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不得扣除的项目

合集下载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界定如下:(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投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为了获取股息、利息,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经济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其他单位(一般称为“被投资单位”)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

按照投资的性质分类,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利息是投资方持有债权投资的经济回报,而股息、红利是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分享。

企业所得税有关投资政策的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对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保持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性质)税负平衡,鼓励企业的长期投资。

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主要体现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由于股息、红利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遵循国际惯例。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同时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作为企业扣除项目,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

(三)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

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十种情况

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十种情况

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十种情况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但不是只要研发费就可以税前扣除,笔者总结了以下十种情况,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这十种情形分别是: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一些特殊费用不准扣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的内容是条例新增的规定,原内资、外资税法对此均未作直接规定。

本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费用包括。

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

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

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企业所得说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周知》(财税[2009] 57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的。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税前不得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但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的是()。

(2013年)A.税收滞纳金B.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C.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D.企业所得税税款【答案】B【解析】(1)选项ACD:不得在税前扣除;(2)选项B: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2014年)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B.税收滞纳金C.违反合同的违约金D.违法经营的行政罚款【答案】C【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有()。

(2015年)A.向客户支付的合同违约金B.向税务机关支付的税收滞纳金C.向银行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D.向公安部门缴纳的交通违章罚款【答案】AC【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是()。

(2018年)A.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B.企业发生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C.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D.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答案】B【7】资产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提示】在税法上关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1)对于“房屋建筑物”来说,不论是否投入使用,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应该开始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
一、生产经营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经营 耗费。
条例》第二十九条
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支 出 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均遵循的 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相关性原则——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合理性原则——符合营业常规、必要、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纳税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 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 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解读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解读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解读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的一些特定项目,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税前扣除项目的合理运用,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又可以激励个人投资与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解读。

一、教育支出税前扣除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支付子女教育费用时可以享受教育支出税前扣除优惠。

凡是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在教育阶段,对其配偶、子女的教育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教育支出包括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并且需要提供相关费用凭证以便核实。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教育支出税前扣除的额度并不是无限制的,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二、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对个人在购买住房时所贷款的利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支付住房贷款利息时,可以通过税前扣除来减少应纳税额。

这一政策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也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一定的额度限制,并且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利息凭证。

三、赡养老人等支出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对于纳税人赡养老人等亲属所支付的相关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这些支出可以是纳税人支付给被赡养人的生活费、医疗费、住房费等。

赡养亲属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度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根据被赡养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纳税人的收入等因素而确定的。

纳税人在享受该项扣除优惠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以证明支付的真实性。

四、商务招待费扣除对于从事营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其支付的商务招待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税前扣除。

这一扣除项目的设立,旨在鼓励企业加强客户关系、拓宽业务渠道,促进商务交流和经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额度是有一定限制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以确保合规性。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设立旨在减少纳税人的负担,激发个人投资创业和促进经济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般规则同时,又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业务处理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一、股息、红利不能混入工资、薪金支出
所得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纳税人应准确区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工资薪金项目,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就要注意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红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所得税法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项政策不能被滥用。

纳税人应认真审核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对于如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与受雇无关不具有合理性的项目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税务检查中应能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避免企业效益很好,却违背公司章程长期不分红,高管(又是股东)拿高薪的现象出现。

另外,对于由部分职工参与入股的企业,也要注意同工同酬,即从事相同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因是否入股拿不同的工资。

二、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都可在税前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列支外,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都可扣除。

增值税作为一个特例,属于流转环节的价外税,不参与损益计算,因而不存在能否扣除问题。

三、违约金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
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没收财物是指将违法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违法造成的损失。

但单位必于经济活动中正常发生的,不是以违法被查处为前提的额外负担则都可以扣除,如合同违约的补偿金、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加处的罚息都可以正常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