格遵守医务伦理和法律法规,敬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2.病历书写应准确、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可靠;3.门诊科病历要及时归档、保管,确保资料安全;4.坚持科学、合理、全面的病历审核制度,提高门诊病历质量。
第二章病历书写要求第四条病历格式1.门诊科病历应采用电子病历书写,确保书写过程规范、清楚;2.病历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佑襄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内容;3.患者首次就诊应完整填写患者基本信息。
第五条书写要求1.病历书写必需依照医学术语、规范词语和简洁明白的语言进行;2.书写应注意字迹清楚、规范,避开涂改和错别字的显现;3.在书写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明确主次,确保病历信息清楚可读;4.在使用缩写缩写时,应使用统一规范缩写,并在病历中注明义项;5.在书写诊断时,应依据科学诊断和实际情况,遵从国家诊断标准。
第三章病历管理要求第六条病历保管1.病历书写完毕后,应及时将病历转交给病案室进行归档;2.病案室应建立规范的病历归档系统,对病历进行分类、编号、整理和保管;3.病历应依照患者姓名、日期、病历号等信息进行归档,确保病历查阅方便、快捷;4.病历保管期限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备案保管期限。
第七条病历查阅与使用1.临床医生在治疗患者前,应认真查阅患者相关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2.病案室应确保病历查阅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并记录查阅人员信息;3.临床医生在病历中填写诊断、治疗看法等内容时,应依据实际病情和诊断依据,并签名、注明日期;4.病历应严格限制访问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医务人员才略查阅、使用病历信息。
第八条病历审核1.门诊科负责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病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工作;2.审核内容包含病历书写合规性、患者个人信息保护、诊断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等;3.审核结果应记录并及时反馈给书写医生,对存在问题的病历进行整改和增补。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和归档。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3.病历归档应当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患者隐私权。
五、病历书写的培训与考核
1.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病历书写培训,提高病历书写水平。
2.医务人员应当参加病历书写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病历书写工作。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的总体要求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反映患者病情及诊疗过程。
2.医务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病历表格和格式进行书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称、缩写或非正式名称。
4.病历中涉及的诊断、治疗、用药等,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的解释。
2.通过病历质量监控,发现医疗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整改,提升医疗质量。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评价指标,定期对病历书写质量进行评估。
十四、病历书写与信息化建设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病历书写和管理效率。
2.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病历质量控制功能,辅助医务人员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3.保障病历信息安全,防止病历数据泄露,维护患者隐私权益。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不良事件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调查、分析,采取纠正措施。
3.对病历书写不良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作为医务人员培训和考核的依据。
七、病历书写的持续改进
1.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和分析病历书写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病历书写质量改进活动,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3.通过医疗资源共享,提高病历利用效率,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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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一)病历书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力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三)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五)度量衡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米(m)、厘米(cm)、升((L)、毫升(ml)、千克(Kg)、克(g)、毫克(mg)等书写。
(六)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七)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
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八)、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九)、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输血、自费药的使用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十)、按规定真实、客观地完成患者评估制度相关内容。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一)、门诊病人一律建立门诊病历,患者保管。
(二)、病历应使用蓝色(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填写,力求通顺、准确、简练、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潦草,重要字段不得有涂改。
(四)、医师签字要签全名。
(五)、初诊病历书写要求:⑴认真逐项书写首次病历,不可漏项;⑵有就诊日期;⑶有患者主诉、病史、查体;⑷有检查、初步诊断、处置;⑸有医师签名。
(六)、复诊病历书写要求:⑴有就诊日期;⑵有患者治疗后自觉症状的主诉(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治疗效果、重要检查结果;⑶有病情变化后的查体;有初诊阳性体征的复查;⑷有处置、复诊时间;⑸有医师签名。
(七)、有药物过敏史者,应在门诊病历首页注明过敏药物名称。
(八)、病历中详细记录治疗方案,应有药名、剂量、用法、数量。
(九)、开具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和重要病情交待,病历中要有记录。
(十)、诊断书写要规范,待查病例要有印象诊断,不能确诊的病例要有鉴别诊断,跨科开药要有相应的疾病诊断。
三、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原则上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一)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有关生命体征。
(三)危重疑难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
(四)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对需要即刻抢救的患者,应先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四、住院病历书写要求:(一)书写时间和审阅要求:1、新入院患者由见习医师、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在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或表格病历)。
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入住本院,应写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要求及特点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
2、对入院不足24小时即出院的患者,可只书写24小时入出院记录。
记录应详细记录主诉、入院时情况、查体、入院诊断、诊治经过、出院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入院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书写首次病程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
3、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患者,可只书写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主诉、入院时情况、查体、入院诊断、抢救经过、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4、急症和危重患者入院后,值班医师要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在不妨碍抢救的前提下,尽快完成住院病历。
5、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等(未取得我院注册执业资格的医师)书写的病历,必须由本院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住院医师修改、补充以及审阅签字。
病区无住院医师时,则由主治医师负责修改、补充和审阅签字。
上级医师修改过多或书写不合格者应重写。
病历书写完毕其真实性必须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6、住院时间过长的患者,每月应写一次阶段小结。
阶段小结原则上由住院医师按有关格式书写,主治医师负责审阅签字。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主治医师按《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管理与评价制度》要求完成相关表格填写。
7、医师变更时,由交班医师在交班前完成交班记录;接班后,由接班医师及时完成接班记录。
8、患者转科时,由转出病区医师及时书写转科记录,接收病区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接收记录。
转科患者属危重患者,应及时完成接收记录。
书写文件必须符合我院转院转科规定。
(二)病程记录书写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由本院注册执业医师书写,在病人入院8小时内完成。
书写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必要的鉴别诊断以及诊疗意见等。
2、日常病程记录由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住院医师书写;书写时首先书写“病程记录”为标题,另起一行标明记录日期,再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病重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每天至少2次。
3、日常病程记录内容包括:(1)上级医师对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分析,当前诊治措施、疗效的分析以及下一步诊疗意见。
(2)患者病情发展或变化(主要症状和体征的判定,处理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与治疗和预后有关重要化验结果和特检报告,应有确切的记录。
(4)重要治疗的名称、方法、疗效及反应和重要医嘱的修改及理由。
(5)凡待诊、诊断不明确或原诊断需修正时,应及时进行修正并记录修正诊断的依据和理由。
(6)胸腔穿刺、腹腔穿刺、骨髓穿刺、腰椎穿刺、心包穿刺、肾穿刺和床旁静脉切开等各种有创诊疗操作经过均按统一格式记录书写。
术前一定要有告知同意书。
(7)胃镜、纤支镜、胆道镜、直肠镜、膀胱镜等重要操作后,均应有术后情况记录。
术前一定要有患者同意书。
(8)患者以及其委托人(代理人)拒绝治疗或检查,应有相关的记录,并说明拒绝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的签字。
(9)患者死亡后,其委托人(代理人)签署死亡通知书后是否同意尸解,应有相关记录。
(10)与患者委托人(代理人)沟通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其交待的特殊事项应有记录;手术患者应有与患者或其委托人谈话主要内容的记录。
(11)手术患者术中改变麻醉方式、手术方式和临时决定摘除器官应有委托代理人同意的记录和签字。
(12)输血病人输血当天要有病程记录,记录病员有无输血反应。
(13)患者出院当日应有记录,重点记录患者出院时的情况。
自动出院者,应记录注明,并有患者或其代理人(委托人)的签名。
4、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主治医师应进行首次查房。
急诊危重入院病人,24小时内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的查房记录。
首次查房记录重点记录主治医师对病史、查体的补充以及诊断的分析依据和治疗用药的依据,凡记录上级医师查房内容时,均应注明查房医师的全名及职称,若系(副)主任医师代理主治医师查房的要有注明。
5、上级医师查房后1—2天内,应检查审阅查房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签字。
6、住院期间需他科医师协助诊治时,按《会诊制度》规定进行会诊,同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
7、患者入院时间大于一周未确诊时,应组织全科讨论。
入院诊断为待查、患者入院时间大于两周未确诊时,应组织多科多专业讨论。
大查房和多科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按统一书写格式要求书写大查房记录和多科会诊记录。
在科室危重疑难病人讨论记录本中记录每个发言医师的分析。
病历记录中,一律不记录每个发言医师的分析,而只记录较统一的总结性诊断和诊疗措施意见。
8、凡危重、急症患者的病程记录中,必须有三级医师的查房记录。
记录时,应写出查房医师的全名和相应职称。
9、危重患者抢救记录必须反映出整个抢救过程,包括:上级医师的指示、抢救治疗使用的药物、抢救措施、患者病情的转归以及参加抢救人员的姓名和职称等。
10、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经治医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征询患者委托代理人意见后,决定是否告之患者本人。
其决定意见应当及时记录,并有患方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
(三)专项记录书写要求:1、手术患者的病历必须书写术前小结;患者病情较重、难度较大的中型以上手术应书写术前讨论,术前讨论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师主持,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急诊手术患者可只写术前小结,但必须有中级职称以上医师查看患者的分析、诊断以及需施行手术治疗指示的记录。
2、外科手术患者均由麻醉医师填写表格式麻醉记录。
3、在术后24小时内,手术医师必须完成手术记录,同时应有主刀医师的签名。
4、患者死亡后,由经治医师在24小时内,按统一格式填写死亡记录,并在一周内完成死亡讨论和死亡讨论记录。
5、患者出院后,经治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书写出院记录。
6、病历首页应按《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历首页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
首页的入院诊断以患者入院第一次主治医师查房诊断意见为准。
7、病历首页疾病的治愈、好转判定标准,一律按照卫生部《病种质量评定标准》填写,危重患者抢救成功标准按照《急症抢救标准和抢救成功标准》填写。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五)医患合同书写要求:1、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2、在签署各种医患合同时,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告之签署该种医患合同的目的、内容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就这些问题与患方进行沟通。
3、各种医患合同中,凡需患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由患者签署;需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填写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签署。
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因文化水平低不能完成签署者,可由他人代写,但患者必须用右手食指在其名字处按红色印记。
5、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署有关医患合同。
6、患方拒绝签署医患合同时,医务人员应在当天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拒签时间、合同名称及其理由。
7、各种医患合同中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六)检验和检查报告单书写要求:1、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的内容包括受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室、床号、住院号、检查项目名称、检验结果、报告日期以及报告单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