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补偿机制研究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 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 、 《 城市私有 房屋管理条 例》 、 《 城 市 房地产法》 、 《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等 相 关 规 定 组
成。 这 些 规 定 对 补 偿 标 准仅 在原 则 上 做 了规 定 . 具 体 补 偿 办 法 由各 地 区 的 人 民政 府 根 据 本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及 房 价 予 以 制 定 。 这 就 导 致 在 实践 中 . 政府往往代替市场主体的地位 . 没 有 经过市场评估程序 . 自 己设 定 补 偿 标 准 , 使 得 补偿 价 格 远 远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并 且 近 年 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 房价持续攀升 , 而 政 府 设 定 的 补偿 标 准又 不 随着 市 场 变 化 而 改 变 , 导致 被 拆 迁 人 得 到 的 补偿 与 同地 段 房 屋 的售 价相 差甚 多 .给被 拆 迁 人 造 成 很 大 的 损失 ,显 然 这 部 法 律 已 经不 能适 应 我 国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的 现状 。 为此 , 2 0 1 1 年 国务 院 公 布 并 实 施 的 《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征 收 与补 偿 条 例 》 适 应了时代的发展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障 了 被拆 迁人 的权 益 , 维 护 了 社会 的 稳 定 , 但 在 制度 规 定 上 仍 存 在 很 大 的 缺 陷 和不 足 。 ( 三) 我 国城 市房 屋 拆 迁补 偿 实 践 中 的缺 陷分 析 1 . 在 程 序 上 缺乏 透 明 度 。 目前 在 我 国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过 程 中, 拆 迁 人 和 政 府 往 往 占据 主 导 优 势 。 行政权过 多 , 干 预 到 房 屋拆迁 , 暗 中操 作 现 象 严 重 。 为 了使 拆 迁 顺 利 完 成 、 速战速决 。 作 为 行 政 机 关 本 应 充 分 保 障 被 拆 迁 人 的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但 许 多 拆 迁 主 管 部 门 在 进 行拆 迁 许 可 的 过 程 中对 被 拆 迁 人 的 切 身 利益视 而不见 。 对 其所 关 心 的 拆 迁 政 策 、 拆迁范 围 、 补 偿 标 准 等信息不予透漏 , 并 阻 止其 申辩 。 在 实 践 中无 论 被 拆 迁 人 是 否 同 意 补 偿 标 准 和 拆迁 方 案 , 一律拆无赦 , 拆 迁 方 和 被 拆 迁 方 的 法 律 地 位 严 重不 平 等 。 同时 , 城 市 房 屋安 置 的资 金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有 公 共 资 金 的性 质 , 应该公平合理地分配到被拆迁人手 中.
我国征地补偿机制研究

我 国 《土地 管 理法 》第4 条 第2 7 款规 定 : “ 收 耕地 的补偿 费 征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以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青 苗 的 补 偿 费 。” 由此 可知 ,我 国 的土地 征收 补偿 在纵 深上 的局 限 ,只包 括 了 上面这 三大 类 。 目前 这种 情况 不仅 对一 些难 以量 化 的因为 征地所 造 成 的 的 相 关 的 的 损 失 没 有 包 含 在 受 补 偿 的 范 围 之 内 , 并 且 对 于 某 些 可 以量化 的财产 上 的损 失 ,例 如残 余地 分割 的损 害 、经 营损失 、租 金损失 等通 常所 受 的损失 ,以及其 他各 种 因征地 期 间所导 致 的相关 的费用 ( 如 临时 租房 费用 ),这 些必 须 的费用 而且 又能 提供 证据 例 的 ,具 体的损 失也 没有列 入我 国征地 补偿 的范 围之 内 。 23 国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及 问题 .4 我 国现行 《 地管理 法 》 、 《 土 土地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等对 于补 偿标 准作 出 了相 对 比较 具体 的规定 :被 征 收耕地 的补 偿 费用包 括土 地补偿 费 、安 置补 助费 以及地 上 附着物 和青 苗 的补偿 费 。其 中土地 补偿标 准 为 :该 耕 地被 征收前 三年 平均 年产 值 的六 至十倍 。安 置补 助费 的标 准则按 照 征收 土地所 涉及 的农 业人 口来 计算 。而 需要 安置 的人 口数 则这样 计 算 ,被征 收的耕 地数 量 除 以平 均 每人 占有耕 地 的 数量 。相 似 的 ,每 一个 被安 置 的人 的补偿标 准 为该 耕地 被征 收前 三 年平 均年 产值 的 四到六 倍 ,但最 高不 能超 过十 五倍 。而 对于被 征 收 土地 上 的附着 物和 青苗 的补 偿标 准 ,则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自行 规定 。从 以上 的规 定 中 ,可 以看 到 ,我 国现行 的征 地补偿 标 准 出现 了以下问题 : 第 一 ,补 偿标 准确 定 的方法 不合 理 ,未体 现被 征用 土地 的市 场 价格 。违背 了市 场交易 的 “ 等性 ”原则 。 平 第二 ,征地 补偿标 准低 。 第 三 ,具 体操 作 困难 。现实 巾,有些 地方 政府 为 了减轻 财政 压 力 ,千 方百计 选择 那种 低水 平 的补偿 标准 ,有 的甚 至 以财政 创收 为 目的 ,故意 降低 补偿标 准 ,压榨 失 地农 民的征 地补 偿款 ,极 大地损 害了失 地农 民法 的利 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当程序研究》范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当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如何确保征收与补偿的正当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正当程序,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征收的目的、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及问题(一)征收程序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立项、审批、公告、听证、决定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公告内容不够明确,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充分了解征收信息;2. 听证制度执行不力,被征收人的参与度不高;3. 决策过程透明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补偿程序补偿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协商、决定等环节。
存在的问题包括:1. 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2. 协商过程中,双方地位不对等,导致协商难度大;3. 补偿决定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四、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当程序的建议(一)优化征收程序1. 明确公告内容,确保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征收信息;2. 加强听证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被征收人的参与度;3. 增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改进补偿程序1.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2. 平衡双方地位,提高协商效率;3. 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正当程序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优化征收程序、改进补偿程序,可以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的管理方法研究

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的管理方法研究发布时间:2022-10-08T06:48:46.385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9期作者:李春梅[导读] 现阶段房地产领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国家及有关部门陆续加大了房地产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管控力度,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工作应当朝向有序化、信息化方向转变。
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四川渠县 635200摘要: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内容较为复杂、系统性显著,仅采用传统管理方式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档案管理水平,需要配合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设计出功能完善的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系统,加强档案管控力度。
文章就针对此,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特征,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机制,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方法前言现阶段房地产领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国家及有关部门陆续加大了房地产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管控力度,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工作应当朝向有序化、信息化方向转变。
在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开展期间,档案管理工作是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有序实施的重要前提,通过整合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各类信息内容,及时发现存在于房产管理工作中的各位问题,结合此些问题制定出专项可行房产管控机制。
1、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意义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作为房屋征收及拆迁事件的信息资料集合体,是地区性档案资料的一种,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房屋拆迁及补偿档案具备较强的记录性与真实性,可以切实反映出地区发展基本资料[1]。
同时,房屋拆迁及补偿档案也可对地区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研究进行指导。
通过做好房屋拆迁及补偿工作,能够有效研究地区建筑发展进程。
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还具备一定的经济意义,政府及相关单位可以遵照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内容,开展房屋所有者补偿以及安置房落实工作,对保障政府以及房屋所有者的核心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资料更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可以通过征收及拆迁补偿资料反映出房屋所有者工作及经济情况,政府部门可以依照现行规定对退伍军人、孤寡老人等生活困难群体给予更高的资金及福利补偿。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

浅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全面开展,我国城市规模迅速膨胀,城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愈演愈烈。
其中房屋拆迁补偿机制不合理,补偿安置得不到妥善解决是诱发拆迁纠纷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拆迁、补偿、安置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定义和性质根据 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结合相关学理阐述,城市房屋拆迁大致定义为:”因国家建设、城市的改造、整顿市容市貌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目的的需要,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建设计划与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且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经济上补偿的一系列活动。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并未改变法规对城市房屋拆迁性质模糊界定的缺陷。
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其中的三个主体要素分别是: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目前学界比较通说的观点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包括三种法律关系:第一,政府与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法律关系。
在房屋拆迁以前,要求拆迁人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拆迁人提出的拆迁申请后,才可对符合条件的被申请人发拆迁许可证。
第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关系。
双方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通过对补偿范围、金额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地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法律关系。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协商,如果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及存在问题(一)拆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既得权说、恩惠说、公用征收说、社会职务说、公共负担说、特别牺牲说六种学说,其中特别牺牲说被大众广泛接受。
拆迁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拆迁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对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议有哪些?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争议最大、最容易引发矛盾的环节,一方面导致被拆迁户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一方面导致建设项目工程工期拖延,笔者认为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国中存在以下严重的问题。
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1)拆迁补偿安置不全面。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范围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但是事实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损失除建筑物的价值以外还有更重要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并受到相应的保护。
”基于这些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国中对被拆迁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忽略,而且我国法律规定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分离的,拆迁房屋自然构成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故在拆迁过程中仅对被拆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是明显的不合理的。
(2)拆迁补偿标准偏低。
按照《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补偿标准会低于市场标准,特别是对于被拆迁房屋区位价值、用途价值拆迁人一般会采取的避免的方式回避。
特别是拆迁评估往往不会正确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很多时候拆迁人指定的补偿标准就是评估单位作出评估结果的唯一依据。
(3)拆迁补偿不及时。
“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
拆迁人往往在还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力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这些如何问题得到解决呢,笔者以为拆迁过程被拆迁户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根本原因就是双方的地位实力不平等的原因,作为拆迁人器进行的工程项目往往是政府希望早日完成的工程,所以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才去的措施在形式一般都是合法的,如被拆迁人长期的不配合拆迁,将会面临着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有时候条件符合还会先予执行,所以拆迁人往往不会答应被拆迁人的要求而是走强制执行的司法或行政程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适应城市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房屋拆迁成为一项必要的措施。
本文旨在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提供一个实施方案。
以下是具体内容:二、拆迁政策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X条,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必须依法进行,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1) 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型、使用年限以及市场价值确定补偿金额,确保居民的资产利益不受损失。
(2) 安置方式: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包括充足的住房面积、基础设施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
3. 补偿标准(1) 综合评估方法: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产权性质、地段位置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补偿金额。
(2) 补偿比例:补偿金额为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的80%至100%,确保合理的经济利益。
三、安置政策1. 安置范围(1) 优先安置:将优先安置居民纳入安置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2) 弱势群体关怀:对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等弱势群体提供特殊安置政策支持,保障其基本权益。
2. 租赁住房(1) 提供租赁住房:对于暂时无法购房的可行居民,可提供租赁住房,确保他们的居住需求。
(2) 租金补贴:对于租赁住房的居民,可以提供适当的租金补贴,减轻居民负担。
3. 自购住房(1) 优先购房权:给予被拆迁居民优先购买新建楼盘的权利,确保他们在新居购置方面的选择权。
(2) 购房补贴:根据居民的购房需求和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购房补贴,协助其顺利安置。
四、公共设施建设1. 教育设施(1) 学校建设:根据居民安置数量和区域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学校设施,确保安置居民子女的教育权益。
(2) 教育补贴:提供教育补贴政策,减轻居民在教育方面的经济负担,提高教育公平性。
2. 医疗设施(1) 医疗机构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医疗机构,确保安置区域的医疗服务覆盖面和质量。
(2) 医疗补贴:对于需要长期医疗服务的居民,提供医疗补贴支持,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权益。
2024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4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房屋拆迁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合理补偿农民并妥善安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述,以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补偿标准1. 拆迁补偿金根据拆迁政策,农民可以获得适当的拆迁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拆迁补偿金 = 房屋建筑面积× 拆迁补偿价格其中,拆迁补偿价格应合理确定,既要考虑到房屋用途、质量和面积,也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经济水平和农民的生活状况。
应设立专项基金,为农民提供相应的补偿。
2. 生活补助金除了拆迁补偿金外,农民还应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金。
生活补助金的金额应根据农民的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进行适量调整。
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设置分档补助,确保低收入农民能够得到更多的帮助。
3. 就业安置农民在拆迁后需要重新安置,并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
应当加大对农民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同时,政府应优先安排拆迁农民就业,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机会,包括公益性岗位和转产就业机会。
三、扶持措施1. 就业创业扶持针对农村拆迁农民,应设立专项基金,为他们提供就业创业扶持。
可以通过发放创业补贴、提供贷款担保等形式,鼓励农民创业并提供相应的扶持。
此外,还可以开设就业创业培训班,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
2. 教育补助农民的子女在拆迁后也需要继续接受教育。
为了保障农民子女的教育权益,应设立专项基金,为他们提供教育补助。
补助金额的多少根据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教育成本进行合理设定,确保每个农民子女都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3. 社会保障拆迁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应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同时,应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认知度,确保他们享受到相关政策的权益。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有效实施,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房屋拆迁补偿机制研究一、引言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它在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旧城区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然而,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亦不断出现大量的拆迁纠纷且有的地方还出现过激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还不完善,难以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问题引起了我国理论界的关注,施国庆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城市问题》2004 年第4期)一文中从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制度与城市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制度两个方面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指出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制度缺陷体现在评估方法、评估机构选择、划拨土地处理方式、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格等四个方面;城市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差价计算与以产权调换的房屋两个方面。
该文的分析比较细致,但还不全面,如忽视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补偿与救济程序等方面的探讨。
宋扬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年第23 卷第109 期)一文中分别探讨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制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提出了扩大拆迁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多样化、加大困难户的保障力度等四个方面的建议,具有一定的价值。
吴访非等在《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思考》(《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06 年第 4 期)一文中对商业性拆迁与公益性拆迁进行了区分,指出商业性拆迁是一种民事合同,属私法范畴,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拆迁关系自始至终应当遵循市场机制,以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补偿纠纷问题。
公益性拆迁是政府介入和干预的强制拆迁,属公法范畴,由行政法律关系调整。
两种拆迁补偿程序、法律依据与赔偿的义务主体均不同;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规范公益性项目的范围;确立听证前置程序,确保补偿费用的合理性;确立以人为本原则,实施人性化拆迁;尽快启动行政强制拆迁方式等,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总的来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引起理论界与实践部门的关注与重视,理论研究亦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仍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之处,即如何认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与法律要件,如何从实体上与程序上界定拆迁中“公共利益”,如何完善拆迁补偿程序与救济程序以及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如何定位等。
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对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很有必要。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与法律要件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定义为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是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及对由拆迁活动引起的被拆迁人所遭受的损失合理补偿的制度。
从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到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到最后的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不仅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也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性质1. 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对土地的征收在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是直接以土地为对象的,法律明确规定是对土地进行征用,青苗等作为土地的附着物来征收,而在城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中直接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是以房屋拆迁的形式出现的。
但这种形式的差别,并不能改变其土地征收的本质属性,因为拆迁房屋的目的在于为了城市的更好发展而获取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
在对拆迁房屋的补偿中,主要部分是对土地的补偿,拆迁中的矛盾多是因为土地补偿而起即为明证。
因此,为了社会公益而对土地进行征收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
2. 城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是补偿法律关系民事赔偿与民事补偿的区别就在于两者发生的事实不同,引起民事赔偿发生的事实是违法行为,而引起民事补偿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是依行政许可实施的合法行为,因而其引发的法律关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补偿法律关系,如果是违法行为,则构成侵权,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而不是民事补偿责任。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法律要件1. 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城市房屋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有财产权进行的限制,任何公权力要跨越个人财产权利的边界必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这是判断任何涉及侵犯私人基本权利的国家权力合宪性的标准。
因此,凡是确立征收制度的国家,其宪法和民法都无一例外地将城市拆迁改造的目的明确限定为公共利益。
不过对何谓“公共利益”,其表征和范围是什么,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常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大多数国家在法律界定时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即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地范围逐项列出。
如韩国《土地征用法》规定:“公共事业是指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铁道、公路、河川、港口、上下水道、气象观测等事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办公场所等、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项目等。
”在我国,2008 年3 月通过的《物权法》第4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 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城市房屋拆迁是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的限制,因此,应该从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对拆迁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拆迁的程序是对被拆迁人的一种法律程序的保障,是拆迁制度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而,征收程序一直备受各国立法的重视。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征收的限制是“依照法律规定”,这仅仅表明了依照法定程序的意思,而没有上升到“正当程序”的高度。
事实上,我国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征收的行政程序,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司法程序。
对此,有学者明确提出了“征收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做出的补偿过低的,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合理的补偿”的司法建议,显然,这种重视司法程序的提法是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
3. 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虽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拆迁意味着对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剥夺,客观上也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的需要考虑,给予被拆迁人充分的经济补偿是必要的。
征收土地要安排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费,保障相对人征地后的生活水平基本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征收个人住宅,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
”实际上,对于征收,最为重要的限制方式莫过于充分而合理的补偿。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的法律问题1991 年3 月22 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制度初步确立。
2001 年6 月6日国务院第40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次修改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并考虑了土地使用权的因素,对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二十年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仍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一)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难以区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将原来居民所有房屋依存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给予很低的补偿拆除房屋,然后开发商在此地上开发出高档住宅出售获利。
这样,“公共利益”被滥用了,实现了开发商的商业利益,政府及官员得到好处,只是原来居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剥夺了。
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事实上为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践踏私人财产开通了便利之道,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愤懑之情。
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给予公共利益一个判断的原则与大致标准,从而在实践中能够对公益拆迁按照补偿制度进行,必要时,可强制拆迁。
但对于商业拆迁,可通过不动产交易的方式经市场交易价格取得所有权,不支持这类拆迁进行强制拆迁,以体现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拆迁补偿方式存在缺陷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以货币的形式给予补偿,补偿金额要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当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该方式的重点是对被拆迁房屋如何估价的问题,这在实践中存在两个严重问题,一是估价不合理。
《条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提出的“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
而在地方实际操作中,被拆迁户寻找新住房时必须通过商品房市场购买,要支付的是随时变动着的市场价格,其中的利益受损是不言而喻的。
二是评估机构选择程序的不公正。
在实际拆迁中,评估机构通常由拆迁人指定,而评估机构往往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
在缺乏严密市场监督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在房屋估价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以实物形态即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具体方法是依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
在实践中,该补偿方式亦存在缺陷。
首先,价格计算的不一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用意是体现等价交换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按重置成本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对于安置房屋却是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市场价格基础上的优惠价)来估算,被拆迁人不是需另外支付一笔钱来得到原居住面积,就是要减少自己的居住面积。
这样,拆迁带来的不是居住条件的改善而是恶化。
其次,安置房的质量难以保障。
由于安置房的建造行政色彩浓重,不存在市场竞争,为降低成本和牟取利益,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往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关联企业,而建筑商还要保证自己的利润,从而导致房屋的质量难以保证。
(三)拆迁补偿范围窄、标准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城市拆迁办法,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仅限于房屋及附属物,而对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这些规定与国外的补偿范围相比显得非常狭窄。
在我国城市拆迁中,几乎所有的被拆迁人都有着这样的感受:拆迁补偿的金额根本无法在相同区位购买到等面积、同品质的房屋,这除了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估价有失公正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拆迁补偿中没有考虑土地使用权等的补偿。
旧房的评估价值通常不包含土地出让金、装修设施及材料的价值、搬迁的合理损失费和原居民应可获得的适当救济补偿以及其他一些隐形损失等。
但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土建成本外,通常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支付给原居民的补偿费、装修成本、经营成本及开发商期望得到的利润。
补偿标准是由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授权,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城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专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