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文关键字:制度交付所有权适用受让人善意取得取得善意动产财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通常的说法,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立为目的,将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
分析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若受让人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未具有合法取得权利的信念时,不发生善意取得。
对于当事人因先占、继承、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盗窃、抢夺、抢劫而取得财产等非交易行为即事实行为的情形,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交易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德国民法将第932条“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规定在“让与”目下,并明定受让人得因第929条“合意与交付”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即表明了这一见解。
此外,瑞士民法第714条第2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1条,都做相同的要求。
前引《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对此点表述得更为直率。
而仅在受让人因买卖、互易、出资、赠与、消费借贷、清偿债务、拍卖以及其他以权利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取得财产的,才可以适用该制度。
既然强调受让人与让与人间须存在交易行为,则当受让人与让与人在经济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如因公司的合并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或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间,公司与其分公司间,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间的财产流转行为,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通过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交易行为是否须有偿取得?对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说对此意见不一,亦不是十分的明确,但一般强调须为交易上的继受取得。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善意购买、占有或者取得某种权益或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买受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为法律主张的一种特殊情形。
要想让善意取得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就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取得行为人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的,而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
这个构成要件是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取得人是善意的,那么即使他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也应当给予保护。
这样可以保障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方式是依法的。
在法律上,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程序进行的,否则就属于非法的取得方式。
在购买财产的时候,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价款,才能算是合法的取得方式。
只有在依法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所谓“补偿”,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报酬,以示对原权益人和第三人的尊重。
如果取得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那么就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因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也可以提醒人们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要依法进行,并且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样才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希望通过本文的浅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从而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有序。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具体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让与人是无处分权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如将他人之物出卖,将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3.受让人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登记已登记,该交付已交付)三、法律后果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一)赃物(适用)所谓赃物,常见的有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这就形成了“赃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间的冲突。
该制度一方面旨在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真正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但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在物权法中适用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进行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买受人必须是善意的,不知道实际的权利归属,是登记发生了错误,而不是买受人的错误。
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应该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一、当事人在登记的过程中发生了登记错误登记错误,即在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的过程中发生了错误的登记。
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登记错误,善意取得便无从发生。
登记错误就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出的不动产归属及其权利状态与真实状态不一致的错误。
根据登记错误的原因,可以把登记错误分为因登记错误机关的错误、因当事人的错误和因混合错误的原因。
因登记机关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的过错是登记错误的原因,如登记机关的原因,错把甲的抵押权登记为乙享有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当事人的错误,是指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
例如,甲通过伪造证明书的手段欺骗登记机关,从而成为乙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混合过错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在登记错误上有共同的过错,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甲恶意串通,在登记簿上涂销了原物权人乙的登记,而将甲登记为权利人。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是基于合适和有效的披露安排而实现的。
根据其原则,要达到这个目的,特定的构成要件必须实施,以促进精确正确的信息披露。
1. 根据现行的规则和制度,企业应当按期披露各类信息,包括有关财务、管理绩效和经营情况的信息。
2. 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检查、审计并签发,以便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企业应当记录鉴证信息,包括审计目的、采取的审计措施和审计调整,等等。
4. 企业也应当提供地方新闻发布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包括关于控制人、控股人、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信息。
5. 企业也需要披露的政策文本应当制定清楚并在企业内部保持发布以及归档。
6. 企业关于相关信息的披露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客观,以促进做出正确的决策。
7. 企业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与市场关联信息,如融资审批、上市审批、股权结构
变动和重大事项等。
8. 企业需定期通过各种可接受的途径向公众披露有关会计政策、管理方案、战略方案、发展日志等企业发展情况及重大事项。
善意取得构成条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构成条件有哪些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若受让方属于善意的第三人,那么此时可以主张自己属于善意取得,从而不返还物品给对方。
不过此时,需要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
那法律中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叫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上还请求权,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
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
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
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对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讨论。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解决的是票据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依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点: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书(具有连续性的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法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得不明确的票据,仅依直接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本票上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这两种票据必须依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补充记载、或虽经出票人授权但被授权人没有记载的,仅直接交付票据即发生转让的效果。
民法新增考点之善意取得

民法新增知识点——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子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与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这一条件是善意取得的前提:2,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唯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
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以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须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
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转让合意而尚未办理登记或者尚未交付,只产生债券关系。
通说认为,受让人若系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的,该权利的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所有人的追索。
1,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系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其属于原始取得。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摘要:善意取得是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基本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价值理念,不惜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所有权为代价,正确把握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尤为重要,本文从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他物权三个方面分别论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法、无权处分、不动产The Components of The Good Faith AcquisitionAbstract: Transaction security protection in good faith acquisition for basic value goal, to achieve the value concept, at the expense of the holder of the real at cost of ownership,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apply good faith acquisition system, this paper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the personal property, real estate ownership and principle three aspects discussed the components of the good faith acquisition .Keywords: good faith acquisition, real property law and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dispose, real estate .目录一、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一)标的物为可自由流通的动产 (1)(二)转让人无动产处分权 (2)(三)受让人已占有动产且为有偿让与 (3)(四)受让人是善意的 (3)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一)无权处分 (3)(二)支付合理对价 (5)(三)第三人善意 (5)(四)完成变更登记 (6)三、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7)(一)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7)(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7)(三)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7)参考文献: (8)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贯彻了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①。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建立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有利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另外,《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以上条文构成我国完整的善意取得规范,下面将分别论述不同客体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标的物为可自由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如枪支、弹药、毒品、文物、金银、外汇、国家专有财产,由于受法律的特别保护,禁止在社会上流通或限制流通,第三人取得该物,无论善意与否,都将因主体的不合格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因国家强制法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由于其处分效力受到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页。
限制,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另外,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法律要求登记的动产则转移以登记为准。
例如,无记名证券作为一种动产就是谁持有谁就为权利主体,其转让过程不需要登记公示,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记名债券所记载的财产属于特定的登记人,其转移过程就需要登记的转变,无登记转变的交易则不成立,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遗失物等非因为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可见,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不独遗失物,盗赃等也属于占有脱离物,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②我认为其实应该适用该制度,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有序的进行。
尽管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其进入流通领域后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甚至更多的人时,其与基于合法占有物的无权处分人处分的财产进入流通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是相同的③,且均属于无权转让,与其他被无权转让物没有区别。
对一般人而言在日益繁杂的商品交易活动中,受让人往往并不知道让与人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无从调查该财产是否是盗赃物或是遗失物等,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因该财产是赃物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受让人在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会造成商品市场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当然,如果受让人是出于恶意则另当别论。
(二)转让人无动产处分权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
让与人无让与动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等对其占有的标的物无所有权;(2)让与人对动产无②日本民法、法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了善意取得不适用于盗赃和遗失物;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规定,除盗赃和遗失物,其他占有脱离物均不可适用善意取得。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项、《日本民法典》第193、194条,台湾地区民法第949、950条,《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瑞士民法》第944条。
③张玲艳:《对盗窃物是否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法治视野》2009年第4期。
独自处分的权利,如共有人之一对共有之物无独自处分的权利;(3)让与人本有处分权,但后来因各种原因丧失处分权,如因合同撤销使原来已经取得的所有权丧失。
(三)受让人已占有动产且为有偿让与动产已经完成交付,此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并且取得财产的方式是通过买卖、互易、出资、债务清偿等有偿法律行为而实现的。
如果是通过接受遗赠、法定继承、公司合并等非交换行为而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其虽善意但并没有付出对价。
将虽善意但无偿占有他人财产的人的财产返还原所有权人并不妨碍交易的安全和财产的流转,而且由于第三人在受让时未给付相应的对价,将财产返还原所有人,并不影响他原有的利益,故无需进行特别的保护。
另外,该交易行为还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交易行为,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受让人对受让动产的善意取得。
(四)受让人是善意的受让人是善意的,是指受让人应当从占有人占有动产的状态中形成一定的信赖,即信赖他有权处分,这样才受到保护④。
如果受让人接受让与的财产并不是出于善意即受让人明知让与人无财产处分权仍然与其进行交易或受让人与让与人恶意串通而取得财产,这就会造成交易的不安全和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也很可能会损害原所有人的权利,因而不能使用善意取得。
一般来说确定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第二:转让的价格,如果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相比较明显过低,一个合理的交易当事人不可能以同样价格出让该财产,那么受让人应该注意到该动产有存在权利瑕疵的可能。
第三:交易的场所和环境,如果受让人是在路边购买商品,相比于在商场购买的商品,前者的注意义务显然高于后者。
第四:要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交易时间与推销方式是否正常。
⑤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无权处分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实践中即使进行登记产生了公信力,真实的权利④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1988年版,第101页。
⑤龙翼飞:《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归属和登记的状况不一致的情形也会使不动产被无权处分出现可能,如登记错误的情形,变更登记期间又转让的情形;合同无效或撤销,但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如征收土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情形;共同共有关系中仅以部分共有人名义登记的情形等。
这在需要逐渐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同时,也需要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来弥补登记的公信力的不足。
从《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均以“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为前提。
这样一来,处分人“无处分权”就成为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共同构成要件。
就如何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中“无处分权”的含义,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无权处分”的内涵不同。
就动产而言,无权处分的认定比较容易;而就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的认定不仅涉及没有处分权而处分财产,而且涉及明知登记错误而处分财产。
因为实践中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主要是指登记簿错误时登记权利人将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取得人因信赖登记而进行了交易且办理了登记的情形;二是认为,登记簿错误与无权处分并非种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两者共同的上位阶概念应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