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合集下载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对船舶及其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海上运输所引起的责任纠纷以及航行中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海上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领域,它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的保障,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对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和风险进行保险,以确保海上航行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

它是通过投保船舶货物保险、航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体保险:投保船体保险是指对船舶自身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货物保险:投保货物保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运输和卸货过程中的损失,如灭失、破损、腐蚀等。

•人员保险:投保人员保险是指对海上航行中的船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以保障船东、船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 海上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和意义:•保障商品交易:海上保险为海上贸易提供了保障,确保船舶及其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分担风险:海上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船舶及其货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分散了风险,降低了商业活动中的风险成本。

•维护金融安全:海上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对于保护船东和货主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国际贸易:海上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商品和货物的流通性。

•促进经济增长:海上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障海上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3. 海上保险的主要类型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海上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对船舶自身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海上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险形式,旨在保障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中的风险。

海上保险根据不同的保险条款,可以提供的保障范围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可能涵盖的一些常见保障范围。

船舶损失海上保险最基本的保障范围就是船舶的损失。

无论是船舶的物理损坏还是船舶的灭失,海上保险都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碰撞、搁浅、火灾等情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船舶的价值和损失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货物损失海上保险也可以保障货物的损失。

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丢失或被盗。

海上保险可以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以减轻货主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货主提供相应的货物价值证明,以便进行赔偿计算。

航运责任除了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保险还可以涵盖航运责任。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这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可以购买航运责任保险来保障自己在此类事故中的责任。

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由于海上交通的特殊性,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可能对海上运输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海上保险也可以提供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可以在海上运输受到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的损失时提供赔偿。

拖轮与救助保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船舶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发动机故障、失去动力等。

这时,拖轮和救助船只的帮助将变得至关重要。

拖轮与救助保险可以为船舶主提供在这些情况下的救援服务和费用赔偿。

收益损失保险海上运输业务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恶劣天气、运输延误等。

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货物运输时间延长,进而影响货主的运输计划和收入。

海上保险可以提供收益损失保险,保障货主因运输延误而导致的收益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海上保险还可以提供运输工具责任保险。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如船舶、集装箱等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可以为运输工具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

2020年(金融保险)英国海上保险法

2020年(金融保险)英国海上保险法

(金融保险)英国海上保险法英国海上保险法(壹九0六年)第壹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壹)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和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壹)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壹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第四条(壹)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且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壹)凡和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壹)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2020年(金融保险)电大金融学判断题整理

2020年(金融保险)电大金融学判断题整理

(金融保险)电大金融学判断题整理第壹章1.我国货币层次中的M0即现钞是指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居民手中的现钞和企业单位的备用金。

()2.在货币层次中,流动性越强包括的货币的范围越大。

()3.称量货币在使用时需要验成色称重量。

()4.从货币发展的历史见,最早的货币形式是铸币。

()5.在我国货币层次中,M1的流动性大于M2,M2的统计口径大于M1。

()6.货币作为交换手段不壹定是现实的货币。

()7.货币作为价值贮藏形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收益性。

()8.壹定时期内货币流通速度和现金、存款货币的乘积就是货币的存量。

()9.广义货币量反映的是整个社会潜在的购买能力。

()10.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表明货币是固定充当壹般等价物的商品()11.纸币、银行券、存款货币和电子货币都不属于信用货币。

()12.我国历史上的“孔方兄”是指从秦朝沿用到清末的称量货币形式的金属货币。

()13.各国都是以流动性作为划分货币层次的主要标准。

()14.电子货币是指通过电子网络进行支付的数据,而这些电子数据的取得基于持有人的现金或存款。

()第二章1.银行券只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流通,在金属货币制度中不存在。

()2.金币本位制条件下,流通中的货币都是金铸币。

()3.格雷欣法则是在金银复本位制中的平行本位制条件下出现的现象。

()4.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条件下,信用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

()5.黄金是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的准备,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中外汇是货币发行的准备。

()6.金币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和金块本位制条件下流通中的货币包括金铸币()7.牙买加体系规定美元和黄金不再作为国际储备货币()8.在我国人民币元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人民币辅币为有限法偿。

()9.金币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和金块本位制下金币能够自由铸造,辅币限制铸造。

()10.国家货币制度由壹国政府或司法机构独立制定实施,是该国货币主权的体现()11.金币能够自由铸造,黄金能够自由输出输入的金属货币制度是金本位制。

海上保险知识汇总

海上保险知识汇总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海运保险主要有5 种①船舶保险。

以船舶为保险标的。

(/special/haiyunbaoxian/)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

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②运费保险。

以运费为保险标的。

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

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③保障赔偿责任保险。

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罚款等均予保险。

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以海运货物为保险标的。

主要有平安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水渍险,除负责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负责保险条件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⑤石油开发保险。

以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为标的。

属于专业性的综合保险。

此种保险的保险期很长,因开发周期的原因,可达十余年。

海上保险的起源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早在十一世纪末叶,十字军东征以后,意大利商人就控制了东方和西欧的中介贸易。

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和威尼斯等地,由于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冲,这些地方已经出现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

那里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将他们的贸易、汇兑票据与保险的习惯做法带到他们所到之处,足迹遍及欧洲。

许多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在英国伦敦同犹太人一样从事海上贸易、金融和保险业务,并且按照商业惯例仲裁保险纠纷,逐渐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条文,后来成为西方商法的基础。

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4.海啸
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引起海水巨大涨落现象,导致航 行于海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毁或灭失。可分为地震海啸 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指由于海底的地壳发生变异或海底的火山喷发而 引起海水剧烈的震荡产生巨浪; 风暴海啸是指因海上风暴引起海面异常升起形成的巨浪, 致使货物和船舶受到损害或灭失。 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会 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沉没,甚至把一些大船冲向海滩,退 潮时发生搁浅等。
85825人2人
苏苏拉拉威威西西岛岛海海域域一一艘艘载载有有数数百百名名难难民民的的客客轮轮沉沉 没没。。 一一艘艘塞塞内内加加尔尔客客轮轮因因超超载载在在冈冈比比亚亚附附近近海海域域沉沉
没没。。
5505人0人 1816836人3人
一艘往从沙特阿拉伯开往埃及的“萨拉姆98” 号客轮起火后,在红海水域沉没。
历历史史上上1010 大大 海海 难难 事事 件件
死死亡亡人人数数
““泰泰坦坦尼尼克克号号”” 载载着着22222244名名乘乘客客和和船船员员,,从从伦伦敦敦开开往 纽往约纽,约途,中途撞中上撞冰上山冰,山船,折船断折成断两成半两后半在后芬在兰芬海兰域海沉 没域。沉没。
“兰“兰开开斯斯特特里里亚亚号号””遭遭战战机机轰轰炸炸,,在在英英吉吉利利海海 峡峡法法国国卢卢瓦瓦尔尔河河口口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在船舶保险中,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 的意外事故,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潜在 缺陷,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以及被保险人 意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海上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 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保险公司审核申请,决定是否承保,并出具保单 。
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履行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03
海上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的风险种类与特点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包括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等,影响船 舶和货物的安全。
海上保险的监管机构与职责
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是负责监管全国保险市 场的机构,其对海上保险的监管职责包括审批或备案保险公 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 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行业协会在海上保险监管中也扮演 重要角色,它们协助保监会实施监管,并发挥自律作用,规 范会员的行为。
财务性:涉及投保人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财务关 系。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要素 投保人:负责支付保费,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承担海上风险,并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保险标的
被保险的对象,如船舶、货物等 。
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 认的经济利益。
,以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安全防范措施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 期检查船舶设备、加强货物管理 等,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
发生。
风险分散
通过多种方式分散风险,如与多 家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保赔 协会等,以降低风险集中和单一
风险的影响。
04
海上保险产品与服务
海上保险产品的种类与特点
船运保险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引言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上运输中的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免受潜在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法则是根据国际海商法的原则制定的,旨在规范海上保险的合同关系、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是一种特定于海上运输风险保险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程序。

海上保险法主要涉及到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的保险事宜。

海上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海上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

合同的各方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责任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的责任。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支付赔偿金。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应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5. 争议解决海上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根据海上保险法,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保障,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护利益海上保险法保护了货主、船东和船运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发生损失或争议时,受益方可以依据海上保险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海上运输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可能会受到天气、海况、海盗袭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海上保险法提供了一种机制,降低了货物运输的风险,并使各方能够在发生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3. 促进贸易海上保险法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保险)第二十章海上保险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第一节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toathird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海上保险合同(MarineInsuranceContract)概述1.1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Perils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Premium)的合同。

1.2特点:1.2.1双务有偿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损害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符合性合同●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

2.2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和责任。

2.3保险价值(InsuredValue)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Value)。

定值保险(Valued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一致。

不定值保险(Unvalued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未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有形(Tangible)保险标的责任险的保险价值:不得超过有形保险标的本身的保险价值。

2.4保险金额(TheInsuredAmount)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注意事项:●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可低于保险价值。

几种常见的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UnderInsurance):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OverInsurance):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

注意:●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事实通知各保险人。

●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5保险费(InsurancePremium)●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6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事故(ThePerilsInsure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基于支付保险金的任何海上事故。

注意事项:●保险事故可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保险事故的范围因保险险别的不同而不同。

●中国:船舶保险包括全损险和一切险;货物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

2.7除外责任定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或风险。

依据:法定的或约定的。

《海商法》的法定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特征或包装不当;●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船舶的自然锈损。

2.8保险责任期间定义:从保险责任的发生到终止。

分类:航次保险(VoyageInsurance)和定期保险(TimeInsurance)。

注意事项:●货物的保险一般为航次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对仓”;●船舶航次保险:空船的责任期间为起始港解缆或起锚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装载货物的船舶的责任期间从装货到卸货。

●定期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时船舶仍在航行中(包括在避难港或中途港)或处于危险中,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到被保险船舶抵达本航次目的港。

3保险标的注意: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1船舶●包括船壳(Hull)、船机(Machinery)和属具。

3.2货物●应是商品,但甲板货和活动物可能会被排除。

个人物品及给养品不是商品。

3.3期得利益●一般指到付运费和商品销售后的期得利润。

3.4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totheThirdPerson)●定义:因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点:可能属于财产保险,亦有可能属于责任保险。

例:在英美法(CommonLaw)下,船舶碰撞责任3/4属于财产保险,1/4属于责任保险。

4再保险(Reinsurance)●定义: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投保的行为。

●注意:再保险有时是强制的例:中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1.1如实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被保险人应将自己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后者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1.2及时通知义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风险的变化或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

1.3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分明示保证(ExpressWarranty)和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两种。

●明示保证: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法律、惯例或行业所公认的保证,如船舶适航、不绕航、合法经营等。

注意:船舶定期保险条件下,开航当时船舶不适航,如被保险人不知道,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切实履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作为(Action)和不作为(Omission),除非违背保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哪怕违背保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CausativeLink)。

●被保险人一旦违背保证,因及时通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修改承保条件或提高保险费率。

2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ofInsurableInterest)●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DoctrineofProximateCause)●近因或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中最直接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理赔时遵循“因果关系”原则。

4代位求偿原则(DoctrineofSubrogation)●代位求偿的定义: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权益转让书”(LetterofSubrogation):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出具的,用于确认受到保险赔偿金及将其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的凭据。

注意:●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不论故意或过失):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前,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第三节船舶保险合同(H&MInsuranceContract)1概述1.1分类:●按保险期限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按承保的风险范围分:全损险和一切险1.2我国现行保险合同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1996)●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1996)●船舶保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船舶战争险、罢工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第四节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andIndemnityInsurance) 1概述船舶保赔保险由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ProtectionandIndemnityAssociationorP&IClub)承担。

船东互保协会的会员:船东。

特点:●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一般为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风险;●能为会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除油污责任(限额为5亿美元)外,互保协会的责任为无限责任。

2承保范围●根据各船东互保协会的章程而定。

3附加保赔保险主要包括:●船东战争险互保协会●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TransportationCluborTTCLUB)●会员包括:船东,承租人,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无船承运人(Nvocc),集装箱码头、堆场经营人,集装箱出租人,仓库经营人等。

●承租人保赔协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